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

2012-03-31 20:55徐晨曦
长沙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保护法文化遗产物质

张 毅,徐晨曦

(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韩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

张 毅,徐晨曦

(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韩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缘起于日据时代,因此它和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脉相承。独立后,韩国一方面继承下日本的衣钵,另一方面不断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制和更为具体的保护措施。如今韩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走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列,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韩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法律体系

韩国作为中国的近邻,她和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同为儒家文化圈的重要成员。历史上韩国曾长期使用汉字,学习中国的政治制度以及思想文化,创造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历史和文化,也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近代以来,朝鲜半岛经历了被殖民侵略的命运,屈辱的历史导致了大量文化遗产被破坏被掠夺,这激发了韩国政府和国民对本民族文化遗产特别地珍爱。受日本影响,在韩国各种古迹、文物乃至传统文化都被称为“文化财”。

韩国人的“文化财”情节十分深重,他们认为先祖留下来的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都是国家的无价之宝。韩国从政府到民间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十分重视,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学习韩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韩国的历史文化遗产

韩国的历史经历了古朝鲜时代、三国时代、渤海与统一的新罗、高丽时代、朝鲜时代、日本侵略及独立运动时代,前后绵延三千多年。在数千年的悠久历史中韩国人民创造了光辉的历史和文化,也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规定,韩国的文化财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和民俗资料四类。有形文化财包括:有价值的建筑物、典籍、笔迹、古籍、绘画、雕刻、工艺品等;无形文化财指的是:具有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纪念物指的是: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寺址、圣地、遗物埋藏地等历史遗迹和动物区繁殖地、植物、矿产等特别的自然现象;民俗资料指的是:衣食住、职业、信仰、每年例行的活动等方面的风俗、习惯以及这方面所使用的服饰、器具、房屋等。上述分类中除纪念物类别中部分子类属于自然遗产,其他类别都属于历史文化遗产的范畴。由于目前各国历史文化遗产分类方法不统一,本文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介绍。

(一)韩国的物质文化遗产

韩国的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有形文化财和纪念物,这是沿用日本的分类方法。韩国有着数千年的连续历史,历代流传下来的文物众多,书画、器物、古建筑、碑刻等各种类型的文物遗存十分丰富。韩国的名胜古迹也很丰富,其中有八处已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它们分别是:宗庙(1995年),海印寺及八万大藏经藏经处(1995年),佛国寺和石窟庵(1995年),华松古堡(1997年),昌德宫建筑群(1997年),庆州历史遗址区(2000年),高昌、华森和江华史前墓遗址(2000年)、朝鲜王陵40座(2009年)。截至2004年,韩国文化财厅共指定重要有形文化财1722件(其中国宝307件,宝物1415件),史迹名胜475处(其中史迹454处,名胜12处,史迹兼名胜9处),天然纪念物441处[1]。而天然纪念物,则不在本文历史文化遗产讨论范围之列。

(二)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无形文化财和民俗文化财,根据其表述形式分为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及有关历史、自然的知识和实践等。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目前韩国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收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宫廷宗庙祭祀礼乐(2001年)、板索里史诗说唱(2003年)、江陵端午祭(2005年),羌羌水越来(2009年),男寺党游戏(2009年),灵山斋(2009年),济州岛 Chilmeori燃灯跳神(2009年),处容舞(2009年),大木匠与传统的木结构建筑艺术(2010年),乐队伴奏的歌曲组曲-“歌曲(Gagok)”(2010年)。除了上述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收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韩国还有着许多历史悠久、传承完好的民俗、节庆、服饰、歌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截止2004年韩国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116件,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367名,候补传承人51 名[2]。

二 韩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

从1910年朝鲜政府颁布第一部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令《乡校财产管理章程》算起,韩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走过一个世纪的历程。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朝鲜半岛的政局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先是统一的封建制朝鲜王朝被日本侵占,接着是日本战败投降内战爆发,随后半岛分裂为南北两个国家。战乱和动荡的政局给朝鲜半岛带来了创伤,但是韩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却不断深入和完善。

从1910年《日韩合并条约》的签订到1945年二战结束,朝鲜半岛一直处于日本的殖民统治之下,而韩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是起步于1910年,所以韩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开始就具有殖民地色彩。日本的殖民统治给朝鲜民族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但同时也有着建设性的一面。由于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亚洲起步最早,保护理念与方法最为先进,所以受日本的影响,韩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走在亚洲其他国的前面。1911年至1915年在日本驻朝鲜总督的指挥下,韩国进行了历史上的第一次文物普查。1916年7月日本驻朝鲜总督颁布《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1933年《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出台《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废止。这一系列的行动和法律的颁布得益于日本先进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方法。

