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发展模式的经验和借鉴

2011-08-15 00:43周孟亮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年12期
关键词:小额信贷贷款

王 琛,周孟亮

(湖南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发展模式的经验和借鉴

王 琛,周孟亮

(湖南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格莱珉银行作为小额信贷发展的先驱,其发展模式和机制对我国小额信贷的运作具有重大借鉴意义.本文首先从四个方面深入分析了格莱珉银行经营运作的成功经验,随后着眼于我国现状,指出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格莱珉银行发展模式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小额信贷与农村金融的实践,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与对策.

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农村金融

20世纪70年代以来,尤努斯在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向农民提供小额信贷,有效地改变了孟加拉农村地区的贫苦状况.小额信贷模式为减缓贫困带来了曙光,同时其独特的运作方式使还款率高达99%,稳居世界银行业之首,如今该模式如今已被复制到了100多个国家,成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合理借鉴孟加拉国小额贷款的经验,通过有效的金融支持改变农村贫困现状、减缓和消除贫困问题,是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1 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的经验

格莱珉银行无抵押借款给穷人,并在此基础上盈利,获得可持续发展,颠覆了银行业几百年的传统.它的成功向世界证明,不需要慈善和政府资助,穷人完全可以借助市场的分工合作体系所形成的适当的金融服务摆脱贫穷.以下主要从四个方面分析格莱珉银行的成功模式.

1.1 以穷人为主要服务对象

在孟加拉的大部分地区,以手工业作为谋生手段的穷人因无法获得正规银行的贷款,转而借取高利贷(周利率高达10%~70%)购买生产资料,劳动所得扣除高利贷本息后所剩无几,尤其是社会地位低下的女性,几乎没有通过劳动致富的可能.因此,尤努斯创办了以小额信贷模式来解决穷人贷款难这一问题.格莱珉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尤其是女性(占贷款总数的96%),每户仅限一人.通过在孟加拉地区建立2185个分行(遍及近70000个村庄,超过全国半数以上),累计放贷53亿美元,帮助400万穷人脱贫自立,成为兼顾公益扶贫与商业效率的标杆.

1.2 资金来源多样化

格莱珉银行的资金来源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成立之初,由于银行没有稳定的存款来源,资金主要来自于联合国发展金融组织、福特基金等国际组织、慈善机构的捐赠、欧美多个政府的资金援助.1998年后,考虑到不良贷款率和银行可持续发展问题,格莱珉银行不再接受国外政府和慈善机构的捐款和低息贷款,而将不断增长的客户存款作为资金主要来源,依靠自身日趋成熟的经营模式,每年都实现了盈利.格莱珉银行减少了对政府、银行等机构的依赖,进入一个逐步自有化发展的轨道,从商业资源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可借贷资金.随着格莱珉银行借款人数量的增加,机构的股权结构也不断发生变化.到目前为止,政府所持的股份不断减少,从原来的60%降到了现在的6%,而剩下的94%的股份都由借款人持有.

