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警察应对受害者对策的概要与启示

2012-04-13 14:56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救助金性犯罪受害者

李 明

(国家林业局,江苏 南京 210042)

日本警察应对受害者对策的概要与启示

李 明

(国家林业局,江苏 南京 210042)

警察对与受害者的关系处理,在某种意义上集中体现着一个国家的警务水平层次。日本相关制度规定,警察必须及时向受害者提供相关信息;必须减轻搜查过程中受害者负担;必须切实保障受害者人身安全;必须对性、青少年和暴力团等6种特殊犯罪的受害者制定专门处置措施;另外,警察还应督促犯罪被害给付(国家赔偿)制度贯彻落实;协助社会如医师会、临床心理士会、律师会等援助受害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等等,以对“人”和进一步“细分的人”为根本和依据,选择服务、优化服务、落实服务,把警察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帮助真正地落在实处。显然,这对我国警察赋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具体内容,也提供了比照的坐标和创新的参考。

日本警察;犯罪受害者;二次侵害;公助救济;为人民服务

关于以人为本和人本主义关怀,既可把它理解是国民对政府、对社会、对执政党和执政者的一种期待和要求,也可把它理解是政府、社会、执政党和执政者对国民权利和人格的一种尊重。因此,对于警察等法律工作者来说,它是一种理论或理念,更是一种行为、一种态度或作风。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主动及时地把人本主义关怀准确无误地传递给每位需要关怀的人,是职业本质对警察和警察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之一,必须紧跟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发展、进步而进步、提高而提高。现在,世界警务发达国家大多制定有专门对策,用以指导警察在与受害者的接触过程中妥善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各种关系。关于受害者,应是包括家属或遗属等在内的大概念(下同),所以犯罪、特别恶性犯罪对于受害者的侵害并不仅仅局限于罪犯对当事人的身体、精神、生命或经济的直接侵害,还包括如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或过程中)规定的各种法律手续、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环境中的不当舆论、周边不明真相人群的不当行为等在内所造成的重复即二次侵害。警察机关作为与受害者接触最多、距离最近的政府公共安全机构,理所当然的应该尽量避免或减轻这种二次侵害的发生。基于此,本文选题研究日本警察应对受害者的对策,希望能借他山之石,为中国的相关研究部门或上级决策机构提供有用的参考或借鉴、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

一、日本警察应对受害者对策的基本方略

日本从21世纪起,不断加大推行对受害者实行人本主义关怀活动的投入力度,陆续出台了在案件发生后,警察机关应立即指定专门人员(侦办本案之外的警员)负责帮助受害者如指导填报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心理辅导、申请社会救助等制度。据资料,作为都道府县警察机关的“要员”之一,目前日本全国已经配属了从事援助受害者工作的警察22676名。

(一)警察应及时向受害者提供信息

1.日本警察厅(警察本部、警察署)编制有专门的《受害者指南》小册子散发给受害者,其中包括刑事案件必须履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和日本(对各种犯罪受害者)现行的各种特殊救济制度等内容。

2.要把案件侦破的进展情况(法律容许范围之内)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情况等信息,及时地传递给受害者。

3.管片的巡逻警察要明确以保证受害者不会再次(重复)受到伤害和努力消除、稳定受害者的恐惧与不安情绪为目的,与受害者建立并保持全天候的无障碍联系。

(二)完善咨询服务中心建设制度

1.设立全国统一号码电话的被害人咨询服务中心;设立全国统一标识标志的接待被害人专门“窗口”。

2.选拔具备心理学等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的警察担当此任,要求与社会医疗机构精神疾病专家、民间咨询机构专家等建立良好的相互协作关系。

(三)减轻搜查过程中受害者的负担

1.建立接待配套程序,要求警察立足于受害者的立场,对询问室的如灯光、摆设等恰当调整、合理配置,尽可能减轻受害者的压力,不给他们再添(增加)负担。

2.充分考虑受害者的心情,准备好装有窗帘、柔和灯光以及暖色内饰等的车辆以备专用。

3.提前做好受害者在医院就诊、被害场景再现等条件下可能需要的各种援助准备。

(四)切实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1.周密布置对受害者的人身以及住所的安全保卫如巡逻、值岗等,确保受害者不会受到二次侵害。

2.根据案情实际需要,在受害者的居住地安装电子侦听、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并与警察机关的案件侦破指挥部门保持线路畅通,确保指挥首长能够实时掌握收集到的情报信息。

