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2012-03-24 06:5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马刚
中国商论 2012年13期
关键词:规制责任法律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马刚

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的,属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发展循环经济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从传统的道德性走向法律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全球的关注,企业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也成为焦点问题。现阶段,循环经济背景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法律思考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循环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出发,分析循环经济背景下对企业法律思考的必要性,指出循环经济法中规制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及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途径。

1 循环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的,传统经济靠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获取经济增长,一味地追求经济增长,忽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循环经济是在再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上提出来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是对传统经济的革新。循环经济是在资源投入、产品消费、企业生产等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经济转到依赖生态型资源循环发展的经济。即是说循环经济核心在于高效、循环利用资源,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础,属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可以说,循环经济就是生态经济,是一种绿色经济。企业是循环经济的实施主体,企业如果不参与循环经济,不能提高资源再利用效率的企业不能降低生产成本,慢慢地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企业要想获得更快更好地发展,必须发展循环经济。一般来说,循环经济背景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生产,也就是实现减量化,实现产品的再利用和再循环。在经济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重点在于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我国的资源利用率低下,经济增长是通过粗放型生产方式实现的,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的经济、环境、资源问题。因此,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首要任务是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会涉及企业的产品研发、清洁化生产、绿色包装、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绿色物流等,这个过程需要外界的干预与管理,只靠企业自身是无法完成的,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忽略这些要求,因此必须把循环经济背景下企业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规制充分发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又称公司社会责任,是随着中国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推进引进的一个新理念。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不仅对股东利益负责,还要对员工、消费者、债权人及社区、环境、社会负责。如果从企业承担责任的对象来看,企业要对所有者负责,还要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也就是说,企业要承担起保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与长期利益的责任。在循环经济背景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须从企业把追求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观念中解脱出来,强调企业承担的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即是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负责。具体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囊括经济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及其他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应尽的责任。这样企业社会责任就上升到可持续发展层面,与循环经济要达到的目标相符合,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要服务于循环经济发展,服务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循环经济背景下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思考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不可避免地受到诸多因素的挑战,比如人口多、生态环境整体恶化、能源和自然资源减少等,这些都引导我们深思怎么样才能从这种困境中走出来,放眼全球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得出:要应对挑战,就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就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为了确保循环经济的实施,还要通过立法为其提供制度保障。企业是实施循环经济的主体,目前,我国企业还普遍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与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符合,与世界发达国家的能耗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在此情况下,引导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成为重中之重,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在履行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时往往不主动,甚至会抗拒履行相应的责任。所以循环经济背景下必须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法律思考,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规制企业行为,从而有助于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循环经济背景下用法律规制企业行为,使企业社会责任走向法律性是可行的也是必然的。一般来说人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道义层面的,但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要由道德性走向法律性。首先企业社会责任走向法律性是可行的。最初,企业社会责任是从道义上来说的,如企业对顾客的尊重程度等。但发展循环经济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要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责任就要有相应的法律约束。

2.1 循环经济背景下用法律规制企业行为,能实现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

循环经济背景下,用立法形式保障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主动性,使企业在不同的生产环节之间或者不同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企业上游生产的废弃物作为下游生产过程的原料,达到综合利用废弃物的目的,实现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从而保障总体资源的平衡如森林资源的采育平衡、土地资源的平衡等。

2.2 循环经济背景下用法律规制企业行为,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的好转

通过立法促进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投入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由过去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发展模式转向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生产模式,尽最大努力避免破坏生态环境,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的好转。

2.3 循环经济背景下用法律规制企业行为,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

通过立法保障企业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发展,可以使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开展绿色包装、发展再生资源等方法,开展新的生产领域,给企业的发展拓宽道路,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企业走出发展困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环境产业,有助于清洁环境,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3 循环经济法中规制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及问题

现阶段,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已走上了初期,带来了良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2003年出台第一部关于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部法律具有环境法的一般属性,同时也有自身的特殊性。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法实行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未紧密联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使两者对立起来,不符合可持续发展需求。清洁生产法基于经济发展规律、生态环境规律的基础上,要求废物减量化、资源再利用化等,在促进经济发展中保护环境,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清洁生产要求改进设计,利用清洁化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设备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实现资源的高效率利用,减少废物的排放甚至无废物,从而净化环境,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可以说,循环经济的发展对形成新的工业格局具有重要作用,推动了工业现代化的进程,但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3.1 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循环经济背景下,政府及各部委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清洁生产法外,其他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对我国的清洁生产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清洁生产方面的政府职能及职责,企业的权利义务等规定过于笼统,企业和政府部门缺少沟通与协调,相应的条文可操作性不强,实施效果不明显。企业行为有待进一步规制,比如关于回收和回用率的确定、关于废弃条件的设置等。另外对高污染、高资源消耗的行业要分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对环境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虽有一些处理办法,但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地规制企业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觉发展循环经济。

3.2 执法力度不够

循环经济背景下,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现阶段,实践中进行清洁生产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很多地方对清洁生产还很陌生。环境保护中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不重视清洁生产,偏袒地方,不利于清洁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相关部门在工作中相互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阻碍了清洁生产的推进,这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不能形成足够的压力与动力,不利于清洁生产的顺利推进。

