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西方国家的宪法司法适用

2012-04-13 09:00耿艳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宪法法院违宪宪法

耿艳丽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山东 济南250110)

浅谈西方国家的宪法司法适用

耿艳丽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山东 济南250110)

西方国家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司法适用模式,在保证各国宪法的有效实施、实行法治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有其局限性。分别对三种模式进行介绍,并予以评价。

宪法司法适用;司法审查;普通司法机关;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

一、普通司法机关的宪法司法适用

(一)普通司法机关的宪法司法适用介绍

普通司法机关作为宪法司法适用的主体起源于美国。据统计,目前在全世界大约有60多个国家正实行这种模式。[1]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普通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国会法律、州宪法和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属于狭义的宪法司法适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被公认为是美国司法审查正式确立的标志。它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制定的联邦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先例,因而被人们誉为司法审查的开端和起源。在该案中,马歇尔大法官从法理上富有逻辑地进行了理论阐述,奠定了司法审查的坚实理论基础,使司法审查在这之后得以制度化和经常化。

(二)普通司法机关的宪法司法适用评价

马歇尔所完善的司法审查式的宪法司法适用不仅在美国国内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而且在美国域外,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宪政的影响也是非常重大的。美洲和英联邦国家相继建立了美国式的宪法司法适用制度。欧洲大陆原来没有建立专门宪法适用机关的国家,在二战后因受美国司法审查的影响也都先后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相应的宪法司法适用制度。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美国的司法审查影响了整个世界的宪政进程。[2]

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来适用宪法也有不足之处。首先,对宪法的解释和司法审查的裁决取决于法官的个人意见,而法官本身既有对社会政治、经济等情况判断的差异而不可避免地带有随意性,又易受到一些政治势力和利益团体的外界影响和压力而作出超出法官本人意志的决断。这就不利于保持宪法适用的连续性与确定性,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次,这种宪法的司法适用以具体的个案发生为前提,法院在遭受侵权的有关组织或个人提起诉讼后才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具有随机性。不系统地、非全面地审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宪法司法适用方式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在民众中树立宪政的信念都是不利的。

二、宪法委员会的宪法司法适用

(一)宪法委员会的宪法司法适用介绍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宪法委员会根据特定主体提请对抽象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违宪,属于广义的宪法司法适用。从其组成来看,宪法委员会是一种政治性机构,以法国为代表。法国宪法委员会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组成模式使宪法委员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权威性大为增强。法国1946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职权是审查国民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含有宪法之修改并协调国民议会及共和国参议院的意见。1958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职权是监督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监督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对各项组织法在颁布之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章在执行以前,进行审查并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应共和国总统、内阁总理或两议院中任何一院议长的提请对各项法律在颁布之前进行审查。凡被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条款不得颁布,也不得执行。宪法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上告,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

从宪法委员会的职权及其行使职权的方式不难看出其具有司法性质。在法国,凡受行政行为侵犯的人,都可以诉诸行政法院审查该行为是否合宪或合法,行政法院对行政规章的合法性包括合宪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违法,则可以判决其无效。普通法院虽不能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但却有权审查合同等私文件及行政规章是否符合宪法,可以以违反宪法的规定或违反作为公共政策组成部分的法律上的一般原则为根据,宣布其无效。法国宪法司法适用主体的多样性有力地保证了宪法的正确实施,并且各种适用主体之间可以起到相互弥补缺陷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国的宪法司法适用制度是较发达和完善的。

