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存在问题与对策

2012-01-25 16:11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2年10期
关键词:甘谷县病死猪养猪场

张 强

(甘肃省甘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谷 741200)

甘谷县地处甘肃省东南部,渭河中游。全县总面积1 572.6 km2,管辖15个乡镇405个村委,总人口63.2万人。截止2011年底,全县畜禽总饲养量达到320.28万头(只),猪、鸡、牛、羊饲养量分别达到95.43万头、210.54万只、6.36万头、7.95万只。其中,生猪存栏44.19万头,同比增长29%,出栏51.24万头,同比增长22%;鸡存栏118.5万只,同比增长11%,出栏92.04万只,同比增长9%;牛存栏4.47万头,同比增长5%,出栏1.89万头,同比增长4%;羊存栏5.52万只,同比增长10%,出栏2.43万只,同比增长7%。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44 341 t、6 600 t、1 220 t,同比增长分别达到31.9%、19.7%、11.6%,畜牧生产经营状况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

1 意义

甘谷县是西北地区典型的农业大县,畜牧业已成为全县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在努力建设全省生猪养殖大县的同时,病死猪及其产品严重影响着全县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是造成疫病传播的重要污染源,也是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大隐患,对人体健康、环境卫生和畜牧业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当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重点工作。

2 存在问题

2.1 养殖户法律意识淡薄

大多数养猪场负责人受教育程度低,对《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意识淡薄,总认为自己畜禽的畜主,畜禽死亡后可以随意处理,完全没有按相关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疫情传播。

2.2 打击力度不够,制度不健全

《动物防疫法》第7十五条规定,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处3 000以下罚款,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实施工作难以落实。原因:(1)无法确定随意丢弃病死猪的当事人;(2)即便找到当事人,但由于病死猪数量不多,当事人经济实力差,在处罚上难以执行。导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能有力的进行打击,随意丢弃行为屡禁不止。

2.3 利益驱动,非法牟利

部分养猪场为了减少经济损失,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进行病死猪非法交易、屠宰和销售,无法保障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2.4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缺乏

由于养猪场资金问题,对于一般疾病死亡的猪只,都采取深埋或者焚烧的处理方式,没有相关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要求,不同病因造成死亡的猪只有不同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对于适用于掩埋处理的猪只,大多都能做到,但对于适用于销毁和化制的就很难做到,大多养猪场没有化制池或者焚烧炉等设施设备,导致无法完全按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对策

3.1 强化宣传培训力度,提高法律意识

针对广大养猪场负责人和兽医人员,以《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为重点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广大养猪场负责人法律意识和兽医人员安全意识,广泛宣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其能够按照无害化处理“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出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和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妥善处置,防止造成疫情扩散。

3.2 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落实到位

为了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流行,保障动物产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甘谷县制定了《甘谷县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告知书》、《甘谷县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承诺书》,进一步明确责权利,确保广大养殖者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3 强化培训,提高认识

加大对广大养殖者、动物屠宰从业和动物诊疗从业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培训和交流座谈的方式,定期举办培训班,相互学习交流在无害化处理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

3.4 加强源头监督,落实补贴政策

强化动物产地检疫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把病死猪及其产品处理在源头,并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的填写。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补贴,每头病死猪补助处理费用80元。

3.5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充分调动乡镇动物检疫员和村级协检员力量,实时对规模养猪场进行监督,每月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1次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不按照无害化处理要求处理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要严厉打击,从重从严进行处罚。

[1]杨龙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生物安全处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中国动物检疫,2009,(7):18.

[2]石文辉,李长存,韩存魁.对化隆县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意见[J].中国动物检疫,2009,(12):12.

[3]马文涛,李宝泽.病死动物无害化现状与对策措施[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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