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2-16 01:59朱会芳
当代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财产性新型农村河南省

○ 朱会芳

(黄河科技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63)

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比重的提升,对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和积聚,拉动中长期消费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河南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在纯收入中的比重远远低于全国3%的平均水平,这就不利于农村消费的扩张和市场效率的提高。因此,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村居民整体收入水平,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河南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

1、总量逐年增长,比重长期低位

(l)河南省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较少。2006—2010年,河南省农民纯收入由3261.03元增加到5523.73元,增长了69.4%,其中主要依靠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快速增长。5年间,河南省农民工资性收入由1022.74元增加到1943.86元,增加了90%;家庭经营收入由2108.26元增加到3240.43元,增长了53.7%。农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是最少的。从表1可以看出,2006—2010年,财产性收入都没有达到100元,最高的是2010年的59.29元,仅占人均年纯收入的1.08%,远远低于全国3%的平均水平。

(2)河南省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正在逐年上升。虽然在河南省农民家庭总收入中,财产性收入的贡献非常小,但却呈逐年攀升趋势。从表1中可以看出,5年间财产性收入由40.37元增加到59.29元,增长了46.87%。这充分说明,河南省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正在逐年上升,存在巨大的增长潜力,将发挥主要收入来源的作用。

2、河南省农民财产性收入低于邻近省份

与河南省邻近中部省份相比,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是很明显的。2010年,河南农民财产性收入分别比山东、河北、湖北、安徽、山西少179元、123.16元、47.63元、82.66元和154.88元。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分别比山东、河北、湖北、安徽、山西低2.32个百分点、2.02个百分点、0.75个百分点、1.61个百分点、3.44个百分点。从这些数据分析中看出,河南省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与邻省的差距很大,高达3倍之多。

3、河南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较大

表1 2006—2010年河南农民收入结构

图1显示了2006—2010年河南省城镇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从数值上来看,河南省农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自2006年至今,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一直都是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3倍左右。居民财产性收入最低的2006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40.37元,而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30元;居民财产性收入最高的2010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59.29元,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则达到222元。由此可见,农民和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差距非常显著并且还在逐步扩大。

二、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分析

1、农村土地产权权能残缺,土地资产价值无法充分发挥

在现行农地制度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残缺的,同时由于产权主体不明晰而长期虚置,农民在征地价格形成中缺少话语权,无法合理分享土地所产生的级差地租或超额利润,导致农民利益大量流失。由于农民家庭承包地、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宅基地不能流转,无法作为资产进入市场,农地在各村以及城乡之间严重割裂,导致土地的保障功能难以向资本功能转换,资产价值无法有效发挥。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宅基地退出机制,部分人在城乡双重占有土地资源,使不少宅基地处于空置状态,造成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

2、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金融产品创新进展缓慢

图1 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对比图 单位:元

在河南省城市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中,金融财产性收入占有较大比重,而对广大农民而言,金融财产性收入还很少,重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控制和盈利的考虑,业务重点逐渐向大中城市转移,导致县域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快速萎缩,农村金融日益陷入边缘化状态。部分开办理财业务的农信社,由于金融专业人才缺乏,大多只是以代理保险、代理国债为主。此外,许多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只有极少数经济发达的县级市设有证券营业部,理财产品主要针对城市居民,农民缺乏合适的金融工具将未来收入票据化、证券化,农村投资信息体系也很不发达,农民难以获取股票、基金、外汇市场等即时信息,使农民不得不选择储蓄这一传统的理财产品,或将余钱用于民间借贷。

3、农民金融理财知识不足,科学理财意识较为薄弱

受传统观念、理财知识、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影响,河南省多数农村居民的理财意识较为淡薄,科学理财能力不足。因此,在有一定的结余收入后,农民往往选择储蓄、购买国债等方式理财,或大量用于建房、博彩和民间借贷。特别是部分被征地农民,在一次性获得大额的土地补偿收入后,任意挥霍,进行赌博和奢侈性消费,不仅增加了家庭的生存风险,而且也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压力。相反,部分农民则过分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行为带有明显的投机性、跟从性和盲目性。

