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律观”视域下的检察权人民性审视

2012-01-28 01:35周明洪余大伟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关键词:人民性检察工作检察

文◎周明洪 余大伟

“人本法律观”视域下的检察
权人民性审视

文◎周明洪*余大伟**

“人本法律观”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律的产生和存在是“以人为本”,是对人性和人权关注的结果。司法实践同样必须以此作为价值目标,否则,司法就没有持续发展的生命力,也没有继续存在的正当性。在我国,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不例外,而且,检察机关的人民性属性,要求其执法为民,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要求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突出人民利益至上,积极为人民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1]

一、人本法律观:检察权的人民性解读

“人本法律观”要求将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这是我国现代依法治国的根本精神和价值追求。而检察权在运行中坚持以人为本源、为出发点和归宿,是我国检察权人民性属性的必然要求。在“人本法律观”的框架下,坚持检察权的人民性,实现了我国检察工作“以人为本”的最终诉求,体现了我国检察工作人民性的价值取向。

法的价值基准是法律全部价值的维系基点,自从法律产生以来,“人的权利”以及“人的尊严”一直是法学界公认的、不言自明的法律的基本价值诉求,……因此,法律之存在的基本目的乃为维系人之尊严、做人的基本资格。[2]人是法律之本,法律应该以人为主体、为目的,法律应该服务于人,维护人的权利、满足人的利益。在近代社会以前,法律中人的概念被抽象化、被物化。社会主义社会使法律回归于具体的人,即坚持“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以中国国情,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基础,以人民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人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的,要求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3]可见,“人本法律观”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理论体系。这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4]

在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均来源于人民,作为司法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权也不例外。从权力来源上我国检察权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人民赋权是检察权的始点,从而决定了广泛的人民性是人民检察院最根本的属性,因而检察工作也具有当然的人民性。[5]人民赋予的检察权自然用来服务于人民、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检察工作最终的落脚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这一根本要求。[6]

检察权的人民性这就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确立保障民生、执法为民的理念,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关注群众需求,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切实贯彻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确保检察工作服务于人的功能。而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7]

二、人本法律观下检察权人民性实现的必要前提

检察权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属权力。其权力的专属性彰显的是国家权力的构成、分配机制以及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国家权力的威严。那么,在现代“人本法律观”下,如何有效地实现这种以国家权力为本的检察权的人民性,值得深入探讨,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以下必要的前提性认识。

(一)检察工作应注重社会效果,努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检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审查一定法律事实的活动。检察工作的这种法律监督属性,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构筑和谐、稳定的社会,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而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在执法中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非常重要。[8]

检察工作可以说是法律的最后保障,也是法律上构建和谐社会最后的一道路径。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因此,检察工作理应注重社会效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想构建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使整个国家正常运转、顺利向前,必须使每个人都树立一种主人翁责任感,切实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检察机关是宪法和法律的守护者,更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而让老百姓有主人翁责任感需要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使人民群众从心理上信赖法律,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是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对社会和谐充满信心。例如,检察机关应通过行使民事行政监督职能对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等当前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最紧密相联的行为进行打击,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同时应通过行使其民事行政监督、公诉等职能保障当事人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充分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基本人权,成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以及国家进步的助推器。

(二)检察工作应侧重预防犯罪,强化培养法律规范意识

预防胜于制裁,长期以来,我国就有“预防治本、打击治标”、“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司法理念。“以人为本”的检察工作更应当侧重预防犯罪,培养法律规范意识。还是因为:预防比制裁体现了更高的价值追求和人性关怀。一般而言,法律的制裁是极其严厉的,轻者财产的剥夺、自由的限制,重者自由的丧失乃至生命的剥夺。而预防是采取事前的较为温和的措施和手段,限制或减少滋生犯罪和实施犯罪的环境与条件,使犯罪尽可能少地发生或者尽可能地降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相比之下,预防所体现出正是“人就应该像人一样地活着”的人文关怀。