日本战败后朝鲜半岛分裂,韩国继续沿用日据时代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并积极吸取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精髓,于上世纪60年代颁布本国的《文化财保护法》。随后,按照《文化财保护法》对文化财的分类,韩国进行了自主的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经过40多年的系统普查,韩国文化财厅指定了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具体名录,并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建立起了完善的备案资料,韩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渐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1964年起,韩国开始了“人间国宝”工程,该工程将那些在艺术表演和工艺制作领域具有突出才能和愿意将自己的技艺传承给后人的表演艺术家和匠人定为“人间国宝”。这项工程的实施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拯救了一批濒临灭绝的民间传统文化。

三 韩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

韩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十分完善,该法律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过程。

1910年4月23日,朝鲜政府以学部令的方式颁布了《乡校财产管理章程》,这是韩国第一部有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乡校财产管理章程》并不是一部真正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但其中也确实涉及到了有关乡校财产中有关文化遗产的问题。所以《乡校财产管理章程》的出现,标志着韩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开始。

1911年,韩国政府颁布了第二部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寺刹令》,顾名思义这部法令的保护对象主要是针对古寺庙。该法令规定“寺刹所藏贵重物品的处置及寺刹住持人选,必须经过日本驻朝鲜总督的同意。”这项法令显然不专门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法,但是客观上却对寺庙这一重要的文化遗产起到了保护作用。

韩国真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是1916年7月颁布的《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这部法律是由当时日本驻朝鲜总督所颁布的。这部法律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明确提出了对古迹与遗物的法律保护问题。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韩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道路。1933年《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颁布,取代了《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

《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是在《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基础所制定的。《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扩大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由原来以保护古迹、文物为主,发展成为对文物、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等的全面保护。该法律还加强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该法律条文规定“无论是文化遗产的指定还是解除,都必须得到日本驻朝鲜总督的批准;已经被指定的古迹、城址等等,未经总督许可,任何人不得挖掘,甚至是改变现状。”这样一部明确清晰的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在当时世界上也实属进步,它的颁布使韩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进程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962年出台的《文化财保护法》是韩国政府自主制定的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文化财保护法》颁布后,《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即废止。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吸取了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与日据时代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一脉相承。该法颁布后成为韩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大法,一直沿用至今。所有法律并非一经颁布就不再更改,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自颁布以来已经过14次修改,现行的《文化财保护法》是2001年7月1日实施的。1963年韩国颁布了《文物保护法》,这是直接针对遗存文物进行保护的法律,随后又颁布了与之相应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除此以外,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令还有《古都保存法》、《乡校财产管理法》、《建筑法》、《国土利用管理法》、《城市计划法》以及《自然公园法》等[3]。除了法律法规之外,韩国的文化财厅还颁布了一系列技术指南,旨在让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具体更加可操作,如:《国家指定文化财周边现状及变更基准指南》、《石雕文化财保存处理工事指南》、《埋藏文化财调查业务处理指南》、《寺庙遗物展示馆建立运营管理指南》、《文化财地域水土保存管理指南》、《国家指定文化财管理团体业务指南》以及关于遗迹展示馆等的管理运营的指南等等。除了中央层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外,韩国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以保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能够畅行无阻。这样韩国就建立起了一整套严密完善、具体可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四 韩国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人类社会在工业化的过程中曾经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韩国也毫无例外。在战争以及战后恢复生产的过程中韩国的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不少承载着历史文化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失。但是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古建筑、古迹的修复和保护,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明确规定要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及其周边环境,并对可能改变文化遗产或给遗产保护带来负面影响的建设行为做出限制。今天我们看到的不少文物和古迹都是经过修复或重建之后呈现的面貌,例如在首尔的昌德宫和景福宫等。

