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不明牛肉案的查处案例

2012-01-25 18:10国树春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2年4期
关键词:死因行政处罚执法人员

国树春

(辽宁省西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西丰 112400)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新《动物防疫法》的出台,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有法可依。笔者就工作中查处的一例经营死因不明的牛肉案,谈谈自己对新《动物防疫法》中的法律条款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方面的看法和意见。

1 案件来源

2011年6月22 日深夜21时20分,西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县省界间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河南省某县个体业户沙某从吉林省某县运往该省某县1头死牛(重150 kg)。

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执法人员经现场勘验发现,当事人沙某在一辆牌号为豫PE***的车上装有1头死牛。该头死牛瞳孔散大浑浊,被毛松散无光泽,皮肤发红,耳部及耳根部皮肤紫色,嘴角有少量粘液性分泌物,死牛耳部有耳洞无耳标。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头死牛的有效检疫证明,死亡原因不明。经称重这头死牛重为150 kg。办案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这头死牛予以登记保存,随后执法人员按照办案程序对当事人沙某展开了调查,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承认了以下事实:

他于2011年6月22日在吉林省某县购买1头死牛仔,准备卖往该省另县,挣点钱后再买几头好牛运往河南。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所说与现场检查情况吻合。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存在着经营死因不明动物的行为,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

3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西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沙某经营死因不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禁止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3 000元整(动物货值金额3 000元×1倍=3 000元);

(3)将死牛予以销毁。

4 案件结果

西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应当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2011年6月25 日,由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 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以及将死牛销毁。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告知当事人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认为自己从事黄牛贩运这一行业多年,对肉牛质量好坏鉴定能力很强,这头牛看上去不像是传染病死亡,人吃了不会出事,后经办案人员说服教育,当事人认识到经营死牛的危害性以及动物检疫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罚款人民币3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在《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将死牛销毁。

5 体会

经营死因不明动物被处罚的案件,一般是指从事动物经营的个体业户在其从事经营的过程中未通过定点屠宰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通过不法渠道低价购进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高价卖出,从而牟取暴利的违法案件。该类案件由于经营者法制意识淡薄,对动物检疫相关知识认识不到位,对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认识不到位。本案是典型的经营死因不明动物而引起的行政处罚案件。虽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但从整个处理过程看,仍存在以下问题:

5.1 调查取证不够仔细

本案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虽然进行了现场勘验、记录,但此类证据仅是一种佐证,虽然后期又进行采样、检验、鉴定。但诸如此类案件最重要的是不能找到源头,第1卖主是谁无从知晓,仅凭办案人员后期的检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定为死因不明,是不能杜绝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以及有效地预防各种动物传染病的发生等等,这些是否给我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敲响了一个警钟呢?在加大打击动物违法犯罪方面,我们是否该做得更细致、更深入呢?

5.2 经营者法制意识淡薄

从该案的调查处理过程看,经营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没有足够的认识,惟金钱至上,将群众的利益置之度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执法人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上要加大力度;在打击动物违法犯罪上要加大力度,引导从业人员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全面落实到位,从而杜绝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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