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1-12-24 20:19
人大研究 2011年6期
关键词:人大代表代表监督

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吴振涛:代表“缺席”可休矣参加人代会是人大代表为民代言、主政履职的重要渠道,但一些代表总因种种原因请假或无故缺席,致使一些地方的人代会是“年年会相似,次次都缺人”,请假或缺席甚至已成为部分代表的“家常便饭”。如何才能改变这种状况,激发代表参会履职的积极性?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吴振涛撰文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增强代表参会履职意识是先导。参加人代会既是代表的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代表履职的培训和宣传,倡导履职尽责之风,摒弃缺席失职之念,使代表较为松散的履职意识变为自觉的、潜意识的履职行为。二是完善代表参会保障机制是基础。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所从事的职业千差万别,参加会议可能存在一些影响因素,但目前法律法规对代表的参会保障,内容过于笼统,缺乏硬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表参会履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化研究,进一步细化明确代表履职保障规定,包括时间、物资、经费、司法等保障,为代表参会履职提供便利。三是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是关键。从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曝光的缺席代表名单看,请假中多为公务员,缺席的全是“企业老总”,这不能不让我们对目前的代表结构进行审视。代表社会强势群体的公务员和企业老总始终占据优势,城乡代表人数也一直存在差异,也是造成这部分代表缺席较多的原因。建立更为合理、更加科学的代表结构,是发挥人大职能的关键,需要各级人大的共同研究和探索。四是建立严格的考勤及处置机制是保障。部分代表屡屡缺席,一方面是因为履职意识不强,更重要的是缺乏较为严格的考勤处置机制。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大会考勤制度及缺席处置机制,健全代表参会履职档案,进一步畅通“好进好出”的代表进出机制,以有效增强对代表参会履职的监督管理。

刘亚山:代表建议关键在于落实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又有许多代表委员提出“在药品包装上印上标价”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市副市长刘顺妮建议:建立一个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药品价格强制公示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州市人民医院院长钟焕清建议:全国统一把药品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标明在包装上,取消销售的中间环节,让医院直接从网上和药厂采购。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盟中央常委储亚平建议:我们可以像台湾的药品销售一样,实行明码标价,台湾的药品包装上面都标有成本价、零售价,患者可以看价买药,这样就不存在虚高。其实“在药品包装上印上标价”的建议,早在2000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这期间,2006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等8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提到“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2008年,在新医改征集意见稿中也提出:“在合理确定利润的基础上统一制定零售价,推行在药品外包装上标示价格制度。”内蒙古科左后旗人大常委会刘亚山撰文说,出乎人们意料的是,这项制度十多年了仍没有落实。很多生产成本很低的药,到了病人身上仍然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涨。例如“欣弗”每瓶的出厂价1.50元,医院用在病人身上售价38元;一个国产的出厂价不过3000元的心脏支架,医院卖给患者2.7万元。乃至出现“7年之内药品降价27次,老百姓看病却比7年前还贵了”的反常现象。其实,在药品包装上印上标价,并不是什么难事,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众所周知,我国的报纸、书籍、刊物上早就印有统一定价了。既然书报刊上可以明码标价,为什么在药品上不能明码标价?既然在中国台湾行得通,为什么在中国大陆就行不通?难道“在药品包装上印上标价”是怕泄露了什么不可告人的天机?要知道,代表、委员的建议并不是他们的个人想法,而是代表着中国最广大的老百姓的利益。如果政府对代表委员的建议漠然视之或敷衍塞责,代表委员所反映的问题“再三呼吁”仍不得解决,就会挫伤代表委员的积极性,就会损害人民群众同党和政府的关系。因此,文章认为,代表的建议关键在于落实,不落实,岂不是让代表建议“提了白提”、“交了白交”。

