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2-03-24 06:52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商务物流系焦丹琳
中国商论 2012年13期
关键词:监事会董事董事会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商务物流系 焦丹琳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治理的结构模式中,有一元模式和二元模式。一元模式是在股东大会基础上形成的董事会中产生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如履行独立董事制度。二元模式是在董事会基础之上再形成一个与董事会地位平等的监事会机构,专门对董事会或执行经理的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执行监督管理职能。

1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股份制改革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董事会和董事掌握执行业务的经营权,存在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为防止董事会和董事滥用权力危及股东利益,以加强对董事会和董事执行业务情况的监督,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监事会,最大限度避免代理人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治理实践证明,公司董事会一般由大股东或代表大股东的股东代表组成,由于监事能否当选要受到大股东的影响,使得监事会最终被董事会控制,其独立性地位难以得到保障,自然不能对董事会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单独的二元治理模式,在国有股独大、信息不对称的格局下,在监管主体权利、责任都不够明确的法制下,想要有效完成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站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立场上,切实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几乎不可能,董事会滥用职权,执行经理造假、作弊屡禁不绝,长此以往会严重阻碍我国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于2001年自英美等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把一元模式的治理和二元模式的治理结合起来。独立董事的标准定义来源于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决定其能从企业自身出发,从所有股东利益出发,以大局为重。在董事会做决策时,不附和、不苟且,能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改变一言堂的局面。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行使监督职能,是其产生的标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体现在资格上要独立,产生程序上要独立,经济上要独立,行权上要独立,专业性体现在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和实施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佳选择。

2 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独立董事不独立,成为“花瓶”董事

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的局面很普遍。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命、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设立均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能否当选、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还是由大股东说了算。董事会如果满足了独立董事增加经济收入和提高声誉的需求,那么独立董事最大程度维护大股东的利益就是必然,如此“知恩图报”才能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有一席之地而且地位稳固。大股东的“恩惠”和利益上的相互牵连使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存在一种各取所需的“雇佣关系”,受雇者在行使监督权力时偏向雇佣者就是本能与必然。这在独立董事制度运作相对成熟的英美等国是绝无仅有的。

2.2 独立董事承担的风险和获得的报酬不对等

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目的是形成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互补的二维监督体制,形成对董事会制定决策、行使权力的有效监督合力。独立董事承担着为公司整体发展和广大普通投资者利益负责的义务。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殊性,很多独立董事是为设立而设立,在公司制定决策和实施决策上没有话语权,真正有实力与董事会抗衡较少,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也较少,构成法定权力和履行义务能否落实的风险。由于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关注,就像一个务虚的岗位设置一样,独立董事的设立在很多上市公司被看作应景,岗位报酬较低。当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会带来上市公司的潜在或现实的诉讼风险时,独立董事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特别是在有巨大问题的上市公司,选择辞职是独立董事通常的做法。报酬低、风险大,理性经济人在不能单方面提高报酬的情况下的正常选择就是减少责任以便与报酬对等。

2.3 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形成制度上的冲突

英美等国独立董事自设立就能依法行使决策监督权、财务监督权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权等实权,法律、政府、公众舆论都给独立董事依法行使权力很好的保证,这种一元模式的治理结构,避免了监事会的存在对独立董事行权造成冲突。独立董事由行业专业人士充当,在公司董事会里有充分的话语权,专职成就了专权,形成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把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授予监事会。在独立董事行使财务监督权时和监事会行权造成雷同性冲突,在对董事、经理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予以纠正时又构成雷同性冲突,特别是在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监事会的意见不一致时,以董事会属下的一个机构意见为准,还是以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意见为准?谁是监督主体?这种冲突更为突出。在二元模式治理结构下,又加进一元治理模式,使独立董事和监事权力、义务交叉重叠,责权不清。

