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协商民主研究30年:协商民主何以须为何以可为

2012-04-13 04:52李强彬黄健荣
关键词:协商民主

李强彬,黄健荣

(1.四川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2.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在“原教旨”的意涵中,民主主要是指一种大众的集体性决策制度,即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来发表意见和作出决定。但是,这种“原教旨”的民主理想即使在公元前的雅典城邦那里也并未包括女性和奴隶,女性和奴隶被天然地认为低劣于男性公民。尽管存在这样的限制,古雅典城邦的民主集会却传遍了爱琴海,城邦里的直接参与不仅是政府的原则,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①David Held,Models of Democracy,Cambridge:Polity Press,2006,p.14.古雅典城邦中的民主生活具有两个显著性特征:一是大众集会的有效运转,其中普通公民可以辩论和决定法律与政策,证明了公共辩论同有效的政策和集体行动并不冲突。二是为“穷人在每一点上都能够做到像富人一样就公共政策进行协商和投票”这样一个原则作了有力的辩护。②David Beetham,Democracy,Oxford:Oneworld Publications,2005,pp.3-4.而民主理论发展至今,在1990年代前后已呈现出协商转向之势,沟通和反思被置于民主的核心,认为民主不仅是通过偏好聚合来做出决定,更是意见和偏好在充分信息、相互尊重和竞争性对话中形成与转化的过程。③John S.Dryzek,Foundations and Frontiers of Deliberative Governa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3.为此,协商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跃然于当今民主理论之潮流。

一、协商谓何

最早明确提出并界定协商民主的Joseph M.Bessette认为,协商即“公共政策价值的论辩”,是参与者认真考虑各种实质性信息与理由并独立作出判断以及彼此说服一个好的公共政策由什么构成的论理过程,协商包括各种各样被称作“问题解决”或分析的活动。在任何真实的协商过程中,参与者关注的事实、理由与建议是公开的,参与者都愿意与他人彼此相互学习。④Joseph M.Bessette,The Mild Voice of Reason: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American National Government,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4,p.46.Jo-seph M.Bessette那里,协商意在反对把立法和公共政策解释为自利个体理性计算的结果而不是就共同目标进行论辩、述理和说服的结果,指出协商的内在过程是通过“扩展和精炼后的公共意见”促成“理性的、温和的声音”以形成冷静、明智的判断,进而达致共同体利益的实现。信息、论辩和说服作为协商的基本要素,当就某一问题的信息和论辩致使参与者在政策制定中接受了他或她在参与这个过程之前没有接受的实质性立场的时候,说服就产生了,说服是协商过程的最后阶段和典型标志。

继Joseph M.Bessette之后,不少研究者成为协商民主论者,代表性的观点为:协商的首要特征是相互给出理由,民主实践中领导者需要就其决策给出理由,同时要回应公民给出的理由;①Amy Gutmann,Dennis 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p.3.协商是对数据资料进行权衡的理性过程;②M.Walzer,“Deliberation,and What Else?”in Stephen Macedo ed.,Deliberative Polit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58.协商的目标是产生合理的、智识的意见,参与者乐意根据商讨、新的信息和其他参与者的要求而修正偏好。③Simone Chambers,“Deliberative Democratic Theory,”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Vol.6,2003,pp.307-326.在Seyla Benhabib看来,协商具有三个典型特征:④Seyla Benhabib,Democracy and Difference:Con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Political,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p.70.协商过程中的参与以平等和对称为指导性准则,所有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发起讲演、询问、质询和公共论辩;所有人都有权对给定的讨论话题提出质疑;所有人都有权就对话程序的规则及其应用或实施的方式提出反思性论辩。John S.Dryzek则明确指出,真实协商的唯一条件就是在非强制的环境中经由沟通引致偏好反思,排除经由权力、操控、灌输、宣传、欺骗、仅为自利表达、威胁以及强加的意识形态服从之类的活动所形成的控制。⑤John S.Dryzek,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Liberals,Critics,Contesta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2.

