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的类型化设置

2011-08-15 00:47
关键词:监禁犯罪人社区服务

徐 升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南京211188)

浅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的类型化设置

徐 升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南京211188)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在对未成年犯的矫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西方国家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的设置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建立和健全我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可以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具有不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未成年犯设置不同类型的矫正项目。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类型化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中规定:“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未成年犯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适合主要采取监禁刑措施。的确,从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看,其最初的尝试就发生在青少年犯罪领域,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可以说,未成年犯始终是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之一。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已由试点向全国推广,借鉴国外对未成年犯在矫正项目设置上的经验,根据未成年犯危险程度的不同设置不同类型的矫正项目,这是预防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实现有效矫正的必然要求。

一、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的主要行刑方式

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禁矫正,它不把犯罪人监禁于相对固定且封闭的场所进行集中管理,而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特定的社区之内进行行为和心理矫正,以这种不脱离社会生活的方式来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与成年人犯相比,其在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等方面存在差别。其实,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加害和受害是同时存在的,未成年人在作为加害人实施犯罪的同时,他们自己事实上也是受害人。生理年龄与心理年龄的不成熟导致其对于自己犯罪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不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使得他们在面对社会各种诱惑时不知所措,这种由生理学和心理学所验证的主体特征,靠法律的强制是不能够改变的[1]。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把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简单用于未成年犯身上,而应该区别对待。

对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之所以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纳,是因为这一制度蕴涵着广为接受的理论基础。首先是行刑社会化理论。“行刑社会化是刑罚执行原则之一,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回归社会。社会化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影响社会,让社会参与对犯罪人的改造;二是培养受刑人再社会化能力,使之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2]。社区矫正制度具有行刑场所社会化、行刑主体社会化和行刑内容社会化的特点,而且在执行人员的参与上增加了各种社会力量进行心理疏导、亲情感化、行为矫正、物质帮助等综合性援助,使得犯罪人在不脱离社会的前提下悔过自新进行改造。这种行刑方式更有利于服刑人员尤其是未成年犯由特殊的“犯罪人”向普通的“社会人”回归。其次,从刑罚目的上看,刑罚的最终目的不是要惩罚和报应,而是要预防犯罪,教育犯罪人和他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未成年人的人生道路还很长,只有从根本上摒弃犯罪思想,抛弃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才能做到彻底地改过自新、弃恶扬善。因此,对未成年犯更应强化刑罚的教育作用,而社区矫正能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

同时,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刑,还有充分的现实基础。首先,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采用社区矫正挽救未成年犯,既能够使未成年人受到一定的惩罚,又能使其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标。其次,社区矫正可以避免未成年犯罪人过早贴上犯罪人的“标签”。标签理论认为,贴标签过程中的一个最严重的后果是被贴上标签的人继续融入犯罪文化,或融入不法行为的群体中而倾向于中断守法的角色[3]。社区矫正对于可塑性强、思想容易接受改造的青少年而言,正是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再次,社区矫正避免了监禁矫正带来的罪犯间的交叉感染,将消极因素降至最低。此外,社区矫正还有利于减轻监狱的压力,实现行刑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域外经验:美、英、澳社区矫正项目设置

从目前实施社区矫正的西方国家来看,它们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时,除了一些普遍适用的社区矫正项目外,还制定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特别是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其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的设置上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一)美国的社区矫正项目设置

美国的社区矫正项目种类繁多,变化也大,各州对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矫正项目的设置也不尽相同。

有学者归纳出如下几种:(1)转向(包括矫正的教育项目、养育之家、社区毒品矫正项目、看护中心以及当地的咨询机构和中心等);(2)缓刑(包括附加的赔偿、社区无报酬劳动补偿有其他治疗项目);(3)中间的惩罚(包括罚款、赔偿、社区服务、每日报告、强化缓刑和假释监督、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社区的居住中心、分开的判决等);(4)早期的释放(包括震惊的缓刑、震惊的监禁、分开的判决、混合的判决和特赦等);(5)假释[4]。而各州矫正项目的设置又有自己的特色。明尼苏达州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还设置了特殊的矫正项目,如工作释放和监督释放。