2.4 独立董事专业素质普遍不够高

独立董事有独立意志,对公司决策有话语权和监督权,从保证全体股东利益出发,依法有效行使权力,特别在大股东“仗势欺人”“独断专行”作出有损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决策时,更应该有勇气、有底气、有能力行权。独立董事除身份独立、道德高尚外,还应该有极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水准。独立董事不仅需要有时间去管理公司,更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我国上市公司在聘请独立董事时并没有完善的独立董事市场来提供人选,独立董事只能由公司自行聘请有一定知名度的经济学家、法学教授来担任。信息不对称、考核机制不完善使得这些经济学家或法学教授的专业素质会存在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问题。即使专家的专业知识不容怀疑,但他们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去管理公司、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状况能否有其应有的敏感性确实令人怀疑,毕竟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时间尚短,对独立董事职业道德培养和职业敏感性培养还很缺乏。

3 解决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存在问题的对策

3.1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权责要明确划分并加强协作

事前和事中监督是独立董事行使职责的特点。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其在相关行业、相关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长行使业务监督职能,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上、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上、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上,独立董事有特别的职权。独立董事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使得他们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可以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新方法、新思维,确保决策的正确性,提高公司的决策水平。事中和事后监督是监事会监事行使职责的特点。监事会应该以监督财务为主,监督业务为辅,做好对公司经营绩效的财务外部审计工作,避免该披露的信息不披露,该如实告知的不如实告知等情况出现。作为公司董事会中的一员,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制定,站在全局和偏重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发表意见,监督决策出台和被认真地履行。监事会不参与董事会决策,辅助独立董事监督决策的履行,将重点放在决策实施绩效考评和对董事会提出的财务报表的审核监督上,这种重点的切换,保证了监事会的监督主体地位。同时独立董事和监事需加强协作,定期召开内部会议,相互交换信息、通报情况。还可以针对某一特定问题联合调查,合力监督。

3.2 出台有别于监事会的针对独立董事的明确权、责、利的法律法规,建立法律层面的约束与保障机制

从法律上合理划分独立董事监管权限和监事会监管权限,明确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内部成员,在业务上发挥事前、事中的监督效用。加强独立董事的业务监督的权责匹配,报酬匹配,避免“花瓶”董事。独立董事报酬需体现保障和激励,津贴与股票期权相结合是可行的办法。权、责、利三者相辅相成,如影随形。既避免无权无责只挂名图利成为大股东附庸的道德风险,又避免责大于权的形同虚设,面临诉讼风险时的明哲保身,更避免敢于反对、有能力有证据对董事会相关决策说不的独立董事却因没有制度保障相应权力为其作支持而陷入窘境。在风险和报酬对等的情况下,保证身份的独立、意志的独立,切实做好独立董事分内之事。

3.3 完善和优化独立董事的选拔聘用机制,形成专业人才供给库

效仿国际惯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标准和专业素质要求,明确储备培养程序,大股东应无条件通过。在实际需求发生的两三年前,就从公司内部或外部选拔相应的候选人,作为储备人选加以培养。保证提名权限定为中小投资者,鼓励毛遂自荐和公司之间的相互推荐。认为合格的依照公司章程适时录用。录用后要为独立董事建立档案,并录入置于政府相关行政机构管辖之下的独立董事人才供给库系统,在各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标准和专业素质要求比较一致的前提下,库内人才可自由流通,逐步形成一个规范的专业人才供给库,丰富选拔资源,填补我国独立董事市场不健全的空白。

3.4 建立独立董事行业自律体系

除了从法律层面建立对独立董事约束机制,市场约束也很重要。信誉优良的独立董事会形成买方市场。建立行业自律体系是形成独立董事“声誉机制”市场的关键举措。由政府出面或代表公司出面将人才供给库里的独立董事组织起来,成立独立董事合作组织,作为独立的法人制定组织内部惩戒措施,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作为独立董事的代言人保障独立董事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加入合作组织,独立董事的责任变为法人责任,由合作组织直接出面对独立董事行为加以约束,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总之,引进一个制度,由于环境变化、基础不同,出现一系列问题很正常,没有及时发挥预期效果也很正常。如何让引进的制度与现行制度相融,使之尽快成熟,是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是必须在公司治理实践中不断总结和解决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为中国公司治理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将二元模式和一元模式科学高效结合,辅以法律制度的保障,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研究中的创新。

[1]董伯壹,冯晓静.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J].集团经济研究,2007(8).

[2]陈六一.独立董事问题研究[J].浙江金融,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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