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少数民族人权及其法律保护

2011-08-15 00:43
红河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人权少数民族权利

张 敏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41)

简论少数民族人权及其法律保护

张 敏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41)

少数民族人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方兴未艾,对少数民族人权性质及内涵的探讨有助于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及促进其发展。少数民族作为人权保护中的特殊主体,除了与多数民族共同享有普遍权利外,还专属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少数民族人权法律保护体系由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构成,共同对少数民族人权加以保护。

民族问题;少数民族人权;内涵;法律保护

民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历史现象,民族一旦形成,就具备了独特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心理特点、民族意识、传统文化等等与其他民族相区别的特点,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将这些特点代代相传、生生不息。同时,各民族在其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同其他民族发生联系和交往,不同的民族特点和民族发展过程导致民族差异的存在,而交往的过程是差异碰撞的过程,也是利益冲突的过程,民族问题就此产生。世界范围内的多民族国家都存在民族问题,这一问题对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具有深刻而重要的影响。民族问题复杂而又敏感,处理不好就会引发民族矛盾和冲突,甚至是社会动荡。可以说,民族问题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社会中归属于不同民族的每一个人,民族问题处理妥当与否,关系到社会稳定,也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和安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毛泽东指出:“从很早的古代起,我们中华民族的祖先就劳动、生息、繁殖在这块广大的土地之上……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1]59在历史的长河里,“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接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2]3-4,他们共同创造和发展了中华文明,构成了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形成了中华民族及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新中国建立后,经过民族识别工作,国家正式识别的民族共有56个,其中以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相对汉族来说人口较少。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18295万,占总人口的90.5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2333万,占总人口的9.44%。[3]由于汉族以外的各民族人口所占比例较小,所以,长期以来,我国习惯把汉族以外的各民族统称为少数民族。

在我国,少数民族因人口少,地处偏远,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相对落后,民族间存在的各种差异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状况,使得民族问题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对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多民族大国来说,这一问题始终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2005年5月,胡锦涛主席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涉及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各个方面。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中来解决,解决好民族问题又有利于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于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等特征,其解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民族问题的解决任重道远,解决方法涉及多个层面,途径也是多方面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解决民族问题首先要尊重少数民族人权,保护少数民族人权。

对少数民族人权定义,只有少数学者作了尝试。有学者认为,少数民族人权是人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为了真正实现少数民族公民个人与其他民族公民个人的平等,由少数民族群体享有的受到国家主权限制的特有自主权利,其内容主要是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少数民族人权是指由民族所享有的,在政治法律、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同主体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依据宪法、法律保护本民族利益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少数民族人权就是少数民族真正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个权利不是谁给予的、恩赐的、馈赠的,而应该是自己的、与生俱来的、人人平等的。有学者认为,所谓少数民族人权,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少数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享有自己的文化;二是信奉和实践自己的宗教;三是使用自己的语言。这些理解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或是关注少数民族个体的平等权利及群体的自主权利;或是关注少数民族群体的平等权利;或是认为少数民族人权应为少数民族生而有之;或是直接引述国际公约的规定。在笔者看来,这些定义无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并未真实而完整的反映少数民族人权的内涵。

要对少数民族人权加以界定,应对少数民族人权的性质做一番分析:

第一,少数民族人权具有双重性。少数民族作为一国公民的组成部分,其所享有的权利具有双重性。这里的双重性是指少数民族除了享有与多数民族同样地各项权利之外,还享有保护和发展本民族的某些特殊权利。首先,他们享有与多数民族同样的各项权利。例如,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所有公民包括少数民族公民在内均共同享受。其次,他们享有保护和发展本民族的某些特殊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少数民族发展自己文化和语言的权利;参政的权利;自治权等等。这些权利由少数民族专属享有,不得让与,也不得剥夺。少数民族人权保护除了保护其与多数民族共享的各项权利以外,更重要的是对少数民族专属享有之权利的保护。

第二,少数民族人权既包含群体权利,又包含个人权利。人权依照人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个人人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是个人所享有的人权,主要有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集体人权的权利主体包括某一特殊社会群体,某一民族或某一国家,它是某一类人所享有的人权。集体人权包括了国际集体人权和国内集体人权。国际集体人权主要指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等民族和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国内集体人权主要指少数民族、儿童、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在一国范围内,群体权利也可称为集体人权。”[4]12“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主要是指,集体人权从某一角度上看,它同时也可以是个人人权。无论是国内集体人权,还是国际集体人权,情况都是如此。”[5]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

