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被害人分析初探

2012-04-13 14:56钟腾飞张明辉曾文雄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强奸犯罪人杀人

钟腾飞 蒋 媛 张明辉 曾文雄

(1.广州市公安局;2.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命案被害人分析初探

钟腾飞1蒋 媛1张明辉2曾文雄1

(1.广州市公安局;2.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犯罪与被害是一对相互对立而又相互依存的具有因果制约性而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社会现象。本文通过分析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被害状况、职业身份、人际交往、家庭关系、经济状况,案发所在地点、场所、时间与被害人的关系,为何被罪犯选中等,分析被害原因,有利于选择正确的侦查途径,缩小侦查范围。

命案;被害人;被害人特征;被害性

在命案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被害人情况分析是现场分析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被害性是被害人本身的一种特性,是诱发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一种带有主动诱使和强烈刺激的因素,或者是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可以利用和必须利用的有利条件。命案被害人的被害性主要包括被害的倾向性、易感性、受容性、诱发性、转化性等几方面,上述特征是导致其被害的要因。

一、命案被害人概述及其特征

(一)犯罪与被害的关系

命案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在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活动中致人死亡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命案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和法人。

犯罪与被害是一对相互对立而又相互依存的具有因果制约性而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社会现象。没有犯罪现象就不存在被害现象。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及人本身的行为密切联系起来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一定社会一定时空条件下表现出来的各种犯罪行为及其表现形态的总和。对于犯罪被害人来说,除了统治者的政权和自身利益受到犯罪侵害而予以高度重视之外,其他被害人的利益和权利受到犯罪侵害后遭受的损失是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补偿的。因此,直到现在,被害人问题仍然是一个被轻视的社会问题。

(二)命案中被害人的特征概述

1.被害人个体特征

(1)被害人性别特征。根据一般的规律,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犯罪的被害人中,男女被害人所占的比例是有一定差别的。例如,在强奸等性犯罪、家庭暴力犯罪和虐待罪中,被害人几乎都为女性。在杀人、伤害等犯罪中,男性被害人的比例一般高于女性,因为男性的社会活动范围一般比女性要广泛,社会关系也多而复杂,同他人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机会多于女性等。

(2)被害人心理特征。被害人心理是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被害前、被害过程中和被害以后所特有的并受其个性心理特征和社会心理制约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倾向的总和。被害前心理特征如许多潜在被害人在被害前不以为然,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疏忽大意、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等。被害中心理特征如惧怕心理、应急性心理。被害后心理特征如希望严惩犯罪的心理、复仇心理、要求赔偿和补偿损失的心理。

2.被害人社会特征

(1)被害人与受教育程度关系。统计,在某些犯罪中,犯罪的被害人与其受教育程度有关系。例如,在杀人、伤害、强奸、拐卖人口等犯罪中,受教育程度低的被害人往往居多,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被害人相对较少。一项调查资料显示,在杀人犯罪的被害人中,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被害人占79.1%;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6.7%;高中以上的只占4.4%。在强奸犯罪的被害人中,相应的为:85.6%;10%;4.4%。在抢劫犯罪的被害人中,相应的为:77.9%;16.3%;5.8%。在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中,相应的为:83.5%;5.9%;10.6%。

(2)被害人与职业特征关系。统计显示,某些犯罪的被害人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着某种关系。例如,银行职员有可能成为抢劫、诈骗和盗窃犯罪的被害人。过去十年中,持枪抢劫银行的案件时有发生,使国家财产和银行职员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企业和公司的经理掌握着一定的资产,在生产和贸易往来中,本人及其家属就有可能成为抢劫、诈骗、绑架勒索和盗窃等犯罪的被害人。警察的职业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就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伤害或杀害的对象。近10年来,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民警察中,每年约数百名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被犯罪分子杀害,有数千名人民警察受伤。

