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用电、用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

2012-01-26 19:14张敦强曲炳良
中国水利 2012年5期
关键词:安全工程水利部电价

张敦强,荣 光,曲炳良

(1.水利部农村水利司,100053,北京;2.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100054,北京)

201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政策已经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也已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水利部向国务院提出政策建议,待国务院批准后将很快出台。本文重点阐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建议。

一、用电、用地、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非常重视,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对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水利部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作为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自2005年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来,至2011年年底,已经建设了近30万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70多万处分散式供水工程,受益人口分别达2.63亿人和0.13亿人,全国累计解决了2.76亿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以及2 700多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砷病区、血吸虫病疫区等涉水重病区农村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人口较少民族和水库移民、华侨农场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提前6年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宣言提出的 “到2015年,使饮水不安全人口比例降低一半”的目标。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特点、水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我国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供水管网路线长,单个供水工程规模较小,农民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用水量较小,造成农村供水成本相对较高,供水单位收益难以完全覆盖成本,导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难以良性运行。

从电价方面来看,我国绝大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都需要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政策出台前,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标准不统一,多为非普工业用电或商业用电价格 (大多在0.80元/kWh以上),电价普遍较高。高电价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成本居高不下,这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极不相称,也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带来很大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201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农村生活用电价格大多在0.50元/kWh左右,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大多在0.27元/kWh左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政策的出台,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成本显著降低。

从土地方面来看,随着我国大规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方面的问题显现出来,突出表现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用地和供地方式不明确,甚至出现获得土地难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在书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等有关方面赴河北、陕西开展专题调研,并几次沟通讨论,研究政策措施,起草了 《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支持政策。

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税费种类较多,摊高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成本,造成一些地方供水单位负担较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服务产品是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国家尚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前,国家扶持政策的导向没有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得到充分体现。2011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落实有关政策,水利部在全面开展书面调查研究政策的基础上,积极配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税收政策给予了极大支持,提出了有利于工程可持续运行、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政策建议,目前,政策建议已经上报国务院审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将充分体现国家让利于民、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工程可持续运行,让老百姓长期喝上放心水。

二、用电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为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水利部在开展有关专项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5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 《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 号),明确规定:“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具体电价类别和执行时间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1年6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抓紧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政策的通知》(办农水函〔2011〕437号),要求各地积极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物价、电力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尽快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要求出台文件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政策。

在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1年年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电价政策在全国各地得到全面落实。全国除西藏各市县直接执行优惠电价外,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文件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其中,北京、山西、广西、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政策的落实,有效地降低了农村供水的用电成本,减轻了农村水厂的负担。贵州省电价调整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按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0.27元/kWh),大多数集中式供水工程电费降低46%,总成本降低15%~30%。安徽省电价调整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0.8元/kWh左右,电费支出占年运行成本的比例约为60%;调整后用电价格0.49元/kWh左右,电费支出占年运行成本的比例降到40%,农村水厂年运行成本降低20%。

目前,我国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有50多万处,“十二五”期间,我国还将陆续建成20多万处,用电政策的落实,可以极大程度地减轻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成本,最大程度地让利于民,真正体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质,对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效良性运行、让群众长期喝放心水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情况和效果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土地供应,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按照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民生、依法合规、节约用地、简化程序”的原则,于 2012年 1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今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这标志着2011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 “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的要求得到具体落实,也意味着今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将进一步规范。

《通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获取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村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规模的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

《通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农村饮水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一年一次性打捆,比照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申报,报请有审批权的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饮水项目用地要严格控制规模,节约集约,并防止以饮水安全为名进行其他项目建设。《通知》还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饮水项目用地报批具体操作办法,简化报批手续,缩短报批周期;制定占用集体土地补偿的指导意见。

《通知》的出台,不仅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用地审批程序给予了最大程度的简化和支持,确保土地供应,而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给予了保障,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四、做好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把国家这些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最终让广大群众受益,需要各级水利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宣传、落实和检查监督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向各级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宣传,让这一政策家喻户晓,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对群众的关怀,并且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中享受到政策的支持。

二是狠抓落实。省级有关部门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政策后,各县级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要积极跟进,将这一政策切实落实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土地政策,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利部门出台农村饮水项目用地具体操作办法,需要省级水利部门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同时,要求各级水利部门,特别是县级水利部门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提前提出用地需求,密切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有关工作,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

三是检查监督。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政策的落实,水利部和各级水利部门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国家有关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策得到顺利落实,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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