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下神坛的婚姻法

2012-04-09 18:56高兴
新民周刊 2012年44期
关键词:立法者男方婚姻法

高兴

学过我国现行婚姻法的都知道,这部法律的重点在于第四章“离婚”以及其他与离婚有关的条款;而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仅有短短十九条的篇幅,竟有十一条直接提及离婚,其余规定也与离婚、财产密切相关。如今的婚姻法,俨然成了一部“离婚法”或者“离婚财产分割法”。抽离了神性的婚姻法,哪里还有一点婚姻神圣的影子,简直就是一本离婚指南。

这是立法者的“异化”吗?

非也。田园牧歌式的美好描述,掩盖不了柴米油盐的无奈现实。多少爱情归于黯淡,当矛盾不可调和,就进入需要法律一展身手的领地。问题是,为了保卫婚姻,立法者、司法者不是没努力过。

比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规定,一方婚前的房产,结婚后经过8年,就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人们对于这条规定印象之深刻,以至于近20年后的今天还时常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这个有关于“8年”的问题。显然,这一规定的初衷,是要夯实、强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潜台词是:都老夫老妻了,婚前财产都变成共同的了,还离什么婚呢?一定要离的话,损失可是巨大哦。遗憾的是,这一饱含立法者美好愿望的规定,因为缺乏法律、法理依据以及现实可操作性,已被废除于无形,静静地躺在尘封的文件堆里,不再被法官们所提及。

再如,2002年上海闵行法院曾作出全国首例“忠诚协议”判决。当事人夫妻俩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有婚外情,要赔偿对方30万元。婚后,女方发现男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遂以男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男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闵行法院认为该约定合法有效,支持了女方的诉请。该案例当时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许多人认为,法院以这种方式让“出轨者”付出代价,大快人心!但同样遗憾的是,该案二审以调解结案,这份一审判决书并未生效;并且不久以后,上海高院就此问题发布审判意见,实际上否定了闵行法院的观点。这份未能生效的判决书,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一鸣惊人,便成绝响,令人唏嘘不已。

看来这些努力都没有用。婚姻立法越来越多,法院判决书越写越厚,但如影随形的是,离婚率越来越高,尤其是年轻人的离婚率越來越高。可见,婚姻法并没有能够保卫婚姻,再完备、再精密的法律也阻止不了饮食男女们追逐“自由”、另觅“幸福”的冲动。于是,婚姻立法开始放低身段,日趋务实。既然婚姻已无法保卫,当分手已不可避免,不如把财产算算清楚,分得公平,分得潇洒,好合好散,各得其所。于是,我们不难看出近期婚姻立法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的实用主义倾向。

现在的婚姻立法,一步步扩张个人财产范围,压缩共同财产空间。不但一方的婚前房产不会因婚姻存续时间的推移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就算另一方在婚后参与还贷,也只有获得补偿的份而与房屋产权无关;婚后男方父母为儿子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还是归儿子一方所有。你看,在财产问题上,桥归桥,路归路,多独立,少混同,一切都为了分割方便。

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甚至在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上破天荒地推出了“按份共有”概念: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意思大概是:买房时你家出多少份额,离婚时你就能享受多大的利益,这简直把购买婚房视作了投资,结婚又与开公司何异?从衡平经济利益的角度,不得不承认这是个无懈可击的方案。也许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的双方“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吧。

婚姻法,是本着最高尚的情怀,处理最琐碎的事情,解决最现实的问题。一部实用主义的婚姻法,也许可以在离婚纠纷中定纷止争,但绝对拯救不了现代人日益脆弱的婚姻和爱情。

猜你喜欢
立法者男方婚姻法
从德性内在到审慎行动:一种立法者的方法论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论基本权利对立法者的控制
女方有第三者,离婚时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过错赔偿?
小孩非亲生,女方出走后男方可否把小孩送福利院?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
立法者的局限——柏克与英帝国的宪政危机
立法者:灵魂与城邦——对柏拉图《理想国》的法律哲学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