二、组织召开援助受害者的多方联席会议

关于援助受害者的事情涉及如生活、法律、医疗、保险等方方面面,单凭警察一方的力量,并不可能完全胜任妥善处理或较好解决诸如此类的所有事情。因此警方与司法、行政、医疗、保险等援助受害者的各个相关机构、社会团体等的联合协作至关重要,不可或缺。

在日本,所有的都道府县都设立了除警察之外,还有检查厅、临床心理士会、医师会、律师会、地方公共团体担当局、民间咨询服务机构等共同参加的援助受害者联席会议制度。另外,警方以警管区的行政区划为单位,还构建有地域内各个相关单位、机构、团体等联合援助受害者的制度架构,用以保证警察能向受害者提供更加细致、更加完善、更加温馨的援助。

三、开展联络民间力量援助受害者的活动

2004年左右,日本政府即开始逐渐加大推动援助受害者的民间团体发展建设力度。2005年,加盟“全国援助受害者广播电视网”的民间团体就已超过了37个。这些团体不仅为受害者无偿提供电话咨询和来访(当面)辅导服务,而且积极为义工、志愿者提供进修机会,帮助他们提高业务素质,另外,还通过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向受害者自救自助团体(遗族会、遗属会等)提供支援。日本政府还特别要求警察机关,对援助受害者民间团体的成立及其运营管理等,必须明确表达并保持积极帮助、大力支持的态度。

此外,日本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还将根据犯罪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启动并适时运用非营利法人的指定公认制度,切实减轻受害者的早期生活生存资助等问题。2005年至现在,日本全国共有8个指定非营利法人的团体。即日本全国现有8个非营利性质的民间企业(类似于中国的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收、定额补贴、减免或贴息贷款等各种优惠政策),为犯罪受害者提供初期的工作机会,通过在这儿的精神调整和工作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环境治疗法),抚平创伤、振作精神,争取早日重新回归社会。为了方便团体在工作过程中更好地帮助受害者,在征得受害者同意的前提下,警方可把他们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以及被害概要等信息提供给团体。

四、日本犯罪被害给付(公助救济)制度

日本的犯罪被害给付制度,是对包括如救济、赔偿、补助等在内的由政府财政支出的针对受害者而设立的专门救助款项。虽然给付额度的参照依据是伤害程度,但是能否或是否给付,却是公方基于对受害者目前和将来实际生存生活质量的考量,提请法院裁定的,实际上与罪犯是造成受害者死亡还是造成重大伤害(精神疾病、身体残障)等并无太大关系。日本的这项制度于1981年1月起正式实施。根据警方和社会团体等公布的调查资料,这项制度在帮助受害者渡过难关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完全达到了制定这项制度的预期目标。

根据这项制度规定,如果受害者死亡,受害者的遗属最高可以得到1573万日元的政府救助金;如果受害者遭受重伤害,治疗时间在1个月以上或住院治疗时间在14天以上,以医院治疗期间受害者本人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为参照,政府将提供相当于3个月治疗费用总额的救助金;如果造成受害者残障,对应不同的残障等级,受害者最高可以得到1849万日元的政府救助金。

当然,这项制度的执行必须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并不是受害者本人申请就能得到,否则就不能得到,救助金的得与不得均由法院裁决。如2001年,日本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申请政府救助的受害者为5012人,最终法院裁决获得救助金的为3195人,约占63.8%;没有申请政府救助的受害者为308人,最终法院裁决给予救助金的为208人,约占67.5%。当年政府提供的救助金总额为11828百万日元。2006年,申请政府救助金的受害者为506人,最终法院裁决获得救助金的为447人,约占88.4%;没有申请政府救助金的受害者为20人,最终法院裁决给予救助金的为16人,约占80.0%。政府年度提供的救助金总额为1100百万日元。透过这样的一组数据,除了应该可以研究日本政府救助制度本身的内涵及其它在救助受害者实践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还应该可以研究日本社会治安状况的整体概貌,政府支付受害者救助金的总额下降,这就意味着实际受到重伤害者的减少,即恶性刑事案件发案率的降低,也就是社会的稳定。也许,日本政府(警方)还想通过它从另一个侧面提醒世界,让世界关注(当然也有炫耀的意思)日本在人本主义关怀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另:日本还制定有保障加害者权益即保护罪犯种种权利的相关法律制度。)