作为协商民主的哲学基础之父,哈贝马斯认为协商需受“更佳观点之理性力量”的驱动,指出“协商的形式应该是辩论;协商是公共的、包容的;协商应该是排除外在强制的;协商是排除任何可能有损于参与者之平等的内在强制;协商的目的一般来说是要达到理性地推动的一致意见,并能够无限制地进行或在任何时候恢复;协商可以解答任何可以用平等有利的方式来调节的问题;协商还包括对需要的诠释,以及对前政治态度和偏好的改变”。⑥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380页。Gastil和Levine在论及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时则认为,协商意味着一些像陪审团之类的机构经理性讨论作出决策的过程,并且协商越来越被用来表征公共对话的一种特殊形式,强调“普通”公民的参与。与妥协、说服和讨价还价比较起来,协商有其特有的属性。

协商不是让步的妥协。妥协是对立的各方把观点以不完整的形式保留下来,通过部分的让步以换取另一部分的满足以达成彼此满意的协议。⑦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86页。科恩赋予了妥协十分重要的民主价值,认为民主国家的公民需乐于以妥协办法解决他们的分歧,认为妥协是民主的所有条件之中最为重要的,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妥协是民主程序的核心。⑧科恩:《论民主》,第183-184页。然而,妥协的本质是根据私利的最大化来作出让步,但协商依据的是更佳观点之理性说服的力量。就试图达致共识这一目标来说,妥协与协商具有一致性,协商亦不完全否认妥协的价值,相反它不仅认可合理妥协的工具性价值,而且承认经历协商过程的妥协结果同单纯的投票表决相比已经超越了多元冲突和权力专断。基本的区别在于,协商不是自利个人理性计算后通过“让步”来作出决定,而是根据更佳理由与更好证据之下的反思性力量来行动。

协商不是单向的说服。说服通常是通过对事实、数据以及信息的整理,通过对论点进行有技巧的自圆其说以及运用逻辑和推理来使他人相信自己观点正确的一种行为。说服过程中,说服者会尽可能引导他人按照自己希望的方式行事,说服的要素包括准确的信息、推理、逻辑和有效的辩论,它排除操纵、欺骗、恐吓和虚张声势。①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政策制定》(第五版),谢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67页。但是,说服也具有两面性:在其唤起理性、智识的决策景象和让人感到敬畏的同时,“宣传”和“灌输”则体现出说服之丑陋的另一面,表现为一种故意的操控和对人们独立思考能力的剥夺,让人感到害怕,②Deborah Stone,Policy Paradox:The Art of Political Decision Making,New York:W.W.Norton&Company,2002,pp.305-307.是很危险的。说服者在寻求支持的过程中并没有为其改变原初立场留下什么空间,而协商却是相互而非单方面、单向的宣传和灌输,协商排斥被动、单向的服从和沉默。

协商不是交易式的讨价。讨价还价可被定义为两个或多个拥有权力或权威的人对至少存在不一致的目标进行调整,以形成对参与者来说虽然不一定理想、但可被接受为行动方案的一种过程。③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政策制定》(第五版),第164页。政治过程中的讨价还价来自经济市场中的交易观念,强调讨价的各方不仅要有妥协的意愿,而且要有可妥协的“东西”。否则讨价还价就很难展开。与此相对,协商却是参与者之间相互给出有说服力、能经受公开的批判性检视的理由和论证,以支撑相应立场和观点并赢得非直接参与者认同的过程。因而,协商的核心资源不是金钱和权力,而是有说服力的理由、证据和论证。

