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族观念在当今农村的复兴

2011-08-15 00:49蔡青
关键词:宗族观念农村

蔡青

论宗族观念在当今农村的复兴

蔡青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封建宗族观念在农村地区滋生蔓延。封建宗族资源被重新启用、封建宗法观念凸现、封建宗族活动频繁、封建宗族势力渐成气候。对这一社会问题,应从全局出发促其消解。

宗族观念;宗族势力;农村地区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是建立在封建宗法制的基础上的。在封建制度下,统治者以政权和族权来操控整个社会,建立了等级森严的宗法社会。与之相应,宗族观念亦代代相承,根深蒂固地沉淀于人们的头脑之中。毛泽东曾指出:“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1]如今,这种封建枷锁在乡村生活中又重新出现。

一、封建宗族资源被重新启用

祠堂、族田和族谱是宗族的三大重要标志,亦是宗族观念得以产生的三大资源。建国之后,在人民政府的明令禁止下,有组织的宗族活动已不复存在,宗族资源也多被废弃不用,但近几年来,在我国的乡村特别是南方山区,封建宗族资源又得到恢复和重视。

(一)重修祠堂

祠堂有三大功能:祭祖胜地、宗族聚会和执法场所、宗族执事机构。祠堂实为宗族的中心。近年来,不少乡村农民经族中有威望的老人组织大修祠堂,有的祠堂甚至比旧祠堂还要庄严。

(二)重修族谱

族谱,又称家谱、家乘、祖谱、宗谱,是一种以表谱形式记录一个宗族的起源、演变过程和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图书体裁。族谱是宗族观念得以世代传承的重要工具,它实际是一部宗族发展史,是向族众灌输宗族观念、宗法思想的重要手段。为强化宗族观念,防止异姓乱宗,现在农村中有不少地方兴起重修族谱之风。

(三)重置族田

族田是宗族制度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可以说,族田不散,宗族长存。族田作为宗族观念的经济基础,20世纪50年代以后已在我国逐渐消失。但现在,在南方的某些村落,有些宗族又重置族田。学者麻国庆1997年曾对闽北某村进行调查,发现“此村在1992年重新分配土地时,特意拿出4亩作为族田,每年的祭祖费用相当一部分要出自族田,族田由族人轮流经营。”[2]

祠堂、族谱、族田等标志性宗族资源地位的恢复和功能的重启,反映了宗族观念在农村的复活,应引起各界的深思和警惕。

二、封建宗法观念的重新凸现

宗法观念是宗法制度的精神化、思想化,它伴随着宗法制度的产生而产生,又因这一制度的巩固而发展。其内容十分广泛,重点是忠、孝等伦理观念,此外还讲求尊卑有别、重男轻女、兄友弟恭、长幼有序以及妇道、贞节、仁义、恭敬、宽恕、顺从等,这些构成封建宗法观念的完整体系,同时亦是宗族观念的核心内容。

(一)对生育观的影响

大多数农民的生育观是将生育目标锁定为多育和育男丁。笔者于2011年初对山东省陵县小刘庄进行了一项调查:当问到您认为一对夫妇生育几个小孩最好时,答1个的占0.7%,答2个的占50%,答3个的占40%,3个以上的占9.3%;当问到其中有几个男孩好时,答1个的占3.8%,答2个的占90%,答3个的占6%,答3个以上的的占0.2%。也就是说,99.3%以上的农民至少要2个孩子,93.8%要1-2个男孩。

在以手工劳作为主的农村,人多意味着财富的增加和积累,因此在宗族观念中,宗族成员应将家族人口的兴旺和血脉延续作为个体价值目标实现的标志,这就注定了深受宗法观念影响的个体必将多育和育男丁作为生育目标。在山东的一些乡村中,未育有男孩的家庭一般在村中或宗族大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在遇有家产纠纷、坟地、宅基地等一系列问题时,或多或少会受他人甚至族众的压制。因此,为提高自己的经济地位和在族中的地位,不少农村家庭不惜用外逃躲避、欺骗、抵抗等手段来抵制计划生育政策。