1.3 构建健全的信贷机制

格莱珉银行的组织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自身的组织机构,即“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另一部分是借款人机构,即“会员中心—会员小组—会员”.运作主要有以下四个经典模式:(1)通过小组联保进行约束借款人.小组联保制是格莱珉银行为了控制风险、提高还款率、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贷款人进行的一种约束机制.想要在格莱珉银行获得贷款的人必需要找到另外4个有相同需要的伙伴,5人组成一个小组,以5人小组联保代替担保,按自愿原则向银行申请贷款.小组如果能按时还款,小组的信用额度就会增加,组员们就能借到更多的钱.当小组中有成员不能还贷的时候,别的成员就会帮助她,但是各小组成员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小组联保模式改变了传统商业银行信贷机制,是一个更加适合穷人的信贷合约,这种制度促进了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该内部约束机制有效降低了银行的监管成本,保障了还贷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分期付款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格莱珉银行实行了分期付款制度来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分期付款制度规定,贷款者在借款的同时必须每周偿还小额的贷款,在分散还款时间的模式下还完整个贷款.在第二代模式中,贷款期限安排更为灵活,在“基本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灵活贷款”这一创新安排,如借贷客户不能按时偿还“基本贷款”,就转入“灵活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变更“基本贷款”的条款,比如延长贷款期限、减少分期还款频次等,使贷款条款更符合借款人的经济现实,减轻还贷压力,增强借款人的还款信心和意愿,从而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3)实施中心会议制度.格莱珉银行创新了中心会议制度进行风险管理.该制度规定每6个小组组成一个乡村中心,每周按时在约定的地点与银行的工作人员开会.会议的内容主要是进行收款活动,交流致富信息,传播科技知识.该模式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加强了银行和贷款者之间的沟通,各方面信息也可以得到有效、及时的反馈,最重要的是使每一个贷款者都成为了这个巨大的营销网络的结点,使银行和贷款者紧紧地联系在一起;(4)动态激励完善制度.格莱珉银行采取的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制度.在这样一种传统看似无法进行的贷款制度下,格莱珉银行主要依靠信任和激励政策进行风险管理,按贷款人能否按时按量还款来评定信用额度,信用额度高的能借到更多的贷款;贷款人也是存款人,还有可能是银行的持股者,他们每周偿还小额的贷款同时存入金额更小的存款,当一年后债还清了她们便可以借更多钱,同时又有一笔存款可以动用,用这种方法逐渐脱贫.在第二代模式中,借贷客户不能按时偿还“基本贷款”的则转入“灵活贷款”,而不是被取消借款资格;在转入“灵活贷款”后,借款人申请新贷款时则受到一些苛刻的限制性条款的约束,但只要“灵活贷款”如期偿还,借款人可申请转回“基本贷款”,对连续7年保持100%还贷水平的客户给予黄金客户身份,可以获得较高信贷额度.这一系列的动态激励措施是改善贫困人口财政状况的重要环节,也是格莱珉银行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

1.4 贷款定价自主决定

小额信贷要想可持续发展,它的贷款利率必须远高于商业银行,基于这样的原则,在贷款利率上,格莱珉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利率水平.针对不同的贷款者,收取不同水平的利率,只计单利不计复利.以创收目的的贷款利率为20%,住房贷款的利率为8%,学生贷款利率为5%,艰难成员(乞丐)贷款免息.针对不同的贷款者收取不同的单利计算出的利率与商业银行的复利其实是差不多的.这种自主决定利率水平的制度使得银行能够充分考虑盈利,并最大限度的回收贷款,保障银行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取得成功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严格选择客户.由于妇女小心谨慎,善于理财,不愿承担过大的风险,格莱珉银行倾向选择妇女为贷款对象.借款者为穷人,有一定的生产意愿和能力,依靠借款人小组的自由组合和相互监督机制,将不合格的借款人排除在外.第二,合理控制信贷额度.信贷金额一般不大,在满足生产启动资金需求的同时防止借款人过度负债而滥用赖账.第三,建立信誉和社会约束机制,成立借款人小组,实行小组成员联保制度.第四,真正以客户为中心.设计灵活的信贷管理模式,实行弹性还款条件,允许客户分期还款,且期限可以调整.第五,为客户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积极参与借款人的生产活动,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给借款人提供生产技能和信息,为借款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第六,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在税收、准备金等方面政策宽松,给予贴息贷款等资金支持,不干涉银行的人事权和经营自主权.

2 当前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政策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小额信贷发展比发展历史早的国家晚了约20年,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不过,从倡导普惠金融体系理念和发展的角度来说,我国几乎与国外齐步.然而,从政策法规角度而言,我国的小额信贷政策法规经历了一个先滞后、再缓慢、逐步放开并有反复,以及加速制定和仍需改善的过程.相关法规建设显得相当缓慢.小额信贷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小额信贷公司在吸收资本金方面的政策仍然缺乏政策法规的支持.至今,小额信贷法规都只是针对正规的商业性银行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没有任何具体的关于公益性(扶贫性质)小额信贷业务或机构的正式的法规性文件.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公益性小额信贷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发展普惠金融有重要意义,政府政策法规的支持鼓励必须齐头并进.

