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鱼行为如何定性

2012-01-28 02:42王远征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关键词:韩某鲟鱼宜昌市

文◎王远征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443001])

毒鱼行为如何定性

文◎王远征

[案情]2011年4月29日下午,为了捕鲜鱼吃,湖北宜昌市秭归县韩某等3人将500毫升“哒螨灵”农药投放至泗溪向王洞大桥下的一水潭内,每人捡得半斤鱼。当晚,含有农药的河水被抽入到秭归县文龙鲟业生态养殖公司的鲟鱼幼苗养殖池内,造成13万多尾鲟鱼幼苗死亡,经济损失67.6万元。经鉴定,该药对鱼类有剧毒,对人体健康没有影响。

本文争议焦点,行为人是否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投放了危险物质,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是:(1)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处理。(3)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4)主体要件责任年龄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损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的故意。三人毒鱼的溪流并不是公用的饮水源、自来水池、水渠,而只是一条早已受到污染的非饮用水源。韩某等3人购买“哒螨灵”到河里毒鱼,是捕些鲜鱼为自己食用的,选用的农药是对人畜不会造成危害的“哒螨灵”。由此可见,他们主观上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其次,犯罪嫌疑人不知道下游有人用溪水养鲟鱼,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毒鱼行为也会毒死下游养殖公司的鱼苗,主观上没有损害不特定多人的财产安全的故意。最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过失,韩某等三人只是低估了“哒螨灵”的毒性,没有预料到这个毒药会对下游的养殖公司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主观上没有损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的故意。据此,笔者认为韩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44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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