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学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

2011-08-15 00:52王恒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

王恒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湖北武汉430205)

对法学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

王恒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湖北武汉430205)

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但并非直接单纯地引入。当前法学案例教学始终处于辅助地位,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列举、讲评占领了法学案例教学的主阵地。组织法学案例教学时应精选典型性案例,注意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有效引导学生成为教学主体,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强调“知能并重”,着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实践应用能力。

法学;案例教学法;定位与实施;思考

一、我国法学案例教学(case method)的渊源和基本特点

(一)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但并非直接单纯地引入

判例教学法在1870年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道尔首创,又称哈佛教学法,也称经验式、对话式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它运用实践中的实际具体案例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是一种寻找法律专业理论与律师办案实践恰当、有效结合点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法的具体做法是:先准备一套案例教材,如合同案例教科书、刑法案例教科书等,其中收集有关某部门法或某一主题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课前由学生根据教师布置认真准备,包括熟悉某些案例,掌握案件事实和判决根据等,通过自己独立思考作好发言摘要。上课时由教师作简单启发性发言后,引导学生展开讨论,以讨论、分析、评析有关案例,期末考试也以分析案例作为主要内容。这种问答式教学也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其目标就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个人钻研、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积极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

我国法律传统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形式,“只有案例,没有判例”,法学教育属于初等教育,仍以解释成文法规则、法律理论及运用问题为主,在整个课堂教学中不可能完全采用问答法授课,且判例教学法主要适用于职业律师的培养,不适合我国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要求。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体系、法律文化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等诸多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故我国目前在法学教育领域广泛采用的案例教学法虽渊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但并非直接单纯地引入。

(二)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

案例是包含有问题或者说疑难情节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案件。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具有启发式教学、参与式教学、民主式教学等特点。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定位与实施情况

(一)法学案例教学法与市场营销专业案例教学法在运作中存在差异

市场营销专业案例教学往往采用问答式或讨论式的整体成案研究方式,而非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教师上课时一般不讲序言、概论、定义、特征、基本原则之类抽象的东西,而是开门见山地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课堂上不仅教师可以提问学生,也允许学生提问老师,允许学生打断老师讲述,进行争论。这种案例教学的主要流程为:老师分工协作,精选典型案例→学生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全班案例交流,各组代表发言→老师总结归纳,消化提升阶段。

因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典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加之规范化要求之下整齐划一的教学评价体系、明确精准的教学计划、逐渐减少的学时等因素,法学案例教学法与市场营销专业案例教学法在运作中存在差异,法学教学过程中更加重视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等抽象问题的讲授。

(二)案例教学法是贯穿整个法学教学过程的常态教学方法,但案例教学始终处于辅助地位

传统教学方法存在以下弊端: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是单向的理论“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学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教学与现实的结合;存在重教学内容、轻教学方法的倾向,重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倾向,未能有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教学内容的僵化、生硬,缺乏现实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等。有鉴于此,我国目前在法学教育领域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以促进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案例教学法是贯穿整个法学教学过程的常态教学方法,但当前法学教育仍应以传统课堂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为辅,中西结合,相互取长补短,案例教学始终处于辅助地位。

(三)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列举、讲评占领了法学案例教学的主阵地

广义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包括课堂列举案例法、课堂讲评案例法、课堂讨论案例法、庭审旁听案例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多媒体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模式,具体措施也非常多样化,诸如教师讲解、小组讨论、班级讨论、布置案例作业、举办模拟法庭等。但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列举、讲评占领了法学案例教学的主阵地,即主要以教师列举、举例,再分析、讲授居多,其它手段仅起辅助作用。

三、当前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受多种因素所限,真实发生的典型性、综合性疑难案件在课堂上难以全境重现

真实发生的案例较主观编撰的案例往往内涵更丰富,更能感染和吸引学生,现实感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复习以前学习的内容,加深对原有知识的理解,或者为以后的学习作好铺垫。但受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所限,加之教学评价体系下强求一律的教学计划和繁重的教学内容等因素,真实发生的典型性、综合性疑难案件在课堂上难以全境重现。

(二)教师列举、分析、讲授过多,学生分组讨论、研究的方式采用较少

讲课中通过对案例的解剖、分析,总结、归纳出相应的法律原理、原则,或者说明、阐释相应法律条文的含义及适用规则等固然重要,但案例教学时教师列举、分析、讲授过多,无异于传统“填鸭式”、“满堂灌”课堂教学方法,老师讲、学生听,教与学“两张皮”,学生“人在曹营,心在汉”,难免一个耳朵进,一个耳朵出。学生分组讨论、研究的方式采用较少,不利于学生系统地学习理论知识。

