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长江砂石资源推动治江事业科学发展——纪念《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10周年

2012-08-15 00:51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蔡其华
中国水利 2012年10期
关键词:采砂水利部河道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 蔡其华

2001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 1月 1日起《条例》开始施行。在《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回顾长江采砂管理走向法制化的历程,对于进一步科学管理长江采砂、维护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秩序、开创治江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长江采砂管理依法行政的里程碑

为维持河势稳定和冲淤平衡,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健康,需要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总量控制,科学有序开采,合理利用资源,以实现长江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服务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明确了长江采砂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单一河道单项管理颁布的专门法规。《条例》颁布实施后,逐步形成了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长江采砂管理体系,沿江各地实行了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及水利、交通、公安等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的运行机制,长江采砂管理基本实现了“依法、科学、有序”的目标。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与治江“四大体系”建设息息相关,与“四大战略目标”紧密相连。《条例》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治江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为践行“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的理念,实现上下游、左右岸共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治江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长江采砂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是长江采砂管理依法行政的里程碑。

《条例》颁布实施10年来长江采砂管理取得显著成就

10年里,在国务院的关怀下,在沿江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在长江航道、海事、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水利部、长江委及沿江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科学规划,高压严打,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理顺了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也明确了长江航道、海事、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终结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多头管理的局面。

二是从法规欠缺到建章立制,完善了制度建设。长江委和沿江有关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定了采砂许可办法、采砂现场监管办法、非法采砂机具拆除标准、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较全面地建立了采砂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三是从缺乏论证到统一规划,推进了科学管理。2008

年7月,水利部批准由长江委主编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为水利行业标准。以2011年10月水利部批复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1—2015年)》为代表的一系列规划,为科学规范长江采砂提供了技术支撑。

四是从滥采乱挖到有序开采,扭转了混乱局面。10年里,长江中下游组织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与打击行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55.9万余人次,查处违法采 (运)砂船3.13万艘次,拆除非法采砂机具2.51万台(套),使一度混乱的长江采砂管理局面得到根本扭转。可采区现场监管、监督检查和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展。

五是从白手起家到初具规模,增强了管理能力。经过10年努力,目前沿江承担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专兼职机构有150余个,专兼管人员2000余人,执法基地30余个,配备水政监察船(艇)60余艘,执法车90多辆,设备120余部。一些重点江段和可采区还安装了远程可视化实时监控设备,进一步提升了采砂监管的水平。

注重采砂管理“长江模式”的总结与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条例》颁布实施10年来,通过实践和探索,逐步积累了采砂管理的一些成功经验,总结形成了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江模式”,可为全国河道采砂管理提供有益借鉴。

领导重视是前提。《条例》的颁布实施得益于国务院、水利部和其他相关部委领导的重视,沿江各地建立起“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统一管理是基础。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河道采砂的法律法规地位,建立相关管理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科学规划是支撑。河道采砂涉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涉水工程正常运用、生态与环境保护和通航安全等。河道采砂管理必须科学规划,统筹兼顾。

依法许可是抓手。采砂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规划指导下,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并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高压严打是举措。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打击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能力建设是保障。采砂管理应注重以“四个专门”为核心的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管理与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

在强化各项管理职能的同时,长江委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对《条例》以及采砂管理“长江模式”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增进社会各界对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沿江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认清长江采砂管理的新形势和目标,承前启后,开拓创新

《条例》颁布实施10年来,长江治理开发与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长江采砂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上游来砂锐减,而沿江工程性取砂规模增加,使得江砂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禁采”难度增大。长江干流采砂基本实现“依法、科学、有序”的目标,但是部分支流和湖泊的采砂管理状况仍不容乐观。《全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暂难出台,河道采砂管理缺乏上位法。《条例》颁布实施已10年,需根据现实情况修订。

《条例》颁布实施的10年,也是交通运输部和水利部合作共同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10年。2009年4月14日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共同签署《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备忘录》,建立两部合作机制。10年来,两部通过加强部门联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打击非法采砂,有效维护了长江河势稳定,保障了长江航道和通航安全。我们要以备忘录的签署为契机,继续深化两部合作机制,推动两部合作向纵深发展。拓展合作方式与途径,加强两部基层部门的沟通;加大对重点河段、重要时段、敏感水域的日常监管与巡查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长江水利全面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重要时期,是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2012年是 “十二五”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长江采砂管理工作也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 “十二五”宏伟蓝图,我们应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开拓创新,充分发挥长江水利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为造福沿江人民和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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