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

  • 《丛棘岛映像 ——越轨行为在监禁社会的表现与规制》出版发行
    像——越轨行为在监禁社会的表现与规制》一书,于2021年6月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全书24.5万字,32开本,340页。全书寓监禁社会于“一个岛屿两个群体”的框架之中。在监禁的早期,荆棘是监禁隔离的一种方式,荆棘丛或用荆棘围起的地方即可成为监禁场所。獬豸是传说中的神兽,能辨别曲直是非,所以古代执法者所戴的帽子往往制成獬豸形状,故名“獬冠”或“獬豸冠”。后来人们以“獬冠”或“獬豸冠”借指执法者。“南冠”即“楚冠”,后来人们以“南冠”借指囚犯。为了便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1期2023-01-08

  • 这个人被判刑625 万年
    徒刑吧?有比终身监禁更久的刑期吗?还真有。1941 年,阿尔及利亚人阿斯达尼苏因“参加了反政府大游行,并且喊口号的声音最大”被判处625 万年的刑期。犯罪就会有惩罚,而刑期的长短则由很多因素综合决定。虽然从实际观点来看,监禁时间比犯人寿命还长,看上去不太可能,但确实有一些人被判了这么长时间的监禁。世上最长的刑期在你的认知中,最长的刑期是多久?大多数人的第一印象应该是无期徒刑吧?有比终身监禁更久的刑期吗?还真有。1941 年,阿尔及利亚人阿斯达尼苏被判处了6

    新传奇 2022年43期2022-11-21

  • 从管制到监禁:清末社会的变迁与女犯惩戒制度的变革
    ,清政府既加大了监禁女犯的力度,同时也采取了设待质所、男女分监、废除官媒和设置习艺所等一系列具有近代意义的监狱改良措施以适应监禁刑的推行。由于传统的积习和成见太深,变革所取得的成效相当有限,但也对近代法制的发展以及妇女权益的维护有所助力。关键词:清末;女犯;管制;监禁中图分类号:K2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9 — 0117 — 07女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状况深刻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诸多方面。对此,民国时期的学者彭善

    理论观察 2022年9期2022-05-30

  • “监锢”与“监禁
    二者有共同语义“监禁”,都为并列式结构动词,多充当谓语,二者主要差异表现在担任句法职能以及使用的语言环境方面。关键词:《汉语大词典》;新同义词;监锢;监禁本文基于《汉语大词典》整理出宋朝监禁语义场新同义词一则——“监锢”与“监禁”,本文的新同义词指的是由宋朝诞生的至少有一个义项相同的几个新词所构成的一组词,且这些词的词性相同。下面将先用表格形式把每组词在《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汉大》)的释义与首书证列举出来,然后对其展开辨析。[辨析][监锢]“监”,《说

    民族文汇 2022年19期2022-05-25

  • 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吗? ——终身监禁变更执行的法教义学分析
    第4款增设了终身监禁,即对于被判死缓的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二年考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吗?这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不将“牢底坐穿”,何来终身监禁?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终身监禁的立法规定具有独特性,表现为: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措施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立法采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表述;适用终身监禁,须以死缓判决为宣告前提,以死缓考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年2期2022-01-01

  • 终身监禁的解释论
    第4款增设“终身监禁”制度。此次有关贪污受贿罪的修改在学界引起热议的便是“终身监禁”制度的提出。以往学者们在讨论终身监禁制度时,多是借鉴西方立法经验,从立法论上对死刑制度批判的同时提出是否能以终身监禁代替死刑。而在终身监禁制度立法化后,从立法论上再探讨终身监禁制度存在是否合理仅是一种学术论断。立法论上对终身监禁的适用及价值研究更为重要。尽管一方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使得终身监禁在实践中有了具体适用标准,另一方面河南省安阳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2期2021-12-07

  • 贪贿犯罪终身监禁适用下死缓虚置问题研究
    贿犯罪设立的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被认为是死缓的特殊执行方式[1]。尽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但仍旧没有明确死缓与终身监禁之间的适用界限,为此有必要对终身监禁适用后,对死缓适用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二者的界限。一、贪贿犯罪中死缓适用的实证研究(一)贪贿犯罪终身监禁设置后死缓适用量变化分析通过对普通死缓在终身监禁适用前后的适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2021-06-08

