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交强险受害人利益保护机制

2012-04-17 00:00赵卓青汪姗雅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强制保险交强险保险人

赵卓青 汪姗雅

摘要:为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对受害人进行基本的救济与保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即凡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每一辆机动车都必须投保机动车责任保险,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替代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我国交强险具有保障权益、弥补损失、分散风险的功能,其目的在于有效地化解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矛盾,对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救助,因此在设计交强险尤其是保护受害人利益时要着重考虑公共安全的需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

关键词:交强险利益 保护

一、将驾驶员以外的车上人员纳入交强险的保护范围,切实保护各方利益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很明显,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并未将本车车上人员纳入受害人范畴。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 10条第 2款规定,“本法所称受害人,指因汽车交通事故招致伤害或死亡之人。”该法第 13条规定,“本法所称汽车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车致乘客或车外第三人伤害或死亡之事故。”我国台湾地区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汽车乘客与车外第三人纳入其保护范围。针对这一点,国外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在英国,机动车交强险的受害人指机动车驾驶人以外的受害人,包括机动车上的乘员。美国的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保护范围指的是受害人,不仅包括车外人员,也包括车上人员及驾驶人。因此,我国交强险应明确将驾驶员以外的车上人员纳入交强险的保护范围。

二、提高责任限额,加大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

责任限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数额,对于责任限额的确定,既要正当,又要适当。责任限额过高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挤压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而责任限额过低则可能逼迫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引发道德危机,受害人利益终将无法得到保障。目前我国采分项责任限额,即每次事故限额模式,这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尽管保监会在 2008年 2月提高了责任限额,然而我国交强险赔付责任限额仍偏低,这也导致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不是很充分。根据数据显示,2009年交强险承保机动车数量增加,交强险车均保费呈下降趋势。但我们需要明确,交强险毕竟是公益性保险,盈利不是其目标。因此,在综合分析交强险利润率、机动车数量、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地提高责任限额,逐步提高对受害人利益的保障才是交强险的意义所在。

三、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功能,发挥社会救助基金应有的作用

首先,要扩大社会救助基金的渠道来源。社会救助基金是不应该由政府财政拨款建立的,这是因为这样会造成特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造成的风险由社会全体纳税人共同承担的不公平现象。参照国外的实践经验,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5条明确的四种资金来源渠道外,还可以借鉴以下途径: (1)受害人死亡而无人继承的交强险赔款 ;(2)社会捐赠 ;(3)从燃油税中提取的金额。

其次,要协调交强险与社会救助基金的关系,明确分工和职责,最大限度地提高救助基金的利用效率。若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在垫付救助费用之前已经明确承保保险公司的,由保险公司垫付相关费用。若暂时不能确定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的,则应该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待查明承保保险公司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履行垫付责任,同时补偿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和追偿的各项费用。如果最终仍不能确定承保公司,垫付责任应由救助基金承担,相应的追偿成本和收益也由救助基金承担。

四、确定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保障受害人的诉讼权利

交强险制度确立的初衷,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保险金能够及时给付,使受害人或其家庭的生活状况不因意外事故的发生而举步维艰。如果限于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受害人是不能介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当中的,受害人可能的维权途径就是借助债权上的代位权提起代位之诉。若受害人能获得必要的补偿,也必须经过漫长的诉讼时间和高昂的诉讼成本,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必定不能实现。况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损害赔偿的最终承受者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就赔偿责任所作出的任何意思表示都有可能影响到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在交强险中应明确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这既是站在保障受害人利益的立场上,又是对维持受害人与保险人间利益平衡的慎重考虑。另外,在诉讼法中将保险人的诉讼地位确定为被告,使其与受害人纳入到同一诉讼之中,这样节约了诉讼成本,更主要的是缩短了诉讼期限,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和救济。

总之,完善交强险受害人利益保护机制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简介:

赵卓青 (1990.12-),女,汉族,籍贯:浙江杭州,专业:播音主持;

汪姗雅(1991.5-),女,汉族,籍贯:绍兴,专业:广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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