概括来说,协商可被认为是基于信息、理由和证据,依据相互性而展开的一种审慎思辨的沟通行为,它致力于产生见识多广、合理和“精炼”的意见与偏好。协商过程中,参与者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和能力,尤其需要具备面对更具说服力的观点时乐于修正自己先前偏好的心理状态。就协商的发生场合而言,它既发生于建制化的正式的决策机构中,亦形成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之中。在协商的视野中,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形式,而且是通过创造参与、交往与表达的适当环境来促成平等公民之间自由讨论的一种社会与制度条件的框架,经由定期的竞争性选举、公开性条件、立法监督等,建立确保政治权力回应性与责任性的框架,以使权力行使的权威性与此种讨论相联系。④Joshua Cohen,“Procedure and Substance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in James Bohman&William Rehg eds.,Deliberative Democracy,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1997,pp.412-413.就协商的意义与价值,John Elster在一个总结性的评价中指出其具有八大优势:⑤John Elster,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11.提供私人信息;减轻或克服有限理性的影响;强制或引致一种正当性需求的特殊模式;证明最终选择的正当性,其目标本身是值得期待的;有利于帕累托次优的决策;有利于根据分配正义而产生更好的决策;产生更广泛的共识;提高参与者的道德或智力品质。可见,在社会问题日趋复杂化 (尤其是分歧和冲突的范围与层次不断拓展)的当今时代,协商的观念正促使我们不断反思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深化与发展。

二、协商何以民主

赫尔德断言“民主的含义现在是不确定的,或将永远都是不确定的”。⑥David Held,Models of Democracy,p.2.在Joseph M.Bessette看来,协商之所以民主,基本的缘由是民主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公共声音:一种是非常直接或原始、自发、无知、没有反思性的公共声音;一种是更具协商性的、用更长时间形成并出于对信息和理由之更全面考虑的公共声音。他认为,只有后一种才是适当的规则,而评估协商民主之民主特性的合适标准就是政府制度促成明智与述理的控制而不是无知与感情用事或偏见多数控制的程度。⑦Bessette,The Mild Voice of Reason,pp.34-35.据此,协商的程序和制度必须有能力控制或缓和没有反思的大众情绪,表达明智和理性的公共判断,促进协商多数的形成以实现公众真正的利益。Joseph M.Bessette进而认为,政策过程中的政策协商不是任何形式的论辩,它必须是包含公共政策实质性利益的论辩。公共政策价值的论辩意味着公共政策怎样才能有利于范围更广的社会或成为其重要的部分。因此,协商与自利计算是有显著差别的,尽管协商过程本质上是理性或分析性的,但不同的人即使面对同样的信息和理由也常常会对政策意见的价值得出相反的结论,而这种不一致本身并不表明协商的缺失,因为协商既可以通过产生全体一致的观点而不需要投票,也可以揭示尖锐的不同意见而要求正式的投票以确定审慎多数的观点。

协商民主是协商与民主的统一而非仅有协商而无民主,其中包容性是民主协商区别于协商的关键特征,因为协商可以发生在不具包容性的环境中。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必须包含协商,但协商却不必然产生协商民主。①Peter Mclaverty,Darren Halpin,“Deliberative Drift:The Emergence of Deliberation in the Policy Process,”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29,No.2,2008,pp.197-214.协商与民主的结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协商的关切,即决策中对各种理由的权衡和考量;二是对民主的关切,即平等考虑受决策影响的所有人的观点和意见。相较于不具民主的协商,John Parkinson指出协商民主需要一套“程序条件”,最关键的就是“包容性”以及参与者“抛开先前形成的偏好”并愿意“被说服”。②John Parkinson,“Legitimacy Problems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Vol.51,2003,pp.180-196.在协商之包容性条件的约束下,协商的制度设计需要促成与问题相关的所有人的观点和意见都有机会得到表达、反映并受到决策者平等的对待,从而使民主协商所产生的结果更趋于理性和成熟。Amy Gutmann和Dennis Thompson进而指出,协商的民主性不在于纯粹的程序观念,而是协商包容的充分性,“协商民主之所以民主”是一个有关哪些人可以参与协商过程即谁有权 (及有效的机会)进行协商或选择协商参与者以及协商参与者应向哪些人提出辩护理由的包容性回答。③Gutmann,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pp.9-10.