传统建筑物保护法于1984年制定,主要是维持和保存随居住方式变化而不断消失的韩国传统院落式住宅——韩屋及其他传统民宅建筑物的原型。传统寺庙保护法于1987年制定,主要是为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传统寺庙及周边地区,包括划定“传统寺庙保护区”并对周边地区建设及寺庙经营进行管理等措施[4]。在城市化进程中,韩国还十分重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在韩国的城市规划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被放在重要位置,并提出通过增加公共投资等途径加强城市中心区的历史文化特征与魅力,提高核心竞争力。通过对重要历史遗产周边景观进行保护,提出近代历史遗产保护政策及财政支援政策,规划历史文化探访路,保护传统文化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等各种策略。韩国在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方面成就斐然,是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良好注脚。韩国申遗的历史不长,但这个面积大约相当于我国浙江省大小的国家却拥有8处世界文化遗产和1处世界自然遗产。韩国的8处世界文化遗产地分别于1995、1997、2000和2009年申报成功。1970年代以来韩国经济逐渐繁荣,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并没有忽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各项保护政策和保护力度反而得到了加强。例如:申遗以前,庆州历史区域淹没在城市边沿的农田和散落的居民区中,70年代,政府开始对该地区进行长远发展规划,对有关遗址进行考古发掘、研究,复建了一些重点建筑,遗址周围划有明显的缓冲保护区,周围的建筑在高度和形式上尽量与遗址环境保持协调[5]。韩国其他的几处世界遗产地和大遗址都经过大规模修复和重建,但重建建筑注意避免遗址的原有整体环境和氛围遭到破坏。例如,武宁王陵的新建陈列馆为半地下式,上覆封土,最大限度地降低新建展厅与陵墓遗址周围环境的冲突。虽然进行了大量复建,但在申报世界遗产过程中,能够通过国际组织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评估,这表明韩国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卓有成效[6]。韩国还严格限制遗产地的商业活动,以保证遗产地的庄严肃穆,这在旅游地严重商业化的今天看来是难能可贵的。

五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因为同处东亚地区,历史上韩国又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所以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同质性。2005年韩国“江陵端午祭”申遗成功引起了国人的震惊,也让我们对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另眼相看。

韩国自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着力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和整理,并于1962年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半个世纪以来,韩国已经陆续公布了1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国家确定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市、道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经费保障,剩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

韩国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了“人间国宝”工程,该工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韩国政府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最顶层被授予“保有者”的称号,他们是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是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全国共有199名。国家给予他们用于公演、展示会等各种活动以及用于研究、扩展技能、艺能的全部经费,同时政府还提供每人每月100万韩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以保证他们无衣食之忧。“保有者“的才艺得到社会和政府的认可,使得其商业价值剧增,从而也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保有者”要履行每年举行国内外2次以上公演的任务,同时有义务将其技能或艺能传授给金字塔后两层(“助教”、“履休者”)人员。“助教”、“履休者”在“保有者”的带领下进行传统技能、艺能的研习,并在“保有者”不能承担义务或离世后继任[7]。这个制度以师带徒,不但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延续性,还提供了不断丰富、完善民俗文化技能、艺能的条件。

韩国有着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舆论监督体系,以确保各项制度实施的公平、公正。国家成立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由来自大学、研究机构、文化团体的专职专家以及政府聘请的50多名非专家包括普通群众组成。由各道、市及文化财厅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将交由他们论证,委员们将进行项目调研并撰写提交调查报告,通过审议后最终确立国家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确立的名录要公示一年,期间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并听取各方意见,如果没有被公众接受的项目将重新进行调研论证。所以最终确立的国家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过层层挑选、论证、研究、讨论并得到广泛认同的结果,具有极高的代表性。委员会同时要对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那些违法、损害文化遗产的现象、行为积极地揭发举报,并进行媒体曝光。在这样的社会舆论和民众支持下,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得以不断健全,也更有利于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工作的实施和开展。

韩国还十分重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同时通过现代观光旅游业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多姿多彩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吸引游客的重要旅游资源。每年春、秋两季,韩国民俗村的主办者和旅游部门的官员想尽办法招徕外国游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要赶场为外国游客表演韩国传统文化艺术。如被国家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第13号”的江陵端午祭和祭日演出的假面戏,年年都会在当地举办盛大的旅游活动中展示,吸引了国内外百万人次参与和观光。旅游业的兴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巨大的文化产业,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地方经济的发展反过来也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扬与传承,这无疑是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双赢模式。

韩国和我国有着相似的历史和文化,但如今韩国不仅在经济发展水平上超过我国,而且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更是走在我们的前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韩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早,法制建设完善,公众参与程度高,保护力度和成效明显,这一点已经引起了我国专家学者的注意。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文化遗产十分丰富,但是我们曾以漠视甚至肆意破坏的态度来对待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许多遗憾和损失。目前我国已经通过立法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但是我们的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我们的工作还有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这个时候,我们不妨向近邻韩国学习、取经。相信通过政府的重视,专家学者的努力,以及全民的积极参与,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1][2]苑莉.韩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与基本特征[J].民间文化论坛,2004,(6).

[3]郑立菲,樊晓娜,王雅萱,等.韩国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文教资料(上旬刊),2004,(4).

[4]廖正昕.首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J].城市建筑,2007,(6).

[5][6]国家文物局外事处.韩国的博物馆和遗产保护观感[J].文物工作,2005,(2).

[7]马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历史文脉的传承——对韩国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的思考[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G1

A

1008-4681(2012)03-0018-03

2012-03-21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编号:2008BAJ08B18。

张毅(1985-),男,湖北丹江口人,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历史人文地理学。

(责任编校:谭纬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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