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医尸体检验制度的现状与展望

2012-08-15 00:47霍塞虎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医学死因法医

霍塞虎

(浙江警察学院 刑事科学技术系,浙江 杭州310053)

日本法医尸体检验制度的现状与展望

霍塞虎

(浙江警察学院 刑事科学技术系,浙江 杭州310053)

日本现行的法医尸体检验制度既有源于德国的司法解剖,也有参照美国模式建立的行政解剖和承诺解剖,历经10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独特、完整、适合本国情况的法医学尸体检验制度和模式。此外,警察系统的检视官制度对于整个法医尸体检验的有效运转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通过对日本法医学尸体检验制度的现状、特点和发展前景进行深入阐述,旨在为我国法医学尸体检验的制度建设及其完善、创新提供借鉴与参考。

日本;法医学尸体解剖;司法解剖;行政解剖

1888年,从德国留学归国的片山国嘉博士在东京大学医学部设立了日本最早的法医学机构——裁判医学教研室。此后,各大学医学部相继开设了法医学课程及设立法医学教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主要参照德国的模式,采用欧洲大陆类型的死因调查制度,法律赋予检察官和大学法医学教室的医师进行检查可疑或明显属于犯罪尸体的职能。二战结束之后,日本的法医学尸体检验制度中又吸收了美国法医尸体检验模式中的一些特点。历经100多年的发展,日本已形成了独特、完整、适合本国情况的法医学尸体检验制度与模式。本文就日本法医学尸体检验制度的现状、特点和发展前景进行较深入的阐述,旨在为我国法医学尸体检验的制度建设及其完善、创新提供借鉴与参考。

1 日本现行法医尸体检验的体制与模式

日本目前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尸体检验制度,一为二战结束前参照德国模式建立起来的司法解剖制度,另一为二战结束后参照美国模式建立的行政解剖制度。这两种尸检制度相互独立,机构分设,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两者又有着比较紧密的联系。此外,日本警方特有的检视官和司法检视制度也在整个法医学尸体检验中占有重要地位。

1.1 司法解剖

司法解剖主要负责他杀、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及其他怀疑涉及刑事犯罪死亡的尸体检验。它是日本传统的也是二战结束前唯一采用的尸体检验制度。与德国相类似,日本司法解剖的主体是也各大学法医室的医师。日本各大学的医学部和各医科大学目前共有80个法医学教室,解剖医师的数量从1个到数个不等[1]。根据日本 《刑事诉讼法》第129和第168条的规定,司法解剖只接受检察厅、警察、海上保安厅、自卫队警务队等司法搜查机关的委托,不需要死者家属同意,但必须事先获得法官签发的鉴定处分许可状。司法解剖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执刀法医师的解剖谢金也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根据每具尸体检验项目的不同,解剖谢金一般在10万日元至30万日元之间。通过尸体解剖,法医不但要明确死亡原因、死亡方式,也需要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致伤物推断、死后经过时间之类的问题予以解答。一般来说,每个法医室都负责相对固定区域内的司法解剖任务,如负责东京都司法解剖的法医室有五个,分别为东京大学、庆应大学、东京医科齿科大学、慈恵医科大学和杏林大学,由警视厅协商决定其具体的工作地域范围和工作时间段。

1.2 行政解剖

行政解剖主要适用于经检视后认为死亡与犯罪无关但死因不明确者,如突然病死、灾害死亡、自身过失导致死亡、明确的自杀或死因不明的急性死亡和事故死亡尸体的检验。其法律依据是1949年厚生省颁布的死体解剖保存法第8条。作为评价非自然死亡的一种尸体检验方式,日本的行政解剖制度是二战后引入美国的法医检验模式建立起来的。日本战后由于食品匮乏和卫生医疗条件极差,突然死亡而死因不明者接连发生,在盟军最高司令部的要求和主导下,在东京、横滨、京都、名古屋、大坂、神户等大城市仿照美国法医局的模式实施了监察医 (medical examiner,ME)制度对各种非正常死亡者进行死因调查。其专门的机构在东京都称为监察医务院 (medical examiner's office),隶属于东京都福祉保健局,在其他城市则称为监察医事务所。行政解剖的意义主要在于保险赔付、遗产继承、劳动灾害证明、公众卫生的调查统计及隐匿犯罪的发现。同时,监察医务院每年也负责警方检视官的解剖实践培训教育。实施行政解剖不需要家属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各都道府县地方财政负担。目前行政解剖制度在日本真正付诸实施的只有东京23区、横滨、大坂和神户四地[1],这主要是受经费等因素影响,很多地方无法解决维持这样一个解剖机构所需要的资金和解剖医师问题。仅东京都监察医务院每年的预算就达11亿日元之巨,这也是为何行政解剖制度虽然行之有效并承担了相当大数量的解剖,但目前未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

