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湖北省绿色保险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2011-08-15 00:52池小萍
关键词:责任保险环境污染湖北省

池小萍

(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推动湖北省绿色保险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池小萍

(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利用市场化手段管理环境污染风险,不仅能为涉污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对和谐湖北战略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研究湖北省绿色保险发展的背景和现状,探讨制约湖北省绿色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寻求完善湖北省绿色保险发展的新途径,进而提出相关建议。

湖北省;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绿色保险又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可以促使商业责任保险与环境保护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通过转嫁企业风险,补偿事故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安定;还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湖北省绿色保险发展的背景和现状

(一)湖北省绿色保险发展得背景

近年来,湖北省各级政府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湖北的战略任务,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因而湖北环境状况并未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恶化,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2010年5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2009年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有关情况,湖北省在2007~2009年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连续3年实现了大幅度下降。到2009年底,湖北省已提前1年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成为全国6个提前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省市之一。但是,由于湖北省经济结构偏重,环保欠账过多,环境污染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性,一些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无序开发引发的生态破坏较为突出,环境安全仍存在隐患。长此以往,环境问题将会成为制约湖北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威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从政策背景看,2007年12月,国家环保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提出,我国要在“十一五”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石化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为对象开展试点。2008年11月国家环保部召开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在湖北、江苏、重庆等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这表明我国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外部环境正逐步优化。

(二)湖北在实践中探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的精神,2008年7月,湖北省环保局分别会同湖北省保监局、人保湖北省分公司就做好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共同制定、印发了《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方案》,出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确定武汉市为试点城市,并确定开展保险试点企业的名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宣传和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湖北省保监局批准了人保湖北分公司和太平洋保险湖北分公司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资质。武汉市环保局在2008年初步确定了以化工企业、大型钢铁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为试点范围,并专门安排200万资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为购买保险的企业按保费50%进行补贴。

2009年3 月,中国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与中国石化武汉市分公司签订了保险金额为500万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议,这是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首份保单,同时签约的还有祥龙电业、武昌焦化厂、名幸电子和无机盐化工厂等4家企业,5家企业保额共计1500万元,这标志着绿色保险制度在武汉市正式启动。在试点中,湖北省贯彻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严格监管、稳健经营的原则,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的原则开展绿色保险工作。

二、制约湖北省绿色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是绿色保险发展不足的关键所在

1.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基础上开展。目前还没有国家、地方层次的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相关规定。而在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例如,俄罗斯联邦独立后,2002年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写入其中,实行强制性国家生态保险;在美国的50个州中已经有45个州出台了相应的危险废物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并美国成立专业承保环境污染风险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

我国现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民法、民事诉讼、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行政执法解释共同构成,具体包括《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和2009年12月26日、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目前处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何才能真正将这种损害赔偿责任以商业保险的方式落在实处?目前仅有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有明确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为了保证环境污染受害者获得赔偿费用,《海洋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国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并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制度。然而,在其它领域对于环境污染保险的实施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法律依据。

2.相关法律规定滞后,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缺少污染赔偿和损害评估方面的法律规定,环境诉讼制度不明确,缺乏合理的程序保障,难以及时、合理地确定环境污染责任。排污企业又众多,污染者责任难认定,企业之间的责任份额很难确定,即使污染者找到了,物质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也很难认定,使得责任方无污染责任风险的压力。

(二)认识不足、行政管理不协调是导致绿色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

1.各级政府部门认识上有局限性。责任保险对于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分散民事责任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黏合剂作用并未得到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上也存在一定困难。在行政管理上的限期治理制度中,决定权在于政府部门而非环保部门,个别地区政府出于当地经济发展考虑,对于限期治理后还不达标的企业并不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然而我国司法上,又以是否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作为判断民事侵权的标准,显然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

2.环境污染监管不力是导致绿色保险发展缓慢另一重要因素。对于环境污染产生的影响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现有的法律规定将环境污染的损害仅仅限于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事实上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还包括生态损失,而后者又不属于环境污染损害范围。目前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且呈上升趋势,如果受害者只能通过诉讼请求污染企业赔偿损失,将面临不能充分、及时获得赔偿。

3.社会公众环保意识薄弱,保险公司参与绿色保险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是企业投保意识不强,有些高新技术企业基于企业本身环境污染风险极小不愿意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因风险高度集中、不易有效分散,且承保、防损与理赔工作难度较大,业务成本高,开拓业务的热情受到抑制。

(三)技术机制不健全导致绿色保险发展基础不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环境风险的测评、费率的制定、现场证据的采集、损失程度的评估等各技术环节的要求较高,而目前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现有保险公司在绿色保险产品开发、营销以及后续理赔服务等经营技术薄弱,缺乏创新能力,缺乏科学、切实可行的方案,不能根据湖北不同地区参保行业的特点“量体裁衣”,制约了绿色保险的发展。同时,目前湖北省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停留在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层面,还缺乏税收以及风险保障基金等深层次支持措施。

三、对建立湖北省绿色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湖北绿色保险法规体系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全面清理和修订湖北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利于推进绿色保险法规体系,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逐步制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有关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明确企业投保费用税前列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其投保意识和积极性,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对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如石油、化工等,应规定实行强制保险,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的行业,可实施政府引导下的自愿保险。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在绿色保险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建立湖北绿色保险经济政策体系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一是按照生态文明的理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编制完成湖北省绿色保险中长期发展规划;二是建立绿色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各级政府把绿色保险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倾斜的对象,绿色保险建设专项支出逐年增加。积极落实各项财税政策,支持绿色保险实施。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省级财政每年从“两型社会”建设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拿出1亿元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这是一个很好的举措;三是建立多层次的环境风险保险体系。在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可考虑由地方财政、危险品生产企业和保险公司等共同出资建立环境污染损害专项赔偿基金,专门用于对超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予保障的损害责任进行赔偿。

(三)建立湖北绿色保险服务运行体系

在建设绿色保险体系中,保险公司认真履行经营、服务、管理的职责是绿色保险发展核心。一是创新绿色保险经营模式,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点区内,创建城市“绿色保险公司”,先搞试点,总结经验,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向全省推广。二是针对湖北省水域资源丰富,湖泊众多的特点,逐步开发保险责任范围广、费率科学、更加贴近市场需求的水污染险;针对湖北省是制造业大省的特点,广泛开展噪声污染责任险;积极开办绿色保险其它险种如油污责任保险、核责任险、装修污染责任险和辐射污染责任险等;三是提升客户服务水平,通过协助企业排查、评估污染风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对绿色保险的认可度与信任度。

(四)建立湖北绿色保险全民参与支撑体系

为湖北省委、省政府“两圈一带”的总体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进一步推动全省民众参与绿色保险建设,提高公众绿色保险意识。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的优势,让绿色保险宣传的内容更加贴近群众,让绿色保险宣传的形式更加受欢迎;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绿色保险工作的机制与渠道,增加绿色保险与经济发展的决策透明度,促进绿色保险制度建立科学化和民主化。

(注:本文为2010年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研究项目“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与建立绿色保险制度问题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0B07)

[1]游春等.绿色保险制度研究[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9.

[2]上海保监局.推动上海省绿色保险发展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保监会网,20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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