(二)英国的社区矫正项目设置

社区矫正在英国的刑罚体系中属于中等强度的刑种,适用于实施了具有中等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的罪犯[5]。当刑罚裁量者认为,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必判处监禁刑,但是,也不能满足于仅仅判处罚金等轻微的刑罚时,应当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刑。

英国的社区矫正项目是由各种可单独或合并使用的社区矫正令构成,项目除了有与美国相似的缓刑和假释等,还主要有以下几种:(1)保护观察,是指一定期限内在社区中对未成年犯适用的保安处分措施。(2)宵禁,是指限定未成年犯在宵禁令指定的时间段里,必须待在特定的地方,如家里或学校,或者在此期间内不得进入酒吧、舞厅等特定场所。随着电子监控措施的利用。保护观察官还可以根据宵禁令的指定,在未成年犯手上戴上电子设备,以监控他的行动。(3)出席中心,是指要求未成年犯在某一段时间参加某一具体护理中心的活动。(4)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是指未成年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必须依照监管人员的指示行事。(5)结合矫正,是指保护观察与社区服务的结合,即对一个未成年犯可以同时判处保护观察和社区服务。(6)毒品治疗和检测,是指在限定的期间内对未成年犯采取必要的措施检测和治疗其对毒品的依赖[6]。

(三)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项目设置

澳大利亚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借鉴了英国和美国的一些做法,主要设置了以下几种:(1)缓刑监督,法官可以在缓刑监督令中附加特定的条件,如对18岁以下未成年犯罪人,由少年社区司法管理局给予监督。(2)社区服务令,是指法庭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发出的要求其在社区中无偿提供劳动、服务或参加相关活动的命令。(3)少年犯管教中心令,是指要求未成年犯罪人每星期在上学前、放学后或其他特定的时间到少年管教中心参加一定时间的活动的命令。此外,澳大利亚还有一项特殊制度——青少年司法会议。它是一种吸收社区有关人员共同协商处理青少年轻微犯罪的一种处理方式,提供了一种讨论的机会,使青少年犯罪人可以承认和承担对自己行为的责任,使社区有关人员更多地了解犯罪,有利于预防重新犯罪,体现了对被害人的尊重[7]。

三、因人施刑:矫正项目的类型化设置

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犯适用的社区矫正主要是一些类似于对成年犯适用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项目等传统的矫正项目。也有一些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项目,主要包括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以及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目前的社区矫正中,由于在社区服刑未成年犯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但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迫切需要突出未成年人的特色,并使其能够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类型群体设置不同类型的矫正项目,以适应现实的需要。需要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对未成年犯的人身危险性加以评估,根据危险程度实施不同严格程度的矫正项目,提高管理的安全系数和管理效率。

(一)低危险性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设置

这一类型的社区矫正项目主要适用于那些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通过矫正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能有正确的认知,矫正其不良言行,又不至于产生过大的自我否定性心理评价。这一类的社区矫正项目可以包括: (1)社区服务。法院判令被告人在社区及公益机构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无薪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推行了“社区服务”并取得了很好的办案实效,应当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把“社区服务”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上引进社区服务刑。(2)技能培训。青少年犯主要来自于社会闲散的未成年人,他们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因此,必须促使未成年矫正对象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就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3)日处遇项目。让未成年人在白天到特定的场所参加一些积极的有组织的活动,使其在活动中锻炼自己的意志,增强自己的自尊心和自信心。(4)争取生存的项目。组织未成年犯开展一些野外生存类的活动,鼓励他们在陌生和困难的环境中锻炼自己的意志,树立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勇气和信心。(5)即时沟通。通过网络即时聊天工具等未成年人习惯和喜欢的方式进行交流和沟通,加强心理和思想方面的引导。

