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从“计算的诚信”到真正的诚信

2012-08-02 11:58石家庄经济学院李春播
中国商论 2012年8期
关键词:企业经营者收益诚信

石家庄经济学院 李春播

“瘦肉精”事件余波未了,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又爆出某高档家具代理公司通过保税区“一日游”的方式用国产家具冒充洋品牌而卖出高价事件,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再次令消费者失望。诚信作为一种妇孺皆知的社会美德,本应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种基本准则和道德底线,然而却在企业的经营实践中不能一贯被遵守,其缘由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

导致企业经营者不诚信的原因有许多,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市场竞争以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自身的,但是归根结底,我认为在企业经营者选择博弈中,企业选择诚信还是选择欺骗不诚信决定因素是诚信的收益预期与成本预期问题,诚信的净收益是企业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在经营实践中,企业根据行业、市场环境、竞争和企业自身情况,对诚信收益和成本作出判断,只有当收益预期大于成本预期,企业才有建立诚信的动机;反之,当收益预期小于成本预期,企业在不会有建立诚信的动机。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不但有我们通常道德意义上的诚信,即“道德的诚信”,也有经过成本与收益核算后的诚信,我们把它称为“计算的诚信”。计算的诚信与道德的诚信有着明显的不同,道德的诚信是我们每一个人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计算的诚信则是企业经营者面对现实的一种诚信折衷,是具有“经济人”特征的企业“理性”选择的结果,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企业真正做到诚信的初级阶段,如果收益预期大于成本预期企业将是诚实而守信的,如果收益预期小于成本预期企业的经营将是失信,比如通过以次充好来降低成本。

我们通过计算,来说明“计算的诚信”。先以一次交易为例,一次交易亦即“一锤子”买卖,企业的选择是恪守诚信或者欺骗不诚信,消费者的选择是购买或者不购买,企业选择欺骗不诚信的预期收益为:

企业选择诚信的预期收益为:

其R1、R2为消费者购买后企业的收益,由于是一次交易,信息存在较严重的不对称,我们认为消费者购买与不购买的可能性相同。很显然,企业选择欺骗不诚信的E1要大于E2,原因是企业不诚信行为比如偷工减料、比如以次充好、比如添加违法添加剂而带来的企业成本的减少或者收益的增加,即R1>R2,所以从企业角度来考虑,企业的最佳选择是不诚信。

重复多次的交易。企业的不诚信行为的结果只能是短期交易,一旦消费者知道企业不诚信他们会选择不再购买,所以重复交易一定是企业诚信经营的结果或者是至少一个阶段诚信经营的结果。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证明,只要重复交易时每次的收益率i>0,那么从长远看,重复交易的总收益一定是大于“一锤子”买卖的收益。一般地说,重复交易的次数越多,企业诚信的收益越大。博弈论声誉模型证明,只有在无限重复博弈中,企业才有通过守信行为建立信誉的动机。

所以,如果企业经营者是一个今朝有酒今朝醉的机会主义者,那么,他会“理性”地选择欺骗不诚信,通过一次交易或短期交易来获取利益,然后或者关门歇业或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长期的重复交易虽然可以为企业带来长期利益,但这只是理想情况下计算的结果,激励的市场竞争和市场的不确定性都可能会使这种重复交易的利益不能够维持长久。另外,由于我们的法律、制度对失信企业的惩罚还缺乏足够的置信度,我们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我们对失信的经济处罚畸轻,在法律和制度处罚的能够变通、失信的不良行为不能被记录并传播、失信的经济处罚不痛不痒等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者便失去了长期诚信的耐心。再者,在我国当前阶段企业收益的变化对诚信度变化不敏感,也就是说企业因为诚信而带来的收益不大,企业因失信带来的成本增加也不大,以至于许多企业经营者没有长期诚信经营的动力,他们在企业初创时表现的足够诚信,待企业建立声誉之后,会表现出某些机会主义特征,开始试着不诚信,如果这种不诚信确实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而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计算之后的不诚信将成为习惯。

如何使企业诚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增大企业的失信成本,使企业经营者在计算得失之后选择诚信经营。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大法律、制度对不诚信行为惩处的可置信度,加大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虽然我们更多的是将失信行为归于道德,我们多数人的多数行为应该约束于道德,但道德毕竟是一种软约束,对那些怀有暴富心态的机会主义者来说惩治的力度有些不给力,他们往往至道德于不顾。我国现有的多部法律、制度如《合同法》、《民法通则》等都有诚信守信的法律原则,但是由于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的产生,导致许多法律、制度等固有的神圣性、正义性、公平性和强制性被弱化、被软化,从而导致法律、制度对失信行为惩处的可置信度降低,那些机会主义者会理性地选择用少量的租金来换取法律惩处减小或消失,从而获得极高的收益。相反,如果失信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度的惩处,企业不诚信的法律、制度成本极高,那么失信行为就显然得不偿失,在衡量失信的收益与法律的制裁之后,一部分即使严重的机会主义者也不得不摄于法律、制度的惩处而至少会“计算的诚信”。要提升法律、制度惩处的可置信度,就要求掌握这种法律、制度裁定权和行使权的政府和政府相关官员首先要做到诚实守信、依法行政。要依法依规对那些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寻租设租、收受贿赂等不诚信行为的法律裁定者、执行者进行惩处,并对这些人的不诚信行为做到零容忍,要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要从权力制衡角度对他们进行监督,使权力行使者在面对企业违反法律、制度等不诚信行为时能够做到违法(或违反相关制度)必究、执法必严,从而提高法律、制度对不诚信行为惩处的可置信度,加大企业违约等失信成本。

(2)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者社会约束和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的社会成本。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使不守信企业无立足之地,一旦失信处处受制,使失信者面临极高的社会成本。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以来,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其对失信者的约束和惩戒功能还非常有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在科学认知社会信用体系功能的基础上,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当然,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在当前,我们首先要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即央行正在完善的诚信系统,通过完善诚信体系,使企业失信行为一经核实就将其记录在案,并且让银行、工商、税务、海关、质检等相关机构和相关企业能够查询的到,还要通过合法的传播让做到众人皆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良后果,使失信企业对某个企业或消费者的失信转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甚至无安身之地,从而大大提高其失信社会成本。

(3)增加经济惩戒力度,加大失信行为的经济成本。无论是法律、制度可置信度的加大还是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罚机制的加强,归根结底要落实到经济处罚上,没有经济的处罚恰恰是机会主义者们喜欢看到的。企业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获取利润,利润左右着企业经营者是否诚信经营的选择博弈,通过对失信行为的经济惩罚使失信者不能因失信而获得利润,从而减少失信行为。当前我们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失信行为处罚过轻,即使是按照处罚的上限也不能使失信企业感到“疼”。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经济总量的增大,CPI的高启和诚信缺失的现实,我们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处罚力度也应与时俱进,提高处罚上限直至罚到失信者倾家荡产,让失信者感到切肤之痛。经济惩罚的增大必然会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减少失信的可能,从而达到“计算的诚信”。

本性难移,是说一个人的个性一旦形成,我们很难改变,也就是说要使一个企业做到道德的诚信是不易的,企业经营者的个性早已形成,但是其“理性经济人”特征,又决定其能够在计算之后理性地选择“计算的诚信”,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加大其失信的成本,增加守信的收益,让其作出理性的选择。从长远来看,企业诚信的预期长期收益的增大或失信成本的增大可以使企业经营者“计算的诚信”,并逐渐成为他们的习惯或自觉,最终转化为企业经营内在的“道德的诚信”,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真正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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