协商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都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政治偏好是相互冲突的,民主制度的目标就是处理这些冲突,但协商民主同自由主义民主尽可能将分散的个体偏好聚合成集体选择的观点不同,它主张经由公开和非强制地对利害相关的议题进行讨论和辩护而作出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决定。对此,哈贝马斯认为,协商民主赋予民主过程的规范性涵义比自由主义模式中看到的要强,比共和主义模式要弱,协商民主从两边各采纳一些成分并以新的方式把它们结合起来。④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370页。

David Miller通过论证协商更有能力减少政治共同体所面临的社会选择问题而为协商的民主性质作了更进一步的理论证明。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社会选择理论对传统主流的民主理论提出了难以回应的挑战:一是认为没有任何有关个体偏好的聚合规则是显而易见地公平和理性的,并优越于其他可能的规则;二是认为事实上每一个规则都会遭受策略操纵,即使在给定的一套偏好中假设每个人都真诚地投票并产生一种貌似合理的结果,真实的结果也很可能被策略投票所扭曲。因而,社会选择理论看起来破坏了民主之自由主义的观点。⑤David Miller,“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Social Choice,”in James S.Fishkin,Peter Laslett,eds.,Deba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3,pp.187-188.那么,民主的协商思想能否应对社会选择理论提出的挑战呢?David Miller分析到,社会选择理论假定投票者在给定的偏好中形成结果,并且暗示一旦允许投票者的偏好在决策过程中可以改变,其结果就不再适用。

按照这一理路,协商民主是有资源来削弱政治共同体所面临的社会选择问题的。协商过程可以提炼分歧性的观点和意见并对偏好的范围进行限制,从而促成根据某一维度形成单峰性偏好结构。协商过程也具有潜在的道德教化功能,协商迫使人们即使试图实现的是自私的偏好也需要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在处理分歧与冲突的过程中,协商能够把最初没有经过加工的原始偏好转换成道德判断,从而显著地减少最后的决策程序所要处理的政策结果的排列问题。⑥Miller,“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Social Choice,”p.207.在相互给出理由和论证的过程中,偏好和观点不仅得以表达,而且偏好和观点也在被重塑。协商不断“淘汰”和“提炼”意见,缩减偏好选择的范围,促成单峰性偏好结构的形成以避免投票循环,从而针对William Riker提出的“由于投票循环的广泛存在,因而‘民主是无意义的’”这一挑战,协商将使民主变得更有意义。⑦James Fishkin,Peter Laslett,“Introduction,”in Fishkin and Laslett,eds.,Deba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p.3.

最后,哈贝马斯对工具理性或策略理性与交往理性之间的区分对于解释协商何以民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哈贝马斯的论述,当人们进行交往的目标是击败所有相对立的意见,不愿意倾听和反映他人观点的时候,所运用的就是工具理性或策略理性,而交往理性则包含人们在进行沟通时抱以开放性的思维并且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以及为他人观点的力量所影响的要求①Mclaverty,Halpin,“Deliberative Drift,”pp.197-214.。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把金钱的影响驱逐出政治领域,政治就会更少受到富人的操纵,就会更具合法性。因为,“金钱对政治的扭曲作用会让民主成为笑柄。大众变成了金钱操纵者的傀儡,自己所做的决定仅仅是为资本家服务的橡皮图章而已”。②伊森·里布:《美国民主的未来:一个设立公众部门的方案》,朱昔群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3页。相反,如果所有受影响的人都有机会 (依靠言论和组织的自由,投票和申诉权,并不受经济恫吓的威胁)影响决策,并帮助集体决断从权力和金钱的力量转移到对话、讨论和说服的力量上来,则协商成为民主的制度化。③马克·华伦:《协商性民主》,《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三、协商民主何以须为

