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

2012-01-29 05:21张永强
资源导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采矿权遗迹保证金

□ 本刊记者 张永强

今后,凡在我省的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依照规定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3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与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以及影响地质环境的开发建设等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河南省的国土资源立法工作取得又一次重大进展。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按照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以及对矿区环境的破坏程度等因素确定。《条例》还明确要求,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逾期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者恢复治理不达标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保证金组织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未按期缴存保证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条例》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地质遗迹保护,《条例》规定,具有典型意义或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地质公园。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

猜你喜欢
采矿权遗迹保证金
江西规范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协议出让
韩信在淮安的遗迹
水泥企业石灰岩矿山采矿权纠纷解决思路
沉船遗迹(外一首)
山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征收的现状及建议
五花八门的保证金到底能保证啥
安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差异化缴存
美国保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天下第一道秦直道:石门关遗迹
扣除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