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问政:权力保障下的权利实践

2012-03-29 00:21
关键词:问政公民权力

曲 婧

网络问政:权力保障下的权利实践

曲 婧

网络问政是网络民意的表达,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媒介接近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的行使与表达,受法律保护,具有神圣的不可侵犯性。为使权利能够正常行使,且不受侵犯,需要公权力作保障。用权力认可权利、用权力保障权利、用权力制约权力是维护社会上每个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好方法,也是实现网络问政价值的根本之所在。

网络问政;权力;权利

自古以来,对权利与权力问题的探讨始终是政治学领域中的一个热点话题。人类社会的斗争与发展也始终围绕着权利的争取与维护、权力的制约与制衡而展开。通常认为,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某种权能。《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此下的定义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1]。与权利不同,权力更多地体现出“使他人服从的制度化能力”,其基本寓意是表达出命令人与受命人之间的关系,即特定人向其管辖下的他人或不特定多数人乃至管辖下的全体人实行的自上而下的强迫力量。它可能是合法的、甚至是合理的,但也可能是非法的、不合理的[2]。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甚至是相伴随于事物的始终。网络问政作为一种新生政治事务,同样与权利和权力密切相关。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由来已久,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开通,上网人数迅速增加。最初,人们只是通过网络了解最新的政治信息,关注和追踪国际、国内的重大新闻的发生和发展,并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在那时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无论在参与方式还是在参与人数上还十分有限。慢慢地,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网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的强大功能。特别是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的普及,拥有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至少在城市公民参与网络生活已经成为公共生活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党和政府也开始关注这一社会现象,逐步将网络民意纳入到国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3年“孙志刚案”、“刘涌案”的发生,由于网民的强烈关注和参与,形成了强大的网络舆论热潮,并最终导致国务院法令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及促使最高人民法院50年来第一次提审普通刑事案件,并罕见地推翻沈阳高法的判决,改判死刑,立即执行。2008年,胡锦涛总书记与温家宝总理在线交流,回答了网友提出的问题,因此,2008年被称为中国网络问政元年。

4年来,网络问政在全国各地得到蓬勃的发展,各地方政府先后开设网络问政平台问计于民。在理论界,学者们也开始对网络问政进行学理性的研究与探讨。关于网络问政概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比较认可的解释是:“所谓网络问政,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提问,公众个体或群体向社会或党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基于互联网提出或表达各类诉求和意见,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是过问,即党政及其领导人,通过互联网问政于民,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解决实际问题、接受监督。从一般的政民互动,到一些公共舆论事件、公共突发事件的网络应对及管理,都可以归于网络问政范畴。”[3]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对网络问政的认知抓住了“问”与“答”这一官民互动的要义,但民为何要“问”?官为何要“答”?“问”的内容是什么?“答”得是否让问者满意?“问”与“答”为何要选择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网络问政能否达到其所追求的价值?其实,这都与权利和权力密切相关。因此,为了更好地解析网络问政,需要我们将其置于“权利”与“权力”之中进行解析。

二、网络问政:公民权利的集中体现

(一)宪法保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都做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受法律保护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也是人类文明与政治民主的重要标志。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不仅局限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扩大了人类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空间。因此,有学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言论表达自由指的是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状态。因此,无论我们是通过传统的报纸、书籍等媒介还是通过互联网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都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这种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法律所保护的行为。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体现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性,也为网络问政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

(二)现代传播学上的媒介接近权利

1967年美国学者J·A·巴隆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中首次提出“媒介接近权”的概念,他认为“接近权”或者“受众传媒接近权”是指“大众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皆应有接近、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自由,提出一般社会成员可以也应该有利用传播媒介阐述主张、发表言论以及开展各种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权利,同时,这项权利也赋予了传媒应该向受众开放的义务和责任”[4]。传媒作为辅助政府决策的手段,在实行民主决策、加强监督等方面发挥着显著的功能。与传统的媒介相比,互联网以其自身的特点在公民权利实现方面显示了其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第一,互联网的直接性减少了公民表达的中间环节,避免了信息失真的情况,是公民的话语权在网络中的充分实现;第二,互联网冲破了其他媒体被社会上层人士主导的界限,信息准入特权在网络媒体中被打破,使每一个公民在网络中皆可自由表达,被称为“人人皆有麦克风”的时代;第三,网络媒体打破了新闻信息被条块分割的现状,各种信息资源相互交错,极易产生联动效应,促进信息的沟通与融合,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得到更好的实现。

(三)民主宪政下的公民知情权利

社会公众支配自身命运、实现参与社会各项权利的基础与前提是能够了解自身生存环境的真实变化情况,知情权得到满足。上世纪40年代,在美国新闻界掀起了信息公开的立法运动,新闻记者肯特·库伯在一次演讲中提出,美国政府在“二战”期间由于实施了新闻控制与新闻封锁,进而导致了民众了解的信息的失真和政府之间产生许多无端的猜测,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建议用“知情权”取代宪法中“新闻自由”规定。由此,知情权一词被广泛使用开来。知情权是一种政治性权利,“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宪法中所规定的监督政府管理的权利的落实。当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增进公民(委托人)的利益与政府的信息公开密切相关,换句话说,社会公民的知情权是增进自身利益的必要补充措施。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第一,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称为我国政府推进公民知情权利实现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用法律的形式强调信息公开制度化,从此使我国公民的知情权获得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广东“奥一网”与“胶东在线”为代表,各地先后开设政府网站,实行政务公开与信息公开,努力打造透明政府,使公民的知情权获得满足;第二,网络具有对不同媒体整合的功能,以其快速、强大的整合能力实现信息的快速传播,便于公众从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的了解信息的真实情况,参与对生存环境的多元解读。

