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网行动”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检察对策

2012-03-31 11:41王建涛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2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办理嫌疑人

苏 云 王建涛

(1.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办公室,四川 成都 610000;2.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科,四川 成都 610000)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一、“清网行动”存在的法律问题

“清网行动”是公安机关根据形势需要,从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开展的一项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实现了“一降、二升、三提高”的工作目标,抓获了一大批网上在逃人员,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然而,“清网行动”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网行动”中理念的矛盾与冲突

“清网行动”对在逃人员来说,是一场最严厉、最彻底的打击。这种从严打击的理念必然会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产生冲突,为行动的开展带来困惑。在“清网行动”中抓获的在逃人员,包括一批因流氓、投机倒把、反革命等罪名而被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然而,这些罪名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非正常现象,不仅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现代刑法所应有的人权保障、刑法谦抑、形式理性的理念。正因其有不合理之处,在1997年重新修订《刑法》时,将这些罪名予以摒弃。而在“清网行动”中,触犯以上罪名的在逃人员,由于潜逃时间较长,成为公安机关追逃的重点。对于这些人是否应当追逃以及如何处理,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二)“清网行动”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异地抓逃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异地抓捕是抓获在逃人员的常态,由于立法缺失和工作机制的原因,异地抓逃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拘留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在异地被抓捕,公安机关常常只能通过网上追逃系统下载立案单位扫描的拘留文书或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传真拘留文书,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并宣读该拘留文书,但不让其签字,这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其二,通知逃犯家属或所在单位程序虚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异地抓逃案件中存在抓获地和立案地两方,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时有相互推诿或扯皮现象发生。抓获地往往以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信息为由而不予通知,而立案地公安机关也常常以犯罪嫌疑人不在本地关押为由而不予通知。

证据收集、调查存在问题。证据问题是“清网行动”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案件证据有限。根据公安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定,上网追逃案件一般都是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由于以往对证据的要求不高,加上管理及办案人员自身水平等原因,当年提取的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比如现场勘查笔录不够细致;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监护人在场;辨认笔录制作不规范等。而新的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之前的证据不完全符合新的证据要求。由于案发时间久远,犯罪现场早已被破坏或者灭失,难以对这些证据进行补正,更难获得新的证据,对案件的处理不得不依赖当时取得的既有证据。其二,案件关键证据遗失。在“清网行动”中,部分案件的案发时间距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较长,若因承办人更换、办案机构搬迁、案卷保管人员更替等原因,一部分案件的原始证据材料出现了遗失或损坏,特别是一些关键证据的遗失,必然会对案情的认定造成很大的影响。

(三)“清网行动”中归案在逃人员的管控问题

为确保“清网行动”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规定所有在逃犯罪人员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此情况下,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公安机关一般都会采取非在押的强制措施。然而,对这些人员的管控问题,在“清网行动”后期就逐渐显现出来。

非在押人员的诉讼程序保证问题。在大量的非在押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长期潜逃,其生活地或居住地早已不在本市或本省。虽然从法律上讲这些人已经归案,达到了“清网行动”的目的,但由于其生活地不在本地,案件进入到起诉和审判环节后,犯罪嫌疑人很难做到随传随到。公安机关往往会怠于追逃,检察机关和法院也没有足够的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到案,造成此类案件的搁浅。

非在押人员的重新潜逃问题。不少在逃人员利用“清网行动”中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有目的地选择主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网上追逃信息进行撤离,对情节较轻并主动投案的逃犯采取非在押的强制措施,虽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实质上大大减轻了对归案人员的限制力度,等同正常活动的“一般人”。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或潜逃,虽可对其进行抓捕或重新上网追逃,但犯罪嫌疑人逃犯的身份已经“漂白”,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公安机关重新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难度。

二、“清网行动”中存在问题的检察对策

第一,认清“清网行动”的性质,把握案件处理原则。“清网行动”是公安机关根据形势需要,清理网上逃犯,以达到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的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因此,它既不能为打击违法犯罪而片面从严打击逃犯,也不能为达到清网目的而片面从宽放纵犯罪。检察机关作为办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机关之一,必须准确认识“清网行动”的性质,对其中的案件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以尊重事实和法律的态度,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依据法律法规,真正做到不偏不倚。

第二,强化对“清网行动”案件证据的审查。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运用刑事证据的前提,也是公正办理“清网行动”案件的核心所在。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监督机关,要缜密审查由公安机关发现、收集和保全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研究,确定各种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另外,由于时间较长,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认为司法机关手上掌握的证据材料不够充分,不一定能证实自己有罪,因而存有侥幸心理、抗拒心理,不承认犯罪事实。此时,要特别注意同一证人言词证据的矛盾、不同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以及证人证言与书证等证据之间的矛盾,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准确运用证据。

第三,加强对“清网行动”案件的监督和指导。依照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展开全方位的监督,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公正、合法。一方面,建立跟踪监督指导制度,通过提前介入、事中引导、事后跟踪等方式,对公安机关案件办理进行监督和指导,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弄虚作假等情形展开专项监督,对其中存在的“以罚代刑”、“滥用非羁押措施”等现象进行监督和纠正,有效规范“清网行动”案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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