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森与金在权关于心灵因果性的争论

2012-04-02 08:52
关键词:戴维森蕴涵因果关系

李 龑

(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戴维森与金在权关于心灵因果性的争论

李 龑

(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戴维森的非法则性一元论极大地复兴了当代心灵哲学对心灵因果性的讨论,关于其心灵因果效力的争论持续至今。在众多批评者中,金在权对其副现象实质的指责最具有代表性。通过考察非法则性一元论下心灵事件和属性发生因果作用的机制,及其可能的摆脱副现象指责的方式,可以局部阐清这一复杂的争论。戴维森实际上难以应对金在权的批评,并在很大程度上误解了后者。

非法则性一元论;心灵因果性;心灵事件;心灵属性

戴维森的理论从根本上说是对古老的康德式问题的现代回应,即人类行动的自由如何相容于自然因果决定论。把人类行动推广至心灵事件,用非法则性来替换自由,就得到了戴维森的根本问题:心灵事件无法用物理法则来把握这一特性,如何相容于其对物理世界具有因果作用这一显然事实。其理论的出发点也可看作非法则性一元论各前提的,是著名的三原则:因果互动原则,即心灵事件和物理事件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性的法则学特征原则,即原因和结果间有严格决定论式的法则;心灵的非法则主义,即不存在可以断言心灵事件的严格决定论式的法则。此外,还应注意到与三原则密切相关的以下几点:戴维森常把心物间的因果作用表述为因果依赖,而这种本体论偏向性的关系是通过伴生来刻画的,即物理属性相同的两事件其心灵属性也相同;在其对严格法则的论述中,他还预设了物理世界的因果封闭,其法则是具有最大程度的决定论本质和没有例外情形的物理法则,这就必然要“把宇宙看做一个封闭系统”[1](P8);关于心灵具有非法则性,有作者认为戴维森暗含了心灵领域是规范性,而非物理必然性的特性,而有作者认为其预设了“善意原则”,即规范心灵领域原则就是赋予一个人全体意向状态集要尽可能多的理性和融贯。[2](P139)这些都是戴维森所说的心灵领域具有整体论特征的意思。

戴维森试图给出蕴涵了以上三原则而无内在矛盾的融贯解释,其论证略述如下:单个因果关系下都有严格法则,该法则只能是物理的;由于心灵事件是可以进入因果链的,可知心灵事件也是可以进入因果法则的;而由于法则是联结描述、种类或属性的,因果法则又只能是严格的物理法则,那么处于因果关系中的心灵事件只能是处于物理的描述下,属于物理种类或具有物理属性,这样的事件已是物理事件了。至此,得到了某种形式的同一论①通常认为戴维森的非法则性一元论是某种形式的个例(token)同一论,但金在权也指出了其和一般被称为个例同一论者的哲学家之间的区别:后者是坚持心灵属性例示和物理属性例示的同一,类似于属性特普(trope)或作为属性例示的事件的同一,而不是某种具有属性的事件或对象的同一——戴维森式的同一。这显然与金在权和戴维森事件观的差异有关。,或物理一元论。心灵具有非法则性且不存在心物法则,进而心物属性间也不存在还原关系,所以这种物理一元论是非法则性的,以上整个立场即非法则性一元论。

此时,心灵因果性问题出现了:在非法则性一元论中,心灵属性处在物理法则学网络之外,那么心灵属性是如何进入物理因果链条而发生因果作用呢,这不是明显的心灵副现象论吗?金在权等哲学家对戴维森的批评基本是沿着这一思路的。鉴于戴维森及其批评者争论的复杂性,本文拟从心灵事件和属性两个层面切入并展开讨论。

一、因果关系中的心灵事件

金在权与戴维森事件观的差异,很自然会使人产生这样的联想:是不是其因果性的争论根源于各自不同的事件观,以及在什么意义或何种程度上说事件观的差异影响了二者对心灵因果关系的理解?戴维森的事件是特殊的时空结合体,或抽象的殊相。就其不能同时发生于不同地点而言,它是瞬时的。金在权的事件与之所不同的是,他还加入了对事件内在结构的分析。金事件是某个实体在某刻对某种属性或关系的例示,是由对象、构成性属性、时间三者构成的复合物。而一个戴维森事件则可以被认为能具有或例示多个属性。从以上描述,很难看出它们对因果关系会产生什么显著不同的影响。其次,有证据表明,金在权在讨论中所使用的术语,实际降低了事件观差异可能影响因果观的程度:在涉及戴维森事件时,金在权对事件的表述采用了兼顾戴维森的用法,如“一个事件的心灵属性”,而他自己标准的说法应该是“对象”。

