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2011-08-15 00:48河南怡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如英杨盛林
河南科技 2011年6期
关键词:发包方价款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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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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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因此,用合同来防范建设工程的施工风险显得尤为重要,而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也应引起施工单位的重视。

一、合同签订应注意的问题

1. 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施工单位投标前应认真研究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否则在施工中一旦因为设计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就会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施工单位也应对招标文件、投标书这些施工合同的附件进行研读。

2. 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建议使用国家示范文本。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4个部分组成。合同签订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的内容。

3. 谈判确定合适的工程计价方式。常见的工程计价方式有3种,分别是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成本加酬金。但一般发包方会在招标文件里约定计价方式,因为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等问题,所以,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

4. 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竣工结算程序。合同中应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间要求、申请方式、需要提交的文件等,并约定争议的处理办法。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工程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此外,合同还应约定具体的竣工结算程序。

5. 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和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合同一般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方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此外,合同中还应明确、具体地约定如因非施工方原因发生停工时,施工方损失的计算方法。

二、施工合同履行中常见的纠纷及防范措施

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就是要做到保证工期、质量合格、价额合理。

1. 工期问题。拖延工期的原因主要有:工地交付不合格,勘察不详实导致地基处理复杂,施工中频繁变更设计;业主资金短缺、工程款不到位致使施工方怠工、停工;有些大型工程还可能出现几个施工单位之间衔接、配合不顺畅而延误工期。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是索赔的要点。如果是因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而主动停工,则需事先邀请律师共同分析停工是否是一个有力的措施,研究停工时享有的权利并确定停工后应向发包方发函提出的复工条件。另外,各项索赔事件的发生及处理,都要保留有效的书面材料。

2. 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设计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工程设计是由发包方自己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后,交由施工方执行。施工方应以图纸执行人的身份审核图纸,并要从施工合理性和安全性的角度指出设计缺陷。

(2)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经常发生在隐蔽工程中,事后发现就明显滞后了。这就要求施工方应将已经完成的隐蔽工程及时交付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检无误再进行下道工序。

(3)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实际上是由一整套文件组成的。例如工地现场的材料管理体系,一些重点的、公共的工程或者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工程,需要双方共同成立一个中立实验室做材料检验工作。

3. 价款问题。价款纠纷实际上就是结算纠纷。在工地上经常会发生洽商、技术变更,但是这些不一定就会导致合同价款的改变。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要有证据的支持,证据的搜集要求工程双方在工地现场要特别注意将技术签证转化为经济签证。在工程签证工作中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凡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必须由发包方书面告知施工方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方无权擅自对原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否则发包方有权对设计变更调整的工作量不予认可并追究施工方的违约责任。

(2)发包方未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方无法施工,施工方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书面发函并说明停工理由,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所有工期顺延均须由施工方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天数。施工方应在顺延工期情形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4)合同价款调整,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函。施工方应在设计变更、政策性价款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等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5)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如果施工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能提供,那么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进行审查,责任由施工方自负。

另外,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法律文件的有效送达。所有提交给发包方、监理方的法律文书均要一式两份,一份交送达对方,另一份要求对方有权签认人签字后留己方保存;如果对方不愿意签字,可以采用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在备注中写清楚邮寄资料包含的主要内容的文件摘要;邮寄不能送达时或者比较重要的文件可以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没有有效的送达就没有充分的权利,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也应成为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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