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是产权市场一个系列交易品种

2012-04-01 23:09吴汉顶
产权导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国有产权公共资源产权

■ 吴汉顶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南长沙410011)

公共资源是产权市场一个系列交易品种

■ 吴汉顶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南长沙410011)

《产权导刊》2011年11期刊登了北京产权交易所董事长熊焰同志的文章《产权市场应成为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平台》,读后深受启发,熊总主要从产权市场已形成的功能定位,特别是从企业国有产权与公共资源的关系,深入阐述产权市场可以成为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平台。这些论述无疑既吻合当前中国产权市场(也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的现实状况,也符合产权流转的基本属性。即从实际到理论都是成立的。受熊总文章的启发,想从公共资源进入市场流转的角度进一步阐明公共资源应是产权市场一种系列的交易品种。

1 对公共资源与公共资源交易的认识

大家知道,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公共资源,如空气、阳光等等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不存在任何所有权,具有突出的非排他性。”因此,这类公共资源是不可能商品化的,也就谈不上市场交易。国家和各级政府兴建的公共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不具备商品的属性,也就不存在交易属性。属于国家享有和管理的公共资源,如水资源、土地、矿业资源、海洋资源等等,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这类资源当以国家及其地方政府名义开发使用时,不存在交易行为,如过去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矿产权等属于国有的资源,都没有作价入账,至今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土地仍然属于划拨地。这些国有资源所有主体即产权是原始的、唯一的,当不对外出让时,没有商品交易的属性。

国家及各级政府为全体公民的公益事业投资兴建与管理的公共设施,如道路、公园等等称之为公共资产和公共产品,这些资产或产品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从而产生交易行为。或者说,它并非是有目的的作为交易对象而生产的。

无论是国家代表全民所有并管理的资源,还是国家及各级政府兴建的公共资产、公共产品,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出让时,必须是有偿交易,因此便产生了交易行为,从而具有了商品的交易属性,而不再是所谓的公共资源了。它具有非常明显的排他性,其产权是明晰的,是有特定主体的,出让收益属于享有该产权特定主体,因此它是一种产权出让行为,而不应称之为公共资源交易。

2 公共资源交易是产权市场一种系列的交易品种

基于上述认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提法是不妥当的。将公共资源作为交易对象进入市场,就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就与其它产权交易品种一样,希望交易标的在市场中能尽快地发现买主,充分地发现价格,希望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使交易标的置身于具有上述“两个发现”功能的资本市场之中。作为交易对象的公共资源显然不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安排,但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为主体的产权市场却能完全满足这类公共资源交易的要求,能够实现“两个发现”和“三公原则”。因此公共资源交易可以、也应该是产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权市场一种特定的交易品种。

说它特定,是指它的出让方只能是国家及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这一具有特殊地位的交易主体。对此当然要有一套与之相对应的包括监管在内的交易制度安排,而目前产权市场一系列较为完整、规范的制度,整体上能够适用它的交易要求。因为每一交易品种可能存在个性,且公共资源的门类较多,在交易规则细节上体现个体化也是必然的。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产权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门类较多,可以将其归类为产权市场一个系列的交易品种,作为独立的子平台运作。

3 产权市场的准确定位是统一市场交易品种的基本要求

以企业国有产权为主体的产权市场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存量资本流转,活跃资本市场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巨大作用,这已经逐步为社会所了解,所认可。如同社会上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如果发展势头良好,迅猛,便一定存在市场需求,可是如果市场定位不准确,运行不规范,必然产生混乱,鱼龙混杂,对社会造成负面效应。因而国家一定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规范的市场行为进行清理整顿是必须的,正确的,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但如何规范、扶持产权市场健康发展更显必须与迫切,更是促进经济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产权市场经历20余年的发展历程,交易规模、交易品种、社会影响不断扩大,而至今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定的市场定位,确实过于滞后。目前市场交易品种的繁杂,市场归属不清晰,根本原因是产权市场定位不明确所致。与近几年其他交易品种一样,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立应该是与这么多年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发展的影响分不开的。借助目前国务院对交易场所的清理,加快对产权市场的定位应是一个较好的时期,这不仅仅有利于协调产权市场与公共资源市场的关系,也有利于统一规范各类创新的交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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