然而,在事件如何进入因果链条这一问题上,差异产生了。假设有两个事件c和e,是什么使得c成为e的原因?金事件的支持者会认为:是由于它们是属于某些类型或具有某些属性的事件。如预设法则学因果观,可以说是c属于F类型,e属于G类型,且在F类事件和G类事件间存在严格法则,但这是戴维森极其反对的说法。他强调:“正是事件,而不是我们各种用以描述它们的方式,拥有改变事物的力量。”[1](P12)首先,因果力和因果关系是内在于单一事件中的,而不是通过描述、归类或拥有某种属性从外面赋予的。他反对“作为……因致”的说法,及一系列由“通过”、“因为”等说法表述的因果关系。持这些表述的批评者们,在他看来是描述依赖论者。其次,通过描述例示法则以因致的方式,会对他的外延主义的二元因果观造成实际的困难。试想在再描述情形下,因果关系也许还会被引入多个实体,事件的因果关系本身也由此发生改变,例如,“我杀了那只鸟”和“我杀了那只下金蛋的鹅”这样的表述更替所带来的因果关系的变化。

戴维森的上述批评,笔者并不认为后一方面的问题是根本的。大概他联想到了金事件在描述下会发生事件数量激增的问题,即对同一个描述的改变,金事件也会因被例示的属性变化而被认为是多个事件。其实都不必援引金在权有可能的应对方案,即区分事件所例示的属性和作为事件本身结构成分的构成属性,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并非像戴维森想的那样关系重大。金在权正确地看到这点,但即使承认二元外延因果关系,我们还是无法理解心灵属性在这种外延因果关系中的作用——正是后者才是戴维森的批评者们所关心的。其次,再退一步,在承认外延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再承认金的因果关系如戴维森所认为的那样,但二者也是相容的,麦克劳林指出了这一点。以下用外延因果关系“比……轻”为例来说明麦克劳林的意思(D和K分别代表戴维森和金在权的因果关系;c,d,e为单一事件):

D:c比e轻,而c和d一样重,则d比e轻;那么如果c比e轻,即存在比e轻的某些东西。

K:如果c比e轻,那么c是由于其特定的属性比e轻。

很难发现为什么D和K不相容。为什么不能说c由于其重量(10磅)比e(11磅)轻呢?笔者觉得戴维森的误解可能源于两个层次:他对概念、属性和谓词一般未加区分地使用而引起了含混,如他在说“说通过例示法则事件c导致事件e,和说a由于属于某一类而比b轻一样毫无意义”时,可以推测其心目中的反例可能是:“犀牛因属于奇蹄目犀科,而比属于长鼻目象科的大象轻。”[1](P6)然而问题是,根本不存在联接犀科和象科的严格重量法则,以戴维森的标准这就不是因果关系,更深层的根源还是他不承认事件有源自外部的因果力。

在讨论“通过属性发生因果作用”时,值得注意的是戴维森心中的“通过”的意思和金在权、麦克劳林等批评者的意思至少在程度上是有差异的。戴维森认为对方的意思是“作为”或“处于什么——角色”,这意味着心灵事件只有作为心灵属性时才能进入例示法则并进入因果链条,蕴涵了事件的因果效力由外在得来。而在金在权那,该词的意思大致接近于程度更弱的“因为”或“由于”。这就意味着,心灵事件由于其中的心灵属性例示法则而进入因果链条。这种说法既相容于事件因果力由属性而得,又相容于因果力源自本身只是由属性发出。金在权指出:“问题的实质一直是事件的心灵属性的因果效力,不管它们——事件还是属性是怎样地被描述……而谈及属性在因果中的职能时,我们不需引入‘作为’这种表述以及任何多元因果关系。”[3](P210)这使得戴维森对金在权如下指责竟皆落空:混淆了个例和类型,混淆了因果关系与因果解释。这两类指责是相关的:因果关系是事件间的关系,戴维森的事件是殊相当然是个例,而因果解释是处理法则和事件类型间的关系。但其批评者的兴趣并不在事件上。在非法则性一元论中,由于只存在物理事件,所以关键在于:某些具有心灵属性的物理事件,其心灵属性是否具有真正的因果效力难以解释。这不是混淆个例和类型的问题。

二、因果关系中的心灵属性

前文初步讨论了非法则性一元论的属性副现象主义倾向,戴维森显然也不会忽略大多数批评是直接针对心灵属性的因果效力的。在《思想原因》中,他其实已意识到了其理论中的副现象因素,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他在多大程度上承认这一点。戴维森认为,心灵属性的副现象论与非法则性一元论是相容的。然而这不足以诋毁非法则性一元论,其关键在于非法则性一元论与属性副现象论的相容不足以推出非法则性一元论蕴涵了属性副现象论。他认为反对者必须指出其理论确实蕴涵了心灵属性的因果无效力,且不相信他们能做到这点。金在权承认众多评论者是没有注意区分以下情形:非法则性一元论蕴涵了心灵属性的因果无效力,非法则性一元论未能给心灵属性提供一个有效的因果角色。[3](P20)第一点已被戴维森明确指出,并且他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对于第二点,金在权强调才应是对戴维森批评的要点所在。至少戴维森整个行动理论都旨在说明心灵状态对行动的影响,我们难以否认其心灵属性完全无因果效力,而只能说其因果角色不充分。

