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高县级人大监督工作实效

2011-12-24 20:19石峰
人大研究 2011年6期
关键词:内行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

□ 石峰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最高层次、最高规格、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如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更好地行使好监督权,加强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监督工作实效,这是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夯实制度基础,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

制度是执行路线的保证,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健全完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对法律实施的检查制度,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审查计划、预算制度,办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撤职和罢免制度,代表批评、意见、建议督办、催办和反馈制度,干部任前法律法规考试制度、任前党风廉政建设考试制度,代表来信来访接待制度,任命“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代表大会议程规则。针对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建立健全会前学法制度,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重点发言制度,审议意见初审制度,审议意见交办制度,跟踪问效制度,超前监督机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用制度规范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避免随意性、走过场、图形式,使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由“外行监督内行”变为“内行监督内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调查视察中,把问题找深、查透,切中要害;把建议意见提准、提清,有的放矢。通过询问、质询,直至撤职、罢免、对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等一系列刚性措施的运用,使“一府两院”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意见和建议,不敷衍塞责,不草率应付,积极认真整改办理,真正做到议必决、决必行、行必果,使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夯实组织基础,不断加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主体,要从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上开展监督工作。一是要加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建设。各专门委员会是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对应的县级人大工作机构,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部门,尤其是它们对“一府两院”的具体工作比较熟悉,是县级人大工作优势。目前,县级人大要积极向县委汇报,力争在人员定编上向人大机关倾斜。同时,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善于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实施监督的参谋助手。二是要通过换届选举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安排,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有大的提高。三是上级党委要加强对权力机关的领导,对县级人大常委会及工作部门领导的配备上,较多地应从工作考虑,切实安排那些年富力强、有工作经验的同志进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在年龄结构上,要使常委会委员能工作两届以上的占到组成人员的50%左右,保持县级人大工作的连续性、渐进性。四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探讨权力制约新机制。如“一府两院”组成人员选举任命中严格差额选举和再多一些的差额比例,审计行政监察机构对权力机关直接负责等,并增加常委会内设机构,增加组成人员的数量,特别是增加非驻会委员的数量,增加会议次数,延长会期。通过这些措施,促进现行政治体制更加适合经济发展,适应权力约束的需要,从而强化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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