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修辞初探

2012-04-12 09:38蒋志强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正当性合法文书

蒋志强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109)

判决修辞初探

蒋志强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109)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取得长足发展的现阶段,各种矛盾凸显,如何塑造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使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更大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课题.作为实现这一重要意义的判决修辞的研究正是法制建设深远发展的确切需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判决的修辞进行探讨,以实现更加符合法律内在要求的规范的、科学的法律判决,使之更好的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判决修辞;法律精神;方法

一、判决修辞的概念

判决修辞,通俗的说,就是指在司法判决文书中为达判决之目的所适用于的语言选择、配置等形式和方法,以提高表达准确性、增加表达效果、增强说服力的一种活动.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判决修辞主要是指运用必要的修辞手法(如比喻、排比等等),进行语言的优化选择,以期更好的表述事实、表达判决的目的的方法;广义的判决修辞是指在狭义的基础上,加上逻辑推理等手段,以期更强的增强判决的说服力.

但不管哪种修辞方法,在判决中的运用,都要根据事实的基本情况,在首先准确表述事实的基础上,以符合法律规范的修辞语言,采用不同的修辞方法和手段,合理的进行论证,最终得出合法合理的判决结论,是修辞在判决中的具体适用.

只有经过修辞的判决才能更好的为人们所接受.在此意义上,判决的修辞可以界定为通过对判决文本采用不同修辞手法进行陈述、润色并逻辑推理以使判决形成的过程,这种程序的加工使得人们可以更加普遍、一致的信仰与服从,从而增强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判决修辞对于法律信仰的意义

正如尼采所言:"所有诱发信仰的努力都是修辞","修辞产生的是说服,它的全部工作就是说服人";卡多佐学院的理查德.威斯伯格教授也认为: "判决意见中所使用的语言和修辞比判决结论更加重要,因为它们决定着所要得出的结论的对错,为了理解法律正义,我们必须考察隐藏在语言和修辞之中的法律主观领域的'内部世界'".因此,判决修辞对于判决之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随着人们对于判决修辞的考察的深入,又会使人们不言自明的对判决的修辞在判决推理和结论中正当性产生合理怀疑,因为,如果判决中使用了不当的修辞,则极有可能损害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基于此,判决修辞对于判决的意义,可以划分为正当性和不当性两种.

(一)判决修辞的正当性

判决修辞的正当性能在相当程度上强化法律的正当性.判决修辞的正当性体现在判决程序的各个过程,是程序正当化的必要手段,甚至"在许多时候可能还是唯一可能获得的手段".因此,正确地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准确、恰当的运用必要的修辞手法和手段,客观公正的陈述事实,进行说理推论,合法合理的得出判决结论,是判决修辞正当性的基本体现.也唯其如此,才能确实保证判决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之尊严和权威,也才能使人民真正的信仰法律,自觉的培育法律自由之精神.

判决修辞的正当性标准,可以分为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次.具体说,合法性是首先的、表层的、是形式上的正义.它要求首先的就是判决修辞的运用必须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庄重得体的.合理性则要求判决的修辞要符合客观,符合法律,即实质性合理.即它不但进行了形式上合法的说理,而且是通过说理的修辞,符合了事实实质的判断标准.

由此而体现出的判决的正当性,是基于理性而非基于恣意和擅断作出,是判决说理的自然延伸,它不仅赢得了人们的合理认可,而且赢得了人们对于判决持久的信任与支持,由此,正当的判决的修辞就成为不可替代的最佳选择.

(二)判决修辞的不当性

判决修辞的不当性不仅可能损害法律正义,甚至可能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法律语言的独特属性必然要求其在选择修辞手段时根据其判决文书文体特征做出适当的取舍.显然,法律语体的特征决定了法律文本在修辞手法上侧重于对语言形式进行一定的修辞,而对其他内容进行修辞则很容易落入是否"正当性"责问的泥潭.因此,如果为了一种所谓说理的需要,纯粹的运用修辞的手段,以达到既定目的之需要,便会滋生判决修辞的不当运用,进而产生不当的判决.

