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理市规模养殖场(小区)存在问题和对策

2012-01-25 18:10赵正义王增华陈国荣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2年4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检疫养殖场

赵正义 王增华 陈国荣

(1.大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大理 671000;2.大理州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大理 671000;3.大理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云南 大理 671000)

2004年以来,大理市畜禽规模养殖呈现蓬勃发展,给畜牧业健康发展注入了活力,在增加农民收入,畜牧业增效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0年大理市畜牧业生产总值占农业生产总值的54.6%。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2011年通过对30个规模养殖场(小区)疫病防控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多数规模养殖场(小区)在疫病防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此做一介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 基本情况

大理市辖区有2区、9个乡镇,总人口613 74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97 015万人。通过抓科技,抓防控,优结构,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在发展奶牛、生猪、禽蛋等优势产业的同时,稳步毛驴产业发展,科学饲养、畜种改良、兽医防疫等工作进一步提高,畜牧业保持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10年生猪存栏24.81万头,生猪出栏61.02万头,奶牛存栏3.40万头,羊存栏1.32万只,家禽存栏255.79万羽,出栏475.29万羽,畜牧业产值达13.42亿元。大理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的发展,按照“品种良种化、布局区域化、发展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集约化、加工现代化、产品品牌化、环境无害化、效益最大化”要求,通过抓科技,抓防控,优结构,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在发展奶牛、生猪、禽蛋等优势产业的同时,稳步毛驴产业发展,科学饲养、畜种改良、兽医防疫等工作进一步提高,畜牧业保持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到2010年,全市规模养猪场56个,其中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的有18个,商品猪:存栏200头以上的有38个。商品猪出栏100头以上的有120个。全市规模养鸡场608个,其中肉鸡:出栏5 000羽以上的有22个,出栏2 000~5 000羽的有110个;蛋鸡:存栏5 000羽以上的有77个,存栏2 000~5 000羽的有399个。全市规模养牛场奶牛:存栏50头以上的有17个,肉牛:出栏10头以上的有40个。

2 存在问题

2.1 疫病防控措施不力

(1)消毒不严。多数养殖场入口消毒池形同虚设,基本没有使用;紫外线消毒室只是走过场,没有严格的消毒时间。(2)多数规模养殖场(小区)未制定疫病监测计划,有些养殖场甚至对大理市进行的主要疫病监测工作不支持配合。(3)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免疫程序大多数是依据养殖经验或参考其他养殖场的做法而定,根据本场病原学监测结果来制定的较少。

2.2 饲养管理不规范

没有品牌意识。多数养殖场没有制定产、供、消一条龙模式;部分管理人员不掌握国家关于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的使用规定,随意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饲料添加剂、假劣饲料;饲喂发霉变质饲料,引起畜禽食物中毒死亡现象发生;使用国家禁用、停用、淘汰的假劣兽药,严重影响了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养殖以及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饲养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在饲养管理过程中不能完全做到“自繁自养和全进全出”制;在防鼠、防虫和圈舍的卫生上不到位,为动物疫病发生留下隐患。

2.3 养殖场(小区)选址布局不合理

由于受土地审批和资金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养殖场存在选址和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一是选址过于靠近公路或接近人口密集的村庄,给疫病防控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二是养殖场内部布局凌乱,不符合防疫要求,容易导致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先前建立的规模养殖场大多没有病畜隔离区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的没有兽医室,不利于动物疫病防治;三是一些养殖场没有建立粪便和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随意排放污水和堆放粪便,影响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给疫病的发生留下潜在威胁。

3 对策及建议

3.1 建立科学严格的防疫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制度是提高规模养殖场(小区)经济效益的关键措施之一,规模养殖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树立规范防疫的理念,结合实际建立科学的防疫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养殖场工作人员的防疫意识,科学使用消毒药品,对来往的人员、车辆、器械、用具、圈舍等进行严格消毒,做好消毒预防工作。规模养殖场法人应作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3.1.1 隔离制度

(1)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度。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非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3)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5)坚持自繁自养,在必须引进种畜禽时,严格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根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索要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等相关报告,并查验受检动物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及相关信息。包括《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6)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3.1.2 消毒制度

(1)制订消毒计划。根据生产实际,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剂种类及其使用浓度、方法,明确消毒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人,落实消毒工作责任。