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生活习惯、思想认识等多方面的差异导致人与人之间天然的形成价值对立、利益竞争等不易调和的矛盾,这些矛盾经逐步演化最终则可能会以民事纠纷或是刑事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冲突似乎在所难免,强化培养法律规范意识就显得意义重大。现代法治社会应将人与人的关系纳入到法律的层面,相对于伦理、道德,这构成了人们社会生活行为规范的底线。而如何充分有效地发挥法律对人际关系的指引作用从而引导人与人之间构建和谐关系就成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这要求:(1)化解纠纷。检察干警经常会直接面对群众对其矛盾纠纷进行调解,此时,他们运用的不仅仅应是自身过硬的专业知识,更应是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赤诚之心,力图通过自己的耐心劝解让民众更加相信法律、依赖法律,积极接受法律的调整和指引。检察机关应通过这种润物细无声的工作方式将平等、诚信、互助的人际和谐观念植入人心,并通过个体社会化过程将法律规范的内容内化为个体的法律意识以指导人际交往。(2)遏制犯罪。与对群众和风细雨的态度相对应的应是检察干警面对危害国家、人民的犯罪行为时的那种“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胆识和魄力。检察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审查起诉、审查批捕、诉讼监督、查办职务犯罪等多项职权,能够通过对相关职能如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的行使直接控制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运用强制手段剔除不和谐因素,并利用警示效应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诚信、互助。

(三)检察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并不断丰富和发展其内涵

一方面,检察工作应当树立人本思想,坚持执法为民,即检察机关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执法中贯彻“以人为本”。具体而言:一是以“人本法律观“指领检察工作,在办案中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监督和服务、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二是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检察干警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为人民执法、为人民奉献作为毕生追求;以对国家、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切实保障民生,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三是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明确检察官的权力源泉,坚持执法为民,护法维权,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以人本理念和现实的执法行动,构造一个诉讼人道和诉讼文明的法治国家。另一方面,检察工作应当不断丰富和发展“以人为本”的内涵。如“人本法律观”首倡者李龙教授所言,人本法律观是一个理论框架,其最基本的要求是“弘扬法律人文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9]。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发展,人本法律观“以人为本”理应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概念。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环境权利的问题,随着环境危机的爆发,人类开始不断地探索保护自然、维护生态的问题,由此环境权利正日益成为与生命、自由、财产权利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就成为了“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注重对环境权利的刑事保护和民事保护。例如,检察机关应通过运用其特有的职能对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涉及大气、土壤、矿藏、森林、草原、濒危动物等方面的环境犯罪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制止破坏行为的发生;同时,应运用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制度,让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权利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代言人,通过支持公益诉讼使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程序,并使违法行为通过审判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人本法律观下检察权人民性实现的进路构建

就目前而言,我们认为应当围绕司法公开和充分履行职能两条主线,从广度和纵深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丰富和发展以人为本的内涵。只有司法公开,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而只有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化解纠纷,才能侧重于预防犯罪,强化社会法律意识。

(一)从司法公开原则出发,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民主决定于参与”,民众参与是司法民主化和社会化的核心内容。应以拓宽群众参与执法渠道,做到执法职业化与执法大众化相结合;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以提高执法规范化为主要目标,改善现有的群众获悉和参与检察执法的途径,增加获悉和参与的数量,提高参与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获悉和参与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改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上,目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的比例过高,应从当前的精英化向平民化转变;在监督的范围上,可从现有的“三类案件”扩大到职务犯罪线索初查后拟不立案的,普通刑事案件拟做存疑、绝对不诉的,并可考虑将对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检察监督、刑事和解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此外也应积极探讨将人民监督员引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同时,应强化“五种情形”的监督,要从及时提供信息等方面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设置听取专家学者、群众代表意见的决策前置程序。检察机关的重要执法活动应向社会公开。重大执法活动的安排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可选取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听取意见。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公众代表了解检察机关重大事项(包括案件)决定的程序,另一方面也可提高检察议事能力和决策的科学性。当然在事项的选择上可选择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体现检察机关先进理念的事项。

全面推行释法说理和案件答复工作。对作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处理决定的,要结合公开听证的方式,面对面地做好案件受害人、举报人、申诉人等涉案人员的说理或答复工作,把说理、答复工作变成宣传法制的过程、化解矛盾的过程和展现检察机关执法形象的过程,这种解释对提高执法公信力是相当重要的。

