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部分解读 (1)

2012-04-08 18:10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湖南农业 2012年1期
关键词:保险金失业期限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严 永

编者按:本刊从201 1年1 0期开始,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部分内容,201 2年,本刊将继续对该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即指国家为失业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1.失业保险待遇 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社会保险法》加强了保护力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打折。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在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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