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鞭炮为名强行索要高额钱财行为的定性

2012-01-28 02:42刘长福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
关键词:钱财赵某鞭炮

文◎刘长福

推销鞭炮为名强行索要高额钱财行为的定性

文◎刘长福

[案情]2012年1月份至2月份,王某、李某、赵某开车去某镇的多家商业网点,以过年送鞭炮的名义,强迫多家商业网点高价购买其鞭炮,以一个网点送2挂鞭炮,要价50元、100元不等的方式,索要钱财共计800元。另外在某晚21时许,三人到某水果超市称过年送鞭炮,遭到超市经理拒绝,当日凌晨三人用砖头将水果超市窗户玻璃砸碎一块。本案中王某、李某、赵某系社会年轻的闲散人员,三人购进一挂鞭炮的成本是4元。

本案涉及争议罪名为强迫交易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速解]本文认为,王某、李某、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表面上好像是在商品交易中,王某、李某、赵某不顾交易对象是否同意,以人多力强等威胁方式强行卖出鞭炮,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强迫交易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人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但这种对价的不公平程度应当有一定限度。本案中鞭炮购进价格与卖出价格相差12倍,甚至有的相差25倍,与正常市场情况反差过于悬殊,应超出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所付出对价不公平性的程度限制。最后,从行为人以送鞭炮为名索要高额金钱的心理来看,不是认为自己在与被害人交易,而是趁被害人为过年期间做好生意,不惹麻烦来敲诈财物,使被害人心中产生不留下鞭炮事后自己商业网点会被报复的恐惧,同时被害人也正是出于一种无奈被威胁交付财物的心里。因此,王某、李某、赵某的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行为人使用威胁手段向店主出售价格过于悬殊的鞭炮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但客观上实施的是以“送”鞭炮交易为名行侵犯他人财产之实。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人民检察院[1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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