扩大公开听证的范围。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中止诉讼的决定(撤案、不诉)及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逮捕或逮捕的决定,如侦查部门、被害人(单位)有异议,或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在复议、复核、刑事申诉等复查程序中增加公开听证的步骤,给予各方陈述意见的机会,促使当事人更加理解司法裁断的过程和结论的合理性,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申诉上访,同时也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深化检务公开。在原有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把检务督察的内容、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大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宣传,让公众了解到检察机关重点执法环节、重要工作决定均有一定程序的制约,且内部监督机制是独立、有效运行的。此举有助于增加公众的信任度。另外就是对个案信息的公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突出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的案件的公开,包括办案进度、所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组建民众检察团。通过网上征召、选任的方式,组建一定数额的公众代表,参与一些专项执法检查等,在人员的选定上要注意吸收更年轻的人,以便和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年龄偏大的成份相补充。这种方式可以让公众看到公民在检察工作中能直接参与并起到作用,有助于增强检察执法公信力。

(二)从充分履行职能出发,回应公众的司法诉求

检察工作人民性一定要和各项检察职能相结合,这样才能合理界定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掌握好检察工作到位与越位的界限。

加大办案力度。执法办案本身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途径。检察工作应通过认真履行批捕、起诉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加强对涉及民生问题的法律监督,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突出犯罪预防。深化职务犯罪和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创新预防手段,拓展预防途径,使预防工作在推进社会管理中更富成效、更具特色。要进一步调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现有预防网络的作用,参与重点地区综合治理和排查整治,把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更多地立足于村镇,落实在社区。

注重化解矛盾。应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结合职能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和释法说理有效结合起来。释法说理的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则是释法说理的延伸,根据释法说理过程中反映出的情况,找出根本解决问题的关节点,通过延伸性的工作,与相关单位、部门接触联系,用检察建议等形式,促进矛盾的化解、问题的解决。

依靠社会力量,广泛获取各类办案、监督信息,建立顺畅的监督渠道,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通过检察官社区联系站等方式,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建立长期、固定的信息采集点,由专门人员汇总、筛选各类信息,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深入相关部门、单位的专题调研活动,集中听取情况,交流思想。

加强检察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媒体、检察网站,加大对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网上受理控告、举报。对一些重大、热点案件进行客观报道,通过媒体来解释检察机关所做决定的根据、效果。要把检察外网作为宣传检察工作和收集社情民意的有效途径,加强建设。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全监控、分析、研判和信息报送机制,既要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涉检热点问题,又要加强正面引导;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外部监督的重要渠道,也要使网络舆情成为改进检察工作、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向公众承诺服务的态度、效率、质量等。提高检察人员的服务意识,将检察机关控申、民行等岗位公开服务标准,工作人员戴检号上岗,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差错。

四、结语

检察权的人民性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包括检察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都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这就决定了检察权的行使,必须立足于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如果偏离了检察权的“人民性”,就会从思想上动摇执法为民的根基。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检察权的“人民性”,自觉地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检察工作,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

注释:

[1]陈辐宽:《检察权的价值目的:满足民众司法新需求》,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8期,第79页。

[2]吴真文:《论法律对人本的价值诉求》,载《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28-30页。

[3]李龙主编:《人本法律观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4]司马俊莲:《论人本法律观对法学的理论创新》,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116-121页。

[5]余大伟:《检察改革语境下检察权的人民性与公信力思考》,载《人民检察》(湖北版),2010年第3期,第19页。

[6]曹建明:《紧紧依靠人民切实造福人民,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载 《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

[7]吴卫军、陈璇:《“以人为本”法律观的理论传承与现实解读》,载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2期,第64-69页。

[8]何素斌:《注重检察机关执法的社会效果》,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15177/3324958.html,2010年11月10日检索。

[9]吴真文:《论法律对人本的价值诉求》,载《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31-32页。

*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34110]

**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部[434110]

猜你喜欢
人民性检察工作检察
试论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属性
把牢信访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努力实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跨越
以文化建设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立法人民性的四条实现途径
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