1.3 承诺解剖

承诺解剖是在没有设立监察医制度的地区为评价非自然死亡而设立的尸体检验制度,所以实际上它也可以被称为准行政解剖制度。其法律依据是死体解剖保存法第7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规定行政解剖制度只适用于几个大的城市,除此之外的其余地区如果需要对与犯罪无关的非自然死亡尸体进行解剖来明确死因,就需要利用这一制度或者以司法解剖的形式进行。实施承诺解剖的人员除要求具备医师资格外无其他特殊规定,所以既可以是大学法医室的医师,也可以是医院的医师。与行政解剖不同的是承诺解剖需事先获得死者亲属的同意,解剖费用也是由地方财政支付。承诺解剖在日本法医解剖体系中只能算是一种补充,目前开展得很少,主要原因在于各地的解剖医师都忙于做司法解剖,很少有时间再承接较多的承诺解剖。

1.4 检视官制度

检视官又称为刑事调查官,是日本法医尸检制度中一个独特而重要的环节。由于实施法医解剖的医师不隶属于警察部门也不承担现场尸体勘验的任务,所以检视官就成为警方负责现场尸体检视、区分案件性质、决定是否实施解剖、与解剖医师沟通协调等工作的重要角色。检视官制度的设立,极大地方便了整个司法解剖工作的有效运转。1958年,日本国家公安委员会颁布了检视规则和尸体取扱规则,1959年,日本警方正式开始实施检视官制度。检视官一般隶属于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刑事部捜査第一课,其工作任务第一为代理验尸,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可以代行检察官进行尸体检视;第二为参与检察官验尸;第三为对行政解剖验尸进行认定分析;第四为对脑死亡尸体的验尸。根据日本的脏器移植法,脑死亡的尸体检视官必须临场检验。由于工作中需要灵活应用法医学和侦查学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分析判断,所以检视官一般从有10年以上搜查工作经验的警部或警视级别的警官中选拔,然后经过法医学研究专科的培训后加以任命。警察大学每年举办两期检视官培训班,培训期共15周,包括10周约200课时的理论学习和5周的检视和解剖实习。各警察学校也开办有检视实务专科来培训检视官辅佐和警察署中负责尸体勘验的人员,时间从数天至两周不等。近年来,随着尸体处理数量的逐年增多,伪装成自杀和事故的杀人案件时有发生且手段越来越隐蔽,加上需要认定脑死亡这一新的任务,检视工作的重要性和难度越来越大。2000年,警察厅对检视业务体制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主要是对检视官的设置、任务和工作程序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如各地必须设置复数数量的检视官,其级别为警视级的警官担任,在不足时才可由警部担任。此外还对检视辅佐人员和设备器材的配备,补助和津贴发放等予以明确和细化[2]。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检视官的临场率逐年增高,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尸体检视临场率分别为14.1%、20.3%和27.8%。检视官任期2~3年,期满后一般升任警察署长或科搜研所长等职。