3.3 企业缺乏对循环经济的深刻认识

在激烈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对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还存在认识上的不足,一些企业领导未认识到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很多企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通过增加生产成本、经营成本,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这种认识上的不足不利于推动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利于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一个新事物,企业没有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意义,并且在实际运行中推行清洁生产,缺乏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没有相应的技术指导,激不起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积极性,有时候企业也推行清洁生产但不能持久。同时,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还需要大量的资金。对于小企业和效率不好的企业来说,不可能拿出发展清洁生产的资金。同时,企业也没有积极性寻求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政府在资金方面也没有对清洁生产进行政策上的鼓励,也没有出台相应的保障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企业是循环经济的主体,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会直接影响到循环经济的发展。

3.4 企业缺乏诚信

市场经济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时市场经济也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企业缺乏诚信就是一个例子。目前市场充斥着假冒伪劣商品,有时候甚至会因这出现人命案。企业失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恶意逃债、假冒伪劣商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有企业会主动拿出资金发展循环经济。

4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途径

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还不健全,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必须从多角度考虑。

4.1 借鉴国外相关循环经济立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

我国要建立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是非常重要的。循环经济发展于西方,很多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构建了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主要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德国、日本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各有特点,很值得我们学习。循环经济属于环境保护方面,对世界都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因此可以大量借鉴。从立法模式来看,不管是日本的循环经济法体系还是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体系,都有基本法和特别法的分别。日本基本法是《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德国的是《循环经济与废物处置法》等,日本的特别法是《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等。同时在立法程序上,德国、日本都是采用先特别立法,在普遍立法的顺序,这与循环经济的特性有着很大的关系。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生态经济,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从生态系统出发建立循环经济,不只针对具体的行业,这就决定循环经济立法也不能只制定特别法,还要有一部统领全局的基本法。不然循环经济立法就不能涵盖整个社会领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顺利实现。另外,循环经济还需要资金、科技与实践的支持,这些都需要大量的时间。日本、德国发展循环经济时由于技术落后,先对个别领域立法。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要冲跟借鉴国外立法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循环经济法,合理规制企业行为,满足可持续发展需求,明确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4.2 建立健全的清洁生产制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清洁生产具有连续性,《清洁生产促进法》为我国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大大减轻了企业末端治理的压力,有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但清洁生产法还没有建立严密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同时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清洁生产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要建立健全的清洁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建立各项清洁生产的指标体系,确立清洁生产公告制度,制定清洁生产的技术要求,使企业接受大众的监督。清洁生产法较详细地规定了工业生产领域的清洁生产,但对农业和服务行业中的清洁生产很少涉及。所以循环经济背景下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要由工业生产领域普及到农业与服务业,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4.3 建立绿色消费制度,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循环经济背景下,绿色消费是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进行消费。绿色消费是基于人们的生态需要,在选择商品和劳务时注重环境保护,属于具有生态意识的理性消费意识,消费活动也要保护环境,充分利用资源,体现了科学的消费观念。要改变目前的消费方式,除了在思想上树立绿色消费观外,还要在制度上规定绿色消费,用制度规范企业行为。首先要鼓励节俭消费与绿色消费结合。循环经济背景下,要扩大内需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否则是无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可持续发展的。所以扩大内需不单是满足消费数量的增长,还要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考虑,使消费增长不会危害环境资源,因此国家鼓励消费的政策必须与绿色消费结合,发展可持续消费,强化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其次政府要倡导绿色消费。政府不仅是循环经济的管理者,还是个庞大的消费者。政府日常办公活动需要消耗大量的物资,因此要以身作则,为推动公众绿色消费带头。

4.4 建立节约型资源和能源开发制度,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承担社会责任,其源头在于开发和利用节约型资源、能源。当今提倡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开发节约型资源和能源被提到了新的高度。但目前我国资源利用率非常低,浪费现象严重,存在很大的节约潜力,急需通过法律规制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现阶段,我国循环经济的产权市场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在一些领域,政府失灵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产权制度,这是建立和开发节约型资源、能源的核心,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有偿产权制度,改变现有的资源无偿使用状况。根据能源的性质,应建立相应的所有权制度,明确界定资源的产权,维持公共利益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4.5 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对不利于发展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的消费品可以通过增加税收税率方式加大其产品成本。现在我国还存在大量的消费品是建立在资源、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上的,比如方便袋、纸盒等。对这样的产品可以征收消费税,提高其价格,不仅能推行循环经济,还有助于倡导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但对于能促进环境保护的产品,要给予减免税优惠,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多样化的优惠政策。解决污染的最有效途径是对污染行为征税,对工业废水可以以排放量为依据征税,对噪声征收污染税,对燃料产品以销售量为征税依据等。

4.6 建立回收再利用制度,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资源回收再利用,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有助于自然资源的循环,这需要通过法律规制来实现。废弃物处置要遵循优先顺序原则,认识到优先顺序对循环的重要性,通过立法形式确定废旧资源利用的顺序。一般来说先尽最大力量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通过多样化的途径继续使用、翻新、再制造零部件,最大限度延长其使用期;对无法回收的废弃物集中焚烧,利用热能;对热回收后的废弃物集中埋掉。其次加大责任生产者制度。要用立法确立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产品责任、经济责任、信息责任、所有权责任、物质责任等,明确责任,推动自然资源的循环。

总之,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循环经济背景下,对企业社会责任要进行法律规制,使企业自觉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运行模式和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倡导绿色道路,用最小的成本获取尽可能高的社会效率,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尚文隆.循环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J].生态经济,2009(8).

[2]肖国兴.论循环经济的路径依赖及其法律安排[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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