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预防性储蓄挤占其他投资

长期以来,在城市偏向政策指引下,河南省大部分经济社会资源优先向城市配置,农村各种资源要素长期净流出,农民享有的公共服务明显落后于城镇居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以及教育、医疗、建房等费用的不断攀升,农民对未来支出的预期大大增加。同时,面临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以及市场波动等风险,农村居民收入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面临收支不确定以及金融市场不完善带来的流动性约束的情况下,农民只能通过预防性储蓄和手持现金来规避风险,以提高自我保障的安全感,导致金融资产过度集中在储蓄形式上。由于农村居民科学理财意识淡薄和知识缺乏,加之市场上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匹配较好的金融产品不足,股票和其他投资工具存在较大的风险,导致个人储蓄无法向其他投资渠道有序分流。

三、增加河南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1、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

按照产权清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土地制度,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探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新形式,在条件具备的地方,通过租地和入股等方式,让农民长期从租金和分红中得到收益。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节余指标有偿置换试点。探索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在市域范围内将新型农村社区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转移到重点镇和产业集聚区,用作经营性项目建设,使农民参与分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新机制,采用货币安置、土地安置、入股安置等方式,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就业安置责任,逐步提高待遇水平,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2、培育和规范农村房产流转市场,增加农民房屋财产收益

依法保护农民房屋物权权益。农民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住房,依法办理新型农村社区住房产权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流转市场。允许建造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型农村社区住房在市域范围内进入市场,有条件进行流转、租赁、抵押,使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成为可以保值增值的财产,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新型农村社区住房进行转让或抵押时,采用房随地走的方式,首先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手续,宅基地价格由国土部门制定。新型农村社区住房首先在各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确需向城镇居民流转的,要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社区住房向城镇居民流转的管理办法,在土地收益、税收等方面进行规范,严禁出现小产权房。社区居民流转、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金融部门要建立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抵押贷款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好新型农村社区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行稳定的农民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及新型农村社区住房贷款信息库,为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创造条件。

3、深化集体经济产权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收入

坚持农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设置,量化集体资产产权,明晰农民股份,逐步建立农民按股所有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使农民按股分享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鼓励农民对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依法经营和开发利用。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优化农村金融服务,增加农民投资性收益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条件,培育以信用和价值规律为杠杆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民提供便利的投融资渠道,增加农民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财产性收入。重点支持农行、农发行、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存款机构在农村代理农民投资理财业务,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不断改善金融服务。引导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适合农民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黄金、国债等理财产品,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探索建立金融理财中心,方便农民购买理财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农业投资公司。通过建立完善多层次投资理财市场体系,构建农民收入来源多元化、风险结构异质化、资产存量组合化的理财平台,为农民增加财富、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5、发展农村教育和社会保障事业,为农民财富积累提供基础保障

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和社会保障事业,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民可以投入更多的资金参与资本市场,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加大对农村教育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持续稳定增长机制,着力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农村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逐步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农村医疗救助全覆盖和同步结算,切实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与城市低保制度接轨,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加快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体系,逐步提高农民养老保险水平。完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稳步提高集中供养率。

6、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农民拥有较多的财产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充分发挥重点镇和产业集聚区创业平台作用,推广长垣经验,实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程,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大力开展创业服务,引导农民自主创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整合城乡各种职业教育和劳务技能培训资源,重点抓好县(市)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学校和劳务输出培训网络建设。实施现代农业发展行动计划,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不断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分享市场利润的能力。

7、转变农民的投资理念,增强农民投资理财能力

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转变农民的投资理念,改变过去农民以储蓄为主的理财理念,树立农民通过理财增加收入的观念。加大对投资致富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投资理财的观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鼓励金融机构和各种社会力量在电脑知识、投资观念、理财知识、风险教育等方面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坚定农民投资理财的信心,提高农民对投资风险和收益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农民投资理财能力。

[1]王歧红:新时期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9(11).

[2]周波: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调节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0(10).

[3]重庆市统筹改革办课题组:增加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研究[J].重庆经济,2011(4).

[4]方志权:上海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新途径研究[J].科学发展,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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