  • 监禁的女性心灵
    来女性仍旧处在被监禁的状态,只不过从肉体的附属和规训转移到精神和心灵上。而心灵,根据人类学家Sulamith Potter的论述来说,是情绪文化的建构,并不是本质性的存在,但它是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合法基础,是我们认识情绪时最基本的前提假设质疑,她提醒我们心灵感觉的问题,痛苦或者纠结,现在看来如此的熟悉与自然,但实际上却并非是理所应当的。她的见解还促进了对文化语境的定义,必须将对人感情的理解还原为当时的社会建构背景下。本文所使用的史料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20年4期2020-05-20

  • 论终身监禁的性质及其适用
    75001)终身监禁制度最早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试图以此制度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虽然此前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被采用,但终身监禁在许多国家还是遭到了质疑和反对。而在我国,其立法过程同样十分坎坷,遭到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反对。《刑法》此次修订,草案和二次审议稿中都未增设终身监禁制度,但基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和严厉惩治腐败犯罪的综合考量,最终还是在三次审议稿中增设了这一制度。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44 条规定,在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2020-01-09

  • 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研究
    孙聪慧1 终身监禁的阐释1.1 终身监禁之概括终身监禁的对象涵盖罪行极为严重的犯罪分子。基于犯罪分子的表现,对于被判处死缓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允许执行减刑、假释的刑罚措施[2],通俗点讲,终身监禁之前并不是中国刑罚的种类,直到《刑九》的出现,从立法技术上明了了终身监禁的定位,而终身监禁只是一种刑罚措施。1.2 终身监禁之界定终身监禁终究是一个“舶来品”,我国的无期徒刑与域外的终身监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十分相像。《刑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使之位阶在

    河北农机 2020年2期2020-01-08

  • 论终身监禁在贪污罪中的适用
    27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考察(一)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审视应用是创造法律的目的,法律只有应用于具体实际才被赋予了生命力,规则必须在案件中得到应用才是有价值的。如果遇到存在漏洞的法律规范时,就需要利用司法解释来对其进行弥补,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规范应用的正确性,因此,司法解释在起到承接刑法规范及司法活动的作用。所以,在考察相关制度时需要审视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二)终身监禁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第一,目前尚未对终身监禁形成精准定位,并且其目的性尚不明朗。第二,终身监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2019-12-13

  • 浅析死刑视角下的终身监禁制度
    9078一、终身监禁制度概述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在现如今的国际刑法体系中,各国法学学者对于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有部分学者期望通过终身监禁等措施将死刑刑罚取而代之。故我国在这种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之下,于修正案九中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按照现行《刑法》之规定,终身监禁制度仅仅在量刑上增设了终身监禁刑,而该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并不为法律承认为一类独立的刑罚,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主体仅限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罪犯。而且,并不是全部因犯贪

    新生代 2019年4期2019-11-13

  • 论终身监禁在贪污罪中的适用
    要:本文研究终身监禁在贪污罪中的适用,主要通过三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是对我国终身监禁进行了制度考察,其中包括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审视,以及终身监禁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1、目前尚未对终身监禁形成精准定位,并且其目的性尚不明朗。2、终身监禁适用于哪些条件仍存在模糊性。3、当前尚未建立使用与终身监禁的程序。其次是分析终身监禁制度改进的立场选择,一方面终身监禁要得到充分的适用,另一方面终身监禁应得到规范适用。最后笔者鉴于前面分析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三点意见:第一,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2019-09-11

  • 论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 ——以中国古代的死刑减等刑为视角
    九》中首次将终身监禁纳入刑罚体系,现行《刑法》第383条规定被告人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缓刑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对其予以终身监禁,不得缓刑或假释。从字面上看,可以理解成以终身监禁替换了原有的减刑无期徒刑,最终被告人免于死刑的实际执行,从这个角度,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似乎接近于中国古代立法中的死刑减等刑,对这两者之间的近似与区别比较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一、中国古代的死刑减等刑(一)“斩右