戴维森的回应主要是诉诸伴生。当代心灵哲学对伴生的讨论其实也正是由他兴起的。他的思路主要来源于黑尔对道德属性伴生于自然属性的论述,即除非自然属性发生变化道德属性才会发生变化。他在《心灵事件》中援引该概念,主要出于刻画一种因果依赖关系的需要。[2](P207)如何既能表达物理本体论优先,又能相容于心物领域的非还原关系,他想到了伴生。其中,伴生被定义为:“不存在在所有物理方面都相似,而在某一心灵方面相异的两个事件;或一个对象在其某一物理方面没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不能改变某一心灵方面。”[2](P214)在《思想原因》中则表述为:“一谓词p伴生于一谓词集S,当且仅当不能通过S辨别出的实体,也不能通过p辨别出。”[1](P4)以上定义都是通过属性的不可分辨来刻画的,即事件间物理属性的不可分辨蕴涵了心灵属性的不可分辨。他认为这大致等同于金在权的弱伴生。之所以叫弱伴生,在于其没有足够的模态力量可以保证跨可能世界的属性共变,但这恰好是戴维森的心灵非法则性所需的:假设其伴生可以保证所有可能世界中对应心物属性的必然共变,那则有蕴涵严格法则的可能。

金在权指出戴维森的伴生蕴涵了如下情形:除去事件中的心灵属性也不会影响其物理属性。戴维森认为却相反,伴生蕴涵了心灵属性的因果效力。我们已知伴生显然与非法则性一元论是相容的,进而再来看他如何论述这因果作用的发生:“但是心灵属性是因果有效力的,仅当它们对个别事件的因致起作用,而伴生确保了心灵属性可以对个别心理事件的因致起作用。”[1](P15)关于这种因果作用,可以通过戴维森与索萨就著名的枪击例子的争论来看。试想,一次有声的枪击足以致命,那该枪装上消音器,也能完成同样致命的射击。索萨认为,心灵正如枪声,于致命射击的完成毫无影响,是伴生于射击的副现象。戴维森认为,以上不可能是同一次射击,区分它们的正是有无声音。类似的,心灵属性确实发生了因果作用,没有了它的事件就不再是原来那个事件了,这就是心灵属性如何发生因果作用的。具体地说:心灵属性影响它伴生于其上的物理属性,心灵属性不同的事件必然物理属性也不同;物理属性是有因果效力的,物理属性不同的事件必然被因果不同地连接到别的事件。而在金在权眼中,具有充分因果效力的只有后一点,那通过两者完成的因果作用是什么呢?金在权认为,这仅是与因果效力所不同的因果相关。戴维森的伴生至多能显示心灵属性是因果相关而非真正具有因果效力。

三、如何挽救戴维森的非法则性一元论

由以上可知,戴维森难以应对金在权的批评。此外,在对事件的因果效力、伴生能否相容于其体系和因果关系的理解等方面,他在很大程度上误解了金在权的批评。当然,这也是植根于其体系和理论基础的深刻的误解。非法则性一元论是结构极其精巧的理论,一方面在其整个理论体系中为行动理论的因果解释提供一个形而上学的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心灵如何融入自然法则学网络提供一个融贯的说明,但其结构的严密性也制约了其理论调整的空间。下面,笔者将讨论可能挽救非法则性一元论的几种途径。

我们能否直接针对金在权对伴生和非严格法则这两方面的攻击来设想一个戴维森式的回应?笔者认为,如果戴维森的伴生和法则的强度如同金在权设想的那样,答案很可能是不能。这似乎意味着调整二者的强度可能给心灵属性有因果作用的空间,然而我们首先应该考察这样做的根据。首先,戴维森的伴生与弱伴生也许是有区别的,证据如下:他强烈反对其伴生蕴涵了把事件中的心灵属性都拿走而不会影响其物理属性,并认为伴生实际上蕴涵了其反面,心灵属性消失或改变而物理属性不变的事件实际已不是同一个事件了。但弱伴生是可以蕴涵这种情形的,戴维森却认为这是伴生定义所不允许的。索萨认为,戴维森对伴生的理解出了问题:金在权是在模态维度,而戴维森却是在时间维度讨论问题。[4](P42~43)戴维森实际上把另一个可能世界中发生的情况,当成了讨论现实世界在某个时段心灵属性消失后的情形。假设戴维森对伴生的理解与当代心灵哲学的共识不会有这么大区别,即伴生是共时而非历时关系,唯一可能就是戴维森的伴生强度大于弱伴生。那么,这种伴生会不会有蕴涵心物严格法则的可能呢,这又需把严格法则的严格理解得尽可能强,比如至少不能被强伴生所蕴涵,而又不能强过同一关系。这一方案需要对伴生和法则做出极其精确的界定,以找到可能的心灵因果作用空间。笔者难以确定这种概念调整尝试的前景,但能推测的是:即使这样,也难以满足金在权等批评者们。