只有"既不收买,也不强迫地让人们接受在某一问题上你的看法",才是判决修辞的正确适用.因此,判决修辞的不当性判断标准也随之而出,即一切不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实质合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修辞都是不当的.

因此,从判决修辞的正当性和不当性两方面,可以深刻的认识到判决修辞对于判断法律事实,追求法律公正合理的重要性.

一是对法律事实的基本保证."无修辞就无语言",修辞手法的运用体现在语言的所有过程中,而判决文书的基本事实则几乎全靠语言来完成,判决文书的语言,排除了夸张、华丽的辞藻,以雅语、敬语等陈述性的修辞语言对法律事实进行表述.判决的修辞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语言上,形象让位于事实,直觉让位于证据,它追求一种稳重、庄严的风格,让事实在真实的表述中赫然陈列.

二是对法律信仰的基本保证.正当的判决,表达的形象可感而又便于理解和接受,判词还常以饱含感情的笔触触动人们的内心,不仅能使人们信服法律,而且交融的情理,往往比生硬的法律理由更令人信服,同时若能辅以道德情感来褒贬案件的是非责任,往往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道德力量能自觉地使人们从内心真正的接受法律,自觉地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维护法律的权威;相反的,不当的判决,必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消磨殆尽,也就无从谈起维护法律的权威.作为判决文书的表达方式,判决修辞的意义自然而然,显而易见.

因此,判决修辞的正当性对于法律所追求之自由公平正义这一最高精神,无疑是最有价值、最具说服力、最能为人们接受和自觉信仰的;而不当的判决修辞,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的利益,而且同时践踏了法律追求之最高精神及人们对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之信仰.

因此,对于判决修辞的正当性追求,成为追求法律最高精神的基本价值判断.

三、实现判决正当性的方法

在探讨实现判决正当性方法之前,有必要先对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进行必要的说明,因为法律语言具有独立的语言风格,既不同于追求生动形象的文艺语体、也不同于追求数据论证的科技语体.法律语言要求的,首先是对事实的真实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法合理的判断.因此,要求准确、庄重的使用合适的修辞手段.

(一)正确地表达真实的事实

事实是法律判断的基础.如果连基本的、真实的事实都不能进行表达,如果对谎言的修辞就可以产生真理,那么,判决的修辞就必然的异化为书写的暴政.为了追求判决的正义公平,因此,首先的就是要对真实的事实进行真实的表达.

古代有一州官在审核一起死刑案件时贪赃枉法,将判词中"用铁锨致乙死亡"改为"甩铁锨致乙死亡",一字之改,将本来的故意杀人变成了过失杀人,从而达到了开脱罪犯的目的;同样的例子,河南省高院在曹海鑫一案的二审判决中不对一审判决加以肯定,而且偷偷地在自己的裁定书里移花接木地对一审判决的关键表述作出修改导致枉法裁判.摩西十诫中说:"私迁界石者必受诅咒",而擅自篡改法律文书其罪行比私迁界石还要严重,所以历代法律均对擅自修改法律文书所应承担的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如《唐律疏议》将制作法律文书时的弄虚作假行为视为诈伪,并规定:"凡诈为官文书及增减者,杖一百;准所规避,徒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各减一等".由此可见,不论是何种性质的案件事实,只有在真实的表达事实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得出公正的判断.

真实的表达事实,一要认真仔细的进行事实真相的了解,力求全面准确;二要进行基本的是非判断,秉持公平公正;三要完全地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不倚,不徇私枉法.四要力求公正的进行事实的表述.

(二)准确地适用法律的论断

准确地适用法律的论断要求合法合理公正.在真实表达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运用法律,进行公正的推理、判断,合法合理的做出正确的判断,是判决修辞在法律判决中的核心追求价值.