    绥化学院学报 2019年3期2019-02-22

  • 论我国终身监禁的性质定位与功能完善
    5006)“终身监禁”概念发端于贝卡里亚提出的“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1]。国外刑法较先采纳“终身监禁”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我国 “终身监禁”的内涵与国外刑法之规定是否相同,“终身监禁是否应当成为死刑的替代措施”①等问题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使业界的讨论暂时安静下来。《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6期2019-02-20

  • 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与适用研究
    )明确规定了终身监禁条例,但是并没有对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例进行详细阐述,部分人员认为完善无期徒刑的成果即为终身监禁,而部分人员认为终身监禁设立具有较大的轻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据此,对保证终身监禁条例的有效应用,对终身监禁法律性质进行适当探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人犯罪情节,同时决定犯罪人在死刑缓期执行24个月期满后。根据相关法律,将其减为无期

    山西青年 2019年13期2019-01-15

  • 终身监禁替代死刑之路径与实现 ——兼论四例终身监禁判决之妥适性*
    案(九)》将终身监禁引入刑法典的版图,关于终身监禁的争议就从未停歇,或贬或褒、或扩张或限缩的论证轮番上演、循次而进。可以说,终身监禁的刑罚方式并非是《刑法修正案(九)》所首创,但将其设置在贪污罪与受贿罪中,却是独创。这与存在终身监禁规定的国家通常将其设置在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王志祥.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商榷[J].社会科学辑刊,2016,(3):144.带有政治性、暴力性特征的犯罪中的作法大相径庭。此种“创举”被认

    时代法学 2018年2期2018-05-11

  • 终身监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摘 要:终身监禁,是指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场所,并剥夺其终身自由的刑罚,其区别于作为生命刑的死刑,在本质上仍属于自由刑。终身监禁最早是由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于1764年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其主张以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我国是在《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引进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制度更加人道,但其在适用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关键词:终身监禁;死刑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一方面加大了对贪

    世界家苑 2018年3期2018-04-27

  •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现实意义与未来走向
    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白培恩成为刑法修正案九以来适用贪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的第一人。[1]从该案开始,标志着《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规定真正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尽管我国历史上将犯罪人关押至死的例子也屡见不鲜,但终身监禁的表述还是来源于西方,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均有规定。从字面意思理解终身监禁即剥夺犯罪人的终身自由,将其羁押于一定的场所直至犯罪人生命终结。对于终身监禁的准确含义,国内外均没有统一表述,在称谓方面,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2018-04-03

  • 终身监禁执行的刑法教义学思考
    门适用对象的终身监禁制度。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根据其犯罪情况等决定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死缓二年期满后能否“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这意味着,不能脱离1997年《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来理解“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对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罪犯而言,基于其在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二年期满以后,应当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这与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结局取决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不同表现的立法本意相契合,有助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8年10期2018-02-26

  •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法理意涵与应然面向
    彭中遥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法理意涵与应然面向彭中遥(武汉大学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新设的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在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反腐背景下,对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和惩治腐败的有机结合,其具备深化死刑改革和严惩腐败犯罪的双重功能。终身监禁制度依附于死缓制度而存在,其刑罚严厉性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故其属于一种典型的中间刑罚。当前,我国终身监禁的司法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2018-02-09

  • 终身监禁执行的刑法教义学思考
    门适用对象的终身监禁制度。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根据其犯罪情况等决定的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死缓二年期满后能否“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这意味着,不能脱离1997年《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来理解“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对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罪犯而言,基于其在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二年期满以后,应当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这与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结局取决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不同表现的立法本意相契合,有助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9期2018-02-07

  • 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抉择与方略
    )一般认为,终身监禁主要是基于报应的正义性以及特殊预防中的剥夺犯罪能力论应运而生的,它可以隔离犯罪人与社会的接触,有效达到社会防卫之目的。然而,一些人认为其违反了“人是可以改造的”论断,更是置特殊预防中的矫正论于不顾,将服刑人员看作社会的弃儿,忽视了刑罚的教育与感化功能。言而总之,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然无论批判声如何强烈,西方国家大都将终身监禁付诸于实践之中。我国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终身监禁,现有的无期徒刑也由于减刑制度的混乱,形成了“无期徒刑不无期”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5期2018-02-06

