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产品国内市场准入机制的思考

2012-07-25 10:41王荣发李军生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产品认证市场准入强制性

周 到 王荣发 李军生

一、前言

太阳能光伏发电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是当前世界最有发展前景的新能源技术,各发达国家均投入巨额资金竞相研究开发,并积极推进产业化进程,大力开拓市场应用。但目前中国太阳能产业集中在中部,两端在外,从整个行业发展状况看,中国太阳能产品生产居于世界前列,但是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应用也大部分出口。在太阳能光伏产业中,中国成了太阳能产品加工厂,从产品末端看,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缓慢,远不及国际发达国家水平,产业规模化尚有距离。

但随着国家加大政策扶持以及世界能源缺乏状况的加剧,光伏产业在未来将会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光伏产品将加大开拓国内市场,但目前光伏产品国内市场准入机制尚不完善。

二、国内光伏产品认证现状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于2009年7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通知的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五条中明确规定: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目前,我国开展光伏产品认证的机构主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北京鉴衡认证中心(CGC)及相应的光伏产品检测机构,CQC和CGC的光伏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见表1和表2。

表1 CQC光伏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

续表1

表2 CGC光伏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

根据CQC及CGC公布的资料,截至2010年11月30日,CQC共向62家企业发了253张光伏产品认证证书。CGC光伏产品认证情况为:铅酸蓄电池20家企业,37张证书,获证产品443个;控制器逆变器18家企业,36张证书,获证产品41个;光伏组件66家企业,147张证书,获证产品1944;独立光伏系统18家企业,22张证书,获证产品22个;并网逆变器24家企业,50张证书,获证产品83个。

获得以上光伏产品认证企业,根据《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为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采用设备。可见,目前国内光伏产品认证制度为财政扶持门槛,并非国内市场强制性的准入门槛。而当前我国国内光伏产业链各环节发展极不平衡,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效果不明显,需要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及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国内强制性市场准入机制。

三、国内工业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当前我国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认证)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实施有效控制,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为宏观控制产品质量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下面对这两种制度介绍比较一下:

1.工业生产许可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产品。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目前共有66类产品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

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两种准入制度的区别

(1)两种制度设立的基础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国情的需要。因为部分产品生产企业在根本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目上马,粗制滥造,致使劣质产品流向市场,恶劣质量事故屡有发生,给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利用行政许可手段建立起市场准入的门槛。只有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检验手段,能够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能力企业,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进入市场,从而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的行为,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在原有认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2)两种制度性质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是以属于社会中介性质的认证机构为主体实施,行政机关监督保障,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3)两种制度管理方式不同。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时限要求不同。由于生产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在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证书等方面均受到行政法规更为严格的时限限制和过错追究;二是对产品性能要求不同。生产许可证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较为全面的考核,包括可靠性、安全性、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等方面要求。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则更加强调产品安全性要求,比如对家电类产品突出强调对电磁兼容性能的要求;三是监督管理履行方式和责任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强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或者企业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强调了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4)两种制度目的不同。除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一样具有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外,生产许可证制度还有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实现产品结构优化,提升产业优势和保障国家金融、信息安全的目的。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两种制度管理范围不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对象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的企业和单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不仅适用于国内生产企业,也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就是说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产品国外企业要在我国境内销售,必须首先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两种制度管理的产品不同,实施强制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二者管理的产品上没有交叉。

四、国内光伏产品准入制度尚待完善

“金太阳示范工程”引发了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潮,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我国重点光伏发电系统的安全。光伏发电相关产品有了质量评价准则,有了第三方的质量认证保证,确保相关工程的招标质量。但与前述国内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对比,“金太阳”光伏产品认证在本质上是自愿性的产品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质量控制水平有一定保证,但在市场调节上有着其局限性。随着将来技术改进,光伏发电成本的势必降低,国内光伏发电系统装机容量大幅增加,国内光伏产品市场将不仅限于一些示范工程,光伏产品的质量保证将面临挑战。

另一方面,前几年光伏产业热潮高涨,国内各类资金纷纷投入,整个光伏产业结构失衡,缺乏核心技术,导致产业对外依存度过高,关键技术设备、市场需求、原料“三头在外”的问题困扰着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近60%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出口是以加工贸易的方式,95%的销售靠出口,产品结构中太阳能电池和电池组占到了六成以上,重复投资,低价值端产品产能过剩,企业利润低,质量控制能力差。而这种情况下,国家需要使用市场准入制度来加以调节。

仔细分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可以发现国内市场上绝大部分涉及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均已采用生产许可证制度或强制性认证制度。从公共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等角度来看,光伏产业链相关产品无疑应尽快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中,从而完善光伏产品国内市场准入制度。至于光伏产品中哪些产品应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哪些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可以按照生产许可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比如,在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中,已有铅酸蓄电池产品,但2007年实施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却没有将2008年发布的GB 22473—2008《储能铅酸蓄电池》作为储能用铅酸蓄电池单元的检测标准。另外光伏组件应当加强产业结构控制,也可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控制器、逆变器等涉及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等,理应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

五、标准的制约

目前全球光伏产业中,国际通用的光伏检验标准分别为美国的UL标准以及IEC标准,我国光伏产业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检测机构。因而国外光伏产品进入我国市场,不需要进行任何机构的检测,关税也几乎为“零”。反之,我国光伏产品进入欧美市场,却要经过严格的检测,方能取得认证资格。从CQC及CGC公布的光伏产品认证单元及依据的标准来看,认证标准有国家标准、国际IEC标准,更有认证机构的技术规范。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的光伏产品标准体系,导致认证产品划分及认证依据不统一。这正是我国光伏行业的标准化之痛。

国内光伏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不完善,最主要的因素也正是相关产品标准严重缺失。国内光伏市场应用已展开,但现有国家标准确实存在着短板和发展滞后现象,迫切需要完善我国光伏产品有关标准,从而为我国大规模开发光伏发电提供技术支持,并为完善国内光伏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奠定基础。

六、结束语

光伏产品企业及相关标准化研究机构尽快完善我国光伏标准体系,标准化这个基础工作做好了,光伏产品就有了统一的生产技术规范,国内市场的准入制度也将得以完善,整个光伏产业链产品质量安全就会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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