不同于民主形式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区分,协商民主另辟蹊径,认为民主理论面临的挑战既不是简单地考虑在不断增多的人群类别中确定谁有权参与政治,也不是简单地重新考虑民主可以合理拓展的领域,而是如何导入能够产生审慎思辨、连续一致、依情境概括、社会认可和可证明为合理之偏好的程序④Held,Models of Democracy,p.233.。为此,有研究认为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多数西方国家的公民对政治家和政治制度的信任与兴趣衰减了,人们越来越视政治是一个由失去控制的权力所构成的遥不可及的竞技场。在这个竞技场中,权力所追求的利益根本没能反映公众的利益,同时政治犬儒主义盛行并伴随着人们从政治领域的“撤退”,导致选举中公民参与率下滑,投票不再被看作是政治合法性和政策合法性获取的充分条件,这促使通常被认为是已经稳固地建立了民主制度的那些国家重新思考有关民主政治良好运转与政治合法性的问题。面对多元文化的不断加剧,不少政治家更多地致力于民主实践的协商形式,以弥补传统的选举民主。⑤Shawn W.Rosenberg,ed.,Deliberation,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cy:Can the People Govern?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7,pp.1-2.协商民主的支持者宣称,公民在一个强调平等参与、相互尊重和充分理由论证的环境中一起商议公共政策会更可能沟通和化解分歧,更可能形成更多的能体察到的合法性以及事实上也更多共识、理性与正义的公共政策,协商民主被认为至少是对民主国家社会与政治退化的一种部分的救治。

就协商与民主理论的发展来说,作为参与型民主的一个可行版本,协商民主越来越超越正当性问题而指向制度的设计。⑥James Bohman,“Survey Article:The Coming of Ag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6,No.4,1998,p.415.尽管参与型民主和协商民主在研究主题和目标指向上有交叉性,后者继承和发展了前者对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过程的观点。但是,协商民主又不限于参与型民主的论域,它不仅涉及公民直接参与决策过程的问题,而且更加强调公民与决策者之间“公共对话”的互动方式及其制度设计,也更为注重民主之审慎思辨与相互证立的品格,从而转向了对民主质量的强调。与代议制民主相比较,协商民主强调“偏好转换”而不是“偏好给定”。协商民主论者指出了聚合式民主的病灶在于,个人偏好与集体选择之间潜在的冲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法性与服从的问题,比如为什么自利导向的个体要接受与其利益不一致的结果?为什么选举的失败者要接受失败的结果并遵守与其追求的利益相违背的结果?理性选择理论家对此的回答是,不情愿的接受本身是符合其长远利益的,因为今天的选举失败者也许是下次选举的获胜者,因此选举竞争的失败者接受当前选举结果的深层次原因是相信合法的制度安排会保证今天的获胜者也要接受其在未来选举中可能的失败。但批评者指出,这是理想状态下的解决办法,在一个碎片化、复杂化的社会里是难以实现的,居于少数地位的团体可能很少有希望赢得选举,而用行政权力来强迫这些不接受法律的人服从是高成本同时也是低效的。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信任遭到了强化社会割裂的多元主义文化和个人主义的系统性破坏。①Rosenberg,ed.,Deliberation,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cy,p.5.

因此,协商民主被视为回应当今西方社会现状的一种理论,其中自治被理解为在开放、反思和合作性的商讨中揭示、修正个人与集体的偏好;平等不仅仅是影响具体决策的机会平等,更是要求积极参与公共政策讨论的合作性过程。协商民主论者坚信协商之于民主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在自由民主主义者倾向于把私人偏好视为既定不变的时候,协商民主论者批评其过分注重私人利益,将公共利益视为个体偏好的总和并且高度信赖工具理性以及没有将公共决策的质量置于论辩的中心,而协商则把焦点转向了对“能促成更佳观点之发现、行动之充分辩护、利益之尽可能普遍化的政治机制和社会实践”的关注。②Held,Models of Democracy,p.246.从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来看,协商民主可以被视为古雅典民主精神的复兴和对代议制民主缺陷的弥补,协商民主的魅力在于它有助于改善当今社会的合法性危机,缓解金钱政治、政治疏离、政治冷漠、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困境以及大众民主下的个人主义病变等等。③伊森·里布:《美国民主的未来:一个设立公众部门的方案》,第10页。