  • 浅谈我国的终身监禁
    0024一、终身监禁的基本性质刑法修正案(九)第383条规定了终身监禁,是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缓犯而制定的,其依附于死缓而存在,因而其并不是新刑种而是死缓的一种特殊形式。终身监禁仅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并没有在总则中将其确立为第六种刑种,在刑种中也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现行立法条件下不可广泛适用于其他重大犯罪中,如果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刑种将破坏刑法典的体系性与协调性。终身监禁的性质学界存在分歧,张明楷反对终身刑,他认为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

    法制博览 2018年6期2018-01-23

  •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0046一、终身监禁的概述(一)终身监禁的概念终身监禁制度在国外为一种独立性的刑罚处罚措施。他的主要功能在于使被告人在监狱中能够充分的改造自己,但是时效往往是很久的。故终身监禁一般只是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纵观世界各国,死刑废止的国家已经有很多,而终身监禁制度往往存在于这些国家中。相对于我国的终身监禁是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刑(九)》对处罚贪污罪增加一款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2018-01-22

  • 浅论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及立法价值
    29一、引言终身监禁,是一种通过终身剥夺人身自由的手段而实现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刑罚方式。作为一种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的刑罚制度,在已废除死刑的国家中,终身监禁往往被当做死刑的替代措施而成为最严厉的刑罚;而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终身监禁作为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成为严格限制死刑使用的一种刑罚。终身监禁往往被赋予限制与替代死刑的双重功能,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刑(九)》第四十四条对贪污罪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2018-01-22

  • 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路径探究
    023)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路径探究刘春丽(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的明文规定既成事实,实务中已存在适用该规定案件的前提下,其准确的适用路径,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运用案例分析法并结合相关刑事规定即可明确,终身监禁积极的适用条件与标准,以及排除适用的情形。对相关刑罚结构进行体系性分析可知,终身监禁的合理性补足之后,作为死刑的执行方式,其适用对象仅限于重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2017-09-16

  • 我国终身监禁的若干问题
    一章、 中外终身监禁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制度一般认为终身监禁是一种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惩罚性措施。由于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的存在,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可以减刑的终身监禁和不可以减刑的终身监禁两种。在《修九》第四十四条中首次确立了针对重大贪腐受贿犯罪分子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二、国外刑法中的终身监禁制度在国外,也有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

    西江文艺 2017年15期2017-09-10

  • 我国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
    042)我国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纪冬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终身监禁制度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终身监禁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并非新的刑罚种类,而是一种执行措施,是依附于死缓和无期徒刑而存在的下位概念。终身监禁新规可以有条件地逆向适用于旧贪贿案件;终身监禁在死缓执行期间若有重大立功可适用减刑,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即使存在重大立功,亦不构成减刑的因由。《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法律定位;司法适用一、问题的提出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1期2017-03-08

  •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论探析
    120)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论探析权力智(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终身监禁制度作为一种绝对自由刑制度存在于我国的刑罚体系中。终身监禁制度作为死刑的代替制度被提出,应当对其进行合理解释以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合理适用。该制度在现阶段是一种以死缓判决为前提的无期徒刑的执行制度,且为《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例外。终身监禁制度应当将其界定为纯粹依附于无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制度,以促进我国刑罚体系的结构合理性,其适用范围可以扩展到部分情节特别恶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2017-03-07

  • 终身监禁的宪法维度
    12005)终身监禁的宪法维度詹红星(韶关学院 法学院,广东 韶关512005)终身监禁是《刑法修正案(九)》新确立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目前还对普通罪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仅仅对贪污受贿罪可以适用终身监禁会带来刑罚适用不平等的质疑。在部分罪名存在终身监禁的刑罚适用时,对其他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也应当增设终身监禁,以实现刑法平等。将终身监禁改造为实际执行期限更长的无期徒刑,以避免“生刑过轻”的问题。同时赋予犯罪人以赦免请求权,避免“终身监禁”矫枉过正的弊端。终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5期2017-02-24

  • 浅谈终身监禁的执行
    000浅谈终身监禁的执行张瑞康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0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出现了终身监禁制度。在贪污罪与受贿罪中设置终身监禁,体现了国家积极面对顽疾、严厉惩治腐败的决心。一旦决定适用终身监禁,无论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无重大立功表现,都不应再减为有期徒刑,也不能通过假释将罪犯提前释放,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会使终身监禁的立法成为一纸空文。贪污罪;受贿罪;终身监禁;减刑假释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某因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2017-01-27

