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及认定

2012-01-25 07:15张智颖张红玲宗延伟
关键词:伤害事故体育教师责任

张智颖,张红玲,宗延伟

(延安大学 体育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体育运动其本身的活动性、竞争性、对抗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存在一定的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隐患,由于社会的心态、独生子女的状况、家长的教育观等导致了社会、舆论较强的关注。当学校体育事故发生后,如何确立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多方讨论的焦点,也是最棘手最敏感的问题。在体育教学过程中体育教师被动的采用各种消极方法来防止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与“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学生的健康发展为终极目标的新课程改革的理念相悖。由此可见,从法律上明确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客观公正地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有利于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顺利执行。对此,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成年保护法》、《民法通则》、《教育法》、《体育法》等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陕西省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归属及认定进行了探讨、分析,希望能为陕西省中小学的体育工作者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1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陕西省中小学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为主要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本研究收集和查阅了有关法学、教育学、学校体育等相关领域的专著和文献资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

1.2.2 问卷调查法

根据研究的需要制定了问卷800份,发放问卷800份,回收684份,问卷回收率为85.5%,其中有效问卷为630份,有效回收率为92.1%。

1.2.3 访谈法

就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法律问题访问了相关专家、高校负责人以及一些有经验的体育教师,对陕西省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成因及法律处理现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

1.2.4 数理统计法

对有效问卷进行数理统计,并进行整理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特点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因在体育教学、体育课外活动、体育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中发生的致使学生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影响人身健康的损害[1]。由于体育活动具有运动性、冒险性、对抗性等特点,运动状态复杂多变,体育活动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具有多样性,它即有客观因素,也具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主要包括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天气变化等原因,主观因素主要是教师、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在同一种情况下,也会由于时间、地点、受害学生的个体差异等不同因素而出现不同的结果。这就给造成体育伤害的责任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2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表1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调查表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一个非常重要问题,由此可以确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体育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导致社会上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办法》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责任也是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的一种继承和延续,但并不意味着学生监护责任直接转移到学校。

从表1可以看出,有22.9%的观点为监护权转移说,认为学生进入学校,学校就应该是该学生的监护人,他们就应该承担监护人的义务。25.7%的观点是监护权委托说,认为父母向学校缴纳了一定的学杂费用,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故,学校理所应当负全责。有43.8%的观点为教育管理说,认为学校是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还有7.6%的人不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这是减少纠纷、建立和谐社会、保证学校体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途径。

2.3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

表2 陕西省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调查表

由表2知,多数人可以客观的看待体育伤害事故。其中38.4%的学生认为体育伤害事故是由于学生的态度和运动能力所致,这一观点表明,大多数的学生还能够客观的分析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了解自身的实际状况,这为我们体育教学活动更好的开展,打下了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有21.3%的学生认为学校场地设施不完善导致体育伤害事故,这就要求学校加强场地、器材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29.2%的学生对体育教师的指导方法以及教育行为提出了看法。从这一层面我们应该看到,教师的教学态度和业务水平丞待提高。11.1%的学生认为是第三人和其他因素造成,这也是不容忽视的。例如:天气环境、心理、形体缺陷等。总的看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主要由学校、教师和学生三者构成。

2.4 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属

归责原则是损害赔偿理论核心,也是处理赔偿纠纷的基本准则。从表3中我们可以看到,有48.9%的人认为体育伤害事故应该由学校负责,有35.6%的人认为由体育教师负责,13.0%的人认为根据情况而定,只有2.5%的人认为由学生受害者及家长负责。

表3 陕西省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属调查表

由此可见,绝大部分人认为体育伤害事故应该由学校和体育教师承担。下面我们依据相关的法规,对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进行分析。

2.4.1 学校责任事故

(1)体育场地、器材等存在安全隐患

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其主要是:体育器材质量不符合国家要求;陈旧及损坏的体育器材没有及时维修和更换;体育设备安装不符合专业要求;场地不够平整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体育教学管理制度有明显漏洞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学校应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但有些学校没有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定期的体格检查或检查不认真,由于学校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违反相关的规定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体育运动;学校在知情的情况下而安排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进行不宜参加体育教学和运动训练活动;在进行对抗性较强的课外体育活动时,缺乏有效的组织和管理等,一旦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2.4.2 教师责任事故

(1)教师责任心不强

在体育教活动前,教师没有进行充分的准备活动或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在进行有危险的体育项目时,教师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与帮助措施,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由此延误病情或导致伤害加重;在正常体育教学时间内,教师撤离工作岗位等,由此造成的伤害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2)违背教学规律、运动量安排不当

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体育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在体育教学活动中,体育教师违背了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安排的教学内容和强度超出授课对象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体育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2.4.3 学生责任事故

(1)学生自身方面

在体育教学活动中有些伤害事故是由于学生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主要表现为:学生身体素质太差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未得到家长和学生的通知;学生违反纪律引起,扰乱正常教学,并在此事件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过错;违反体育教学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危险性或伤害他人的行为,体育教师已经警告,学生不听劝阻等。以上情形,学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2)其他同学方面

在体育教学活动中由于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学生缺乏安全意识,不听从老师的指挥,违反法律、法规、制度,不遵守运动规则,违犯体育道德等所致的伤害。

2.4.4 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

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的事故(如天气、自然灾害等)。

2.5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体育事故主要涉及到学生的身体伤害。《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包括幼儿园)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这就使得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过去纯粹的行政法律关系逐渐转变为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在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件中是按照一般侵权行为追究学校责任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132条,侵权行为一般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3]。目前,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以过错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5]。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法》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办法》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责任12种情形,以及学生和学生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的5种情形和学校免责的10种情形,如果学校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则认定学校有过错,反之则认为学校没有过错。强调过错责任,即尽职则无过错,在法律上就不予以追究,未尽职则追究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意外事件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目前还存在很多争议。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由学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设定,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更有利于受害者。由此可见,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已经得到认可,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由学校、受害人和加害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的情况[4]。

3 结论与建议

(1)中小学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尚不明确,“监护权转移说、监护权委托说、教育管理说”这三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说成为了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关键。

(2)学生的态度和运动能力、体育教师的教育行为、场地、器材管理、从事体育活动期间的第三人行为是构成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

(3)陕西省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属主要为学校、学生、教师三方面。场地、器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制度及体育教学管理制度有明显漏洞所产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将由学校来承担;教师责任心不强,违背教学规律、运动量安排不当,所致的体育伤害事故将由教师来承担;而学生自身方面,其他同学方面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将由学生自己来承担。

(4)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以过错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强调过错责任,即尽职则无过错,在法律上就不予以追究,未尽职则追究责任。

(5)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是涉及法律、伦理和社会的深层次问题,因此,事故责任认定上不应仅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除此之外还要考虑我国不同地域特点,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对学校所负责任的不同要求等,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承担责任如何进行分类也要进一步研究,应当建立一个从事故发生到处理的完整程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Z].1995.3.18.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Z].1995.8.29.

[3]国家体委.学校体育工作条例[Z].1990.3.12.

[4]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2002.8.22.

[5]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Z].2006.9.1.

[6]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2002.8.22.

[7]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46-151.

[8]汤卫东.中小学体育在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规则原则及法律责任[J],体育学刊,2002(3):1-3.

猜你喜欢
伤害事故体育教师责任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责任与担当》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责任(四)
发达国家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经验及启示
实施“阳光体育运动”过程中学校体育风险管理的研究
体育教师如何上好室内课
寻困而学之笃学常行——谈镇江市润州区青年体育教师自主成长
体育教师要重视“听、说、读、写”
亮相台反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案例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