(3)被害人的婚姻状况与被害关系。有关资料得出,未婚者和离异者或丧偶者的被害率比已婚者的要高,尤其是受暴力犯罪侵害的比率更高。其理由是由于已婚者与未婚者以及离异者或丧偶者的社会角色不同,决定了他们生活方式的不同,因而他们遭受犯罪侵害的比率也不同。

(4)被害人的社会阶层与被害关系。社会阶层是根据人的经济状况和在社会中的地位划分出的人的社会分层。从现有的一般犯罪统计资料中看,在犯罪人中,处于所谓下层社会阶层的犯罪人约占80%以上,如广州市1997年的一项犯罪统计表明,在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仅农民就占72%;在犯罪被害人中,处于所谓下层社会阶层的被害人数也大大超过其他社会阶层,一般要达到70%以上,甚至超过80%。

(三)被害人情况分析

1.被害人的被害性分析

被害性这个概念,首先是由以色列学者,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之一本杰明·门德尔松提出来的。他认为,被害性是指某些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某些损害的所有各类被害人的共同特征。奥地利学者格雷文认为,被害性是“一种由内在、外在两方面因素所决定的,使人能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以上两种都属于广义被害人的被害性。所谓广义被害人,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犯罪被害人,也包括社会、自然灾害等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造成的被害人。

日本犯罪学家宫泽浩一在其著作《犯罪与被害者——日本的被害者学》一书中,对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他首先对被害人的被害性下了一个定义。他认为,被害人的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的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和。而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接着他又将被害性分为一般被害性如与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地位等相关的被害性;特殊被害性如轻信、强欲、暴君、失意、轻浮等。又根据被害人易被害的各种条件的作用,把被害性分为被害的诱发性和被害的易感性。所谓诱发性是指在被害人的行为中存在着易引起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自己受害的因素;易感性是指对被害状态无意识的顺从性。

2.被害人情况分析

(1)分析被害人的被害情况。分析被害人的被害情况主要是分析被害人致死的原因、伤情、致死的工具等。分析被害人的被害状况主要根据法医对被害人的检验结论进行分析。

(2)分析被害人的职业身份。分析被害人的职业身份主要是分析被害人是从事何种职业的。分析的依据主要有访问所获情况,衣着、冠戴、头发、皮肤、身体、指甲状况,被害人身上粘附的异物情况,失窃物品情况等。

(3)分析被害人的人际交往与家庭关系。分析被害人的人际交往主要是分析与被害人交往的人员或家庭成员的相互关系情况。

(4)分析被害人的经济情况。被害人的经济情况主要是依据现场状态、现场环境、被害人衣着和冠戴情况、被害人身体状况、财务丢失情况等进行分析。

(5)分析案发所在地点、场所、时间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及被罪犯选中的原因。

二、自杀案件被害人特征分析

(一)殉情型自杀

殉情,不仅是因为男女双方感情方面出了问题,而且是因为感情问题或其他与之相关问题给殉情者本身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心理压力和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不能自拔,才使其选择了结束自己生命的结果。殉情型自杀类型主要有:有的是因为失恋而忍受不了感情上的痛苦而以死来求得精神解脱而自杀;有的是因为他人暴力干涉而双双殉情;有的是因为单相思造成自己精神崩溃,心理失常而自杀等。

(二)悲观厌世型自杀

悲观厌世者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对现实社会或现实生活极度不满和失望;第二,对人生产生了厌恶感并丧失了生活的勇气和信心;第三,精神长期处于焦虑、压力、自我封闭和绝望状态;第四,以自我为中心,把极端利己作为自己考虑问题和采取行动的出发点;第五,心胸狭隘,心理变态等。悲观厌世型自杀者主要表现为:有的因在困难和问题面前表现出无能为力,毫无作为,而且把自己同他人和社会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对自己的生活环境和社会处境感到厌恶和绝望,以致于以自杀来求得解脱;有的因为家庭生活环境不好,精神上长期处于压抑状态,且无力改变生活环境,悲观失望而自杀;有的久病不愈,长期忍受着身体上的痛苦折磨,于是产生对人生的厌恶感,从而导致心理变异,精神崩溃而自杀等。