四、协商民主何以可为

根据协商的观点,协商民主本身亦须接受“协商检验”,正视各种批评并对之作出回应。质疑协商民主者首先指出协商民主面临现实可行性问题,认为协商内在地存在偏见,加之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存在广泛的不平等,协商的观点是不能实现的。Karen Wendlin就指出,即使没有政治原因所造成的不平等,仍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性不平等。除了自然因素以外,这种制度性不平等还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官僚结构的不平等,就是说在任何大规模的社会组织中,权威和责任的等级结构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确保组织规则得以遵守的条件;二是信息的不平等,即任何社会组织中个体与个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信息获得是有差异的,这必然导致权力方面的不平等;三是由于组织成员不同的组织经历而导致的“暂时性不平等”,即在任何一个组织中,一些成员资历较深,而有些是短期或临时性成员,组织成员对组织的感情、有关组织的信息以及与组织的利益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同样构成了制度性不平等。制度性不平等必然使人们的平等参与能力存在差异,同时也影响到人们与组织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④Karen Wendlin,“Unavoidable Inequalities:Some Implications for Participatory Democratic Theory,”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Vol.23,No.2,1997,pp.161-179.

对于这一质疑,Amy Gutmann和 Dennis Thompson的观点可作为回应。他们认为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不平等、媒介接触的巨大差异以及协商论坛中对信息的操控使一些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权力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协商符合高标准的理论要求亦然,但问题不是协商理论也许不能实现,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公正的过程来确定特定决策的实质正义。即使在不公正的环境中,协商较其他方式更能消除不正义。当不义偏袒了某一支配性团体时,协商能将此缺陷公之于众。而与通过政治精英或利益集团间的讨价还价来作出决策相比,理性的力量较少直接与既有的权力分配格局相联系,协商能够挑战既有权力分配格局,因此协商是值得期待的处理不义的一种途径。⑤Gutmann,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pp.42-43,p.50.进而,他们指出批评者倾向于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处于不利地位的团体能从他们自己的群体中找出代表,就像有组织的团体的代表那样表达他们的利益和要求。当处于不利地位的团体遭受歧视和其他各种不正义形式的影响后,往往会激发较特权团体更具奉献精神、更具洞见和更有魅力的领袖,就像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那样。

其次,理性选择理论批评协商并不能实质性地改变人们的偏好,协商过程同样受策略选择的操控。理性选择理论家认为,政治交往包括协商论坛仅仅是一种欺骗性的对话,对话往往被看作是一种暗示,它不能改变听者潜在的偏好,而是可能影响到听者关于行动与结果之间的感知。在对话中,讲者通常会有选择性地 (如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而规避不利的)发布信息以强化其自身的策略性立场。如果必要的话,他们还会扭曲或压制信息。因此,政治对话是不可靠的,对话并不能实质性地改变人们的偏好。并且,理性的听者不会相信讲者而是代之以对各种可能性保持警惕,通过理性的计算来决定是否相信讲者。这样看来,协商可能改变集体行动,但不是通过改变个人偏好,而是通过参与者的策略性判断来实现的。但是,协商民主论者认为协商中的反思能够促成偏好转换的实现。①John S.Dryzek,“Theory,Evidence,and Tasks of Deliberation,”in Rosenberg,ed.,Deliberation,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cy,p.242.对此,James S.Fiskin在协商民意调查试验中通过对比协商前后偏好的变化,证实协商过程确实能够促使参与者在更充分的信息与理由的状态下发生偏好改变,从而使群体的整个偏好结构也发生改变。埃尔斯特亦指出,协商的原则和程序具有使伪善文明化的功能,这也是推动协商民主避免策略操控的重要的动力机制。②乔·埃尔斯特:《协商与制宪》,陈家刚编译:《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222页。进而,博曼回应到,如果协商过程至少满足了以下三个密切相关的条件,即非正式和正式协商的对话结构不可能使不合理的、站不住脚的观点决定协商结果;决策程序的制定应该允许观点、决定甚至程序修正能够吸收弱者的意见,或者更好地听取其意见;三是协商决策程序要具有广泛的包容性。那么,公民为了全部实践目的而做出可修改的假设就是合理的。③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和文化多元主义》,陈志刚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