五、应对特殊案件受害者对策的核心要点

日本把性犯罪、青少年犯罪、暴力团犯罪等六种犯罪的受害者归类为特殊犯罪的受害者,制定有特别的应对措施。

(一)性犯罪的受害者

警察在与性犯罪受害者的接触过程中,要真心诚意地站在她们(他们)的立场上考虑相关特别是那些较为敏感的问题,想方设法减轻她们(他们)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具体做法是积极推进如下几条对策:

1.设置“性犯罪110”电话交谈专线和来访专用接待(交谈)室。

2.在收集(采集)证据时,要提前做好如更换的衣物、使用的工具等各种准备工作。

3.设置性犯罪搜查指导官和性犯罪搜查指导组(股),培养(指定)专门女性性犯罪搜查员。

4.为确保迅速、准确地收集、保全证据,以及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恰当的治疗等,警察机关必须与当地权威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

5.要从制度上加强对女性搜查员的教育培养,其中也包括对男性搜查员的专门培训。

6.逐步建立由受害者希望(指定)性别搜查员听取告诉的制度。

(二)少年犯罪的受害者

少年犯罪,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加害者的本身也是受害者,立足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培养形成健全人格的基本立场,对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搜查、逮捕等存在许多不可避免的“顾虑”和“障碍”。因此,警察在与少年犯罪受害者联络时,只能在一个“可能的范围之内”满足他们的要求或愿望。特别对那些“身体犯”( 抢劫致人死伤、杀人、强奸等)、重大刑事犯罪逃逸事件以及交通死亡事故等的受害者,关于嫌疑犯的情况只能以“逮捕”为告知终点。而其他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逮捕后的送审情况以及审判结果等,都要根据法院家庭法庭的审判进程,在相关法律规定容许的范围之内联络或通报受害者。

另外,2001年4月,日本的家庭裁判所(法庭)开始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如听取受害者意见、少年犯审判结果通知受害者等各种制度。对在犯罪活动中的少年被害者,还制定有专门的援助活动对策。

(三)恶质商法和黑市金融等的受害者

随着遭遇同样(类似)方法手段如恶质商法、黑市金融等交易中受害者的重复出现,日本要求都道府县警察本部设置交谈窗口、“恶质商法110”等,用以专门接待这类事件中的受害者。另外,日本还要求警察机关与消费生活中心等相关机构、团体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以有效打击恶质商法侵害活动、阻止恶质商法不法侵害扩大、把恶质商法侵害行为消灭在未然状态为目标,建立信息情报交换机制及其系统,采取公告、广报等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

(四)暴力团犯罪的受害者

日本归纳暴力团犯罪的受害者与警察的交谈内容,主要集中在担心被暴力团报复和担心被暴力团骚扰两大问题上。对此,警察机关除设置“暴力援助(暴力救助)”等交谈专线电话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采取了加强对暴力团的犯罪证据搜集、发出禁止暴力团成员采取不当行为等的命令、建立都道府县驱逐暴力团运动推进中心与律师会的暴力对策(民事介入)委员会等联合接待受害者的机制(咨询、交谈)等一系列措施,即警察机关要努力减轻受害者的不安感,同时还要根据受害者交谈的具体内容,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

另外,为避免受害者重复被害,警察要把加害者(暴力团员)的联络方式告知受害者,并就交涉被害的相关问题提供场所(警察机关的设施),以表明警方的立场和对受害者的支持与援助。还有,为能确保暴力团犯罪的受害者、证人等的人身安全,警察机关应加强对他们如住宅、工作单位等的巡逻守卫,坚决杜绝受害者再次被害的事件发生。

(五)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日本要求都道府县的警察部门和全国的交通安全活动中心等机构,要能根据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实际需要,说明如保险请求、损害赔偿制度,受害者支援、救济制度以及谈判、调解、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手续、程序等。换言之,即配备作为接待员(交谈)的律师和作为接待员的专业咨询师等,是这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

另外,在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向警察(机构)询问对加害者行政处分的听证(征求意见)时间、日期、地点以及结果等信息时,只要法律法规容许,警察就要尽量提供,努力满足他们的要求。而在播放受害者的受害经过录像,或把受害者的受害经历用作安全驾驶的教材时,则应充分考虑受害者的心情和立场。

