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及原因分析

2012-04-24 09:54薛晨峰王喆
现代商贸工业 2012年7期
关键词:股东关联交易

薛晨峰 王喆

摘要: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最具代表性的现代企业形式,关涉《公司法》、《证券法》的调整领域,是两个法律共同调整、规制的主要内容。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制,既是当今发达国家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更是加强公司、证券法制建设需要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立足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国情,综合考证了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剖析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

关键词: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7-0113-01

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

1.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形式的不断变化

(1)关联重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重组主要有资产置换和资产转让两种方式。资产置换与资产转让存在的不同之处是,前者实现的是关联人双方对股权或者资产的互相调换;后者实现的是关联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资产转让。2000年颁布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要求,置换资产时产生的当期利润不能包括上市公司获得的利润,于是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巨额资产直接赠予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尽快实现“摘帽”并恢复融资功能。

(2)委托经营越来越普遍。

委托经营的方式表现为一方将自己的公司委托给受托的关联方经营,且受托的关联方公司资产充足运行良好,委托公司便可以趁机获得良好收益;另一种是将自己的上市公司中的劣质资产委托给受托的关联方进行经营,利用受托方的关联交易消除自己公司的潜在亏损和不良影响。

(3)出现了以商标使用权为主的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

在市场中,还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上市公司和集团母公司共用一个商标。大股东通过把集团母公司持有的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借此来抵偿巨额债务,转让的金额之大让人惊讶。事实上,通过一些实证分析,已经证明此举对上市公司可以能成巨额现金的净损失,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资源的掠夺,直接侵犯了上市公司利益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1.2 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解上市公司自身业绩和利润制造虚假现象

(1)获得配股资格。

公司上市后,必须在最近三年内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每年都在10%以上,才可以具有配股资格。向社会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就是配股,可是国家对配股的控制管理是很严格的,上市公司要想取得符合配股的条件,就会经常采用关联交易来取得配股的目的。

(2)维持上市资格。

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3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在证券市场正式推行特别处理(ST)制度即: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所以,很多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注入利润或置换出亏损来避免被“ST”,甚至将会停止上市。

1.3 利用关联交易来逃避税收

在我国,上市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与国外公司一样,也存在逃避税收的动机。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税负转移,为求避税给国家和投资者造成损失,借助于关联交易进行操纵利润,也就是把利润由高税负企业转移至低税负企业,于是就将国家应得的税收收入借助于关联交易留在了企业内部,使国家税收流失,使国家财政收入严重损害。

1.4 利用关联交易来融资

在我国,金融市场日益规范的情况下,为了骗取银行的信贷和商业的信用,达到银行贷款条件,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的考虑,一般情况下不愿意贷款给缺乏资信和亏损的企业。可是,资金又是市场竞争取胜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经营业绩差且财务不健全的公司为获得信贷资金或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用贷款,通常会对其财务报表进行适当修改。

1.5 利用关联交易来使关联方借壳买壳上市

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2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1)上市公司集团内部普遍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国有公司改制实施过程中,受计划经济思维方式影响,大部分由原国有公司改制而形成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原国有公司的核心管理部门通过上市公司的改制,成为了上市公司实际上的核心管理机构,他们实际上控制着上市公司,成为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这其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多为国家委派的政府官员,在行使控股权时,往往会利用强大的市场支配力进行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独立董事没有很地的发挥相互制约监督作用在上市公司中,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及监事会主席的人选通常由大股东推荐的人员担任,这样而来的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是否真实可靠,并且大多数的上市公司的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成员,并没有财务、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的运作制度也不是很严密,导致监事会很难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和经营失误。

(3)上市公司与其集团公司存在着法人人格与财产的混同。

在我國,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后未能真正做到“三分开”的原则。大多数上市公司是整体上市,这严重制约了企业发挥效益。上市公司未能独立面对资本市场,随时在人员、财务、资产这三方面依赖或受制于母公司。这样的上市公司就很难保证连续三年盈利的硬性指标,进而不能取得配股资格。

2.2 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足

(1)我国规制关联交易存在法律缺位。

我国规范关联交易的法规长期较为贫乏,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还很不完善。首先,缺乏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系统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其次,缺乏对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对其关联交易只是有义务进行披露,监管部门即使发现上市公司的不正当关联交易,也无适当法律途径予以阻止并纠正。

(2)未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得到具体体现。

在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中,都没有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目前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办法》等规范中,从税务和财务会计方面规范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对关联交易作了原则性规定。

2.3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

(1)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相当普遍。

公司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的最重要的因素。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公众流通股,在国有股改革过程中,为了保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股控制地位,通常的做法是保证国有股绝对控股地位,实际流通股的股份比例很小且机构投资者比重过小,使流通股过分分散,使我国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

(2)“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严重。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由于法人股和国有股股权的不能流通使资本的非社会化,而资本被内部人控制或者为控股股东掌握,就不能形成经营和风险的社会化。由于经营层也可以做出不面向市场化的选择,控股股东可以随意把风险转嫁给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这样,非市场化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就很难保证,使得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演变成了“三位一体”的大股东管理模式,使大股东为其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严重失衡。

(3)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低效。

在股票交易市场上,股东如果对自己已经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或管理业绩有不满意的现状时,则该股东可以采用抛售其所持有的这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行为,该行为可以被称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效应。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由股权结构不平衡所引起的。

参考文献

[1]@刘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解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9)27.

[2]@刘李胜.上市公司并购、接管与反接管[J].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6):328.

[3]@宋晓燕.证券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J].法律出版社,200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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