第三,协商民主面临的合法性批评。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宣称在实践中遇到的第一个挑战就是规模难题,即当参与者超出一定的数量 (在20人以下可行),协商就会崩溃,演讲将替代对话,修辞的吸引力将替代理由充分的论辩。④R.Goodin,“Democratic Deliberation Withi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29,2000,pp.79-107.规模难题意味着,直接的协商参与者毕竟是少数,多数人并不能直接参与协商论坛,因此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宣称是不能实现的。Seyla Benhabib对此辩护到,通过多样化的社团、网络和组织间的交互作用,一种匿名的“公共对话”将会产生,协商民主的核心就是它赋予相互交织、重叠网络与联合式协商、论争和论理的公共领域以优先权。⑤Seyla Benhabib,“Toward a Deliberative Model of Democratic Legitimacy,”in Benhabib,ed.,Democracy and Difference,p.74.其次,批评者指出通过随机分层抽样、自荐、推选、任命的方式所产生的协商民意调查团、公民陪审团、共识会议等协商民主制度,其本身也是一种“代议”机制,因而协商参与者如何代表协商论坛之外的人的意见也就成为问题,更进一步讲,人们为什么应尊重协商论坛所作出的决定呢?对此,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协商民主中的“代表”不同于代议制民主中的政治代表,前者是思想倾向、意见和观点的代表,而后者是人口统计学意义上的政治代表;二是协商民主中的代表按照议题来组织和选择,而后者主要是根据几年一度的正式的竞争性选举来组织和选择。因此,相较于代议制中的“代表”,协商民主中的“代表”强调的重点不是人数的代表性而是意见的代表性与合理性,“支持结论之合理性的不是纯粹的数量,而是这样一个假定,如果大多数人视事务是按照特定的协商与决策的理性程序的结论来做时,那么直到更好的理由产生以前,可以推断这样的结论具有合理性”。⑥Benhabib,“Toward a Deliberative Model of Democratic Legitimacy,”p.72.

最后,对于文化多元主义、社会不平等和社会复杂性提出的挑战,博曼作了如下回应。⑦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和民主》,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7-18、90、126、163-164页。对于文化多元主义,博曼提出的解决办法是使理性的公开运用更具动态性和多元性,即便是协商中同意的观念也必须具有多元性,认为妥协模型需要被扩展运用到协商民主中。因此,对于抛弃全体一致而寻求多元公共一致的公共协商来说,多元主义并非难以逾越的认知或道德障碍,多元一致仅仅要求公共协商过程中的持续性合作,即便存在持续的分歧也不要紧。并且,文化多元主义并未抹杀协商民主的可能性,反而能促进公开利用理性,使民主生活更加充满活力。⑧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与文化多元主义》,陈志刚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针对社会不平等提出的挑战,博曼认为可以通过集体行动和团结来矫正协商中的不公平,只要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能够有效运用他们程序上的机会,集体行动这样一个非制度性的手段就能够让他们进入公共领域。如果制度中的决策权力广为分散,同时制度的公共输入途径也很多,就可以使排除部分团体到协商之外难以得逞,而集体行动者通过重建公共领域来影响和改变制度就较易实现。对于社会复杂性提出的挑战,博曼借助于“协商多数统治”的概念来强调,经协商而产生的多数不是简单的投票多数或通过其他方式形成的多数,任何决策机制中形成多数的方式至关重要。