(四)政治文明视野中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利

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人类的社会实践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主要在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三个领域内进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人们在上述三个领域中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成果,三者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的文明体系。政治文明的实质和核心是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满足公民参政议政的意愿。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政府网路信息化工程的实施,为公众直接与政府进行沟通与交流提供良好的平台。在政府所建的网络门户中,公民可以直接将自己的想法、意见及建议提交给政府的相关部门,例如两会期间的网上互动,直通国家最高决策层。在很多网站都开辟了信息直通通道,网民可以直接给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写信。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利在网络的发展中获得实现。

三、网络问政的实现依赖政府权力作保障

(一)权利的本源性与权力的服务性

网络问政是民意在网络上的表达,所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公民权利的最大化。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当代社会普遍倾向于把权利作为两者关系中的本源,立法的目的就是用权力来保护权利。在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中,将人权的保障写入宪法,就反映了这一理念。因此,能否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成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前提与基础。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就是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实现公民的自由和利益。事实上也恰恰如此,现代国家大都主张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形成对权力的制约,避免权力的“异化”。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无权”,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皆自由”。对权力的限制比对权利更严格。限制公权力是为了保护私权利,权力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权利的实现。因此,权力必须具有服务的属性,服务于私权利的实现。

(二)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权力

合法性的权利要想实现需要和国家权力在平衡中才能获得,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体权利是零散的、弱小的和个别性的,在没有形成统一的民意之前,往往会被强势力量所掩饰、压制甚至是“销声匿迹”。正当权利的获得往往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总是会受到各种不同力量的打压,要想实现正当权利,需要健全相应的制度保驾护航,有力的制度何以产生?离不开权力机构的权力运作。

第二,公民并不都是理性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权利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和危险,为避免被“滥用”的权利对其他合法权利造成侵害,需要用公权力对此进行制约。如在网络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对他人隐私权侵犯而造成的网络暴力现象等,都需要加以用公权力加以规制和制约。

第三,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之间在现实社会中会发生冲突,需要进行调和与平衡。权利作为一种私权,是个人利益的表达,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需求本身存在差异性,现实的诉求经常会发生冲突,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需要由公权力出面进行平衡[5];另一方面,从权利与权力的现实关系上看,权力虽然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但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如何对权力进行制约?用“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直备受学术理论界推崇并在政治实践界得到大力推行的权力制约模式。

(三)权力保障对网络问政的意义

网络问政是民意在互联网上的主张与表达,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与问题相互交织,有冲突与对抗,有缓和与妥协,每个个体都在争取利益最大化,如何化解矛盾,增强信任、实现和谐与权力密切相关。

第一,民意伸张以权力认可为基础。网络是民意伸张的显示器。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随时表达自己的看法,甚至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创建表达的平台和空间,各种论坛、社区、博客、微博相继出现,可以说,如果没有官方权力的认可与支持,民意不可能在网络上如此充分的伸张。虽然目前,互联网在维护公民权利方面还不尽善尽美,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民网络民意表达权利的实现是以政府权力的认可为前提和基础的。

第二,权利保护需要以权力作保障。公民在网络上发表看法、观点、意见是形使表达自由权的体现。当人们在网络构成的虚拟社会中穿梭并自由遨游的时候却可能给他人造成伤害,信息的快速传递与信息的滥用给他人的合法权利带来隐患,更可能给国家和民族造成严重的危机。因此,为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能正当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国家公权力作保护。

第三,权利侵害需要用权力作救济。网络权利的表达往往涉及社会上的利益分配等问题,常常涉及政府官员的权力运作,形成对权力的监督与批评,容易引起当权者的不满,甚至受到当权者的打击报复。因此,一些政府部门——如洛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曾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禁利用网络技术追查网民真实资料,进行所谓的“调查”甚至打击报复[6]。这恰恰说明因为权力的越位侵害公民正当权利的现象绝不是个别现象,用权力规范权力、保护权利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64-65.

[2]吕世伦,宋光明.权利与权力关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7(4):97.

[3]李金兆,董亮.网络问政与政府门户网站发展[J].实践与应用,2010(3):18.

[4]张淑华.网络民意与公共决策:权利和权力的对话[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12.

[5]张亲培,李允.公共政策与社会公正:权威与公共性的考察[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1-3.

[6]李勇.洛阳市发通知:严禁追查网民身份打击报复[EB/OL].http://www.dahe.cn/hnxw/yw/t20070823-1116651.hym.2007-08-23.

D630.1

A

1001-6201(2012)03-0203-03

2011-11-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GL071)。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秦卫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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