  • 在反腐背景下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思考
    反腐背景下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思考白洪冰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随着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形成反腐常态化、反腐高压化与反腐制度化。对贪污腐败分子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更是增设了对重大贪污腐败犯罪分子的终身监禁措施,其中有进步的一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终身监禁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帮助。反腐败工作;刑法修正案;终身监禁一、引言终身监禁是西方国家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2017-01-27

  • 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的理念与实现
    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的理念与实现赵 静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犯罪作为文明社会的野蛮,理应得到相应的惩罚。这与当前形势下刑罚轻缓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矛盾,适当提高非监禁化程度是宽的应有之义,尤其对于青少年犯。本文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的初步分析,首先从非监禁刑的相关概念入手,进一步说明了非监禁刑的基本特征包括非监禁性、轻缓化,又阐明了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分析国内外适用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该原则在实践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2017-01-26

  • 贪污受贿重犯终身监禁永不减刑
    贪污受贿重犯终身监禁永不减刑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首次提及“终身监禁”及其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可见如今反腐力度空前。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

    新传奇 2016年42期2016-12-14

  • 终身监禁:贪腐重罪要受自由刑严惩
    终身监禁:贪腐重罪要受自由刑严惩●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制度首次被写入我国刑法法典。●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10月9日,白恩培因受贿罪成为我国终身监禁第一人。7天后,10月17日,魏鹏远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据权威资料显示,国庆节过后,各地司法机关集中起诉、审判一批“大老虎”,掀起一轮

    共产党员(辽宁) 2016年22期2016-12-10

  • 终身监禁:贪腐重罪要受自由刑严惩
    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10月1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申维辰被判处无期徒刑;10月13日,海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谭力被判处无期徒刑;10月1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被判处无期徒刑;10月17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也被判处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其中,白恩培、魏鹏远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案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法院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两名巨贪,引起各类媒体关注。罪刑相适应终身监禁在我国

    共产党员·下 2016年11期2016-12-05

  • 被判终身监禁白恩培是不是一辈子走不出监狱了
    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白恩培由此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首个适用终身监禁的正部级落马高官。终身监禁是什么终身监禁是增加的规定,即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

    方圆 2016年20期2016-11-21

  • 全世界的终身监禁都是一样的吗
    终身监禁具有较长时间隔离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但长期监禁给罪犯精神、肉体都带来较大损害。大部分国家,为了避免罪犯丧失希望,都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终身监禁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实际执行中很少存在真正终身关押的情况。在允许假释的国家中,一般规定终身监禁必须服刑一定期限后才可以假释。如德国是15年(特别严重的罪行除外),韩国20年,俄罗斯25年,古巴30年。就实际服刑的情况来看,法国平均服刑年限是23年,日本平均超过30年,德国平均17至20

    方圆 2016年20期2016-11-21

  • 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及适用
    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意味着我国刑法针对贪污、受贿罪设立了终身监禁制度。探讨第383条增设终身监禁时遇到的首要问题是终身监禁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刑罚问题,到底是作为死刑执行方式之一种的“死缓”还是作为自由刑之一种的“无期徒刑”存在争议。本款针对贪污、受贿罪规定的终身监禁虽然在结局上是一种可能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但是从本质上看其属于死刑,是一种与现有的死缓有别的死刑执行方式。理由如下:首先,针对贪污、受贿罪规定的终身监禁不是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9期2016-05-14

  • 外媒关注两高确立贪腐案量刑标准
    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判决的适用原则。其中规定贪污受贿若数额特别巨大即300万元以上,可被判处死刑。将数额较大的标准由5000元调至3万元。其中还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还规定,对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死刑者,但若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可缓刑期两年执行。 路透社网站4月18日文章,原题:中国两高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

    环球时报 2016-04-192016-04-19

  • 关于终身监禁入刑的批判性思考
    120)关于终身监禁入刑的批判性思考杜以静(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存在的特殊刑罚措施,是一种中间刑罚。终身监禁入刑虽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但是其自身也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如缺乏特殊预防的效果、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侵犯人格尊严等。最后,文章赞同将无期徒刑改良主义的理论,从而既可以解决贪贿犯罪执行中的问题,又可以破除终身监禁与法律规定、相关理论的“不兼容”。终身监禁;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改良2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2016-03-16

