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服务支持体系研究

2011-08-15 00:51
山西建筑 2011年31期
关键词:服务公司能源管理建筑节能

欧 林

建筑节能服务产业,是指通过节能服务公司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机制来提供节能服务的行业[1]。1998年,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合作,将节能服务项目引入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节能服务产业一直在探索与创新中谋求发展。然而这种对客户、节能服务公司和社会大众三方都非常有利的节能技改模式,在我国具体实施时却有点“水土不服”。究其原因,支持体系建设的不完善,是其发展与推广的瓶颈。

1 概念区分

1.1 节能服务公司(EMCO)

节能服务,是指通过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提供节能项目开发、节能设备安装和融资等一系列综合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EMCO)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专业化公司。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调试、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盈利和滚动发展。

1.2 节能服务产业

节能服务产业是通过节能服务公司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机制来提供节能服务的行业。节能服务产业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其销售的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包括相应的设备与技术)项目,这种项目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为客户提供一种特殊的产品——“节能量”。节能服务产业诞生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中也逐步发展起来,有力地带动和促进了这些国家全社会节能项目的普遍实施,成为目前先进国家推动节能的重要手段。但节能服务产业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在产业成长过程中存在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十分需要各方面予以支持来推进其成长壮大。

2 节能服务产业支持体系建设现状

2.1 能耗限制与节能改造激励机制缺乏

能耗限制与节能改造激励机制,是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力。我国的建筑规模极大,且发展迅速,预计到2020年,我国的建筑总量将达到686亿m2[2],建筑节能改造的市场非常庞大。但对大多数建筑业主而言,节能改造还只是停留在口号上,而具体实施的主观意愿不强烈。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能耗限制与节能改造激励机制缺乏。

我国在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2010年,又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这些法规虽然从宏观上确定了节能改造的政策导向,但在具体实施方面,还缺乏可执行的法规制度。在国家的法规政策层面,既没有对能源利用效率低下企业或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也没有对节能行为有效的政策激励,还缺乏对EPC项目合同和节能服务企业有效的鼓励政策和法律保护措施。

2.2 财税政策缺乏执行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模式,节能公司是先期资金投入,通过节能效益获得回报,其现金流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在记账、税赋等方面的处理上要求与一般企业有较大差异。

现行财税政策在对待节能企业和一般企业时,并没有区别对待,根据现行财税法规,节能服务费通常被理解为是固定资产的提价和增值,而节能服务分年收回服务费的做法也常常被等同于商业交易中的分期付款的运作模式。因此,根据财务权责发生制,节能公司在设备改造交付之时就要缴纳增值税。这就意味着节能公司不但要负担融资的风险,还要承担提前缴税的义务,加重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负担和投资风险,也直接导致其利润率大大降低。此外,现阶段政府机构财务制度,无法列支节能改造服务费科目,本应作为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支撑的政府节能改造项目,却因为财税政策的原因,门槛过高,使节能服务公司难以进入。

2.3 节能服务行业体系不健全

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行业的规范,而我国的节能服务产业行业体系建设,还存在不少的短板和漏项。

首先,节能服务产业缺乏一套市场认可的行业诚信认证机制。节能服务项目实施成功的基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真诚合作,双方共同分享节能效益。然而,在实际的项目运作中,由于缺乏行业的信用约束,客户与服务公司之间难以相互信任。体现在:1)在能源审计时,客户不愿或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审计资料,致使能源审计不准确,为项目运作埋下阴影;2)在项目运行中,服务公司和客户之间不诚信合作,不断降低技术改造和管理投入,使大多数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远远低于预期。其次,节能服务实施,缺乏专业的人才。对于起步阶段的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而言,从业人数快速增加,但人员素质却良莠不齐。缺乏专业的人才评价标准和从业准入资质认证,也成为限制产业发展正规化的原因之一。最后,节能服务项目效果评价监督与争议认定困难。节能服务项目的成败关键是节能效果的好坏。但由于利益的驱使,加之影响节能效果的因素众多,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之间常常会对如何确定节能效果产生分歧,从而直接导致节能服务合同履行的争议甚至项目的失败。

2.4 缺乏金融体系支持

我国现阶段的节能服务投资,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1)内源融资,主要以企业自有资本金和利润为主;2)以银行信贷资金为主的外源。对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内源融资非常有限,不足以满足投资需求。而依托金融市场实现的外源融资不可避免的将成为节能服务产业投资的主要来源。因此,金融市场和环境的改善,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扩大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是中小规模民营企业,加之节能服务产业的资金流特点,使节能服务产业外源融资非常困难。1)企业信息透明度不足。在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企业都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可能像大企业那样具有严格、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审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其财务信息多是内部化、不透明、非标准的,财务监督难度很大,导致大多数金融企业不愿与其合作。2)节能服务产业资金运作模式特殊,融资成本较高。由于我国的建筑节能服务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产业规模,加之节能服务行业的投资分散、单笔数额较小,且节能项目种类繁多、专业性强,导致贷款审查困难,贷款的单位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上升。因此,许多金融机构从“经济性”的角度考虑出发,也不愿涉足节能服务行业。3)企业缺乏有效的资产抵押,信用资源不足。节能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变化快、无形资产难以量化,加之经营规模小、流动资金少,难以形成较大的、稳定的现金流量,使金融机构难以判断其偿债能力,因而不敢轻易放贷。

3 对策建议

3.1 构建适宜的能耗限制与激励机制

为更好的营造和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的市场,应尽快采取措施,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能耗限制与节能改造激励机制,主要包括:1)制定适合各种用途建筑的能耗使用限制法规,用经济杠杆对高能耗建筑或企业进行调整限制;2)细化节能改造激励法规,明确对低碳节能性建筑或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的鼓励支持;3)完善节能服务产业管理规范体系,通过立法明确节能服务项目,从项目立项、能源审计到合同签订与实施,以及争议仲裁等过程中各方的行为规范,为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3.2 改进财税政策

积极的财税支持政策,是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1)加大专项补贴资金的投入,以项目投资补贴、贷款贴息或奖励性财政补贴的形式给予节能服务项目资助;2)适当降低节能服务产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时间,以缓解节能服务公司的负担;3)完善政府采购政策,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节能服务公司政府采购名录,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的节能改造;4)改革政府预算和行政会计制度,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对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效益分享额,允许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3.3 完善节能服务行业体系

节能服务产业从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一直处于一种各自为战的局面,缺乏统一的领导与协调。2010年12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成立,这是我国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一个新起点,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节能服务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而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和规范节能服务行业的诸多标准和机制:1)建立节能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方法,以及具有行业约束能力的信用晋升和退出机制;2)建立可行的节能效果检测评价机制及相关的行业标准;3)建立节能服务产业相关人员资质评定机制;4)设置节能服务产业第三方监督机构,建立节能服务项目争议协商仲裁机制。

3.4 制定金融扶持政策

金融环境的改善,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金融市场的适应性,在现阶段,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1)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展以节能服务公司为对象的统贷、直贷等业务;2)鼓励商业银行探索金融服务创新,采取专利技术抵押、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3)加强和完善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节能服务公司贷款的担保支持;4)制定适宜的准入制度,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王 昕.构建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体系探讨[J].上海节能,2009(10):27-28.

[2]杨华君.中国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管理学院,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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