(2)做好日常消毒。定期对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定期向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有效浓度;做好临产前产房、产栏及临产畜的消毒;同时要严格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3)强化随时消毒。在出现个别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包括对发病或死亡的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4)加强终末消毒。全进全出制生产方式,在畜(禽)出栏后,应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或在周围地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初期,或在本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平息后,解除封锁前均应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5)严格消毒程序。一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扫→高压水冲洗→喷洒消毒剂→清洗→熏蒸消毒或干燥(或火焰)消毒→喷洒消毒剂→转入畜(禽)。

(6)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定期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水坑,以防蚊、蝇孪生,消灭疫病传播媒介。

3.1.3 免疫制度及药物预防

(1)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病学情况,对生产的危害程度、可用疫苗的性能及来源等情况等制定切合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免疫预防,建立免疫档案。免疫程序应包括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接种的次数、剂量、间隔的时间等。

(2)对规定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大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禽流感、“W”病免疫密度必须常年保持100%,免疫抗体水平保持在70%以上。

(3)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等不宜免疫的和新生、补栏的畜(禽),应在病愈、体弱康复、到免疫年龄和补栏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免疫档案等工作。孕畜怀孕后头1个月及牛临产前3个月、猪(羊)2个月不宜进行“W”病免疫,应在孕畜产后30 d,犊牛满120日龄,羔羊满60日龄,仔猪满45日龄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并建立免疫档案。“W”病疫苗注射后个别牲畜有严重过敏反应,应备有肾上腺素等紧急脱敏药物。

(4)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冻干苗应在低温冷冻条件下保存,严禁反复冻融使用。油佐剂或水剂苗严防冻结,应在4-8℃条件下保存。冻干疫苗按要求的方法进行稀释,稀释后的疫苗应按规定的方法保存和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保证疫苗注射剂量注射,器械、注射部位严格消毒;做到一畜一个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5)根据当地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的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最佳驱虫药物,定期对畜(禽)群进行驱虫。使用抗菌药物在畜(禽)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畜(禽)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防止发病。

(6)使用的药物应具有国家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疫苗还应是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保存的产品。

3.1.4 检疫与疫病监测制度

(1)严格执行调入、调出检疫制度。调入畜(禽)必须经调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调入后应严格执行隔离制度。调出畜(禽)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者方可调出。严禁随意调入、调出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2)跨省调入奶牛应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调运。拟调运的奶牛必须经调出地进行产地检疫,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临床健康,实验室检测根据《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检测实验室必须检测的疫病。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有效检测报告方可调出。

(3)兽医人员应定期对畜(禽)群进行系统检查,观察畜(禽)群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如有疫病发生,进一步调查原因,作出初步判断,提出相应预防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并按规定将疫情情况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禁隐报、瞒报动物疫情。

(4)定期对畜(禽)群主要传染性疫病进行抗体水平监测,评价免疫质量,指导免疫程序制定,及早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并自觉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3.1.5 疫情处置制度

(1)当发现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隔离病畜(禽),并按规定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2)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采取隔离、治疗、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配合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

3.2 加强饲养管理

树立品牌意识,制定产、供、销一条龙模式;切实加大管理人员素质再教育,加强学习,了解掌握国家关于饲料及添加剂、兽药等的使用规定,不随意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饲料添加剂、假劣饲料;不饲喂发霉变质饲料,不使用国家禁用、停用、淘汰的药物和假劣兽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养殖、管理人员的饲养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在饲养管理过程中要做到“自繁自养和全进全出”制,定期做好杀蝇灭鼠、驱虫,消灭疫病传播媒介,减少疫病发生机率。树立环境卫生观念,建立养殖场良好的环境卫生体系,经常保持圈舍的干净卫生,舍内通风,空气清鲜,温度适宜给畜禽提供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场的经济效益。

3.3 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报经原审核同意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3.1 场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 000 m;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 m;距其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点)、牲畜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于2 000 m以上;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少于3 000 m,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3.3.2 布局 规模养殖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规模养殖场内道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3.3.3 防疫隔离 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3.3.4 采光、通风和供水 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10 m以上。

3.3.5 消毒 场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水泥结构消毒池(长6 m、深0.2 m),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区门口等均要设置长1.5 m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3.3.6 通道 生产区内道路应分污道、净道,并不重叠和交叉。

3.3.1 污水处理 场区污水经过3级净化处理后,方可外排。

总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做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疫病防控工作,是预防和控制畜禽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关键,是保障养殖场正常生产,提高养殖场的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通过近4年来的努力,大理市规模养殖场(小区)饲养管理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规模养殖场(小区)正走向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致谢:大理农校高级讲师、硕士刘喜雨老师对论文的修改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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