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是针对“职务”还是“请求”

2011-12-24 14:30
人大研究 2011年9期
关键词:领导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人事

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是针对“职务”还是“请求”

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辞职请求后,在形成决定时,其标题和内容的表述,有的是对辞职请求,有的是对辞职本身。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是针对“职务”还是“请求”?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撰文认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的应是“辞职请求”。他说,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时,一般要形成决定对外发布。决定的标题和内容的表述,有的是针对“辞职”的决定,如2011年6月27日四川省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全海辞职的决定》;有的是针对“辞职请求”的决定,如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南朝等4位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他认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是对“辞职请求”的决定,而不是对“某项职务”的决定,规范的表述是“人大常委会接受XXX辞去XX职务请求的决定”。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于法有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该规定赋予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权力,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一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有权威范例可循。虽然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但是具体怎样操作,却没有详细的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倪岳峰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接受辞职的决定”的权威范例。由此范例可知,接受辞职是针对“辞职请求”而言的,不是对辞职事件本身。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对象只能是辞职请求。人大工作法律性和程序性强,注重依法办事,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对抽象的工作或事件本身进行审议,无论是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选举任免,还是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都要形成执法检查报告、视察调研报告、人事任免议案、政府工作报告或辞职请求等书面载体,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离开这个载体,人大工作就失去了针对性、严肃性,从程序上讲也不严谨。“辞职请求”就是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种载体,它的表现形式包括辞呈、辞职信、辞职报告、辞职申请等。因此,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只能是对“辞职请求”的决定。

安徽省利辛县人大常委会盛佳民撰文认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去的是“职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选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可以个别任命政府领导人员。有选举、任命,就有接受“辞职”或免去相应职务。对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闭会期间终止职务一般采取接受“辞职”的方式进行。接受辞职的程序是:一是有关部门主动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机构联系,提供组织部门相关人事安排的文件;二是由辞职人向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机构提供个人书面辞职报告(写法不同,有辞呈、申请、请求等),也可以委托;三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是否同意列入会议

议程;四是辞职报告可以由“辞职”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读”,也可以由人事任免机构人员代为宣读;五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表决;六是人大常委会依据表决结果作出是否同意接受“辞职”,并发布公告;七是人事任免机构整理相关资料,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做好准备。对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辞职,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人大代表辞职的程序,可以参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领导职务人员的辞职程序进行。不管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人大代表,他们的辞职报告都应该是书面的,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决定。因此常委会审议的主体的是,申请人写出的辞职报告(参考组织部门相关文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是,是否同意申请人辞去相关职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正常的组织调动,常委会公告时,可以用同意接受或决定接受XXX辞去XX职务的请求,或者同意接受或决定接受XXX辞去XX职务。如果是因为违反纪律等原因,常委会在公告时只能用同意接受或决定接受XXX辞去XX职务,不宜加“请求”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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