(二)宪法委员会的宪法司法适用评价

从法国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宪法委员会适用宪法是一种事先审查,把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出来后生效之前由特定主体交宪法委员会审查,经过审查如果不存在违宪就予以批准生效,反之就不能生效。这样既避免或减少了违反宪法现象的发生,也提高了宪法的威信,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但这种适用方式是在没有法律实践的情况下由宪法委员会从文字上来判断其是否违宪,这就完全依靠判断者个人的主观意识、法律知识水平,难免带有主观随意性。如果宪法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一部法律不违宪而批准其生效,然而在后来实施的过程中才发现其是违宪的,这时除了立法机关通过修改法律外就缺乏其他救济手段了。所以宪法委员会的宪法司法适用还得辅之以其他宪法适用方式来弥补其缺陷。在法国,这种弥补方式有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宪法司法适用。宪法委员会的宪法适用是一种抽象的事先审查,不受理个人因某种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机关的侵害而提起的诉讼,这种诉讼是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来受理的。法国三种宪法司法适用主体的适用方式、适用范围都各不相同,各有优缺点,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取长补短,尤其是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宪法司法适用对于宪法委员会的宪法司法适用起着有力的辅助作用,较为完善地保证了宪法的实施。根据法国1958年《宪法》的规定,各项法律只有在颁布之前宪法委员会才有权进行审查,在颁布之后就无权进行审查了,总统、总理和两院议长也不能再提请其进行审查。而各项法律从制定到颁布的时间又很短,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有权主体要判断该法律是否合宪并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使很多法律都由于时间的原因没能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从而没有达到该制度应有的目的。这是法国宪法司法适用事前审查制的最大缺陷之一。

三、宪法法院的宪法司法适用

(一)宪法法院的宪法司法适用介绍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宪法法院既可以单独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又可以接受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请求在具体的宪法诉讼案件中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所以该模式包含了广义和狭义两种宪法司法适用方式。宪法法院作为宪法司法适用的专门机构在全球已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影响,并为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宪法法院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解决宪法问题上的争端,而这些争端与纠纷往往是政治斗争中矛盾与争端在宪法上的反映和表现,所以解决宪法争端实质上来说是解决政治争端。这就使本应具有中立公断性质的宪法法院不可避免地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某种程度的影响和作用。这在宪法法院法官的产生中也可得到说明。如在联邦德国,宪法法院的法官由议会两院各自选出8名,院长和副院长轮流由下院的12人委员会和上院选举产生。

(二)宪法法院的宪法司法适用评价

宪法法院作为一种特殊的专门法院,尽管其在产生方式上具有政治性,但一旦产生就具有与其他法院共有的特点,如审理案件时宪法法院也采用对审制,有控辩双方举证辩论,法官居中公断,宪法法院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等等。当然,宪法法院也有一些自己的特殊之处,如法官可不受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对当事人没提出的立法进行审查,适用程序也取决于法官本人对案件的理解而具有灵活性,无严格的法律限制等等。

宪法法院作为宪法司法适用的专门机关具有很大的优越性。首先,宪法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国家权威的政治机构产生和任命的,具有崇高的政治性,加上宪法法院产生后又具有法院共有的司法属性,因而宪法法院不仅政治威信高,而且司法技术娴熟。这就同时具备了权力机关适用宪法和普通司法机关适用宪法的共同特点,可以把两者的长处结合起来,更好地保证了宪法的司法适用。其次,美国普通法院式的宪法司法适用以具体个案发生为前提,是一种事后附带审查方式;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宪法司法适用不以个案发生为前提,是一种事先抽象审查方式,二者都有不足之处。而宪法法院就能克服这些不利之处,它兼采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两种方式,弥补了前两种宪法司法适用的缺点,且具有前两种方式的共同长处。因此,可以说宪法法院的司法适用方式在目前是一种最理想,也是最有效的宪法司法适用方式。

尽管如此,宪法法院仍有一些不足之处。由于宪法法院受案范围极其广泛,既可受理对抽象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诉,又可受理公民个人因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提起的宪法诉讼,这就大大增加了宪法法院的受案数量。为摆脱繁浩的诉案纠缠,宪法法院采取了一种简易程序。如在联邦德国,宪法法院里的三人委员会经过预审,有权根据不能接受或胜诉可能性低的理由,以一致同意的表决驳回申诉。宪法法院每年否决95%以上的申诉,以更专心地去审理那些法官认为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案件。这样实际上就使许多人的起诉得不到宪法法院的救济,从而丧失了其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并在民众中造成一种不信任感,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1]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 99:889.

[2][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罗森塔尔.宪政与权利[M].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53 5-634.

D911

A

1673―2391(2012)09―0057―02

2012—03—19

耿艳丽,女,山东济南人,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责任编校:江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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