2 日本法医尸体检验的程序与现状

2.1 司法解剖

日本医师法第21条规定,发现死因不明或死亡前后有异常状况的非正常死亡尸体时,医师有义务在24小时内向所辖警署申报。警察接到此类报告、凶杀、伤害致死或其他发现可疑尸体的报案后,派出检视官到现场进行尸体检视和现场勘查与记录。尸体检视包括详细的衣着检查、尸体外表检验、损伤的记录及拍照固定等。经过初步的分析与判断,如果检视官认为死亡涉及犯罪或不能排除犯罪时,就将尸体运回警察署保存等待实施司法解剖,同时向法官申请鉴定处分许可状。得到鉴定处分许可状后即委托相应的法医室实施司法解剖。解剖前,检视官和警署负责承办此案的警官会向执刀法医详细介绍尸体的现场勘查检视和调查走访情况,同时提出希望明确的主要问题。司法解剖的过程和记录都非常全面详细,所有的脏器都进行原位和取出检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全套病理切片检查和毒物药物分析。检视官全程参与解剖过程,同时记录各种重要的阴性和阳性发现,在需要时也会协助进行一些解剖操作。解剖结束后,执刀法医会向检视官通报解剖所见、初步可以确定的死因、死亡时间等。检视官会将这些信息及时转达给检察官及案件承办警署,并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安排布置。执刀法医随后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或鉴定意见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采用,鉴定意见的最后采信权在法官。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可在法庭上提出,也可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进行重新鉴定最终由法庭决定,并且在程序上有严格的规定。2007年,日本全国司法解剖共6446例,2008年,司法解剖数量为6 285例,2009年,司法解剖数为6 569例,2010年,全年警察机关处理的尸体数量共17.1万具(不包括交通事故),其中检视官临场数47 522具,临场率27.8%;共有19 083具尸体进行了解剖,解剖率为11.2%,比上一年增加了1.1%,其中司法解剖8014具,行政解剖为11069具[3]。

2.2 行政解剖

在法令规定实施行政解剖的区域内,警方接到急性死亡或事故死亡尸体的报案后,首先派出警察赴现场进行检视,如果警察检验过尸体后认为不属于犯罪而家属不同意的话一般就进行行政解剖,如果警察坚持认为没问题,家属也可以自己申请承诺解剖,但家属一般都会以警察的意见为准。如果明确不属于犯罪但死因不明者,警察会通知监察医到现场进行尸体检案。以东京都监察医务院为例,每日编4~5个检案班。每个检案班由监察医1名、监察医辅佐1名和驾驶员1名共3人组成。检案监察医接到警察的通知后前往发现尸体的的住宅、医院或警署等地进行检验,如果经过检验能够当场明确死因,就向死者亲属进行解释,并签发尸体检案书交与警署。如果通过尸表检验仍然不能确定死因,则将尸体运回监察医务院安排进行行政解剖以明确死因。东京监察医务院每日编3个解剖班,每个解剖班由监察医1名、临床检查技師1名和监察医辅佐1名共3人组成。解剖结束后将结果及时通知警方,如果在解剖过程中发现涉及犯罪,则按照司法解剖的程序进行。2008年年检案数量12989具,平均每天35.6具,解剖数量2 661具,平均每天7.3具;2009年全年检案数量12 943具,解剖200具;2010年全年检案14364具,解剖2935具[3]。可以看出行政检案和解剖的数量都在逐年上升。与司法解剖相同,每具尸体解剖后都制作病理切片并永久保存。能够完成如此大解剖数量的原因在于绝大多数尸体不是犯罪尸体,不需要进行详细的损伤拍照固定,所以解剖时间比较短;另外医务院除11名专职的监察医师外,还有50名左右的兼职监察医师。

在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解剖制度实际应用过程中,刑事司法体系有时也会利用公众卫生体系的行政解剖制度,称为行政解剖和承诺解剖的准司法解剖应用,如行政解剖对于隐匿犯罪的发现;另一方面,公众卫生体系也利用刑事司法体系的司法解剖制度来完善各种死亡统计数据等,称为司法解剖的准行政解剖应用。