2.2 筹资来源单一

任何小额信贷的开展都依赖于放贷机构所拥有的可以放贷的资金,有充足的资金保障是小额信贷项目得以开展的基础.中国的小额贷款机构资金来源单一,发放的信贷资金主要是国际援助、捐赠、扶贫贴息贷款等.同时,由于中国不允许微型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限制.大多数小额信贷在项目启动1-3年后即出现资金严重短缺问题,农户小额贷款资金运作得不到良性循环.因此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和多元化,是制约小额信贷组织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2.3 风险控制不到位

我国小额信贷存在比较严重的贷款拖欠和违约情况,同时存在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由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不健全、农户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薄弱、小额信贷机构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在还款方式上基本采取的是到期一次性还清制,并且由于我国农业人口居住的地区多为贫困地区,交通条件恶劣,居民居住分散,召开小组中心会议成本高,小额信贷机构也未对中心会议给予高度重视,导致小组中心名存实亡,互助联保功能丧失,贷款拖欠率增加.

2.4 运营成本高

我国小额贷款运营成本较高,资产回报率和经营自负盈亏率不高.造成高运营成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在资金、政策和人员方面不得不依靠政府,机构人员、办公支出与政府人员及支出无法分开,资金浪费严重;第二,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加以控制监督;第三,由于小额信贷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技术水平低、操作不规范、办理效率低等,造成管理成本较高;第四,我国农村地域广,农户较为分散,小额贷款数额较小且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单笔贷款交易成本较高.这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2.5 监管职能不明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各个省都有发展,统计显示分散在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约有1000家.他们在经营方式、治理结构上有所不同,但迄今为止,对这些机构的监管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框架和体系,存在监管过度或者监管缺失的问题.由于小额信贷管理人员主要是由政府人员组成,缺少专业人员,在贷款的鉴别与发放以及债务追讨方面都缺乏经验和能力.长期以来,“重放轻管”的错误认识一直在基层蔓延,小额农贷发放后,贷后管理跟不上,部分信贷人员未能及时主动跟踪检查小额农贷使用情况,进而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改进措施,等到发现问题时为时已晚.监管职能不明、监管缺乏弹性等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 借鉴格莱珉银行模式发展我国小额信贷的对策建议

3.1 改变对小额信贷的认识与定位

格莱珉银行的小额信贷模式是重要的扶贫方式,也是金融服务的创新.该模式证明了大规模服务于低收入群体和争取机构的自负盈亏这两大目标是可以同时实现的.由此我们应当改变对小额信贷的认识和定位.第一,小额信贷特定的服务群体是商业银行服务不到位的贫困农村地区,特殊市场需要特殊经营方式,政策和监管措施要落实到实处;第二,小额信贷具有可持续性,要以市场化原则为导向,实现项目型向机构型、由补贴性转向可持续性、由政府行为向市场行为的转变,发展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提高小额信贷的效率.

3.2 进行小额信贷机制创新

小组联保模式在孟加拉国是成功的,但我国实际上还存在很多不利因素,我国小额信贷不一定要采资金成本、当地小额贷款平均规模、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小组联保模式.由于我国的地区性差异明显,需要量身设计一种减轻还款压力的机制.我国小额信贷公司应该根据所在地区的整体收入、客户信用状况和从事生产的类型灵活确定分期还款时间间隔和金额,或者实施一次性偿还制度.对于农业人口居住的地区,交通条件恶劣、居民居住分散,召开小组中心会议以及上门服务的成本高,中心会议制度可根据当地交通状况灵活确定.我国小额信贷动态激励的措施应该根据所在区域和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实施,在一些人员流动性强的农村地区,实施动态激励的效果会降低,若当地金融机构多元化,借款人可选择的融资渠道较多,则动态激励效果会降低.小额信贷公司在发放第一笔贷款时应该是小规模贷款,对守信借款人的贷款数量实现平稳增长.小额信贷公司应该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利率.如应用于生产且该生产项目收益率较高的贷款,可以适当提高利率,否则就应该适当降低利率,政府也应该对产生的利率亏损进行补贴,同时可根据当地金融发展程度和平均投资收益率来灵活确定利率.

