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

2011-08-15 00:45杨孟著
当代经济 2011年15期
关键词:贫富差距存量总量

○杨孟著

(中南大学公共政策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教授)

我国贫富差距调节与治理的基本思路是,从差距形成的源头、过程、结果等环节入手,在社会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平衡中寻求最优制度安排。包括分配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农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财政政策,等等。其中,财政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是社会财富再分配调节机制的主体。财政政策主要通过税收、预算、转移支付、公共支出和直接补贴等政策工具,在社会财富再分配调节机制中发挥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毫无疑问,税收政策是国际上公认的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最有效的政策工具。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均普遍建立了完善的以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贫富差距调节体(基于税收政策基础)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公共支出、直接补贴等政策工具相互协调配合的贫富差距调节机制。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运用税收政策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完善我国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贫富差距调节体系,则成为我国运用税收政策调节贫富差距的最佳路径选择。

一、框架结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贫富差距调节体系

根据运用税收政策调节贫富差距的制度安排,通过对收入的实现、使用、积累、转让和转移五个环节的特定税种设置,形成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协调配合的税收调节体系(下称调节体系),最终达到个人财富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调节的目的。实现环节,对取得的各类收入开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中的工薪收入部分开征社会保障税;使用环节,对使用中的特定的消费行为和特定的消费品开征消费税;积累环节,对收入积累形成的存量资产根据其不同的属性和分布形态开征特定的财产税(如针对不动产现值开征的物业税或房产税等);转让环节,对生前特定的财产转让行为开征赠予税(向法定慈善机构无偿捐赠的款物可予免税);转移环节,对死后代际间转移的财产开征遗产税。在上述五个环节中,我国目前仅仅在其中的实现环节和使用环节开征了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未开征社会保障税)和消费税(不对特定的消费行为课税),而在积累、转让和转移环节未开征任何税种。显然,这种状况的存在,对于我国未来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可以这么说,当前我国贫富差距现象之所以如此的突出和严重,也无论其成因及其治理机制多么复杂和无效率,但残缺不全的调节体系难咎其责。反过来,现存的调节体系又在客观上起到了转移学界和广大社会公众视线的作用——不恰当地赋予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重任,进一步误解、扭曲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作用,激化了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不满情绪。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已不堪承受之重。

二、路径选择:减少财富流量税收总量、增加财富存量税收总量

税收效应与资源配置、经济效率和经济行为的关系问题,是税收经济学分析研究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从这一视角考察,调节体系中的实现环节(简称财富流量)与其他四个环节(简称财富存量)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在税收制度安排上,应尽量减少财富流量的税收总量,而相对增加财富存量的税收总量。或者说,在税收总量既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个人所得税额,适当增加消费税、物业税等财富存量税种的税额,并作为其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贫富差距调节体系的优化原则(下称优化原则)。静态地看,在税收总量既定的前提条件下,这一原则似乎对于运用调节体系发挥税收政策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并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因为,税收总量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只是结构发生了变化,按照人们通常的认识,调节贫富差距作用的大小与税收总量的大小呈正相关关系,与结构无关。由此得出结论:税收总量没有变化,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也就不会有任何变化。不可否认,这是我国官方和学界几乎无人关注的在税收理论和实践中对财富流量与财富存量熟视无睹和不加区分的根本原因。而事实上,优化原则并非脱离现实的主观臆造,它既有其丰富的实践基础,又有其深刻的理论涵义。以下将对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即轻财富流量税负、重财富存量税负的税收制度安排,作出简要的理论解释。

三、理论涵义:优化原则的理论依据

1、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

信息经济学认为,由于作为个人所得税制理论基础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作用,减少财富流量的税收总量就意味着减少了高收入者闲暇的机会,增加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总福利水平的增进。而财富存量则几乎不存在此效应。拉弗曲线就是这一效应的理论描述。对富人减税计划作为前布什政府的施政纲领则是对这一效应的现实印证。布什政府执政期间,将原约4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降低至35%左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应。如今奥巴马政府把个人所得税作为“大选制胜武器”之一,将35%左右的综合税率逐步提高至39%左右,负面效应日益凸显。从克莱夫·克鲁克的《奥巴马向富人增税是危险之举》一文的标题,便可略知一二。