第二种策略也许更有效,但是以牺牲戴维森在当代心灵哲学讨论中的理论兴趣为代价的。可以设想把戴维森当唯名论者解读,这也有很多依据:在《心灵事件》中他是通过心灵描述来界定心灵事件的①戴维森也讨论了可能的界定心灵事件的标准,如意向性,以及以此为标准还会把感受性质和物理事件也包含进来的危险,当然他不是意在划出详尽的心物界限。也可以理解为戴维森关注的主要不是心灵描述而是心灵事件,而只是借用前者来更方便地给后者以大致概念界定,因为直接界定心灵事件将异常困难。,且认为因果关系下的法则是语言性的。尤为明显的是,在谈及不存在心物严格法则时,他把这个问题追溯到翻译对命题态度描述的中心地位和翻译的不确定性。他经常强调的心物区别在本体论上是不重要的,也可以理解为他关注的是语言层面的问题。总之,有很多迹象可以把他归为一个概念唯名论者。在这种解读下,非法则性一元论就不是一个关于心物属性间非还原的问题,而是心灵谓词和物理谓词的应用条件的关系问题,非还原仅指不能通过翻译而消除。伴生也可理解为仅是关于谓词的应用的,在《思想原因》中伴生甚至就是用谓词来定义的。在以上解读之下,金在权的指责在很大程度上被规避了。简言之,关于事件实际的心灵或物理属性,戴维森所说的并不像我们所想的那样多:他经常宣称事件不是通过被描述而具有因果效力的,这在唯名论解释下即心灵描述的应用方式与心灵属性的因果效力是没有直接关系的。戴维森关心的是前者,而金在权关心的则是后者,二者没有直接针对的关系。但这种唯名论者的解读在规避掉对其因果效力批评的同时,也会使其评论者失去兴趣,因为它也屏蔽掉了一种非还原物理主义在心灵因果问题上的种种意蕴。

戴维森的非法则性一元论作为当代非还原物理主义的理论先驱,为其理论建构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而金在权的批评,则揭示了非还原性物理主义内部的巨大理论张力,如何兼顾心灵自主地位和因果效力是其理论建构的巨大难题。一个自然的选择是援引伴生,然而在戴维森进退维艰的心物伴生中,我们看到了它不足以完全刻画这种非还原关系。也许正如金在权所指出的那样,伴生只是对心物关系的描述而非其解决。非还原物理主义也许是一种美好的理想,然而如何确保它是一种关于身心关系的稳定立场,还需要艰巨的理论建构工作,甚至概念的革命。

[1]Davidson,Donald.Thinking Causes[A].John Heil and Alfred Mele by Mental Causation[C].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

[2]Mclaughlin,Brian P.“On Davidson's Response to the Charge of Epiphenomenalism”,in[4]Kim,Jaegwon.“Events as Property Exemplification”,in Supervenience an Mind,ed.,by Jaegwon Kim[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3]Kim,Jaegwon.“Can Supervenience and'Non-Strict Laws'.Save Anomalous Monism?”in Mental Causation,ed.by John Heil and Alfred Mele[M].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

[4]Sosa,Ernest.“Davidson's Thinking Causes”,in Mental Causation,ed.by John Heil and Alfred Mele[M].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

Controversy on the Mental Causality between Davidson and JIN Zai-Quan

LI Ao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Peking University,Beijing100871)

The anomalous monism of Davidson greatly revived the discussion of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of mind towards the mental causality.The discussions on its causal effect lasted till now.Among the many critics,JIN Zai-Quan could be the representative for criticizing the essence of its epiphenomenon.By examining the mechanism of causal effect between the spiritual events and properties under the guidance of anomalous monism and its possible ways to get rid of the criticism for epiphenomenon,we could partially explain this sophisticated dispute.It was difficult for Davidson to cope with JIN's criticism and the latter was misunderstood to a large degree.

the anomalous monism,mental causality,spiritual events,spiritual properties

B84

A

1673-1395(2012)04-0169-04

2012-01-27

李龑(1983—),男,云南曲靖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英美分析哲学、心灵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 韩玺吾 E-mail:shekeb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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