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法律尊严的决心是反腐的关键

2011-12-24 09:57■杨
民主与科学 2011年1期
关键词:检察长法务检察官

■杨 涛

捍卫法律尊严的决心是反腐的关键

■杨 涛

上个世纪70年年代,当总统尼克松在“水门事件”越陷越深,而调查此案的独立检察官考克斯正准备向尼克松老巢挺进之时,来自白宫的压力已然如泰山压顶一样压到了司法部长理查森肩上,他被奉命要求解聘独立检察官考克斯。但是,理查森在压力之下,选择的并不是签发解职令,而是选择了辞职。紧接着,同样的压力也压在了司法部副部长的身上,在高官与良心、法律和正义面前,他也选择了后者,向尼克松递交了辞职书。最后,考克斯是被司法部第三把手鲍克签发的解职令解除职务的。(《总统是靠不住的》林达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1版)

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上个世纪80年代处于威权时代的台湾地区。当时的台湾“司法院”主管司法风纪的第四厅厅长(相当于“部长”级官员)吴天惠与配偶律师苏冈以能帮忙向司法官游说为借口,收取委托人巨额费用。新竹地检署高新武检察官向检察长报告此事,但由“法务部”、“司法院”转下来的指示,却是“不要让这些基层检察官胡来”,这使厚道的刘检察长非常为难。为不连累长官,在刘检察长尚未下达交出案件的命令前,高检察官连夜带领调查局肃贪组人员到吴厅长家门外等候。早上当吴天惠步出家门,要去“司法院”开司法节庆祝大会时,出示拘捕令,将吴天惠、苏刚夫妻带回新竹地区,先在派出所讯问,完成立案程序。

此后4个月办案过程高潮迭起、险象环生,危险全来自司法高层。新竹地检署全体检察官(除检察长及一位主任检察官外)站出来表态:“反对‘法务部’要高检察官交出此案的命令,支持高检察官继续侦办此案。”新竹地院法官多人也站出声援高检察官。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法务部”不得已勉强同意:组成含高检察官在内的三人侦查小组,完成该案的侦查起诉工作。一审判决最后是“苏冈有罪、吴天惠无罪”。接着,“法务部”准备以高检察官违法越区拘提为由,展开对他的整肃。支持高检察官的新竹地院4位法官袁崇桢、林敏泽、孙天麒及谢启大首先辞职,丘太三检察官随即亦辞职抗议。接着三位随同高检察官办案的调查局调查员亦提出辞呈。

之所以要翻起这些陈年往事,是因为我前段时间看到《人民日报》的一篇新闻报道,报道称,2010年秋季学期,一个新的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引起国内法学界的关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培养的国内首个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班(俗称“反贪硕士”)正式开始招生授课。这个班开设职务犯罪侦查技能、职务犯罪侦查实务等课程,诸如“办案当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像情侣谈恋爱一样,线索是谈出来的,不是逼出来的”等侦查技巧让见识世面不多的学生们耳目一新。

这种学习当然可以增长学生的视野和提高他们的能力,不过对腐败案件的侦查能力的获得,却不能或者说不能完全靠在课堂中学习,侦查能力的培养和长进,靠书本学习,更靠实践经验的积累,靠个人的不断琢磨和悟性。一个显而易现的现象是,许多复转军人,甚至先前根本就没有学习过法律,却不妨碍他们成为侦查能手。而且,即便这种技巧性的东西再熟练,也不足以支撑他们在复杂的形势下,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而持久的开展。真正能支撑侦查人员深入反腐败斗争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念和对于法律的信仰,需要具有那种置职位和利益于不顾的捍卫法律尊严的决心。然而,现实中,我们看得太多的是如同在“赵作海案”中屈从于政法委协调案件压力的检察官,和在“白宫书记案”中听命于区委书记的检察长们。如果没有捍卫法律尊严的决心,“反贪硕士”只学习侦查技术技巧,对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言,只能说是空学一身“屠龙术”。