(三)变态心理型自杀

变态心理,是人偏离正常范围的心理和行为表现的总和。变态心理主要表现为错觉、幻觉、妄想、情绪紧张、恐惧、焦虑、性格和行为异常等。心理变态者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的各种变态心理和人格障碍能导致其不同的行为和行为后果。其中一些人由于同家庭和周围人长期处于关系高度紧张甚至对立状态,或者由于引发其心理变态的主要根源继续对他们发生作用,因此而产生极端行为者时有发生,有的伤害和杀害自己亲人或无辜者,有的自残和自杀。心理变态者自杀是常见现象。

(四)畏罪型自杀

这类犯罪者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正审判和严厉制裁,往往以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以逃避法律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畏罪自杀者主要有三类:一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者,主要是指那些掌握着一定财权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那些处于领导岗位,社会知名度很高的国家干部中的严重经济犯罪者自杀。这类自杀者往往是因为其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其犯罪行为已被揭露,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他们感觉到问题非常严重,于是畏罪自杀。二是一些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者自杀。这类自杀者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些犯罪者在犯罪现场被警方包围,难以逃脱时,或者正在被警方追捕而走投无路时,往往会选择跳楼、跳崖、服毒、饮弹等方式进行自杀;另一种情况是一些杀人者在杀人后进行自杀,其中有的是预先就有杀人后自杀的打算和计划;有的是自感杀人的罪孽深重,受到良心的谴责而自杀;有的是抱着与仇人同归于尽的目的杀人报仇后自杀等。

(五)性犯罪的被害者自杀

性犯罪的被害人自杀是比较常见的被害人自杀类型。特别是遭受强奸和轮奸的被害人自杀尤为突出。强奸的被害人是女性,而且主要是女性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往往受到来自家庭或社会生活的非议和歧视而抬不起头来。这就等于在流血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她们仍然在经受二次被害的痛苦,而且是痛苦上加痛苦。最终她们在无法继续忍受这种痛苦的时候,以自杀来摆脱精神上的折磨。

(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被害人自杀

一些相亲相爱的男女青年由于受到家庭的暴力干涉而不能自由结婚,因此造成未来家庭的不幸和社会的不安定,同时也出现了有些男女青年因为婚姻受到暴力干涉而其中一方自杀或双双自杀的悲剧。有的少女和女青年为了自立而离开家庭到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打工,结果被人贩子以招工为名拐卖到他乡,形成被他人非法霸占的强迫买卖婚姻,其中一些女性在不能忍受买主暴力侵害而又无法脱离虎口的情况下杀人或自杀。

三、他杀案中被害人特征分析

由于杀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因此杀人犯罪的原因也是非常复杂的。正因为如此,被害人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杀人犯罪由于其动机和目的不同而呈现出多种多样性,因此其被害人也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害人及其特征有如下几类:

(一)报复杀人的被害人特征

在报复杀人的被害人中,绝大部分被害人同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冲突、纠纷和矛盾。报复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因为一次不愉快的小事而产生报复杀人动机;有的可能由于双方的利益冲突,使一方利益受到损害而产生杀人动机;有的可能由于受到对方攻击后身体遭受痛苦或精神受到极度刺激或压抑,为报复而产生杀人动机;有的因为官场失意,为发泄私愤而产生杀人动机;也有的因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受到被害人揭露而报复杀人;还有的由于对被害人产生某种怀疑而产生杀人动机,等等。

由此可以看出,报复杀人的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从对报复杀人犯罪动机的分析中我们看到,这类犯罪的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一是相互认识,彼此了解;二是被害人因为某种原因而与犯罪人之间有一定的冲突、纠纷和矛盾;三是一部分被害人本身存在一定的被害诱因;四是极少数被害人可能有严重过错甚至有罪;五是少数被害人是无因被害人。