3 日本法医尸体检验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展望

3.1 存在的问题

日本目前法医尸体检验中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由于解剖率低下而导致一些死因误判和放纵犯罪的发生。根据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数据,包括医院实施的病理解剖在内,芬兰的解剖率高达36%,英国为24%,美国为12%,日本为4%,在发达国家中最低[1]。尽管各法医室的司法解剖数量在过去10年中增加了5倍,解剖率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解剖医师的严重不足,2008年,全国80个法医学教室有30个,只有1名可以出具报告的解剖医师,所以解剖医师的休假,出差等都会影响到司法解剖的实施和数量。据警察厅刑事局搜查第一课2010年发布的统计分析,从1998年至2009年以来,已经发现有至少43例死于犯罪的尸体开始被认为是自杀,自身过失或者病死。这43具尸体中当时只有10具被临场检查,5具被解剖。事后证明其中22例为死因判断错误,另外21例虽然死因判断正确,但死亡性质判断错误。2007年6月,日本爱知县时津风相扑部屋(相当于俱乐部)一名叫齐藤俊的17岁相扑运动员名在一次训练中突然失去意识,送到医院后死亡。尽管在他的脸上和身体上发现很多处擦伤和皮下出血,爱知县的警察并未对其实施司法解剖,他们认为这些损伤是在训练过程中形成的,死因应该是由于心脏疾病发作,日本相扑协会也接受了这个处理意见。尸体被运回死者新泻的家中后,家属怀疑他是被人谋杀的,于是请求新泻大学为其做承诺解剖,解剖结果表明死亡原因是创伤性休克引起的心跳停止。之后警方查明死者是被相扑教练山本顺一和几位师兄用用棒球棍和啤酒瓶轮番毒打及强迫他与其他相扑手进行长时间的撞击训练而虐待致死。此案引起日本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对日本警方尸体检验的程序和能力提出了质疑。

3.2 展望

相扑力士死亡案件发生后,日本警方开始高度重视法医尸体检验体制的完善与死因判断能力的提升,警察厅希望通过有效实施以下措施,在2011~2015年间将检视官的临场率从现在的27%提高到50%,解剖率从目前的11%提高到20%[3]。

(1)增加解剖医师的数量。从目前的全国170人增加到340人,进一步增加司法解剖的数量。

(2)扩大行政解剖的适用范围。更好地利用行政解剖这一制度来发现各种隐匿犯罪。

(3)充实检视官队伍。2010年日本全国检视官数量为221人,检视官辅佐358人,警方希望在2015年将这一数量分别增加到653人和1000人,从而确保50%临场率的实现。

(4)提高警察死因分析判断的能力。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扩大、强化对检视官的进修培训;增加业务用车辆;规定警察署搜查课中担任凶杀伤害案件办理的负责人或股长任前必须接受检视实务的培训。此外,强调充分利用各种先进的装备器材,包括携带超声仪、CT检查、现场药物快速分析检测仪器等提高警方现场死因分析和死亡性质判断的能力。

(5)强化齿科医师在未知名尸体个体识别方面的作用。日本法律要求齿科就诊记录至少保留5年,所以齿科医师在未知名尸体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一些白骨化,严重腐败和群体性灾害事故中的个体识别。“3·11”地震发生后到7月底,日本总共动用了2 599名齿科医师协助进行尸源认定。日本的警察齿科医师一般由警察署长听取齿科医师会长的意见后选择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推荐,警察本部长对其进行任命。该齿科医师必须是在警署管辖地范围内居住和工作,任期一般3年。

[1]Tatsuya Fujimiya.Legal medicine and the death inquiry system in Japan:A Comparative study[J].Legal Medicine,2009,(11):56-58.

[2]刑事調査官制度の運用について[EB/OL].http://www.police.pref.hiroshima.lg.jp/001/kunrei/souiti0161h130423.pdf,2001-04-23/2011-10-14.

[3]警察における死体取扱いの流れ[EB/OL].http://www.npa.go.jp/sousa/souichi/tyukan_matome.pdf.2011-07-20/2011-11-10.

(本文编辑:秦志强)

DF795.4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2.05.028

1671-2072-(2012)05-0154-04

2012-01-15

浙江警察学院2011年度校级课题(600053)

霍塞虎(1972—),男,讲师,硕士,日本医科大学法医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法医学的教学研究。E-mail:saihu911@sohu.com。

猜你喜欢
法医学死因法医
书 讯
虫虫法医
《闹科场传奇》述介——兼及张懋畿死因
2016年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居民死亡现况及去死因期望寿命分析
我国法医学人才培养发展战略研究
留学教育与近代法医学的建立
关于我国法医学人员培养制度的困境与改革
死因
78例颅脑损伤死亡法医病理学分析
科学神探,真相即将揭开