有关“水门事件”中的检察官的故事还没有完,被解职的独立检察官考克斯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经过漫长的诉讼后,最高法院否决了鲍克的解职令的合法性。但这还不是最重要的,在共和党的压力之下,尼克松不得不让他的新司法部长任命了一个新的独立检察官加沃斯基,这个检察官比起他的前任来有过之而无不及,调查“水门事件”更是不遗余力。更主要的在于,美国国会加强了对他职位的保护,如果没有国会的共和党和民主党两个党派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也无权开除这个独立检察官。这个事件说明,在许多西方国家,虽然检察系统从属于行政系统领导,司法部长或者兼任总检察长或者有权指挥总检察长,但由于司法机构、立法机构的制约,舆论的监督,行政长官要干扰检察官独立办案同样要冒很大的风险,检察官还是有比较大的独立办案权。再如在日本,检察官被纳入内阁法务系统,但就法务大臣(司法部长)对检察官的指挥而言,日本《检察厅法》第14条规定,法务大臣对检察官职务权限内的检察事务,可以对检察官行使一般指挥权;但是对个别案件的侦查或处分仅仅有权指挥检察总长。这种对于具体案件仅能指挥检察总长的规定,目的就是要将法务大臣与第一线的检察官分离开,防止检察机构受政治干预。事实上,法务大臣的指挥权也极少使用。上世纪50年代,在“造船渎职案”中,自民党干事长佐藤荣涉案,当时的法务大臣犬养史无前例地行使了指挥权来干扰检察官办案,致使案件无法继续侦办。在舆论的批评下,犬养法务大臣引咎辞职。以后的法务大臣都知道行使这一权力将面临各方面的质问,因此都十分谨慎。在后来的田中角荣首相受贿案、执政党首脑金丸信案等等大案中,法务大臣都不敢贸然动用指挥权干涉检察事务。

然而,在我们国家,忝列为“一府两院”行列,在宪法层面与政府机关平起平坐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事实上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更差,更经常受到地方党政官员的干涉,检察官办案的风险也远远高于他们的国外同行。1954年的《宪法》确立的是垂直领导的检察体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到了1982年的《宪法》却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由于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由地方党政官员向地方人大推荐的体制现实,《宪法》这一条规定发展到今天,就是演变成地方检察机关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这是检察官所处的“基本国情”。

地方检察机关不能监督同级别的党政官员,他们只能查处下级官员,这意味着我们还是沿续上级监督下级的模式,而不是在平级之间进行权力的制约。原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在受审时,其辩护人就说,被告人原是正处级领导,而仙居检察院、法院只有副处级,不能审判刘长春这个正处级“领导”。地方党委政法委经常就个案举行“协调会”,协调的决议不会给出书面结论,但检察机关往往无法不遵照执行;检察机关内部权力比较集中,检察官自身独立并不强,很多时候必须听命于检察长,检察官往往在遵守上级命令与遵从于法律之间颇为纠结。

了解这种“基本国情”,正视这种“基本国情”,不但能坚定我们捍卫法律尊严的决心,更能为我们在体制内找到执法的许多技巧。在长期反腐败实践中,检察机关实际上也已经探索了许多规避地方党政官员干涉案件的机制。例如说,“侦查一体化机制”,就是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调度各个地方检察机关的侦查力量,案件在地方受到干扰时,下级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交由上级查办,而上级检察机关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异地检察机关查办。还有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由上级检察机关决定机制,所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都由上级检察机关来把关,避免地方党政官员的干涉或者地方检察长的徇私枉法。这些规避风险的技巧的成功,取决于每个检察官知不知道运用,愿不愿意运用以及敢不敢运用。当然,我更愿意看到的是,由于我们检察官的捍卫法律的坚定决心与行动,以及在体制内的不断探索,能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但这显然需要全社会共同来不懈努力。

我不知道“反贪硕士”的导师知不知道“基本国情”,会不会讲这些“基本国情”,不过我愿意不吝浅陋,替他们的导师为这些“反贪硕士”们上这一课。当然,我这一课也献给所有的检察官,以及立志于投身检察事业,愿意为反腐败和法治建设贡献自己力量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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