唐剑锋:政府要勇于“晒”账本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快实行财政预算公开,让人民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有报道说:2010年共有74个中央部门亮出“账本”;虽是“粗线条”,却让人们感到“财政预算公开”,正向我们走来。2010年,北京市共有45个部门首次在网上公开预算。有权威人士说:“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为了“这一步”,方方面面做了很多准备和努力;2011年,北京预算公开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大。不仅仅是北京,2010年以来,全国有18个省份的财政厅向社会公开了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云南、重庆等12个省份还按月度或季度公开了预算执行情况。河北省滦南县商业局唐剑锋撰文说,将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向社会各界公开;将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展示了一种自信、一种力量、一种胸怀、一种胆识。如果“心里没底”,就不敢公开,就怕公开;就算公开了,也会遮遮掩掩,也会只公开“鸡毛蒜皮”。多年研究这一课题的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蒋洪对此评价说:“2010年是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的第一年。它兑现了国务院去年年底明确提出的‘用两三年的时间,实现中央部门预算全部公开’的要求。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预算公开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被视为国家推进政务公开、扩大民主的一大标志。这第一步,无疑是一个可喜的进步。”财政不公开,政府花钱就会存有“死角”。就算省吃俭用,群众也会心存疑虑;对不透明的财政预算,对不透明的财政开支,有人说:“是‘丑媳妇不敢见公婆’。”于是,导致了“三公消费”难以禁止,难以控制,难以监督。在庞大的政府支出中,群众总是对“三公消费”,持怀疑态度。“三公支出”最容易出议论,出问题,出特权,出不正之风,甚至出腐败。也总有人,在这个问题上,栽跟头,犯错误。你干多少事,大手大脚花群众的血汗钱,也是问题,也是毛病,也是犯罪。公开不但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有效的监督。将政府的“账本”“晒”在阳光下,“晒”在群众面前,是对群众的信任,也是对群众的尊敬。政府的钱,属于“公众的钱”,怎么花?花多少?干了什么事?不但花钱之前,要向群众讲清楚、说明白;事后还要有一个交代,有一本“明细账”。尽管可能会麻烦一点,却是对自己负责,对纳税人负责,对辖区群众负责;为改善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为长远“打基础”花钱,群众能不理解、不支持、不赞成?相信自己的清白和相信群众的觉悟一样。群众都是明白事理的。抱着这样的心态,你才能在“账本”公开中,没有私心,没有私利,没有阻力,没有思想不通。在预算公开上,香港的经验值得借鉴。如,其教育局的部门预算,细到基本上所需要的信息都有,保证信息相关者都能看得懂与他有关的信息。公开,就是要让群众看得懂,看得明白,以便群众监督。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小兵说:阳光财政可以有效消除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消费种种痼疾,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资金浪费、行政腐败问题。在阳光下,所有的罪恶都无处藏身。对此,一位财政局长深有感触地说,预算公开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多年来各个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没有机会在资金使用上犯错误”。其实,实现财政透明公开,不需要额外增加成本。现代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已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充分条件,现在只需要制度变革的勇气决心和对全体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赵立新:地方立法亟待成本控制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赵立新撰文说,我国的立法体制大致可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就数量而言,地方立法早已超越中央立法而跃居立法数量之冠,而立法成本的投入又与数量紧密相关。因此,以地方立法为层面分析和研究立法成本无疑是有说服力的。综合而论,我们在肯定地方立法成绩的同时,也不能不忧虑当下一个明显的事实:伴随着立法数量的膨胀、激增,立法成本明显增加,立法资源的投入也越来越大,相应地立法效率却没有得到明显提升,立法质量也参差不齐。这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其一,地方立法“入口”没有“过滤”机制,导致一些不应立法或可立可不立的法规也进入到立法程序中,不但支付了不必要的立法成本,同时也耗费了宝贵的立法资源。其二,立法效率的低下,导致了立法成本的增加。譬如起草过程中对立法的指导思想、体例布局、立法技术等方面没有通盘的考虑,朝令夕改,来回翻个;对同一类属的问题重复论证、调研。说到底,这都是源于缺少一个清晰而明确的立法规划。其三,无可讳言的是,某些地方立法至今还因袭以往的做法,热衷于“大而全”的立法模式,大量重复、照搬国家立法和上位法,甚至连体例都追求“宏大”,章节俱全,这样一种做法无疑加大了立法成本,却很难保证立法质量。其四,虽然我国已颁行了立法法,但有关立法成本及其控制并没有在法律中作出明确的规范和要求,立法成本——立法效益分析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在实践中便不可避免地会忽视这方面工作,这也是当前立法成本急剧增加的重要原因。如何控制立法成本?文章认为:其一,尽快建立立法前论证制度,给地方立法设置一道门槛。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将那些条件成熟而又急需出台的法规早日纳入立法程序,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前论证,将那些不必要立法或者条件尚不具备、可操作性差的法规“拦截”住,从而有效地控制立法成本,节制使用立法资源。其二,建立一支专业务实的立法工作者队伍,为立法工作提供必备的人力保障。立法工作者必须具有政治、经济、法律等多学科的素养,另外也需要一定的实践经验。试想,如果各方面条件都不具备的人从事立法工作,不但立法质量无从保证,立法成本的无用投入也是可以想见的。其三,做好立法规划,这是控制立法成本的重要一环。立法前论证、立法考察、立法调研、立法颁行乃至立法后评估,虽然每一个环节各有不同,但都是一个统一而有机的整体,所以必须做好统筹规划,对各种可能情况都备有预案,否则立法工作必然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不仅立法效率低下,同样也不利于控制立法成本。其四,积极探索,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立法成本——立法效益的分析制度,为立法成本的控制创造一个科学的制度环境,并将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立法成本——立法效益分析制度是一套系统工程,它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指导立法工作,对节约立法成本、有效利用立法资源意义甚大。实施这一制度,不但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更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立法工作者队伍,这还有赖于我们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戴志华:不宜神化“专题询问”的功效2011年1月21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主题,对厦门市政府进行专题询问。此前,2010年11月29日,围绕着“优化鼓浪屿旅游环境”的主题,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进行了历史上首次专题询问。翌日,又进行了第二场专题询问,主题是“城市供水安全”(4月13日《人民日报》)。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戴志华撰文说,如此高频率的专题询问,充分体现了这项法定监督方式的实用性及人大常委会对它的信赖,也充分展示了人大监督工作向专项、集中、关键问题发力的发展趋势。自2010年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进行首次专题询问以来,“专题询问”这种监督形式从上至下迅速运用开来,从各地人大常委会2011年年初公开的监督工作计划可以发现,上海、浙江、广东、湖南等地都拟今年开展专题询问。可以说,从近一年的实践来看,无论是监督效果还是社会影响,专题询问都可当之无愧地称为人大监督工作的新亮点。它选择事项的准度、剖析问题的深度、监督问效的力度,都远超过一般的会议审议,人们对其破解监督乏力、“抓小放大”、重审轻督等人大监督工作痼疾寄予了无限希望。但也正是这样的追捧与宠爱,很可能超越“专题询问”本身具有的职能,让其面临着神话破灭的危险。因为,“专题询问”的法理依据是监督法对询问的相关规定,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而恰恰是这样的原则性规定,让专题询问具有许多先天不足的缺陷。首先,这是一项“软”权力,它不具有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法定监督方式的硬度与刚性,取得成效与否,取决于被监督者的法律意识和政治自觉。其次,“专题询问”尚不成熟,如何遴选询问事项、是否面向社会公开、能否启动问责机制等等,都在探索之中,其监督效果很难有一个稳定的预期。第三,“专题询问”难以经常开展,因为它需要大量的事前调研和持续的事后督促,占用监督资源多。由此可见,“专题询问”仅仅是监督法贯彻实施中的一个台阶,它能给我们以新的高度与视野,但绝不是破解人大监督诸多难题的“天梯”。对其任何不切实际的神化与过度热衷,都是人大监督的自我软化,也是避重就轻式的责任推脱。从这个角度来说,人大监督仍须更大胆的实践与完善。