(六)家庭暴力和骚扰案件等的受害者

关于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指来自配偶的暴力事件,警察机关在设置专门的交谈窗口、营造(建设)便于受害者倾诉的交谈环境等之外,还应基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立场,与来自配偶者的暴力支援交谈中心等组织机构、民间团体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做好预防来自配偶暴力事件发生的准备工作、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以及援助工作等。

关于骚扰案件,主要是指盯梢、跟踪以及职场的性骚扰等针对某一特定对象的特殊或特别关注(侵害)行为。对跟踪骚扰案件的受害者,警察机关应根据法律对骚扰行为的相关条款规定,严格约束加害者的言行,并向受害者介绍民间的反骚扰和援助骚扰受害者的机构、团体,以及防范跟踪骚扰的器具装备、避难避险的方式方法等。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的各种各类骚扰案件特别是盯梢骚扰案件日趋增多,并逐步演变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基于保护妇女儿童的立场,2001年,日本正式颁布实施《反盯梢骚扰行为规范法》,明确规定盯梢跟踪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此后,日本警察机关每年记录在案的骚扰(主要是跟踪盯梢)案件,基本稳定(控制)在了10000件左右的水平线上,实现了预期目标。

六、思考与启示

日本警察机关(警察)通过具体的警务方式,如安排经过专门训练的女警官接待性犯罪受害者;具体的法律条款,如政府对犯罪受害者提供相应经济补助的制度;具体的环境设计,如接待受害者的用车和用房的装修改造,应该能够减轻受害者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具体的关怀变化,如用不同方式接待暴力团犯罪受害者、性犯罪受害者、少年犯罪受害者等具体的行为要求、设施标准、制度规范所体现的对受害者的人本主义关怀足以证明:日本警务理念的先进性、警务理论的科学性、警务方式的有效性、警务制度的合理性、警务设施的完备性均已处于世界先进行列。其中把先进的科学理念掰开了揉碎了融进警务建设,在促进警事文化的形成中强化警务实践发展的文化底蕴;在调整完善体系的框架结构中锲入发挥警务效能的隐性张力;在不断细化具体工作和过程目标中夯实警务实践的层次基础,用联动合力推动警察应对受害者的对策(包括种种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对策)发挥趋于效率最大化的实践,则应具有领先世界先进行列的水平。因此研究日本警察机关出台的种种“对策”,是推动中国警务建设提速、促进发展进程加快的最佳捷径之一,其价值和意义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

中国的公安机关大多立有“为人民服务”的醒目标牌,无论基于什么立场,站在哪个角度,都可以把它与宗旨或态度联系起来,因此“为人民服务”是以服务的具体内容作为支撑,并通过这些具体内容体现出来的。但是,作为服务对象的人民所具有的政治内涵和宏观特性,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却往往容易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对人民的界定、理解或认识上产生误差甚至偏差,增加赋予其具体内容和不断细化这些具体内容的难度,导致有些人(甚至许多人)并不可能充分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所以,中国要想迅速提高警察接待受害者的水平层次,首先就要在思想观念和行为理念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赋予“为人民服务”以“为人服务”的具体服务内容,以各种各样的“人”,如受害的人、加害的人、相关的人及其更进一步“细分的人”,如性犯罪受害的人、少年犯罪受害的人、家庭暴力犯罪受害的人等为根本,制定方略、选择方法、合理手段、优化措施、改造环境、革新装备、升华理论,才能突破瓶颈,彻底改变看起来好象什么都不缺、什么都不差、什么都不弱,但是做起来,实际效果却总也赶不上、达不到、超不过世界警务先进国家的境况。换言之,中国警务的腾飞,比创新技术装备、方式方法、对策举措等更加迫切更加重要的是创新理念,只有基于先进的理念、科学的理念、接轨国际且具中国特色的理念指导中国警务的具体实践和理论研究,才能夯实基础,真正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水平,迅速走进世界警务发达国家的行列。

[1]李明.日本预防毒品犯罪对策的重点及其启示[J].犯罪研究,2011,(3).

[2]李明.日本预防际恐怖犯罪对策及其启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4).

[3]李明.日本警察强化遏制犯罪基础的对策与启示[J].武警学院学报,2012,(1).

[4]李明.日本警方专项治理生活环境的重点领域与目标行业[J].湖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1).

[5]李明.日本预防暴力团犯罪对策的概要及其启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

D917.9

A

1672-6405(2012)02-0032-04

李明(1961-),男,河北冀县人,博士,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研究人员,从事国家公安战略与警官教育训练研究工作。

2012-05-17

王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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