(二)被谋财害命的被害人特征

谋财害命是最古老,也是最常见的杀人犯罪类型。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谋财,为了达到此目的,犯罪人使用各种手段致被害人于死地,然后将其财物据为己有。

犯罪人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关系,一是此类犯罪的被害人绝大部分是纯粹被害人或称无辜被害人,他们在被害前,同犯罪人既不相识,又不相知,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二是有些被害人与犯罪人相知相识,有一定的关系,有的是朋友或同事关系,有的甚至是亲属;三是多数被害人在这种场合完全处于猝不及防的被动地位,事前被害人无任何防被害的思想准备,当犯罪行为发生时,被害人一般来不及对犯罪行为作出反应,就已经被害;四是绝大部分场合犯罪人认为或者知道被害人有财产或随身带有钱或物;五是一般情况下,犯罪人多选择单个人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对象,而在犯罪人持枪作案的场合,往往不分被害对象是男是女,是老是少,是一个人还是两人以上,是单个人还是一个家庭;六是绝大部分被害人的生命被剥夺,少数被害人被重伤残,而且财产被劫掠,被害后果是最为严重的。

(三)恋爱、婚姻中杀人犯罪的被害人特征

恋爱、婚姻是一大社会问题。然而由于新旧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冲突和矛盾,往往会诱发恋爱、婚姻方面的诸多矛盾和冲突。在现实生活中,用暴力手段解决这类矛盾和冲突的实例越来越多,杀人则是其中的一种手段。恋爱关系和婚姻关系中的暴力,在现代社会中是经常发生的。因为恋爱失败而杀害对方或第三者,或因为严重婚姻纠纷而杀害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有的甚至杀害亲子女;或因为恋爱和婚姻问题而杀害自己的亲属等。

这种类型的被害人,一是恋爱中的一方或其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二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或其父母、子女等;三是与此相关的第三者。其中有的是纯粹无辜的被害人,如夫妻双方发生严重冲突和矛盾,一方用杀害自己子女的手段对另一方进行报复;有的是有过错的被害人,如干涉他人婚姻,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被害诱发性;有的本身是有罪过的被害人,如经常打骂和虐待妻子、儿女或老人等。

(四)家庭矛盾诱发的杀人犯罪的被害人特征

在一个家庭中,杀人犯罪的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往往存在以下三种状态:第一,夫妻之间的残杀。夫妻之间的残杀,往往情况极为复杂。有的是第三者插足或夫妻一方插足他人家庭,引起矛盾激化和感情危机,酿成杀人而被害的后果;有的是夫妻一方经常对另一方施暴或进行残酷虐待而使其难以承受的情况下,出现施暴者被杀害的犯罪;有的夫妻之间因为矛盾激化而杀害子女来对一方进行报复等。第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残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残杀有三种情况:一是子女经常遭受父或母的歧视、打骂、人格侮辱等体罚而使其内心充满对家庭的仇恨而杀父或母。二是子女本身有恶习或恶行,经常危害周围群众,引起强烈的社会舆论,同时父母本身也常遭其打骂和虐待。好言相劝无济于事,父母为了大义灭亲,不愿意诉诸法律,便将其私自处死。三是父母望子成龙或教育方法不当有时会引起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尖锐矛盾,也会出现父母杀害子女或子女杀害父母的杀人犯罪行为等。第三,兄弟之间的残杀。兄弟之间有时因为财产分割纠纷或遗产继承纠纷,或者因为相互结怨而杀人。

因此,家庭成员之间的残杀,其被害人往往是有因被害人,即其本身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过错和违法行为,如平时对某一家庭成员有严重的虐待行为或其他暴力行为;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持续时间过长,又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或者出于其他不可言状的目的。

