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医患关系的价值分析

2011-12-08 10:40王君夫
关键词:医方医患经济法

王君夫

(延安大学财经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经济法调整医患关系的价值分析

王君夫

(延安大学财经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医患关系是医方和患方之间在医疗过程中建立的一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医疗过程中双方主体参与行为的一致性、双方主体的信息占有不对称和医患关系发生的起因事实不一等方面。医患关系经济法调整的价值体现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医疗秩序和有利于促进医疗效益的提高。现代企业包括医疗机构经济实力雄厚且使用缺乏实质保障的格式合同或条款,这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所以经济法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医患关系;经济法;价值

在医患关系这一社会问题上,我们既要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也要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医患关系进行调整,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制度和维护医患领域的秩序,有利于实现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在调整医患关系中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它的调整价值就显得更突出了。

一、医患关系及其特征

医患关系是社会学、心理学也是法学领域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精辟的指出:“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它的目的不仅是治疗疾病,使某个肌体康复,它的目的是使人调整以适应它的环境,作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每一个医学行为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病人,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1]

医患关系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就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通称。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医患关系,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以医师和医疗机构为主的群体一方与以患者群体为另一方,基于医师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和预防康复保健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2]在广义的概念之下,从事医疗、护理、后勤服务的人员、医疗机构本身也都成为医患法律关系的主体。广义的医患关系必须以狭义的医患关系为基础,如果患者和医师之间不存在疾病诊疗上的狭义医患关系,就不可能形成广义的医患关系。因而,从广义的角度研究医患关系实际上也能够促进狭义医患关系中的问题的解决。本文将以广义的医患法律关系为基点对医患关系进行探讨和研究。

医患关系是医方和患方之间在医疗过程中建立的一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主体共同参与,目标一致。在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的行为都是以治愈病症、预防疾病或者其他共同目的为内容而展开的,与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医患关系中双方目的的高度一致性,即都是为了治愈疾病,使患者恢复健康,以维护其生命健康权。之所以主体双方行为能够一致,是因为:首先,从医方来看,抱有这样的目的是其职业要求,同时也是医学的宗旨及意义所在;其次,从患者的立场来看,配合医方,接受治疗能够使自身维护或重新获得健康。基于此,患者与医方的行为也就具有了一致性基础。

虽然医患双方在行为目的上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差别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二者在医疗过程中彼此的地位却有着较大的差异。

其二、主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医患关系中,医方拥有专业性的医疗技术、设备与知识技能,因而占有信息优势地位,患者由于通常不懂医学知识,不了解专业标准,对诊疗规程和技术操作也是知之甚少,因而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当发生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时,医方易于利用其专业知识有效地规避其法律责任,而这对于患者来说一般则很难。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往往导致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与举证地位的不平等。

另一方面,患者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发生病患症状以后去寻求医方救治的。此时所有的信息都只能以医方查实、掌控、公布的为准。在这一过程中很难实现医患主体双方在信息占有上的对称或平等。因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学界往往将患者群体定位为“弱势群体”,强调应该对其权益进行专门的保护。

其三、医患关系发生的事实依据不同。一般来讲,医患关系可由三种事实引起。具体有:

第一,基于医患双方缔结的合同而发生。患者因为疾病到医方就诊就形成一项要约,医方接受患者就诊构成一项承诺,医疗服务合同因此而成立。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负有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作为对价,患者有义务支付医疗费用,有权利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获得身心的健康。这样就在医患双方主体之间构成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第二,医患关系也会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医院作为社会公益性法人或者组织,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应该对处于病症或者危难的患者施加治疗,从而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建立起医患关系,此时这种医患关系是因医方实施无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

第三,医患关系也可以基于国家的医疗强制行为而发生。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家基于全民健康利益的要求,需要对患有某些疾病的患者课以强制接受诊疗的义务。即当患者患有某些特定类型的疾病,有可能对公众健康产生威胁时,必须接受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医疗机构在此时也有义务主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二、医患关系的经济法价值

所谓法的价值即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积极意义或有用性”。[3]因而,法的价值作为标志法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范畴,反映的就是法能够符合或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意义、作用或效用。任何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方式,自然有其所要实现的目的,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即体现在经济法对于人权、秩序和效益三个方面价值的追求上。

医患关系既然应当运用经济法对之进行规制,则其适用经济法的价值和意义亦同样是蕴含于经济法的内在价值之中。具体而言,医患关系经济法调整的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医患关系的经济法调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法都与人权有关,都是人权在法律权利层面的体现。但是,经济法与人权的关系更为密切。从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侧重于从宏观角度进行,宏观的调整又能够为实现微观的规范创造条件,进而更好地实现微观社会关系的调整。个人与群体从事经济活动总难免处于人权容易被侵犯的弱势地位,患者和医方的医患关系也是如此。正是这一客观情况决定了保障人权即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是经济法调整医患关系首要的也是根本的价值取向。