(二)对民主观的影响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现今,很多农民仍未摆脱宗法制度下的等级观念,缺乏参与意识和平等观念,无法适应和面对自身从臣民向公民的角色转变。这主要表现在:对家族和宗族头人的心理依赖和盲从,在具体事务上毫无主见,不发表达个人意见和观点,在宗族领袖的权威之下,习惯性地接受族内头人的发号施令,处于一种个体人格和意见的缺失状态,有困难时倾向求助于宗族内部力量解决。与之相对,族内长者则以精神领袖和统治者、驾驭者自居,未顾及其他成员的意见和权力,成为名副其实的意见领袖。总之,在宗法思想的影响下,不少民众表现出对平等的轻忽、对民主的淡漠和对权威的崇拜。

三、封建宗族活动的频繁发生

据对华中华南几省进行的联合调查,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封建宗族活动频繁[3]。这些宗族活动主要包括:合祖祭坟、制族法、认乡亲、清辈分、争坟山、组织节庆娱乐、宗族复仇等,宗族活动产生了种种不良影响。

(一)祭祖

这项活动虽可起到联络感情、教育后代的作用,但与此相关的是宗族势力对族人丧葬事宜的干预,丧葬活动必须符合宗族成规。宗族势力对丧葬活动的干预是酿成破坏性宗族活动的主要原因。

(二)组织节庆娱乐

这项活动虽满足了农民的精神文化需要,但这些活动既体现出娱乐性,又体现出宗法性,比如戏剧是农民喜爱的娱乐形式,而现今农村中的戏剧主题主要是表现农民在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尊祖敬宗等宗族伦理上的价值观念,宣扬各宗族的悠久历史和祖先中的杰出人物,以此控制和支配族人精神意识。

(三)制族法

在已逐渐形成趋于实体化的宗族组织的农村中,已经出现了对族人进行控制、管理与支配的相当完整的族规体系,即使有些族规是与社会主义法律相符的,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它已经成为与国家的行政与司法权力相平行的私人性质的权利。

四、封建宗族势力的影响

随着封建宗族资源的恢复、封建宗族活动的频繁发生、封建宗法观念的重新凸现,封建宗族势力也日渐强大起来,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一)影响村政

近年来,在基层村委会选举中,宗族势力对民主选举的影响不容小觑。一些宗族头人利用传统权威和本族势力,采用看似民主的合法手段取得干部席位,致使某些地方的村政权力长期被大户姓氏所占据,这严重背离了党和国家制定的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制度。许多宗族势力深厚的村落,基层村政组织无论在选举过程上还是在结果呈现上都具有浓郁的宗法性和血亲性。

村内发生纠纷时,合法取得席位的宗族势力代表自然无法做到公正公允,他们处处偏袒族人,予族人以私利,而对其他民众来讲,基层村政组织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保护和行使民主权利的职能。

(二)威胁治安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宗族械斗。随宗族势力的强大和宗族社群的壮大,在某些南方省份,宗族械斗和宗族复仇态势呈上升趋势。一旦出现祖坟、房产、地界、水利等关乎村民根本利益的纠纷时,村民往往不诉诸法律而是求助宗族势力。此时,作为族民传统保护伞的宗族社群多会团结一致对外,严重时就会引起宗族械斗,甚至发生人员伤亡。1988年,岳阳市发生宗族械斗600多起,占农村纠纷的58%,造成人员伤亡50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以上。其二,以族抗法。有些大户族人视族规和族长的命令为法律,在族规和国法发生冲突时,在宗族私利和国家集体利益发生抵触时,他们不惜以族抗法。

我国社会的基础结构在农村,人口的绝大多数也在农村。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不仅关系到农村的繁荣与稳定,更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兴旺的大事。当然,我们不得不提的是,宗族观念还具有经济协作、精神依托等有益作用,但这并不影响宗族观念的陈旧性和封建性,我们应从全局出发,促其消解,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农村宗族观念日渐凸显和宗族势力复萌这一社会问题。

毋庸置疑,只有拥有文明和谐、管理民主、经济繁荣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乡邻和睦、民风淳朴、素质高尚的人文环境,才能抵御宗族观念的冲击;只有实现农业现代化,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宗族观念才会彻底销声匿迹。只有建立稳定的和谐民主的农村政治环境,建立在封建宗法基础上的宗族社群才会消弱。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我们应切实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形成农业产业化组织化新格局。

[1]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麻国庆.家与中国社会结构[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

[3]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

C912.82

A

1673-1999(2011)24-0063-02

蔡青(1977-),女,山东德州人,德州学院(山东德州 253023)社科部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201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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