作为一个实践性的观念,证明协商民主的可行性和清楚地理解其局限性,最终将使协商民主对真正的改革和创新具有更多而不是更少的诉求基础。①Bohman,“Survey Article:The Coming of Ag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p.423.在博曼看来,制度必须承担为公民影响协商决策程序和拓展协商可能性空间提供各种机会的责任,有关协商民主的著作一直在系统地研究各种制度 (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是怎样通过提供一系列协商论坛而创造这些机会的,比如协商民意调查、共识讨论、公民陪审团、计划参与模式和技术评估等等,还有在线论坛试验和计算机支持的协商模式。博曼为协商民主所做的强有力的辩护只是表明, “多元主义、复杂性、社会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与协商是格格不入的观点是值得怀疑的,这些事实很少是单方面的,它们更多的是辩证和双方面的,即同样的社会环境在一些方面看似破坏了协商而在其他方面却可以促进协商”。②Bohman,“Survey Article:The Coming of Ag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p.415.而且事实上,“协商民主论者从未宣称协商是灵丹妙药,可以将不好的结果变成好的,而只是比其他替代性方案更佳”。③Gutmann,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p.41.尽管协商存在失败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是我们放弃协商和反对改进协商的借口。对于公民协商来说,对公民能力的质疑本身是可疑的,公民并不总是知之甚少、冷漠、不关心公共事务和对专家的意见俯首帖耳或作无谓的争执,如给予他们适当的机会和制度安排,公民是能够协商的并且他们的协商对于民主制度的运转是极为重要的。

五、协商民主对当下中国之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条主线,执政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公共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就,使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我们也需认识到,如果说改革初期的政策目标集中在如何把蛋糕做大的话,那么改革进入纵深阶段后的政策目标则应更为关注改革成本如何分担和发展成果如何分享的问题。随着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利益主体分散化的迅速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权益意识、自主意识、参与意识的强化,当下中国社会问题正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难以治理。对此,中共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作了这样的判断,“特别要看到,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为此,提出了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战略和政策宣示,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将在政治、管理和政策的过程中更显紧要。与此相应,政治、管理和政策过程必须应社会发展治理变迁的新任务、新要求而应有所变革和创新,政治、管理和政策过程中经由协商而促成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和诉求得到理性的表达、回应与检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与投票、竞选、组织、动员、游行、示威、罢工、游说等政治活动相比较,协商也许并不显得那么突出。但在当下中国的政治、管理和政策实践中,由政治系统内的权力精英所主导的“内输入”模式越来越需要更多自由、平等、公开和理性的协商、对话与讨论。以协商民主的逻辑来审视我国政治、管理和政策的优化,更为切中实践中的要害。比如,党在我国政策过程中“总揽全局”,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的主张和意志理所当然地就是国家层面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党的主张和意志在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之前通常需要经由一个“酝酿”的过程,这种“酝酿”实际上就要求党为其主张和意志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证明,而民主协商在各种“酝酿”中的嵌入将促成利害相关者在政治、管理和政策的执行阶段产生更多的自愿性合作。

最后,纵观协商民主提出、兴起与发展的历程,实践取向的协商民主实际上是在政制与治理两个层面上展开的。政制层面的协商民主是以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为基本特征的一套政府体制,治理层面的协商民主则指向各层级的公共事务治理,协商治理也正成为协商民主和公共管理研究的前沿性议题。因此,我们应对协商民主在当下中国治理层面的充分展开抱以信心和期待,协商民主的实践不仅可以推动政治、管理和政策过程的优化和创新,而且可以重塑公民角色、政府角色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为此,我们须充分考虑协商民主在以下观念中的价值:政治、管理和政策过程中,问题需要尽可能早地被发现和认识;在化解问题和矛盾的过程中,仅仅感知和陈述问题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如何说服别人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及其属性,从而作出及时、相应、有效的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由少数精英人物通过声称其决策代表了大多数人但又拒绝容纳这些“大多数人”参与决策过程并且又试图获取政策合法性的取向已不再可行,公众的偏好不能单独地由管理者来界定;政治、管理和政策过程中,政府越来越表现为其中的一方,除非公共参与的愿望和要求得到尊重,否则政治系统输出的产品在面对公众的政策冷漠或积极的抗议时将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面对公众的意见,应让其意见有用,而不是形式化、虚化和空化;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公众已感到他们越来越有能力对影响其生活的决策过程发出自己的声音,对此为政者、决策者和管理者必须做出回应。可以肯定,在所有这些方面,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深化能够为当下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治理变革提供诸多有益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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