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私营经济政策的历史演变

2012-08-15 00:47张立影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私营经济公有制中国共产党

张立影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私营经济政策的历史演变

张立影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中国共产党;私营经济;政策;历史演变

在传统社会主义理论中,私营经济是具有剥削性质的资本主义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原则相违背的。如何看待改革之后重新出现的具有资本主义特征的私营经济,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实践中不断开拓对私营经济的理论认识,由对私营经济采取“看一看”的方针,到将私营经济看作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再到视私营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最终作出了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地位平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战略决策。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随着城市个体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私营经济在中国又出现了。“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正是因为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所以它具有资本主义的一般特征。如何对待重新出现的具有资本主义特征的私营经济,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指导下,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展开,中国共产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入:由对私营经济采取“看一看”的方针,到将私营经济看作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再到视私营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最终作出了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地位平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战略决策。

一、发展私营经济的理论依据

中国共产党的任何一个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以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基础的,战争时代如此,建设时期也不例外。发展私营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时期所做的一个重大决策,这个决策的理论依据是科学反映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新。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明确指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正确认识我国社会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是我们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的根本依据。”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条根本规律。生产力的状况规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建立。当生产关系基本上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时候,它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它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中国是从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尽管中国跨越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但是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还很不平衡,这就决定了中国必须允许包括非公有制在内的各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以适应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的状况。如果脱离生产力的客观状况而抽象地谈论生产资料公有制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一味追求生产关系的变革,盲目求纯,势必会导致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反而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所犯的“极左”错误,就与盲目地消灭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有关。

为了改变我国目前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中国共产党十三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在所有制和分配上,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要求纯而又纯,绝对平均。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就为发展私营经济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对私营经济采取“看一看”的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在党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导下,个体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正是在个体经济的胚胎里,私营经济又开始了重新的孕育。面对新出现的具有雇佣性质的私营经济,有的人主张坚决取缔,有的人主张适度发展,中共中央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采取“看一看”的方针。“看一看”的方针实质上就是允许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发展,这对新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人们一直把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误解为是平均主义,把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误解为同步富裕,因此,在改革开放之前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在平均主义分配的原则下,人们无论能力高低,劳动轻重,贡献大小,所获得的收入几乎都是一样的,这种分配原则表面上看是平等的,但是对于那些能力强,付出劳动多的人来讲却是不公平的,这也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

1978年12月13日,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代表党中央做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他从否定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的角度,再次重申了党对按劳分配制度的肯定态度,明确了“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一发展私营经济的理论政策。他说:“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建议同志们认真加以考虑和研究。”这就是邓小平提出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后来经过丰富形成了“先富带后富”的共同富裕的思想。

“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是发展私营经济的政策先导。这一思想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度出现的“左”的错误的基础上提出的。这一大政策的提出就是要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在分配制度和所有制结构方面的经验教训,就是主张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来重新确立按劳分配的制度和新的符合生产力状况的经济关系。在这一大政策的牵引下,党和人民努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扭转了长期以来的平均主义倾向,从而在事实上推进了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

由于私营经济存在着雇佣劳动,因此便产生了剥削的现象,而这和一般社会主义观念的要求是相违背的。一些长期深受“左”的思想浸染的人,主张立即刹车,取消私营经济的存在。而另一部分人则提出,对私营经济应当顺其自然,不必过多干扰。针对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1982年,经邓小平提议,中央政治局决定对私营经济主张实行“看一看”的方针。所谓“看一看”,就是指对不清楚的事物不急于下结论,要冷静观察,要加强调查研究。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中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允许剥削制度存在。但是我们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尤其在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商品生产不发达,允许资金、技术、劳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方式的结合,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对雇请较多帮工的,应该采取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社经济发展的方针。由此可见,在左倾残余思想还很严重的情况下,新思想被社会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

正是由于党的“看一看”方针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条件,全国私营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在《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对私营经济的政策要求。《通知》提出,中央已经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对农村雇工问题作了明确的答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发证工作,加强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以便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作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三、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经过对私营经济“看一看”政策的充分实践,从1987年到1991年,中国共产党私营经济政策初步形成。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一直是持谨慎态度的。在前一阶段,中国共产党一直未沿用“私营经济”这一说法,而是将其命名为“私人企业”。直到1987年10月召开的十三大上,中国共产党才正式运用了“私营经济”这一概念,并对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补充的政策做出了完整的论述。

十三大报告首先从宏观上对此前党的私营经济政策作出回顾和总体性的评价,接着论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私营经济的根本原因,最后肯定了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收入,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之下,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报告明确提出了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认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至此,中国共产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补充的政策最终得到了完全的形成,这一政策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私营经济政策的一次重大飞跃。