2、传递性

财富流量纳税后的余额(包括各种非税收入、现行税收征管技术和手段无法征缴到的收入、无法监控的非法收入等)必然被全部传递至财富存量,并因个人偏好的不同而以不同的资产形态分布于财富存量的各个阶段。认识这一特征的意义在于,财富流量减少了的税额(如偷漏税款),完全可以在不产生任何负面效应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税收设计而在财富存量阶段得以矫正和补偿。

3、珍惜劳动成果的偏好

财富流量属于人们的直接劳动成果。对直接劳动成果的珍视程度,远远胜过对诸如分布于财富存量各个环节的财富形态的珍视程度,即使在明知税收总量既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可能的原因是,前者直接劳动成果的净减少与后者作为财富形态的使用租金成本的增加,两者对纳税行为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一现象已被国外有人做过的心理实验结果所证实。用经济学术语来讲就是,减少财富流量的税收总量并相应增加财富存量的税收总量,就会提高人们的幸福指数,增加他们对社会的满意度。

4、纳税行为影响

纳税行为在财富流量和财富存量的表现形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前者属于纯粹的非自愿行为,而后者则属于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资产分布状态及其纳税筹划)。对于常人无法想象的诸如价值数百万元的天价消费行为,都是消费者“理性”做出的,也都是能在消费中获得消费者剩余的,即使对其额外征收数十万元的税收,也丝毫不会对该消费行为产生任何影响。拉姆塞法则对弹性相对小的商品课以相对高的税率指的就是这一特性。我国在建立完善基于调节体系的税收制度(如消费税)时应考虑这一特性。

5、减少避税行为

对直接劳动成果的珍视程度超过对财富存量环节财富形态的珍视程度,该偏好还说明了,减少财富流量的税收总量对于减少避税行为(既包括合法的通过税收筹划手段进行的避税行为,也包括非法避税行为)和逆向调节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在财富存量阶段则无此效应。道理很简单,因为在财富存量阶段,从主观上讲,其财富形态的配置状况(已考虑税收预期因素)是理性决策的结果;从客观上讲,财富形态无法通过税收筹划进行合法避税,而非法避税行为又几乎不可能,至少其难度和可操作性要比财富流量阶段大得多。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考察:基于“调节体系”的视角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财富流量阶段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其调节领域仅限于贫富差距形成结果中的"合法、有据、自觉、自愿"的收入流量部分。可见,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中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

1、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尚不具备调节功能

其一,经济成长阶段与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不匹配。任何一国的经济成长都具有一定的阶段性。按照罗斯托的经济成长五阶段论,我国目前的经济成长阶段尚处于起飞准备阶段到起飞阶段的过渡期。与此相适应,重视民间投融资能力培育,采取有利于民间资本形成的政策,是该阶段的主要经济政策。这时的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应以收入功能为主,调节功能为辅。

其二,我国税收规模和征管水平不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调节功能是在收入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收入规模的大小决定了调节能力的强弱。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额的比重大约在20%~40%之间,其中美国高达49%。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额的比重仅为6.9%左右。如此之小的税收规模,调节能力可想而知。另外,在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下,也不宜过早地定位于调节功能。有资料表明,美国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者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额的60%以上,而我国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65%以上的税款则来自工薪阶层。结果就出现了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与设计者的初衷相背离和脱节的逆向调节现象。

2、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未来改革的方向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根据我国国情并结合国际惯例,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是,先实行分类向综合过渡的个人所得税制,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年度收入自主申报标准免税额(免税项目包括赡养费、儿童抚养费、学费、慈善捐款、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单一固定比例税率(家庭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和免税额部分实行退税制度,也即采用负所得税率),以及起征点和免税额指数化调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俄罗斯于2001年将个人所得税多级累进税率改为单一固定比例税率,将30%的平均累进税率调整为13%的固定比例税率,实施结果超出了人们的预料,税收收入不减反增。乌克兰、牙买加、新加坡、挪威等国家也先后仿效俄罗斯的做法,将本国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改为固定比例税率,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出现税收收入不减反增的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寻租和逃税行为,扩大了税基,激励了人们投资和工作的热情。

[1]杨孟著:我国非货币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亟待规范和完善[J].财会学习,2008(12).

[2]杨孟著:完善税制应盯住"财富存量"[N].证券时报,2010-08-17.

[3]杨孟著: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个税政策[N].证券时报,2010-05-06.

[4]杨孟著:调节收入分配个税不能单枪匹马[N].中国税务报,2009-12-16.

[5]杨孟著:个税起征点还应大幅提高[N].中国经济时报,20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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