少数民族人权是集体人权,是由少数民族这一群体所享有的权利。以我国为例,在我国法律中许多规定是针对少数民族群体的,如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人民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同时,少数民族人权又是个人人权,是少数民族群体中个人所能享有的权利。尽管我国所谓的少数民族是对汉族之外所有民族的统称,但是,在这个统称之外,我们应该看到,少数民族有55个,每个少数民族又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体所构成。所以,对少数民族人权加以保护,不仅仅是对少数民族群体的保护,也是对群体中个体的保护。我国法律中也有对少数民族个人权利的确认。例如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此外,在国际法律文件中所指的少数人权利 都明确规定为个人权利。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指出:“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少数者权利宣言》第4条第5款规定:“各国应当考虑实行适宜的措施,以使属于少数团体的个人全面参与其国内的经济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人权既包含由少数民族这一群体所享有的权利,也包含属于这一群体中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群体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前提和保障,个人权利是群体权利的基础和实现。

第三、少数民族人权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之间的平等和不受歧视。将少数民族人权从人权保护中专门提出来,其目的并不是刻意去强调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的不同,而是为了去追求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的平等。平等意味着少数民族在人格尊严上要求得到与多数民族同等对待,在权利享有上要求得到公平分配,不因其不同的民族成份、民族文化、宗教信仰等而受到歧视。由于历史的原因,世界各国都在事实上存在着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发展的不平衡、不平等以及少数民族受歧视的状况,保护少数民族人权正是为了缩小和矫正这样的局面,追求民族间的平等,消除歧视。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少数民族人权是少数民族为实现与多数民族平等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仅包括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共享之权利,也包括少数民族群体及个人为保持自身生存与发展,保护其民族文化传统、宗教信仰、语言文字等民族特性而专属享有的权利。

为了使少数民族人权由应有权利转变为实有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少数民族人权是实现少数民族人权最重要的途径,也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民族问题的解决。少数民族人权的法律保护包括国际法保护和国内法保护两个方面。

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法保护是通过相应的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来对少数民族人权加以保护,由主权国家按照国际法承担普遍的或特定的国际义务,对实现少数民族人权进行合作和保证,并对侵犯少数民族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与惩处。国家之间签订有关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国际公约,是少数民族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基础,加入到条约中来的国家相互尊重彼此权利和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则是少数民族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条件和基本方式。对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文件来实现的。目前国际社会中涉及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关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宣言》等等。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每一国家只有在加入某一国际条约后,才享有和承担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一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该国没有法律拘束力,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情况也是如此。由于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它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在国际社会中,并不存在一个高于国家的立法机构,也不存在一个高于国家的执法机构。当加入到某一国际公约中的国家不遵守自身的国际义务或违反国际义务的时候,它所承担的国际责任是很有限的。所以,如果希望通过国际人权公约完成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是不现实的。

少数民族人权的国内法保护是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由国家根据自身的国情,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并加以实施,从而实现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这是人权特殊性的体现。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少数民族人权要得以实现,仅仅依靠价值的指引是不够的,通过宪法、专门法律及其他法律把少数民族人权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将人权诉求转变为人权规范,规定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项权利,以保障其人权的实现。通过国内法来保障人权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这同时也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对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要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以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是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由于少数民族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事项,在保护少数民族人权方面所制定的法律以国家强制机构作为后盾来实现,而通过国家也才能够运用强大的经济基础和物质设施来保障和促使少数民族人权的实现。因此,国内法保护在少数民族人权法律保护上占有主要的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少数民族人权的法律保护中,尽管国际社会制定了多个相关公约,但是少数民族人权的最终实现还是必须有赖于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同时,一个国家要做到切实保护少数民族人权,也必须要重视国际法规范的效力,认真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并通过国内法形式将国际公约中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规定变为日常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权利。因此,少数民族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与国际法保护之间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其中,国内法保护是少数民族人权法律保护的根本和基础,具有主导性;国际法保护是少数民族人权法律保护的补充和促进,具有辅助性。以国内法保护为主,国际法保护为辅,通过这两个方面,共同保护少数民族人权。

注释:

①少数人与少数民族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虽然众多国际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少数民族,而是指向少数人的,但都可以认为适用于少数民族,其对少数人人权的保护实际上也包含了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

[1]黄光学,施联朱.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59.

[2]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1999:3-4.

[3]国家统计局:2005年末中国人口达到13.0756亿[KB/OL].http://gb.cri.cn/8606/2006/03/16/1245@949876.htm.

[4]李步云.人权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2.

[5]李步云.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1994(6).

[6]周相卿.关于少数民族人权的几点法律思考[J].理论与当代,1995(12).

[7]才让塔.少数民族人权的宪法保障[J].青海民族研究,2005(4).

[8]郭锐.对少数民族人权的理解[J].创造,2001(7).

[9]刘心.论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J].民族论坛,2001(4).

On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Minorities

ZHANG Min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Chengdu 610041, China)

The connotation of minority human rights is one of the theories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to minority. To research and discuss it is helpful to understand more of minority human rights and learn more of its developmen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minority human righ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hich consists of two parts,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law.

nationality issue; minority human rights; connotation; legal protection

D902

A

1008-9128(2011)06-0029-03

2011-05-12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2010年度项目(SC10W208)

张敏(1972-),女(布依族),重庆市人,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民族法。

[责任编辑 张灿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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