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仲舒天人宇宙图式对中国封建社会传统道德的影响

2012-08-15 00:46黄庆伟
黑龙江史志 2012年10期
关键词:董仲舒天道图式

黄庆伟

(曲靖师范学院 云南 曲靖 655011)

董仲舒是我国西汉时期著名的儒学家、思想家、哲学家。他将汉代以前的法家、道家、阴阳家思想糅合起来,继承和发扬孔子儒家思想,形成新的汉代儒学体系,这也是董仲舒的天人宇宙图式。它是以天为主,由地、人及阴阳、五行组成的一种宇宙系统。它将人与环境,人与宇宙结合起来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并将其理论运用于统治者的社会管理之中。董仲舒还在这种天人宇宙图式上加上了道德的属性,认为所有的一切人类活动、自然现象都是在天的情感和意愿下的一种体现。要求王权要遵循天的意志去进行道德统治。根据其天人宇宙图式,利用阴阳五行学原理,提出了“三纲五常”的道德哲学原理,作为统治者的一种统治工具,也为后来各代封建统治者作为道德统治的一种依据,这种思想深入民间,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道德思想影响深远。

一、董仲舒天人宇宙图式

儒家创始人孔子所主张的是“仁”的道德理念,他是想建立一个有等级差别、尊卑有序的和谐理想社会。他的对象是人与事物,并没有把人与天地、宇宙、自然联系在一起。老子、《黄帝内经》虽大量描述宇宙的本源、宇宙的生成图式等,并把宇宙与社会经济伦常联系在一起,但都是认为人间的一切行为规则只不过是宇宙秩序的延伸过程。他比孔子的有等级的“仁政”道德理念有了更开阔的思维空间和政治理论。后来一些儒家、道家思想家为了弥补在政治上的理论缺陷,有了一些天人关系的理论尝试,但真正对儒家思想重新构建的是汉代“儒家之首”的董仲舒。他将天地人、宇宙联系起来,将“天”取代“道”,形成其天人宇宙图式。

首先是天、地、人的论述。西汉前期的思想家们从天道、地道、人道的统一性形成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董仲舒从以前的这些思想中得出“道者,所由适于之路也,仁义礼乐皆其具也”[1]。道是指治国之道,仁义礼乐是一些统治的方式方法。而仁是指治国之道也要遵循道德原则。有了道德原则也就顺应天道,天只给那些遵循道德原则的治国者。这样才将天、地、人结合起来。他认为:天、地、人成为一体而又各不相同,即“天道施、地道化、人道义”[2]。强调顺应天者昌盛,违背天者灭亡,“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2]。他认为任何事情都要象天体运行一样遵循客观规律,笃信天命,相信天人感应,相信天能赏善罚恶,主张尽人事以应天命。天体运行规律是客观的,但天能赏善罚恶,主张尽人事以应天命是主观的。“德”是将天与人联系起来最主要依据。

其次是关于阴阳、五行的论述。《春秋繁露·王道通三》说:“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2]。把握和运用阴阳刑德之理是成为一个圣明君主的标准。《春秋繁露·王道通三》还说:“行而逆者,阴也,是故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2]。“天”是授命阳而反感阴,任德而不任刑的刑德之理原则。阴要服从于阳,刑要服从于德。当然,阴阳除了有刑德之理外,另外还有君臣之理。《春秋繁露·基义》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2]。不管是父子、夫妻、君臣,都要按天的旨意遵循道德原则相互尊重。把天地阴阳关系转化人一种人伦关系的道德原则。在董仲舒的思想体系在《春秋繁露》中直接体现出来,而《春秋繁露》中对五行描述最多共有9篇,说明董仲舒对五行的观点已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五行说的具体提出者至今没有一个详细的考证,只能从一些古文献中看到有五行说,他们大多用于哲学,医学和占卜方面,如《尚书·洪范》中提出:“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爰稼穑。润下作咸,炎上作苦,曲直作酸,从革作辛,稼穑作甘。”的洪范五行说,形成一套较完整的五行学说;《黄帝内经》从医学上阐述阴阳五行的五行与人的器官相配,肝属于木,心属于火,脾属于土,肺属于金,肾属于水;《国语》提出:“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万物”;《左传》“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等。董仲舒继承前人的阴阳五行说,特别是发扬洪范五行说,对前人提出的五行中的水、火、木、金、土有了新的认识。他认为“天有十端,十端而止已。天为一端,地为一端,阴为一端,阳为一端,火为一端,金为一端,木为一端,水为一端,土为一端,人为一端,凡十端而毕业,天之数也”[2]。又说:“天、地、阴、阳、木、火、金、水、土与人而十者,天之数毕也”[2]。“天”是整个宇宙,“十端”中的“天”是宇宙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万物都归纳在这十个方面之中。在这十个方面中,天地五行按天上、地下、木东、火南、金西、水北、土中的空间位置排列,构成宇宙的基本间架。董仲舒提出五行规律并不是孤立的,在某些场合互相贯通,密切配合。阴阳作为两种作用相反的力量运行,以春夏秋冬为序运行于东南西北四方。佐木火土金水五行,助成了万物生长收藏,人与天相互感应,主动地施加影响于天。天地产生阴阳,阴阳运行产生四季变化,但四时也是天的表现,“春者,天之和也;夏者,天之德也;秋者,天之平也;冬者,天之威也”[2]。他还将天地、阴阳乃至五行的关系比做君臣、父子关系。董仲舒对《易经》的“一阴一阳谓之道”、《周易》的阴阳相互转换、循环理论、孔孟道德修养的阴阳是没有大小主次之分。同时在汉朝迫切需要维护统治者上下秩序特殊的社会背景中,他改变了这一看法,认为阴阳是有主次之分的,阳为主要,阴为次要。为了在理论上的合理性把它稳固下来,以天人合一、天人感应为基础,提出了男阳女阴、男尊女卑、父尊子卑、君尊臣卑,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礼义仁智信,井然有序的“三纲五常”理论。