  • 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及适用
    文◎黎宏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文◎黎宏*《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在1997年《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意味着我国刑法针对贪污、受贿罪设立了终身监禁制度。探讨第383条增设终身监禁时遇到的首要问题是终身监禁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刑罚问题,到底是作为死刑执行方式之一种的“死缓”还是作为自由刑之一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7期2016-02-11

  • 浅析终身监禁制度是否违背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
    000浅析终身监禁制度是否违背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金 哲鞍钢集团公司党校,辽宁 鞍山 114000一、“终身监禁”不是新的刑罚种类,只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可以概括为“五主四附”,“五主”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四附”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其中死刑又可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学界有一种声音,认为终身监禁是一种全新的刑罚种类,且相较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言,是更为严厉的刑罚措施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2016-02-02

  • 《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制度研究
    案(九)》中终身监禁制度研究李传光(110035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不是新的刑法刑种,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措施,这与英美法系的终身监禁有着本质的区别。终身监禁的入刑体现了我国减少死刑、慎用死刑的法治思想,也符合十八大报告中“法治保障”的精神。我国的终身监禁从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上看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说其更具有改革我国死刑适用“试水”的作用。终身监禁;性质;死刑;贪污贿赂一、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的法律规定我国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2016-02-01

  • 增设“终身监禁”的意义与适用问题
    036增设“终身监禁”的意义与适用问题郝湛博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6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刑法修正案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的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在这一修正案之前,我国从未用过“终身监禁

    决策与信息 2015年36期2015-12-01

  • 增设“终身监禁”的意义与适用问题
    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在这一修正案之前,我国从未用过“终身监禁”这一刑罚,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则就意味着重大、特大等情节严重的贪污犯罪分子将在狱中度过余生,再没有出狱感受自由的机会了!一、“终身监禁”的概述。(一)终身监禁含义。顾名思义,终身监禁就是指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犯罪分子的执行时间长度为终身,即直到死亡。终身监禁可谓是仅次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最严重的刑罚惩罚措施。(二)终身监禁的主要类型。目前,终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5年12期2015-10-21

  • 现今非监禁刑的执行及其完善
    人民检察院现今非监禁刑的执行及其完善孟义军1张鹏丽2田智敏2石政文21重庆市垫江监狱;2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非监禁刑具有诸多优势,因此世界各国都广泛适用非监禁刑罚。为使我国非监禁刑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促使我国刑罚更加公正、透明,就必须对非监禁刑的执行进行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目前存在问题有适用比例偏低;对非监禁刑执行的负面效果过于苛求;执行效果不佳;对非监禁刑执行的监督不足等。完善非监禁刑执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立法;建设非监禁刑执行队伍;提供经费保障

    科学中国人 2015年5期2015-01-28

  • 监禁刑的内涵界定
    校对 刘彦超)非监禁刑内涵的厘定与外延的确定,是研究非监禁刑问题的基本逻辑起点。然而,困难恰恰“始于界说,如若我们认真地想一想,就知道界说含有束缚和拘束的作用。界说一方面指使它的使用者,另一方面显示出使用者的取向。界说埋藏在它的使用者的观念与他的理论化的工作之中”[1]①转引自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有鉴于此,笔者拟以国内外现有文献资料关于非监禁刑的内涵界定入手,通过对非监禁刑的性质、内容及其适用方式、适用主体的分析比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2年1期2012-08-15

  • 走向非监禁刑:从世界刑罚趋势看我国刑罚的改革
    一个显著潮流即非监禁化,这是对监禁刑弊端反思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折射。国际社会为非监禁化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推行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许多国家对非监禁刑的立法和实践也做了许多有意义的探索,非监禁刑被证明在惩罚和矫正犯罪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因而体现了未来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从世界刑罚的这一发展趋势看,我国在非监禁化上与国际社会的现实有很大的差距,加强对该问题的探讨,以期对中国的刑罚改革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无疑是有价值的。[关键词]监禁监禁刑罚刑事司法中图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年6期2004-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