张振强:发挥人大工作优势促进科学发展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张振强撰文说,从事人大工作两年多,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思考的不断深化,我越来越深切地体会到,人大工作在促进科学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有很多优势。这些优势,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人大代表分布在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对各项工作的成败得失有着比较深入的了解和体验,占有大量生动鲜活的实践资料。许多代表本人就是术业有专攻的行家里手和工作骨干,对所从事的工作有着长期的观察、思考和研究,持有全面、系统和自己独到的见解。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要进行深入的调研、视察,进行自己的分析和综合,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和创造。因此可以说,代表作为一个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群体,是一座智力资源富足的宝库,显得十分宝贵。二是联系群众紧密的优势。我们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代表工作、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特别是基层代表,与人民群众朝夕相处,苦乐与共。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在基层和工作一线,落实情况如何,工作效果怎样,基层人民群众和代表的体验最真切,感受最直接。人大代表作为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言人,他们是我们党和政府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重要渠道,是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在一定意义上说,人大工作本身就是一项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这个工作优势,在人大工作中表现得最为鲜明。三是对策建议稳妥的优势。人大的许多同志,曾经长期在党政部门工作,承担过重要的工作责任,还有许多同志有基层和群众工作的经历,对于各方面的情况、各方面的关系都比较熟悉。这些同志工作阅历多,经验丰富,有威望,协调能力强,看问题比较公允,考虑问题全面,处理问题比较稳妥,善于解决比较复杂的矛盾和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在常委会会议的审议中,能够有效纠正一些比较片面、极端性和情绪化的认识与看法,提出的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易于被有关方面理解和接受。四是工作程序规范的优势。从工作方式看,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各类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都应当进行研究处理或认真落实。从中可以看出人大工作程序上的优势,集中体现在程序的民主性和权威性上,也体现在“一府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认真对待和落实上。五是社会公信度比较高的优势。按照通行的理论和看法,一项决策和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来源于大多数人的共识、遵循客观规律得出的必然性结论、按照科学民主的规则形成的结论。从人大工作程序看,人大工作完全具备这三方面的要素,合法性、合理性理由充足。正是因为如此,人大工作的社会公信度比较高,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比较认可。人大工作的这些优势,互为因果,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可以促进科学发展、增进社会和谐。