随着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政策的提出,中国共产党加快了对私营经济合法地位确认的立法过程。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合法地位,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样,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就在国家的最高法律——宪法中得到了承认。同年6月,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等三项法规。这些法规对私营企业做了分类,并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虽然这些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对私营企业限制过多的问题,但总的来看,这些法规有力地推动了私营经济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确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补充的政策后,20世纪80年代末国内外形势发生了严重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又直接导致了私营经济政策的曲折发展。1984年以后,伴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体制的转轨,国内经济矛盾突然爆发。面对抢购风潮所引起的社会秩序的混乱,人民群众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信心有所削弱。由于对私营经济的认识不够深刻,加之社会上对私营经济的不满情绪日益增长,治理整顿的矛头不可避免地指向了私营经济。另一方面,在国际上,西方国家利用我国刚刚平息的政治风波,纷纷向我国政府施加压力。这不仅给我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困难,加剧了社会本来已经较为紧张的政治气氛,而且影响了人们对外国资本主义和私营经济的认识。在这一形势下,党和国家开始了对私营经济的整顿治理。

应当指出,在当时的形势下,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监管和整顿也是必要的。但是,不可否认,这些整顿措施的制定和执行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在一些领域甚至出现了打压私营经济的现象。面对这一问题,中共中央采取紧急措施,稳定了私营经济,使其再次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1989年9月,在庆祝建国四十周年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高度肯定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等的积极作用,强调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经济形式。199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的大会上论述了党对私营经济的一贯政策。他指出,“必须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1991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该决定重申了党的经济政策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允许并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

四、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1992年至2002年,中国共产党在正确分析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的基础上,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提出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重大决策,从而实现了新时期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重大突破,为私营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决策,实际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其中首先面临的是姓社姓资以及姓公姓私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一些紧抓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只言片语而不顾实际情况的教条主义者,无限上纲上线,将私营经济的发展视为私有化,而把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把市场经济说成取消公有制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

面对这一争论,面对人们头脑中一些固定俗成的错误观念,中国共产党一方面首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坚决反对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的“左”的和右的教条主义观念。江泽民于1997年5月29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进修班的讲话中反复强调要解放思想,要走出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的理解。因为“离开本国实际和时代发展来谈马克思主义,没有意义。孤立静止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同它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发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没有出路。”正是在反对形形色色的教条主义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做出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决策。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十四大报告还对姓社姓资以及姓公姓私的问题的无谓争论提出了批评,认为改革开放的步伐不应被这些抽象的争论束缚手脚,各种经济形式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都应该为我所用。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强调了要对私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明确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可以因不同地方不同产业而有所不同。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贸经济的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这样,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政策已经呼之欲出了。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政策是在党的十五大上首次提出的。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不仅如此,党的十五大报告还大大拓展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突破了长期以来人们通常认为的公有制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误区,从而完成了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基础。它表明,这种所有制经济结构将贯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始终,私营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可改变的历史的必然要求。

在十五大精神的指导下,在发展社会主义私营经济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完成了对私营企业主的定位。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命题,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地位予以了充分的肯定。他认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共同构成了新的社会阶层。他们利用自己的诚实劳动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因此他们已经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江泽民的这一判断从根本上否定了“剥削者”的提法,使私营企业主阶层备受鼓舞。同时,江泽民同志还提出了要把这一阶层中的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他强调,党员条件或者党员的主要标准是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把这些社会阶层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江泽民“七一”讲话的发表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发生了质的飞跃,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标志着新时期党的私营经济政策取得了重大的突破。

五、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地位平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在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政策确立以后,我国的私营经济迎来了又一个春天,实现了高速度的增长。但是,私营经济发展的瓶颈却出现了,这主要表现在私营经济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延缓了它的发展速度。

在市场准入方面,国有经济和私营经济以及外资经济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诸如金融、保险、证券、邮政、通讯、石化、电力等行业基本都是由政府包揽。而在其他的大多数领域,私营经济即使允许进入,但也存在着种种限制。金融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尚处于转轨时期,因此私营经济一则获得的信贷支持较少;二则直接融资的渠道窄。在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侵犯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实例屡禁不止,屡见不鲜。在税负方面,私营经济不仅承担着超过国有企业税率的双重税负,而且还承担着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乱摊派所带来的恶劣后果。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中国共产党初步提出了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地位平等的政策。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肯定了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提出要“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决定认为,必须消除私营经济的体制性障碍,允许非公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部门,必须要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以及对外贸易等方面的限制,以使他们与公有制企业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的宪法修正案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新阶层,宪法修正案强调他们从属于“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宪法修正案还再一次地肯定了对私营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方针。至此,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地位平等政策得到了初步的确立。

在党的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地位平等政策得到初步确立后,党和国家对它进一步作出了完善。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意见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强调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视同仁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从而更加清晰地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不仅如此,意见还就政府对私营经济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改进的要求。毫无疑义,意见的出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不仅确立了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地位平等的政策,而且标志着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政策的完善。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物权法》不仅强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而且还强调了私人的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为进一步完善党的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平等理论,促进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2012年2月2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名义制定的关于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专门文件。这个文件明确提出,加强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内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事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以上政策既保护了私营经济财产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物权,又保障了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还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地位。它表明,中国共产党不仅认识到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最终在实践上使得私营经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一样的平等待遇和平等保护。至此,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政策最终形成了,它必将发挥着推动私营经济飞跃发展的历史作用。

F121

A

1008-5955(2012)04-0051-05

2012-09-03

张立影,男,1974年生,江苏徐州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博士后。

(责任编辑:周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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