(五)持枪杀人犯罪的被害人特征

在现代社会,持枪杀人并不罕见。在极少数人能够买卖、持有、私制、私藏或随身携带枪支的情况下,持枪杀人的犯罪案件就不可避免。

黑社会犯罪组织之间为了争夺地盘和扩大势力范围而进行火并,或为了给社会造成恐怖气氛时,持枪歹徒流动作案或为逃避警方追捕而穷途末路时,犯罪人在劫持机动车逃跑时,犯罪人在劫持银行和劫持运钞车时,犯罪人在进行报复杀人时等,都常常使用枪支杀人。

持枪杀人犯罪的被害人,一是无辜的被害人,如被枪杀的机动车司机、银行职员、运钞车押运员、见义勇为者以及当时与犯罪人处于同一场合的知情人和目击者等。例如,2000年9月1日,湖南常德市发生一起劫匪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的特大恶性案件。虽然运钞车上的现金分文未损,但犯罪人开枪杀害押运员3人,银行出纳员2人,出租车司机1人,骑自行车路过的1人,另外5名群众受重伤,其中3岁女童1人。二是以身殉职的职务性被害人,如被枪杀的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三是报复杀人的被害人。四是有罪的被害人,如在火并,或在流氓斗殴中被枪杀的黑社会组织成员、流氓斗殴者等。

(六)绑架撕票的被害人特征。

绑架人质、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的案件,成为当代一种主要类型的严重犯罪。特别是在一些富裕起来的地方,犯罪人把作案目标转移到一些有巨额财产的富翁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身上。因此,绑架人质、敲诈勒索钱财的案件不断发生。其中最严重的是杀害人质,即撕票。

绑架撕票的被害人可能是拥有巨额财富或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本人,也可能是其家属和子女。被害人及其家属慑于人质的生命安全,在犯罪人的威逼下,一般不敢报案。绝大多数被害人家属抱着宁可舍财,也不愿意让人质的生命受到危害的心理。但是,有时事与愿违,既舍了财,又保不住被害人的生命。

(七)强奸杀人犯罪的被害人特征

强奸是最严重的性犯罪,而强奸杀人则是重罪之重,即犯罪人同时实施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被害人遭受的被害结果也会是非常严重的。这种类型的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首先是其性权利遭到暴力侵犯,伴随而来的是其精神和心理的严重创伤,之后是其生命被剥夺。

这种犯罪往往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人先强奸而后为了灭口而杀害被害人。二是当犯罪人实施强奸犯罪行为而遭受被害人坚决反抗时,便先杀人或者杀人奸尸。无论哪种情况,这种类型的犯罪是十分残酷和野蛮的。被害人大都是年轻的女性。

这类被害人类型有:第一,无辜被害人,如独处于易被害场合(单独外出活动,或独处于四周无人之地,或独居,或夜晚单独上下班)的女性易遭犯罪人强暴或被强奸杀害。在这种场合,多数被害人无力反抗和求救。第二,有过错的被害人,如卖淫女引狼入室或被犯罪人骗至某地强奸后杀害。例如,吉林长春市一犯罪人顾某,嫖娼设圈套,将卖淫女强奸后杀害。从1997年开始,不到两年,奸杀卖淫女19人。第三,易轻信的被害人,如有的青年女性容易轻信那些花言巧语、行为放荡的人。本是陌生人,只一面之交,就轻信而上当受骗,结果惨遭强暴后被杀害。

总之,通过分析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被害状况、职业身份、人际交往、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等,案发所在地点、场所、时间与被害人的关系,为何被罪犯选中等,分析被害原因,有利于选择正确的侦查途径,缩小侦查范围。

[1]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张志辉.犯罪被害者学 [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

[3]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4]赵可.被害者学 [M].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89.

[5]赵可.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6]高春兴.犯罪现场勘查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D918

A

1672-6405(2012)02-0012-04

钟腾飞,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指导员。

蒋 媛,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

张明辉,广东警官学院刑事技术系痕迹学教研室主任。

曾文雄,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副队长。

2012-05-10

王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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