(三)作为案例教学的主导,不少教师难以同时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较强的实践能力,专业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

案例教学对于主讲教师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师生双方的对话中,教师的学识、水平及应变能力将暴露无遗。事先如果不做深入的探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课堂上就无法做好案例的分析、归纳和点评。作为案例教学的主导,不少教师重实体轻程序,自身对司法实践一知半解,案例的选择也是从书本上获取,其教学过程仍是从书本到书本,难以同时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较强的实践能力,专业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采用对话式或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合于部分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

采用对话式或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合于部分学生,不适合于所有学生。发言的学生毕竟是少数,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较内向、保守的学生则常常是一言不发。此外,如果老师对案例运用不当,或者学生课前不预习,毫无准备就匆匆来参加小组或全班案例讨论,只听不说,有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感觉,也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对如何科学组织法学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

(一)教师应当转变继承性的教育思想,树立创造性教育观念,进一步提升专业素养

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关键是要转变千百年来形成的继承性的教育思想,树立创造性教育观念。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还需要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根据经验,既是教师又是律师的“双师型”教师,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更适合实施案例教学法。教师作为教学的主导,首先自己应当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方式、方法和过程,关注立法、司法的前沿动态,这样才能灵活、熟练地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并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精选适合本专业课特色及具有一定专业深度、难度的典型性案例

法学案例教学以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选择能说明问题或者便于课程教学的案例,有利于学生正确掌握法律原则、规则以及领会与掌握知识点。案例的选择要根据各法学专业课程讲授及设置内容需要,体现本专业课的特色及专业深度,还要有一定的难度,力争做到新颖性、典型性、综合性、多样性与适当性相结合。

(三)始终明确案例教学的辅助地位

案例教学法中应避免的误区乃兴之所致、滥用案例教学法。实践中有些教师为了活跃课堂气氛,在教学中穿插许多与教学联系不大的案例,这就导致了学生上课如同听故事一样,下课后只记得老师讲的趣味性案例,对所学理论知识忘得所剩无几。应始终明确案例教学的辅助地位,严格采用精准、适当的案例开展教学。

(四)注意有效引导学生成为教学主体,认真组织学生分组研讨案例

教师讲完一个课题后,可选择一个或几个典型案例,提出巧妙设计的若干问题,切中要害,激发兴趣,交学习小组分析研究,并要求其写出分析研究要点和发言提纲;然后在下次课组织集体讨论甚至相互辩论;通过研讨,学生对相应问题的结论逐步趋向一致,最后由教师进行小结。强化学生分组案例讨论、研究环节,有效引导学生成为教学主体,在不断的问题探索中,学习理论知识,学会思考问题从而解决问题。

(五)要求学生人手一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工具书,以便准确适用法律

实施案例教学时,仅准备一些参考教材等概然性的资料是不够的,应要求学生做到人手一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工具书,以便对案件开展深入的、具体的研讨,从而弄清事实、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准确适用法律。学生对重要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不仅有利于其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同时也为司法考试备考奠定夯实基础。

(六)注意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恰时总结、点评案例

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给予总结,确定某个案例的标准答案,不能确定标准答案时应确定倾向性的意见,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运用的理论知识、讨论难点重点、需要深入思考之处、本次讨论的不足之处与成功之处,对学生的表现也应加以评价,以激励学生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各种正确答案可以是共存的,学生今后在实践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方案。在这个阶段,对一些发表错误意见的同学,甚至异想天开、“钻牛角尖”等思维方式,应给予适当的引导。

(七)注意“知能并重”,设计笼统而非细化的问题,重在培养学生综合分析和实践应用能力

知识和能力是两个不同概念,“知能并重”原则要求教师在对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重点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创造性能力和操作能力,并使他们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教师设计的问题过于细化,提示、指引学生循着问题提示的线索寻求答案,不利于学生挖掘细节。应笼统地问本案提示的要点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提升问题难度,要求学生分析、归纳所获得的结论能恰到好处地说明、证实相应课题所要讲述的原理、原则,从而不断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八)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推行小班授课制和导师制

对现行教学计划应予以改革,将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1/4甚至1/3,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进行法律操作训练,从而成长为应用型法律人才。我国的法学教育有多种层次,不同层次的教育要求存在差异,一般在硕士研究生阶段才实行导师制,在本科层次实行导师制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实践证明,在本科高年级实行小班授课制和导师制的案例教学能取得比较好的预期教学效果,应予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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