这要求判决修辞的核心追求价值,不仅要将合法性建立在形式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而且要将合法性建立在实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论证和理由并不是一回事,论证仅仅是对判断的正当化,是一个话语和修辞层面的过程,而不能保证判断的正当,这涉及到社会共识的认可".如果把修辞仅仅看作是一种别无选择的一套剩余的推理和说服方法的话,那么修辞便是个中性物,无所谓好坏,这犹如科技手段会被用做善良或邪恶的目的一样,修辞在一定程度上作为一种手段也会服务于正当的或不正当的目的,因此这种手段也就具有了伦理的属性,因此,只有在法律规则明确的情况下,合法合理的对判决事实加以认知性的修辞,才能使判决结果自然而然具有了"合法性".

理解修辞在法律判决文书中的论断,难在每个不同人的价值取向不同,但基本的并且是必须的,论断的过程和结论必须首先要符合法律的规范,同时要求符合基本的社会的、大众的价值判断,即既要合法也要合理.

(三)庄重地进行判决修辞

作为法律活动的最终结果的判决文书,因为法律活动是庄重神圣的,因此,判决的修辞也必须是经过精心筛选净化的最为庄严是语言加以制作,唯其如此,才能让人们怀着敬畏之心接受.

为使判决语言显得尽可能的庄重、神秘和高贵,英美法官甚至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清代著名学者李渔认为判决书"更宜慎重,切勿用绮语代庄,嬉笑当骂,一涉于此,则非小民犯奸之罪状,仅是官府诲淫之供招矣".判决文书的庄重,不仅体现在判决修辞语言的运用上,更体现在修辞逻辑推理上.如果没有严谨正确的推理,也就难以得出正确的论断.而严谨正确的推理正是庄重严肃的.因此,判决文书的制作应符合庄重得体的修辞要求.

做到庄重得体,判决的修辞要求一要在文书制作中,始终严肃认真,不可苟以私利;二要尊重基本事实、尊重法律权威,不可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等.

(四)简洁地描述判决修辞

法律语言"贵乎精要,意少一字则义缺,句长一言则辞妨".只有准确简洁地进行判决修辞的运用,使判决合乎阅读理解,才能更好的将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让人们明白并接受.

在这方面,法国判决书的制作就是这一特点的典型例证.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曾这样评价法国判决书的制作:"法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想方设法使判决书的内容缜密而紧凑……那种游离于正文之外的闲文漫笔从来不能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发现,在下级法的判决书中也很难找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也提出了"力求语言精练"的要求.显而易见,简洁概括的修辞要比冗长繁复的修辞更能使人们信服.

简洁地语言,更能清晰的表达基本事实,结论更能使人心悦诚服.因此,做到判决修辞的简洁,一要不断加强法律文书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切实的提高语言的表达素养;二要在保证基本关键表述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用较少的语言修辞.

四、结束语

"最好的法律文本是出色的文学作品",判决的修辞归根到底是一种说服的方法,尽管对于语言的修辞被认为并不具有直接的说服作用,但是有一点却是没有疑问的:即优雅的文风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人们更乐意于仔细研读判决文本,并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亲近感,这种修辞因为起到美食入口不反胃的效果而发挥了判决说服功能的前提性功能,这样,读者愿意读到结尾的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也附着在了判决文本的说服目的之上.

在尊重事实的基本前提之下,通过多样性的修辞表达方式,以准确简练的语言,使判词摆脱枯燥乏味,以一种优美的形式,庄重的展现在人们的眼前,使之"弃官式语言之呆板、圆滑而以优美、典雅之文风极力阐释自己独特见解,极具浓厚美学韵味,又含深刻法理,兼容极高艺术性之判决不断奉献于世人面前,使人领略到五彩斑斓的法律判决之美而倾心研读关注".

法律必须要被尊重,法律必须要被信仰.以判决的修辞为载体,塑我法律追求之自由品格、铸我法律追求之公平精神.

[1]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9月第1版.

[2]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

[3]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4]洪浩:《论判决的修辞》,北大法律评论2003年.

(责任编辑:宋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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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2]专辑-0214-03

2012-05-22

蒋志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监察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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