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必须明确三个关系

2012-01-10 06:07姚夫平
广东教育·综合 2011年12期
关键词:校长人力资源制度

姚夫平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前提是必须明确好三个关系。

一、厘清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明确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实现现代学校制度的第一步,没有这一步,就罔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校长要对学校管理全面负责,但不是无限负责。全面负责是指:校长对学校依法进行管理,对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具有处置权并承担决策后果的责任。而就目前来看,由于校长的职责不清晰,造成了校长的无限责任,他们要对不是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以及他们管不到的事负责。

学校与政府部门正常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机构,只要在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政策上把关,对学校的管理应是宏观指导和依法督导,主要体现在监督、协调和服务上,不应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和人、财、物上做行政干预。学校应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由政府批准并提供必需的人、财、物的支持和完成任务的考评验收。

政府在人事管理方面,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的办法,着重归口管理好中、小学的法人(校长)。推行校长聘任制,实行校长“组阁”制,由校长负责聘任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教职员工。

在经费使用方面,校长根据上级下拨的教师包干工资总额,具有按规范分配的权力,对下拨的办学经费具有支配权。学校每年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报告,说明财产的使用、经费的安排等情况,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和效益评价。尤其在学校重大工程建设方面,事前就做出详细的报告,呈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工程竣工后,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验收与审计,确保工程建设质优价廉,效益至上。

二、理顺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一种通过计划录用、行政调配的形式使用和管理教师的制度。这种制度不但严重滞后于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而且不能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其弊病主要表现在:一是教师管理方式过于集中和统一,学校没有足够的用人自主权,不能很好地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实体;二是教师人力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教师使用效率不高,需要的教师进不来,不需要的教师又出不去;三是学校和教师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劳资关系不规范,教师工作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没有根本解决“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问题,教师职业仍然是“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学校用人制度和教师队伍建设仍然是制约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瓶颈之一。

笔者认为解决之道在于尽快建立“区域性的教育人力资源市场”。把教师的人事档案集中到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管理,打破教师的学校(单位)所有制,使教师能够在学校岗位需求的市场里接受选择并找到自己的位置;从而激活和优化教师队伍。每年的七月各学校向教育人力资源市场提供上年度教师工作的业绩报告,并在教育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下学年的教师,与教师签约。在这个市场里,不仅教师要接受选择,学校和校长也会经历市场选择的考验;校长的人格魅力、管理水平、治校理念、办学效益等也会成为教师选择的目标。

三、明确学校与家庭的关系

理想的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的关系应该是同盟的而非对立的关系,而现实中上述关系往往表现为对立的情形。

笔者以为可以借鉴以下几种家校关系模式,依法理顺学校、学生及家长的责、权、利关系。

1. 理解型。学校与家庭的关系不同于企业与客户的关系,其共同点是:都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同点是:企业与客户的利益往往表现为矛盾的背离关系;而学校与家庭的利益关系却始终是高度一致的。父母与教师深刻地认识到他们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他们的达成共识、目标一致;步调统一,风险共担。

2. 浸入型。学校与家庭的合作就像是两个齿轮的相互契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产生合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渗透,家长被请进校园,参与学校教学与管理活动;教师走进家庭,与父母共同制定教育计划。

3. 契约型。这是最理想的型态,是发达国家学校的普遍做法,它有效地实现了仅靠道义约束所不能达到的家校合作模式的理想型态。父母或监护人在把孩子送到学校之时,即与学校签订合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职责,共同承担起育人的责任。

(作者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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