浅谈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2011-08-15 00:4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财会通讯 2011年22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进项纳税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严 英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内容是: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增值税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再课税之列,全部中间产品都不在课税的范围内,只对最终消费品课税。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笔者所在单位现是兵团某师事业单位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达数千万元。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对设备进行相关改造。自2009年~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900万元。增强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笔者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进行了规纳以供大家参考: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即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的范围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由于会计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新增值税条例所指固定资产仅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税目。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机器,该机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税(1993)3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明确了房产的计价问题。需要说明的是:一是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规定的劳务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劳务征收增值税。以前因不能分别核算导致征收增值税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比照这一规定笔者的理解是征收增值税的营业税劳务,固定资产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二是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10年5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A机器,2010年5月20日因生产服装购置了一台B机器,2010年7月购进维修A机器零件一批、B机器零件一批。该公司分别核算服装设计业务。由于B机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B机器和维修B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相反,由于A机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所以A机器和维修A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是否抵扣,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强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二是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三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四是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10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理解本条要注意:此行为应该是一般纳税人的行为,且该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0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怎么算集体福利很难把握,关键大家要搞清楚集体福利的内涵。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按净值和适用的税率转出。另外,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现行税法规定该产品耗用的材料进项税应该转出,同理该产品耗用的机器折旧也应该转出。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关于小汽车、游艇的解释,应该和新《增值税条例》所指的概念一致。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小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务用车两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其中9座以下属于乘用车,10~23座属于中型商务用车。笔者认为小汽车耗用的油品、维修用的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比如某单位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4日将价值23.4万元自产的材料,用于制造本单位生产用机器设备,如果视同销售该批材料销项税为23.4÷(1+17%)×17%=3.4万元,但这3.4万元税可以作为制作设备的进项税抵扣,就没有意义。三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和开发无形资产,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资产成本。

五、运输费用的抵扣处理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六、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相关凭证处理

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管何种情况都不能抵扣.

[1]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

[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编辑 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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