吕裕民:潜心履职提高人大工作实效通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吕裕民撰文说,2010年初,我由政府到人大工作,当选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与过去从事的政府工作相比,人大工作所涉及的内容和运作的方式可能要超脱一些,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只务虚不务实,且正因如此,人大工作更不能搞花架子,不能图形式,不能走过场,而要真抓实干。如何在讲求实效上下工夫?我的体会是:一要深入调研。调研对于人大工作尤为重要,没有深入调研就没有真知灼见,就没有监督工作的高质量。按照“深得下去、看得细致、听得明白”的原则,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了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障碍,找出路、寻对策,着力在提准建议、提好建议上下工夫,使提出的审议意见科学、中肯、切实可行,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一年来,关于工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草食畜牧业发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四个方面的调查报告先后被县委转发,进一步扩大了工作影响。二要方式多样。人大行使职权的方式很多,各不相同,各有特点。要有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视察等各种监督方式,发挥各种监督方式应有的作用。比如,针对政府在人代会上承诺的十件实事的办理工作,要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当场了解情况,现场指出问题,促进办理落实。比如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时就采取了交办、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代表视察、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常委会审议、对代表不满意的办理答复重新办理等措施,使建议办理工作扎实进行。三要规范程序。要按照理顺关系、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的要求,围绕“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目标,对各项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办文方面,规范了常委会公报的编印,启用了审议意见书、主任会议纪要,对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起到了积极作用;办事方面,改进和落实了机关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水平;办会方面,规范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运行;在人事任免方面,以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等环节为主,对整个任免程序进一步作了规范,增强了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和法律性。四要正确处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和发挥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关系,依靠代表促进人大工作。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我们把代表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加强代表培训、强化服务保障、促进建议办理的同时,坚持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了代表作用,提高了人大工作水平。

李春祥:乡镇人大工作应给力基层民主建设金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春祥在《乡镇人大工作应把握“五大”重点》一文中说,乡镇人大在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加大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力度,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抓好“六五”普法工作的落实,促进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要推动基层民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教育、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级事务,依法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要认真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加强对地方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监督;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监督政府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张 康:办理落实好代表建议是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途径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张康撰文说,办理落实好人大代表建议是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改进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首先,办理落实好代表建议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从中可以看出,代表依法向“一府两院”提出意见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是“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认真履行这项责任和义务,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有利于调动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其次,办理落实好代表建议,是“一府两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的需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一府两院”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只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才能有压力、有动力,就能不断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的问题,有许多正是政府迫切需要解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效解决好这些问题,有利于“一府两院”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中始终坚持科学发展不动摇,做好工作不满足,改善民生不懈怠,锐意进取不停滞。再次,办理落实好代表建议,是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联系的需要。一方面,人大代表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活跃在人民群众之中,对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有着深刻的体验。另一方面,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最终都要落实在基层、落实在人民群众推动发展的实践中,对各项工作的成效,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了解得最清楚,感受得最直接。办理落实好代表建议,有利于我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刘建民:合理划分选区依法确定候选人优化代表结构

庆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刘建民撰文说,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是基层政权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党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途径,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换届选举中要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一要合理划分选区。农村选区以村和社区为单位划分,城镇选区以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大体按照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为了便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尽可能使县人大代表选区包含若干个乡镇人大代表选区,这样可以共享选民信息,避免发生失误和误解。二要依法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全面考察被推荐人的综合素质和各方面表现,注重群众基础,把能够代表群众利益、深受群众拥护的人推荐为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确定后,要提交选民充分酝酿、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按程序进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三要保持代表结构合理,体现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适当增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减少代表中领导干部的数量。代表名额分配要科学,尽量避免代表在大村、大单位产生,而选民少的村和单位几届都没有人大代表的情况发生。在年龄结构上应形成梯次,既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要吸收一批年富力强的新同志,以保持人大工作的活力。

朱学辉:从名额分配等关键环节上确保一线农民、妇女代表比例临夏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朱学辉撰文说,2011年下半年开展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对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由于临夏县农业人口有358413人,占总人口381242人的 94.01%,是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农业大县,但在县、乡人大代表中,党员干部比例高,而农民代表比例偏低。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之规定,现从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199名代表结构来看,其中党员代表133名,占66.83%;而农民代表78名,仅占39.2%;妇女代表43名,占21.61%,代表结构不尽合理,没有很好地体现县、乡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为此,建议上级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下半年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代表结构和代表名额分配等关键环节上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措施办法,适当增加农民、妇女代表的比例,从而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代表结构更趋合理,具有广泛性和先进性。

人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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