1.为什么要强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导致患者人权受损的弱者地位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精细的专业分工使患者所具有的医疗知识增长的速度跟不上高科技的医疗技术和医疗科技器材的发展的速度,从而加重了患者接受医疗或者购买药品的盲目性。同时,作为促销手段的各种宣传媒介如广告等,也往往向患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息,使患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导致接受医疗或者购买药品的错误,其结果自然是患者受到损害。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类似于经营者的医疗机构往往规模大、经济实力雄厚,势单力薄的患者显然难以与之相抗衡。在激烈的竞争下,有些医方置诚实信用原则于不顾,将侵害患者权益视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从而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乃至采取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患者,其结果也自然是患者遭受损害。

再次,现代企业包括医疗机构为追求效率而大量使用格式合同(或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一般消费者对此种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因此种契约条款甚冗长,且以细小字体写成,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义艰涩,难以理解其真义;且纵能理解其真义,知悉对己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与拒绝间加以选择。”[4]这种情况下,患者权益遭受损害也就在所难免。

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泛滥造成患者权益受到侵害。对患者的保护尚不完善,并缺乏应有的力度,致使患者权益受损的问题迟迟难以解决。所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患者的负担,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国家如不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患者给予特别保护,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经济法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规范,“体现出国家对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的确立和扩张。”[5]212

2.经济法如何来保护患者权益。经济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正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现的。虽然各国对消费者所享有权益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消费者基于生存权而应拥有的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则是一致或相类似的。审视医患关系,“病人的权利问题是在广泛的民权,女权和消费者权益运动中提出的,医院和有关医疗机构则是病人权利运动的中心”。[6]由此可见,患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是吻合的。因而,对患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是经济法本质、精神的当然要求。经济法对于患者权益进行保护也是类似于经济法保护消费者权益那样,通过制定特别法,运用经济法综合调整的方法对医患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医患关系的经济法调整有利于维护医疗秩序

“秩序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过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7]由此可见,秩序强调的是社会中人与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某种有条不紊的状态,但是秩序又是无法自动形成的,其实现有赖于法律等的强制,法律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创制与维系秩序,便成为法律产生和存续的基本价值。

经济法是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群体或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是超越统治者“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社会利益的秩序。[5]157因而,国家就必须通过制定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相关法律等来排除市场障碍,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目前,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正从维护计划经济管理秩序转向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正当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明确地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为追求的法律宗旨。

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秩序价值的追求可以通过消法对社会经济秩序这一价值的追求得以体现。

首先,消法通过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以防止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此,既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市场交易行为提供行为模式,也可建立并维护经营者之间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

其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虽是侵害了具体消费者的局部利益,可从本质上看,危害的却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消法通过明确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以起到净化社会经济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消法通过明确规定国家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应尽的职责和采取的措施,为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医患关系中,医方是经营者,患者是消费者,一定范围内需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和规范。但是,医患关系毕竟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关系,医、患之间也并不完全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还包括一些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因而,经济法在追求医患关系的秩序价值方面,还需要借助主体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来实现。

(三)医患关系的经济法调整有利于提高医疗效益

效益是法的价值取向之应有内涵,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主要是在追求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经济法为了总体的效益重视各个个体和群体的效益,但有时候需要国家介入、限制、牺牲某些个体或者团体的效益;经济法通过动态或者静态的调整,可以实现眼前利益也可以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效益作为经济法重要的价值取向,其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

1.疏通消费,促进生产。马克思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一文中认为,“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没有消费,生产就没有目的”。因而,“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8]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场不旺,需求不振,必然给经济的发展带来障碍。因此,“从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需求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看,保护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密切相关。”[9]

2.严格产品责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严格产品责任具有人权保障的性质,同时也体现着效益价值。经济法对医患关系领域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主要体现在:经济法对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内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予以规范。同时,经济法通过宏观或者微观的方式介入市场,合理干预市场,使得资源得以优化配置。

3.及时解决医患纠纷。医患纠纷的解决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作为资源耗费的重要形式,却又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因为,加大资源损耗意味着降低经济效益,反之,减少资源损耗则意味着提高经济效益。因而,及时解决医患纠纷,也是经济法效益价值中的应有之义。

综上所述,经济法调整医患关系具有合理性和其他部门法实现不了的功能,因而,医患关系需要由经济法来调整。

[1]王东红.医患关系与权利维护[M].北京:民主出版社,2005:45.

[2]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2.

[3]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252.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4.

[5]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6]胡晓翔.医患关系不是合同契约关系[J].法制日报,2002-02—13.

[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93.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3-94.

[9]黄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释与例解[M].北京:同心出版社,2000:3.

D912.29

A

1004—9975(2011)01—0059—03

2010-11-02

王君夫(1987—),男,陕西府谷人,延安大学财经学院学生。

[责任编辑 刘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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