3.3 从内外两方面解决小额信贷高运营成本问题

减少高运营成本是提高小额信贷机构收益,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具体应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在外部设计方面做到两点:第一,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服务,通过农业补贴、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服务等途径来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运行环境,减低村镇银行的信贷成本和风险.第二,与政府分清职能,减少办公支出和人员支出.在内控设计方面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引进专业化人才,鼓励高校优秀的金融、财务、管理人才进入小额信贷组织,尤其是来自贫困地区、有愿望改变农村现状的大学毕业生.第二,定期对员工进行技术知识培训,加强其在贷款的鉴别发放、债务追讨等方面的技巧,发挥人力资源的效率.第三,严抓管理,简化信贷手续,对于生产规模较大的贷款方,可实行联户担保贷款或者探索组织社团贷款;对于贷款数额要求小的农户,可发放小额贷款帮助解决生产资金需求问题.第四,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3.4 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创新

我国的小额信贷要想更好更快的发展必须进行业务创新,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适时适当的制定相关业务.具体可以开展以下业务:(1)建立专门针对农民子女上学难,受教育程度低的小额贷款,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2)建立针对土地利用的贷款.在现今的农地经营体制下已出现了土地向种田能手、种粮大户集中的新的经营形式,可适时开办农村土地贷款,用政策性贷款来推动土地改革、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土地流转,保障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3)将小额信贷与保险相结合,拓展小额保险市场.先从风险较小的险种积累经验,再探索由国家财政出资一部分、社会筹集资本模式,把农业保险做大,减少经营风险.

3.5 政府为小额信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政府支持小额信贷发展主要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1)强化政府政策法规的支持鼓励.立法保障是小额信贷发展的坚强后盾,在我国这些政府部门应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扶贫办、税务总局等,同时也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政府部门通过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安排,明确小额信贷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小额信贷公司在吸收资本金方面的政策支持,促进小额信贷机构的转型;加强沟通、形成共识、协调一致,推动各类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大规模地发展;采取税收减免和融资便利等政策,特别是在税收政策上,同时增加对小额信贷市场的资金供给;(2)坚持以市场为基础,逐步减少政府干预.为顺应小额信贷发展市场化的趋势,应该尊重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减少不适当的行政干预.首先,政府应改变对小额信贷机构的领导管理方式,充分尊重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自主权,不干预其正常的业务经营.其次,规范执法部门的工作,公正的处理各类金融案件.公、检、法部门在处理小额信贷案件纠纷时,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坚持依法办理,绝不偏袒任何一方;(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了更好的控制风险,信用体系的建设十分重要.首先,建立社会征信系统,建立农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实行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的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由资信评估机构根据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农村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再者加大个人信用意识教育,建立失信惩罚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不同的信用奖惩机制,约束金融消费主体的行为.还应有效维护金融债券,打击套废债行为,整治信用环境秩序,优化信用环境;(4)规范并有效实施对小额信贷的监管.有效的监管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监管机构应该从促进小额信贷发展的角度出发,促进小额信贷与正规金融体系的融合,保持与金融体系发展的一致性,独立性和监管的审慎性.首先,要强化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督促农村金融组织加强内控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其次,扩大金融预警系统的应用,采取及早介入辅导及强化管理的模式.再者,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督应该视负债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对资金全部来源于个人投资或机构捐赠的组织,可由出资人、捐赠方委托的第三方负责监督,政府不履行直接监管职责,但可通过银行监管部门了解此类机构的业务规模,通过司法部门惩治金融犯罪;对资金全部来源于内部成员的互助型机构,由银行监管当局负责,并适用于相对简化的审慎监管框架,如通过设定并监控业务范围、限制贷款期限、设立利率上限等来控制风险;对资金主要来源于公众存款的机构,纳入银行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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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4

A

1673-260X(2011)12-0082-04

湖南教育厅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多目标决策的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社会业绩评价及其与财务业绩协同研究”(11B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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