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助美德养成

2011-12-05 02:12王晓霞
新一代·上半月 2011年11期
关键词:失物遗失物良法

王晓霞

3月11日发生在日本的强震和海啸,似乎已因国内的动车事故、国际上的利比亚动荡、欧美金融危机等事件的接连冲击而在头脑中淡化,现在依稀记得的,是当时日本民众面对灾难时安静而坚韧的表现。而时隔数月后的一则报道,却让我把目光再度投向日本:日本警察厅发布消息称,从3月11日至7月10日,警方在岩手、宫城和福岛三县灾区共回收保险箱5700个,其中现金数额高达23.67亿日元;这些保险箱是在清理受灾现场时拾得的,其中三县警察拾得1740个,其余均为市民以及自卫队人员拾得;目前96%的现金共计22.7亿日元已归还失主。

看到这则报道,中国公众首先想到的可能会是“拾金不昧”这样一个词语。这很自然,因为“拾金不昧”作为中国的传统道德要求,至少一直根植在中国人的心灵深处。但在笔者看来,除了简单地为上述新闻事实贴上“拾金不昧”的标签之外,笔者还觉得,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日本灾后回收的保险箱数量之众、金额之巨,物归原主速度之快,还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究。

灾区三县回收的保险箱,约有70%是当地市民以及自卫队人员拾得上交的,警察拾得的仅占30%;与之相对应的是,保险箱中96%的现金已归还失主。这是不是说明,日本民众的道德水准已经到达了一个很高的层次?诚如是,又是什么原因使他们能够抵制巨额金钱的诱惑?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试图从法律的源头去寻找日本人不贪不昧的动力和缘由。原来,日本早在100多年前就专门出台了《遗失物法》,且于近年作了进一步修改。该法规定,任何拾到东西不交公的人都可被指控,而主动上交拾得物的人,则可在物归原主后得到相当于失物价值5%~10%的奖励;但国库或其他公法人(如警署、警察)不得请求酬劳金。该法同时规定警署为拾得物法定接收机关。此外,日本政府还将建立一个网络数据库以方便市民查找失物。

知悉了这些情况后,对日本灾后能够回收几千个保险箱或许就不会觉得惊讶了。因为对日本人而言,“拾金不昧”是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律义务。

在日本人心目中,拾金不昧仅仅是必须要遵守的一项法律义务吗?

虽然有法律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但人性中的“欲望”也很容易发展成为“贪念”。在一片狼藉之中,日本地震灾区的市民,完全可能是在人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拾得保险箱的,即便贪了昧了,也不一定为他人所知晓。然而事实是,绝大多数(笔者不敢妄言百分之百)人没有贪昧。所以我们是否应该这样理解:对于日本人而言,拾金不昧是法律义务与诚实美德的完美统一。另一组数据可以进一步证明这个命题的成立:新华社曾报道,2004年,日本报失物品多达740万件,而交上来的失物则达到1070万件;失物包括33万部手机、73万个皮夹和132亿日元现金。这些物品大部分已成功归还失主。

孟德斯鸠说过,法律是基本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从日本《遗失物法》的精神中,从日本政府建立失物查询网络数据库的配套措施中,从日本灾后几千个保险箱回收的新闻中,笔者得出一个进一步的结论:良法促成美德的养成,保证美德的延续。

之所以说日本《遗失物法》是一部良法,首先是因为它采取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奖励手段,肯定了拾金不昧的行为,起到了鼓励人们从善的教化作用,体现了鼓励诚实信用的道德导向。

另外,该法较好地平衡了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的关系。市井阡陌中的升斗小民能不能为尧舜,并不简单地取决于法律的一纸规定。道德要求人们都是品行高尚的圣人,而法律是给俗人们设立的规则,法律规范只是表达社会所能容忍的俗人恶行的底线。日本《遗失物法》以法律的权利本位取代道德的义务本位,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将法律调整对象定位于普通人,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其获取利益的欲望;赋予拾得人以报酬请求权和一定条件下的所有权取得权,而不是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以道德大师的标准约束自己,有效地保证了该法律的执行力,从而最大限度地使拾金不昧得到现实兑现。

日本《遗失物法》还对公权机构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即不得主张报酬权。这是因为公权机构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如果公权机构在这个时候享有报酬,将有悖于社会宗旨。所以《遗失物法》对此施加了限制,以起到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美德养成的导向作用。

每一个社会现象及现象背后的法律,折射出来的是社会管理的智慧和水平。在建设美好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中,法律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良法有助于美德养成,这,就是从发生大灾的日本折射出来的一条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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