(二)中危险性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设置

此类社区矫正项目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未成年犯,采用低危险性的矫正项目不足以让其意识到其罪行的严重性,而将他们置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之下,但并不严格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我国目前刑罚中的管制、缓刑执行可归入这一类。但这些刑罚执行方式在执行时并未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作出实质性的区分,因而,我们在继续完善这些矫正项目的同时,可以考虑设立包含以下内容的未成年社区矫正项目:(1)社交监控。对未成年犯的社会交往加以监督。由于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大多具有纠合性,为了防止其再次和不良社会人员聚集在一起,可以监督其社会关系,特别是限制其和具有不良嗜好的社会闲散人员进行交往,进行积极、健康的社交引导。(2)训练营地。这种矫正项目类似于我国大学新生的入学军训,目的是通过类军事化的训练培养矫正对象的自律性并帮助其重塑人格。我国目前可充分发挥工读学校的功能,将工读学校改造为矫治和教育训练的基地。(3)小组之家。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一些年龄较小的未成年犯设计的以小组为单位共同居住的场所,工作人员对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交往给予正确的指导,鼓励他们诚实与他人相处,乐于助人并勇敢面对自己的问题。(4)养育家庭。为未成年人提供类似家庭的环境,在家庭中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情感,对他们提供个别化的关心、爱护,这对于缺少家庭关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犯也许是最好的矫正方法。

(三)高危险性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设置

这种类型的矫正项目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甚至恶劣、主观恶性较深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犯。对于高危险性未成年犯,一般的社区矫正项目无法起到很好矫治作用,需要设置带有人身限制性的社区矫正项目。这类社区矫正项目可以包括:(1)家中监禁。家中监禁按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宵禁、家中限制和家中监禁。家中监禁这种社区非监禁刑正在全美国广泛使用,形式多样,有些要求犯罪人每天在家里呆几个小时,有些则要求整天不能离家。《北京规则》第18条第2款规定:不应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离开父母的监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这样做。家中监禁是社区矫正机构要求未成年犯在特定的期间内限制于自己的家中不得外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家访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对未成年犯同时适用电子监控作为家中监禁的补充。(2)电子监控。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手段来远距离监视被处以刑罚的犯罪者。目前,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监控这种新型社区矫正项目日益成为较热门的监禁替代措施。在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中引进电子监控项目,可以在不影响未成年犯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提高监控能力和矫治效果。(3)震慑性的监禁项目。这一项目源于西方国家的“震惊”监禁项目,它是在对未成年犯适用正式的社区矫正项目前或者在未成年犯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时,将其在监所中关押一定的时间,使其体会到监禁所带来的痛苦,从而放弃重新犯罪、认真接受社区矫正[8]。但临时关押的监所必须是专门为未成年犯而设立的,以防止“交叉感染”。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从理论上我们可以根据未成年犯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的大小而做出类型化的设置,并且通过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实施不同严格程度的矫正项目。但实践中,有时我们很难做出非此即彼的划分,这就要求三种类型的矫正项目在适用时应具有兼容性和流动性。从兼容性方面讲,三个类型的矫正项目之间尽管有强弱之别,但并非不可同时适用,我们在适用时可以一个类型为主,兼采另一个类型中的某个或某些项目。从流动性方面讲,它要求我们在适用时应注意未成年犯在矫正中发生的转化,而及时变更矫正项目。例如,一个未成年犯被安排参与社区服务项目,他就应遵守相应的规则,如果他违反了这些规则,比如多次未参与社区服务,或者参与打架斗殴,那么社区矫正机构就可以对这名未成年犯适用电子监控或宵禁。

[1]康均心,李娜.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兼论社区矫正制度[J].现代法学,2005,(6).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310.

[3]刘强.美国犯罪学研究概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80.

[4]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6.

[5]孙晓芳.英国社区矫正制度评介[J].人民司法,2006,(3).

[6]刘晓梅.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对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启示[J].犯罪研究,2006,(3).

[7]访澳考察团.澳大利亚社区矫正制度介绍[J].法律适用,2005,(10).

[8]王顺安,甄宏.试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体系之构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1).

[责任编辑:李洪杰]

On Typed Settings of Juven ile Commun ity Correction Project

XU Sheng

As an execution ways of imprisonment penalty,community correction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to juvenile criminal in the rectification.Community correction originated in countries,which has a lot of experi2 ence worth we using for reference.To establish and perfectour countryπs juvenile cri minal the community correc2 tion project,we need to learn foreign experience,consider Chinaπs national conditions,and at last,set different types of orthodontic project based on a different level of personal risk of juvenile criminal setting.

Juvenile Criminal;Community Correction;Project;Typification

DF88

A

1008-7966(2011)02-0042-03

2011-01-23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SJD820014)

徐升(1979-),男,江苏连云港人,讲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近现代法律史与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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