综上所述,董仲舒的封建神学中包含了天地、阴阳、五行与人的角色互动的天人宇宙论。一方面,董仲舒大力宣扬天的神圣权威,为君王地位的合法性和政治体制、政治结构的合理性寻求论据,最终获得大一统;另一方面,不管是父子、夫妻、君臣,都要按天的旨意遵循道德原则相互尊重。把天地阴阳关系转化为一种人伦关系的道德原则。在对后来中国封建社会发展中,董仲舒的天人宇宙图式起着重要思想作用。尤其对中国封建社会传统道德思想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董仲舒天人宇宙图式对中国传统道德的影响

(一)三纲五常是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基本道德准则

董仲舒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以阴阳论尊卑和“三纲五常”的思想,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礼义仁智信,井然有序。”他把君臣、父子、夫妻比作人与天道阴阳的关系。君为臣纲是臣对君要绝对的忠。他认为,君如心如阳,至贤至贵至尊,而臣则如体如阴,至中至顺至卑;君有顺命,则臣有顺命,天下有顺命;[4]父为子纲是表达了父子之间要以“孝”的伦常关系,不“孝’也就不忠,是君为臣纲的延伸;夫为妻纲是取阴阳之道、论夫妻之常。夫为阳,妻为阴,确立了男女之间的一种地位关系,三纲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君臣、父子、夫妻的特殊道德关系。礼义仁智信是宇宙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人的一生中要有礼貌、有正义、有仁爱、有智慧、有诚信。三纲说强调的是封建主义人伦的尊卑、主从关系,五常说强调的是处理这种人伦关系的的道德准则。[5]董仲舒三纲五常的提出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基本道德标准。它维护了封建统治者从下到上的一个尊卑关系和绝对服从标准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人伦关系,并将它深入民心,从而成为包括汉朝以后的中国封建社会道德标准,也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采纳,对封建统治者的专政制度起着稳定作用,对封建社会中的人民在思想上起着禁锢作用,其影响表现深远,使中国封建社会得以延续。

(二)德主刑辅是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董仲舒在前人阴阳家的基础上,以天道阴阳延伸到德主刑辅。他认为天道不可为,利用天道之道德对人的支配性,天子代表天道时成为道德的化身来制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德主刑辅的理论来源是天。他以“天人三策”应对,提出“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的建议,主张“奉天法古,兴教化,抑豪强,贵德贱刑,官不与民争利,养士办学”等等。[6]在维护三纲五常的基础上,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他提出治理国家先要进行德治,再进行法制。德为阳,刑为阴;阳为主、阴为辅。要做到德主刑辅,先要对人民进行道德教化,培养人们的善良的一面,防止奸诈之心出现,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虽然重视道德教化,但也强调刑,使用刑,使人产生畏惧感。因此,只有德刑并用,德主刑辅,才能有利于封建统治。董仲舒德主刑辅思想完全渗入到封建统治的法律之中,这种思想在封建社会历代延续和深入,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律思想之一,它的形成,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重要影响,实际上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的一种实践和指导。

总之,在董仲舒的天人宇宙图式中,天被赋予生命化、精神化,最终又形成了理想化和道德化。还对君主地位进行了神话。君权的神话主要表现在君主如何能象“天”那样运用赏罚之权。这种赏罚之权自然是从“天”那里得来的,并效仿于“天”,成为君主个人的专用之物。“君主作为不可抗拒的天的代表形象,无论如何是不能被否定的”[3]。强调绝对君权必然要体现君权的至高无上,这仅仅依靠人为的力量远远不够,于是,人事与天意挂钩,阴阳五行与自然、社会现象紧密结合,便是董仲舒天人宇宙图式的一大特色。君主要在天道的范围内,将天、地、人联系起来,树立人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确立德刑并用的封建法律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道德基本行为准则和德治法律的建立产生重大的影响。

[1]班固.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阎丽译注.春秋繁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3]陈学凯.论先秦两汉的天君同道观[J].中国史研究,1987(2):79、73.

[4]谢萍.董仲舒“大德而小刑”思想简析[J].昆明:法制与社会杂志社,2010(5)(下).

[5]李君惠.略论“三纲五常”的形成和影响[J].成都:文史杂志,2010(3).

[6]田大治.论汉代的德主刑辅制度[J].新乡:平原大学学报,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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